[摘要] 我国申请加入CPTPP,是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促进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货物贸易、投资及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补贴、劳工标准等规则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要推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开放,加快构建数字贸易和数字治理框架体系,推进货物贸易关税及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建设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和政策体系,加快改革扭曲市场的补贴制度,提高劳动保障制度国际化水平。同时,以推动互利共赢为立足点减少地缘政治因素干扰,以自贸区(FTA)建设为抓手推动谈判进程,发挥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进行法律政策调整,废止或修改不适应的法律法规,确保配套机制能够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适应。
[关键词] CPTPP 国际经贸规则 制度型开放
[中图分类号] F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2) 0007-15
[基金项目] 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课题:关于我国积极考虑加入CPTPP的策略研究;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基金重大课题:加入CPTPP重大举措研究。
[作者简介] 王晓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科研管理与信息服务部副部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投资。
引 言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涵盖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和秘鲁11国,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对促进亚太区域的商品、服务及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和经济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为重要的是,CPTPP开放标准高、覆盖范围广、边境后议题多,充分体现了“自由、公平、包容”的开放原则①。在贸易投资规则上体现高度自由化、便利化,在国内规制上体现高度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公平竞争环境,在开放标准上体现对发展中经济体的包容性,在组织成员发展上体现多边开放原则,因此是具有世界影响力、能够引领未来国际经贸规则创新变革趋势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
2021年9月,我国正式提交申请加入CPTPP①。这是党中央统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地缘政治加速演进、国际规则加速重构的国际环境下作出的战略安排,是我国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它向世界表明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表明了我国推动经济全球化深入發展、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愿景。
一、我国加入CPTPP的战略意义
加入CPTPP的过程,是我国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促进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把加入CPTPP看作第二次“入世”恰如其分②。这一过程对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高标准市场经济体系,加快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重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提升参与全球治理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并将产生深远历史影响。同时,我国加入CPTPP也将对亚太经济繁荣、和平发展以及提升全球治理地位产生重要作用。
第一,有利于推动高水平开放和深层次改革。CPTPP体现了“三零”(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规则基本特征,既包括关税、市场准入的边境上自由开放,也包括国内规制的边境后公平开放,覆盖国有企业、竞争中性、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补贴、劳工标准、环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监管一致性、透明度与反腐败等边境后规则。通过对标CPTPP规则将加快推动我国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标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强化竞争性政策的基础地位,完善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现代化强国营造有利的国际国内环境。
第二,有利于建设高质量的双循环体系。加入CPTPP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通过构建高质量的外循环体系增强国内大循环的畅通、活力与主导作用,实现高质量双循环的市场连接与供需匹配,形成全球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人才、产业的网络。通过对接CPTPP规则实施高水平开放,引进国外优质商品、服务及资本、技术、人才、数据等高端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和消费品质,满足我国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双升级的需要,为输出我国的优势产能及资本、技术、标准和服务打开国际空间。与此同时,加快形成高水平市场化配置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的机制,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并提升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循环效率和质量。
第三,有利于构建开放与安全相平衡的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体系。加入CPTPP,合规是首要、合作是关键,这既有利于与发达经济体之间构建强强互补型合作竞争发展新模式,也有利于与发展中经济体之间构建共享包容型发展利益共同体新模式。尤其是疫情之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体系正加速区域化重构,加入CPTPP可以立足我国较完备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链优势,与CPTPP成员国一道发挥各自分工优势,构建立足亚洲、面向全球的产业和技术创新体系,提升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竞争力,扩大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规模。
第四,有利于发挥我国大市场优势和潜力,扩大区域贸易投资创造效应。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我国不加入CPTPP将因贸易转移效应损失100亿美元,加入则能获得2980亿美元收益。另一项研究表明③,我国加入CPTPP(设定所有商品关税为0),GDP、进口和出口将分别提升0.48%、3.41%和2.23%,ODI和FDI存量将分别提升1.04%和0.81%。这组数据说明,加入CPTPP对我国经济、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CPTPP成员通过分享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将扩大货物和服务出口,增加跨国投资,并分享到我国的优质商品、服务和投资,助力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有利于提高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能力。我国加入CPTPP有利于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增强主动权和话语权,尤其是提高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和数字治理的能力。新冠疫情推动数字经济强势崛起,数字技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发展,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和数字治理仍呈现碎片化态势,迫切需要构建统一规则和治理框架,我国数字经济在产业规模、技术创新、企业竞争力方面均具有优势,能够为提升全球数字治理水平贡献智慧和方案。同時,国内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也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对接CPTPP规则将为新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第六,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多边主义前行彰显责任担当。全球疫情大流行、经济大萧条,保护主义、民粹主义、孤立主义不断升温,经济全球化逆流涌动,迫切需要加强区域合作。我国加入CPTPP将为推动亚太区域经贸繁荣作出新贡献,展现开放、负责任、讲规则、讲诚信和以邻为伴、共谋发展的大国风范。不仅如此,也将打破美西方国家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义,利用“毒丸条款”对我实施围堵和排挤的企图,切实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非歧视和开放的核心价值,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二、我国加入CPTPP面临的
主要机遇与重大挑战
(一)面临的主要机遇
第一,世界经济重心东移。世界经济格局呈现“东升西降”“南升北降”态势,正逐步改变国际大三角分工格局①,形成东亚、欧洲、北美三足鼎立之势。据世界银行统计,2019年东亚和太平洋地区GDP达24.91万亿美元,占全球28.43%,超过欧洲与中亚的24.58万亿美元(占28.06%)、北美的20.31万亿美元(占23.18%)。2020年中日韩3国GDP达21.41万亿美元,超过欧盟27国(15.2万亿美元)和美国(20.95万亿美元)。麦肯锡研究院预测,亚洲GDP全球占比将从2000年的1/3提高到2040年的50%以上,消费规模将占世界的40%。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总体快于发达经济体。IMF测算,1992—2024年发达经济体GDP占全球比重将从83.6%降到56.2%,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则从16.4%升至43.8%。我国作为亚洲第一大经济体和世界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对于提升CPTPP的全球位势无疑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产业链和供应链区域化趋势。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各国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视程度上升,更加强调产业自主发展和产业链自主可控,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产业回迁国内或在本区域进行重组,促进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向本土化和区域化调整重构,后疫情时代将加剧这一趋势演变。CPTPP成员国中有7国来自亚太区域且与我经贸关系密切,我国加入CPTPP将增强整个亚太地区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的韧性和市场竞争力,也符合这些国家产业链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利益。
第三,疫情后我国经济一枝独秀和超大规模市场吸引力增强。疫情之下我国仍是世界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已成为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大市场,率先控制疫情,经济率先恢复增长,生产和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尤其是通过长期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不断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营商环境大幅改善,增强了跨国投资吸引力和稳定预期。长期以来,我国与CPTPP成员国贸易投资合作不断深化,为强化与成员国的经济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尤其是多数成员国对我国市场的青睐和依赖,增强了我国与缔约方谈判的筹码。
第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及生效,为加入CPTPP营造了良好的经贸合作环境和规则制度基础。RCEP签署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世界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有效提振了亚太区域贸易投资和经济复苏的信心,为加强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合作,促进经济长期繁荣发展注入新动能,也将为推动亚太自贸区(FTAAP)进程提供实现路径。尤其重要的是,RCEP不仅多数议题与CPTPP相同且覆盖主要成员国,我国在RCEP中承担重要角色,将在对接规则改革开放、密切与主要成员国经贸合作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从而为加入CPTPP奠定有利基础。
(二)面临的重大挑战
一方面,来自地缘政治方面的挑战。首先,是美国多方位遏制。美虽已退出TPP,但仍对CPTPP具有重大影响力,由于中美战略博弈加剧,美将对我加入CPTPP采取遏制措施,除对日本施加影响外,还可通过说服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等伙伴国进行阻止。此外,假设美国重返CPTPP,则可能提升门槛。其次,日本的防范和排斥心理。日本承担CPTPP领导者角色,对未来CPTPP的发展走向和扩容具有关键作用。日本希望美国择机重返CPTPP,对我申请加入态度消极。美联合盟国对我遏制将对日的态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日本阻挡我加入CPTPP是大概率事件,其最主要说辞是“我国尚不能达到CPTPP的高水准开放”①。再次,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掣肘。我国与澳、加在经贸、外交、安全领域均不断出现摩擦,双边关系趋紧,加之美施加影响,导致两国成为我加入CPTPP的障碍。
另一方面,来自规则标准方面的挑战。对标CPTPP规则,我国除面临需要全面实施货物贸易零关税、市场准入、服务贸易开放、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等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挑战外,还涉及补贴、竞争中性、国有企业改革、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边境后规则方面的改革,这些都对我们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CPTPP高标准
国际经贸规则的主要特点
CPTPP与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②、美墨加协定(USMCA)③被称为三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CPTPP的前身是美国主导的TPP④,美退出之后由日本主导更名为CPTPP ,其条款内容保留了TPP的核心规则框架体系和95%的内容,搁置了5%左右的条款。CPTPP规则以“三零”(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为基本框架,即货物贸易基本实施零关税;服务贸易、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投资领域基本取消各种限制性壁垒;取消扭曲市场的补贴规则;在国有企业、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环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监管一致性、透明度和反腐败等国内规制方面提出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更优营商环境的高标准要求。
(一)服务贸易规则
CPTPP对服务贸易领域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政策透明度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采用负面清单模式;通过设置棘轮机制保证各缔约方的开放度“只进不退”;赋予跨境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自由,允许缔约方企业在满足监管标准前提下自由进入市场和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取消对服务提供者进入的数量、配额、形式等限制;取消对外资企业股比、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国籍等限制;取消在学历和职业资格互认、自然人流动、资金自由流动方面的限制;同时对各缔约方的国内批准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等提出更高要求。如金融领域规定,“一缔约方的监管机构应在120天内对另一缔约方的一金融机构的投资者、一金融机构或一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出的与提供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申请作出行政决定”。“每一缔约方应允许所有与跨境服务提供相关的转移和支付自由进出其领土且无迟延”,并按照“现行市场汇率进行”等。
(二)电子商务规则
CPTPP致力于消除发展电子商务的障碍,其规则与WTO及我国参与的FTA相比更加全面、标准更高,内容涵盖数字品贸易零关税和非歧视待遇,要求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取消本地化储存限制⑤,严格要求源代码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消除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贸易、接入和使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方面的障碍。如明确“任何缔约方给予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创造、生产、出版、定约、代理或首次商业化提供的数字产品待遇,或给予作者、表演者、生产者、开发者或所有者为另一缔约方人的数字产品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同类数字产品的待遇”。“不得將要求转移或获得另一方的人所拥有的软件源代码作为在其领土内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该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的条件”等。
(三)货物贸易规则
一是CPTPP货物贸易开放的首要表现为零关税。这一措施将有效降低各国贸易成本,反映了以中间品贸易为主体的全球价值链贸易的趋势和内在要求。11国货物贸易最终实施零关税的税目平均达99%,高于RCEP90%的水平;第一年零关税的税目平均超过86%。各国非零关税产品主要集中在农业,工业基本实现零关税,且实施零关税的过渡期普遍小于其他自贸协定。二是更开放的市场准入。取消对再制造货物的关税和限制性措施,不得对再制造货物的进口采取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不得对修理改制后再入境的货物征收任何关税,从而进一步降低了货物贸易成本。三是要求更高的原产地规则。CPTPP规定原产地区域价值成分为40%~55%,高于RCEP(40%)的标准。纺织服装“从纱认定”要求从纱线原料采购到加工制造必须满足原产地规则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四是对通关速度提出更高要求。
(四)投资规则
CPTPP不仅包括传统自贸协定投资规则的全部领域,还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等新议题上有大幅进展。一是覆盖领域广。投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企业、股权、建设项目,还包括金融资产、特许权、租赁、抵押、知识产权等。二是自由化程度高。CPTPP采用投资与跨境服务贸易一张负面清单形式。“禁止业绩要求”条款由传统领域推广至服务、技术等新领域,强调东道国不得对外资施加或强制执行相关要求,也不得强制要求外资作出相关承诺保证。三是对投资者保护程度高。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赋予投资者单项启动、直接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权力,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武器。CPTPP引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推行争端解决程序标准化,确保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实施东道国起诉后仍可申请国际投资仲裁,且仲裁机构和规则有多元选择,这对东道国司法权威构成重大挑战。
(五)知识产权规则
CPTPP覆盖了TPP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条款(仅搁置11条),是最高标准、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规则。一是通过扩大保护客体范围、延长保护期限提高保护门槛。将声音、气味注册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由同类扩大到跨类且认定不以注册为要件,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至70年,将TRIPS协议未规定的“域名”“国名”纳入保护范围。对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进行专门规定并延长保护期限。二是通过更严格的法律和更大力度执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要求各缔约方在海关监管的货物启动边境措施范围,包括进口、准备出口、过境货物且被怀疑属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①。更加重视数字环境下的商标、版权、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执法。如在复制权保护方面,对成员国新增了网络或电子版权的保护义务,扩大了版权人的权利范围②;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要求对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侵权行为适用刑事程序,并增加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规定。三是为权利人提供更充分的救济。如为权利人发现侵权、收集证据提供便利等。
(六)竞争政策规则
CPTPP强调竞争中立和非歧视待遇。在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两个部分③,分别从竞争立法和确保执法公正、透明度及国有企业、非商业援助、产业损害等方面做出规定,特别要求保证国有企业遵循竞争中立原则,防止其商业行为扭曲市场。一是强调缔约方进行竞争立法并确保执法程序公正。需确保国内竞争法及相关政策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所有商业活动,从制度上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同时还要求严格执法,禁止欺诈性商业活动,保障私人诉权。二是强调竞争政策制定和执行中遵循透明度原则。要求及时向公众或缔约方公布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法要符合公正程序,各方要利用通知、通告、磋商和信息交流方式开展合作。三是明确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的商业行为限制。如遵循“非歧视待遇”“禁止提供非商业援助”原则,各类企业从事商业活动在使用资源和监管待遇方面保持一致,国有企业必须根据商业考量进行采购和销售,保证不歧视他国企业、产品和服务。主管机关不滥用监管权力向国企提供各类优惠待遇。
(七)补贴规则
CPTPP涉及补贴内容主要体现在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等章节。一是扩展补贴认定范围。CPTPP将“公共机构”认定由政府扩大至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将接受补贴主体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其海外分支机构,“公共机构”向下游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向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或参股的行为都视为补贴。“公共机构”非商业援助规则实现全方位覆盖且认定过程简化,从而扩大了补贴在国有企业的适用范围。二是提高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要求。如提高国有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内部重要信息和非商业援助的详细信息等,只要其他成员国提出书面请求就需提供有关信息,且豁免透明度要求难度较高。三是提高补贴损害认定要求。在判断“不利影响”与“损害”时,《SCM协定》①会涉及同类产品、同一市场、份额变化、价格降低等量化分析,而CPTPP补贴只做出定性规定,较前者要求更高。
(八)劳工标准
首先,CPTPP劳工议题确定保护的基本劳工权利范围采用“4+1”的形式。在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宣言》确定的四项核心标准②基础上,CPTPP首次将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职业安全与健康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纳入基本劳工权利范畴,将其区分为核心标准与非核心标准,并首次提出将其转化为各缔约方国内法的要求。其次,限制强迫或强制劳动生产的货物进口。要求缔约方采取相关举措限制进口强迫或强制劳动生产的货物。协议并没有限定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来源国范围,这意味着不但督促缔约方消除国内强迫劳动现象,还将对非缔约方的外贸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再次,允许将劳工纠纷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并通过强制性手段解决。规定违反协议义务将实施赔偿、中止福利待遇、货币评估等制裁措施以保证协议的强制约束力。此外,还规定特殊贸易区域适用不减损规则③。协定考虑海关特殊监管区应具有更高开放水平和更优营商环境,以“不得减损”原则规定覆盖全部基本劳工权利。
四、我国现行规则
与CPTPP条款的主要差距
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货物贸易、投资及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补贴、劳工标准等规则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
(一)服务贸易规则方面
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主要服务贸易领域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状况,除禁止外资准入外,还有大量合资、股比、国籍等强制要求,学历和执业资格不互认,自然人流动、资金跨境流动限制,非国民待遇等问题。
金融领域:虽已取消准入限制,仍存在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受限、批复周期长,资本账户开放不足,对资金跨境支付和流动存在限制等问题。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范围仅限于存贷款、首付款、支付结算、银行卡、证券、外汇买卖等基础业务;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从申请到批复最长分别需8个月和6个月,均长于CPTPP规定④。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从事保险中介和保险附属服务尚无明确规定。
交通运输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国内水上运输公司、公共航空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公共航空公司一家外商及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通用航空公司法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限于中方控股;民用机场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等。
教育服务领域:除合作办学、管理人员国籍准入限制外,还存在学历学位不互认,学历型远程跨境教育不予承认等问题。《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需有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修订)》规定,外国教育机构不得独资职业培训机构。目前与我国进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的国家共54个且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我与美国及CPTPP成员国日本、新加坡、智利、文莱等均未实现互认。
医疗服务领域:除合资、股比、人员国籍等准入限制外,还存在执业资格不互认、非国民待遇等问题。我国仅允许外资以合资形式设立医院或诊所,且不能设置分支机构,持股不高于70%,医生和医务人员为中国籍。在执业资格互认方面,除国内执业资格、标准体系与国外差异这一客观因素之外,国内规制也存在障碍。《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实行执业注册制,长期行医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行准入和注册执业并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我国医院评级、医师职称评定、课题招标、各类资格认定等科研创新、公共资源主要面向公立医院,外资医院被排除在外,医师缺乏晋级通道。此外,在外资医院看病不能享受医保,这些都导致外资医院人才不足、发展受限。
文化服务领域:对涉及文化内容提供和载体的部门存在大量禁止准入限制,这些部门涉及新闻机构,出版物的内容编辑、出版和制作业务,广播电视媒体,广电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及电影引进业务,文物拍卖、文物商店和国有文博馆、文艺表演团体等。此外,文化服务业务进口审批较复杂。目前保留的500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文化服务贸易的29项,包括内容审查、业务审查和机构审批等。
电信领域:2021年外资负面清单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二)数字贸易规则方面
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在数字贸易开放和数字治理方面仍存在差距。
第一,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互联网开放及数据安全管理方面滞后。如互联网新闻信息、出版、视听服务及经营是禁止外资准入的领域。由于长期缺乏数据确权、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敏感数据清单等措施,导致数据跨境流动障碍较大,数据泄漏等安全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2017年以来,我国共推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②三部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法规,基于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数据本地化要求。如《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在境内存储,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范围与程度缺乏明确界定。
第二,數字资产知识产权保护滞后。由于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保护模式源于实物经济范式,给数字经济以网络空间、软件、数据为载体和要素带来新挑战。一是数字产品存在侵权盗版问题。如非法使用盗版软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音乐、文学、娱乐等数字产品都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二是软件对源代码著作权保护力度不足。软件包括数据、流程和UI界面等元素,涉及发明、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多种权利的保护。三是对数据资产的价值属性保护仍是空白。企业、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积累各种数据资产,如用户隐私和行为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经营核心数据等,这些数据资产的价值不断增值,但管理控制、处置(如遗传、赠予)和保护等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差距较大。个人信息泄露、权益难以保障和补偿、出境评估不透明等问题突出。《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储存、使用及个人救济等做出规定,但基本是原则性表述,缺乏严厉惩处措施。此外,我国法律框架也面临与缔约方兼容的复杂性。
第四,数字产品存在歧视性待遇。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境外数字产品明确规定歧视性内容,但出于意识形态安全考虑,在具体政策上存在歧视性待遇。如外资企业制作的视频节目无法直接播出,需要将内容出售给国内企业播放。
第五,电子签名不被承认与电子认证机构互认障碍。如某公司反映,由于该企业疫情期间主要使用电子合同承接外包业务,发包方日本公司委托美欧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但均未在我国规定的认证机构里,因此电子合同不被承认。
此外,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电商平台消费欺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络诈骗等现象。
(三)货物贸易规则方面
一方面,关税水平仍存在差距。我国最惠国关税税率中零关税产品的税目占8.42%,与CPTPP有较大差距;我国已与CPTPP的大部分成员签署了自贸协定,最终优惠关税水平与CPTPP差异较小,但立即实施零关税的比重差异较大;分行业看,工业品的降税压力较大。分国别看,我国与墨西哥、加拿大未签署自贸协定,对这两国产品的零关税压力大。另一方面,监管制度与市场准入存在差别。如我国严禁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再制造货物;我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必须在中国领土之内①。
(四)投资规则方面
第一,市场准入限制性措施仍然较多。从负面清单长度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共31项,包括农业4项、第二产业4项、服务业23项,尤其是物流、医疗、教育、文化、商务、电信、数字技术和数字内容服务等领域的准入限制已经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这些领域也是外资进入意愿较强的。从限制程度看,我国均为禁止准入或合资要求,负面清单31项措施中前者21项、后者10项,这类硬约束的措施严重影响缔约方的接受度。而美日等国的表述比较灵活,包括外资特别筛选程序、行政许可、对等开放、特定企业组织形式等。
第二,土地征收和国有企业问题。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由地方政府确定,尚未实现市场化定价②。CPTPP第9.2条第2款规定缔约方履行义务的部门不仅包括“缔约方的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还增加了“授权行使任何政府权力的任何人,包括国有企业或任何其他机构”。这意味着国有企业采购、联合投资项目等都可能受到约束。
第三,争端解决机制面临挑战。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改革是国际投资规则的焦点,近年来,争端解决的关注领域已扩展到包括人权、环境、法治、知识产权等公共政策议题,要求我们在法律修订和执行层面加快改革。
(五)知识产权规则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期限存在差距。如我国尚未将气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在植物保护方面,我国加入的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版本③,并非1991年版本 ,后者赋予育种者更大保护范围,允许同一植物品种使用专利法和专门法进行双重保护,增加了受保护植物品种并扩大了权利范围,延长了保护期,如加入可能导致种业面临竞争压力增大、成本提高、某些植物为外国品种控制等问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仅针对进出口货物,未包括过境货物,如增加这一规定可能对加工贸易产生一定影响。我国著作权保护期仍为50年,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宽限期时间较短、涵盖面较窄。
第二,侵权犯罪成本低、刑事制裁轻、维权成本高。我国长期存在诉讼周期长、对侵权违法者处罚轻等问题,这是导致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CPTPP要求成员国将任何具有商业目的或对版权人商业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盗版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而我国仍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作为入罪标准之一④,强调以量定罪与CPTPP以性定罪的做法差距较大,不能对侵权行为产生足够威慑。
第三,相关统计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如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异议、撤销、无效等程序性规定尚有欠缺,侵权执法信息统计制度有待完善。
(六)竞争政策规则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歧视待遇和不公平竞争仍大量存在。我国在市场准入、监管、税收、补贴、政府采购、债务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平等竞争。电信、电力、石油、铁路、航空等领域对外资和民营企业长期存在准入限制,导致行业垄断。优惠政策和各类资源高度向国有企业倾斜,尤其在特殊行业准入、行政资源垄断、重大工程和科研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特惠融资等方面,国有企业都享有特殊待遇和优先权,而外资企业难以享受同等待遇和参与公平竞争。
第二,国有企业改革与竞争中立要求仍有差距。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但国有企业享受政府的显性或隱性优惠政策、接受政府各类补贴,不仅与CPTPP的禁止非商业援助原则相抵触,而且为国际社会诟病,尤其是美欧发达经济体指责我对国有企业赋予太多特权,使其享有不对等的竞争优势。
第三,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相关机制不完善。按照CPTPP对国有企业的透明度要求,我国每年要披露所有国有企业名录及指定垄断信息,国有企业或指定垄断公司的股权结构、投标权比例、在董事会中任职政府官员职务、年收入及获得非商业援助的详细信息,目前我国仍缺乏相关机制。
第四,相关法律体系亟待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过于笼统、处罚力度轻,执法不能真正做到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此外,对央企重组反垄断审查机制缺失、合规性审查不充分。
(七)补贴规则方面
产业补贴是我国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但我国补贴方式与国际通行规则不接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贸易摩擦增多、国际社会诟病等问题突出,且造成财政负担。
第一,产业补贴规模和面积较大。据恒大研究院推算,2017年政府向企业发放的补贴为4600亿元左右。据Wind 统计,2017年A股上市公司获政府补贴1304亿元,约占利润总额的2.9%。据CSMAR数据①,2020年沪深上市公司4220家获政府补助,占90.3%,共获政府补贴2946.8亿元,其中涉及专项资金、奖补、拨款、贴息、退返摊销、补助、优惠、引导资金、项目费等方式。
第二,补贴主要向国有企业倾斜。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给予国有企业大量财政补贴。据Wind 统计,2017年上市公司央企、地方国企和民企所获政府补贴金额的中位数水平分别为0.2亿元、0.16亿元和0.1亿元②。据CSMAR数据,2020年获政府补助前50名上市公司中国有36家、民营8家、外资0家,前100名公司(占2.6%)获得50%的政府补贴金额且多数是国企。政府补贴国有企业方式除直接提供补贴、无偿拨款外,还包括低成本提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
第三,专向性补贴③和禁止性补贴④仍然存在。据Wind 统计,2017年A股上市公司金融、钢铁、有色等行业获得补贴最多,导致这些行业结构调整缓慢、发展过度和产能过剩。近年来,专向性补贴虽逐步降低仍规模较大。据CSMAR数据,2020年新兴产业补贴项目达2711项,资金88.8亿元。2020年外贸进出口补贴792项,资金45亿元。
(八)劳工标准方面
第一,我国现有工会制度安排的差别。我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的两项核心公约,工会制度仍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存在差别:一是组织的单一性,“中华全国总工会”是我国唯一工会组织;二是设立的自主性,我国《工会法》规定设置工会组织须由“上一级批准”。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工会作为工人集体组织代表雇工与资方、政府谈判,其目的在于通过集体行动方式保护工人权益。现实中,我国一些工会组织存在“重合同、轻协商”问题,工会在劳资谈判中的作用弱化,集体合同的内容多流于形式。
第二,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和强迫劳动、禁止用工歧视等方面的立法不完善。我国法律中虽未明确劳动教养性质的劳工,但具有关联性。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及《禁毒法》《禁毒条例》所规定的“劳动”和“生产劳动”措施。此外,变相强迫、强制劳动等方面的立法缺失。《劳动法》①仅列4项就业歧视因素,但随着社会环境变化,实质歧视的情形也在不断变化,现有立法难以有效保护,也难以涵盖可能出现的新歧视,且对于违反就业歧视的行为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存在一定差距。目前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缺乏统一法律体系。尽管立法层面加强了惩罚力度,但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不完善,在实践中超时加班、无带薪年休假、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和卫生条件等违法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我国法律虽禁止雇佣童工,但现实中仍大量存在。
五、对标CPTPP规则
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开放的相关思路
(一)着力推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开放
积极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进程,着力提高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开放水平,进一步压缩负面清单,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大幅削减服务贸易壁垒,加强学历学位和执业资格互认,促进人员往来便利化,加快完善服务贸易发展的制度环境。可先对标中欧CAI承诺的开放水平实施。
第一,金融领域。一是扩大外资金融机构营业范围。扩大期货、债券等金融衍生品市场开放,引入更多风险管理产品以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完善境外企业在境内市场发行存托凭证(CDR)等制度。二是推进资本账户开放。提升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便利性,支持浦东率先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施路径,创新人民币国际化金融产品,扩大境外人民币返程投资金融产品范围,促进人民币资金跨境双向流动。三是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审批流程、缩短批复周期,将筹建、开业申请合二为一,提高审批效率。四是提升金融業系统性开放。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促进资金跨境有序自由流动;完善会计、税收、法律等配套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透明度。五是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交通运输领域。探索调整水上运输、公共航空、民用机场建设与经营等对外资企业的股比限制;取消公共航空公司和通用航空公司法人必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的要求,面向全球招聘优秀经营管理者;按照中欧CAI有关条款,取消电子订票系统及销售和营销服务等航空服务领域限制。
第三,教育领域。一是探索取消合作办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国籍限制。除义务教育和宗教教育禁止准入外,其他均可放开独资经营。在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按照民办学校要求,放开对外资创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的限制。二是扩大学历学位互认。加强与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经济体合作,扩大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范围。三是加强跨境远程教育国际合作,推动资格标准、认证条件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填补我国跨境远程教育在质量保障、监管、学历认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
第四,医疗服务领域。一是探索取消合资方式及医务管理人员国籍限制。可先按照中欧CAI承诺,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主要城市取消外商独资医疗机构限制,逐步向全国拓展,参照民营医疗机构监管方式完善相关规制。二是在等级评定、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内资医院同等待遇,在外资医院就医同样享受医保待遇。三是加快构建跨境远程医疗体系。完善远程诊疗技术系统,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扩展跨境远程医疗范围和类别,探索外国医师远程诊疗的审批模式从注册制向临床交流备案制转变。四是推动医师执业资格与发达国家互认,推动行业标准和资格认证国际化。
第五,文化服务领域。文化服务贸易涉及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等敏感问题,应采取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一是探索在自贸试验区、自贸港、服务贸易创新试点等开放平台,开放院线服务及电影、电视节目、出版物、演出团体等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外资准入,外资与内资依法平等进行内容审查。二是推进文化服务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外资企业合规经营。三是守住安全底线,保障国家核心利益,对不宜放开的领域做出例外安排。
第六,电信业领域。取消增值电信业务外资的合资要求和股比限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电信业开放的经验,提高数据中心、云服务等领域开放水平。确保内外资电信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海南自贸港探索放宽基础电信业务的外资准入限制。
(二)加快构建数字贸易和数字治理框架体系
第一,完善组织机制和政策层面的顶层设计。设立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信部、网信办、安全部及文化、广电、教育、医疗等主管部委组成的協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对数字贸易发展和数字治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决策,统筹开放发展与安全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完善数字治理法律框架。建设全覆盖的数字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源代码保护、网络数据安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法律法规。提升科技互联网资讯开放水平,为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接入域外网站获取文献、信息和数据,进行科技交流等提供便利。加大违法惩戒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数字和数据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一般性商业数据遵循跨境自由流动原则。设立国家敏感数据清单目录,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等数据要求本地化存储。
第四,加强与CPTPP成员国的数字治理国际合作。加强数字贸易规则对接和标准互认,逐步建立与日本、新加坡、新西兰、韩国等缔约方的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在数字技术研发、数字人才培养、网络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加强合作。
(三)推进货物贸易关税及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持续降低关税水平。CPTPP对货物贸易实施零关税有利于降低中间品进口成本,提高供给侧质量。我应积极履行RCEP等区域贸易协定的减税义务,推进关税减让力度,大幅降低工业品关税水平,针对缔约方提升零关税水平。同时,制定CPTPP谈判时的出价策略和减税清单,保证零关税比重不低于日本的水平。
第二,推动货物贸易监管方式创新。取消维修产品进口限制,取消再制造产品进口关税。对国内生产急需的原材料、中间品提高进口配额数量,建立市场主体和进口料件的正面清单制度。用好原产地规则,对列入CPTPP纺织品短缺清单的产品生产给予进口设备免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
第三,推进贸易便利化创新。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共享、执法互助、监管互认;发挥数字技术优势,优化检验检测检疫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推动与CPTPP国家开展智慧海关合作。
第四,推进技术标准国际化。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时转化为国家标准,加强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技术标准对接与合作,鼓励企业之间标准互认,鼓励国外专业机构、专家参与我国技术标准制定。
(四)推动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缩减负面清单开放市场准入。取消制造业的准入限制。大幅消减信息技术、交通运输、医疗、教育、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的限制性壁垒。按照分类分步原则对行业细分并评估风险等级,风险较高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逐步推广。探索更加灵活的管理措施,改变负面清单过多采用禁止准入和股比限制等硬约束的方式。
第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坚持监管一致性原则,建立与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相适应的法律保障和行政执法体系,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信用体系建设等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执行力和执法透明度。及时调整外商投资审查门槛,发挥其安全阀的作用。
第三,处理好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一是加强外商投资者保护。完善外资企业投诉机制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及时回应外资企业关切,力争将矛盾在国内化解。二是加强仲裁机构国际化能力建设。通过引入国际专家参与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建设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平台等满足外资企业司法需求,促进灵活高效化解纠纷。三是依托现有多双边自贸协定构建磋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衔接的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ISDS改革,寻求更多共识和话语权。
(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第一,积极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向创新型国家迈进,推进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国际地位和创新能力都相适应,将促进科技自立自强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应积极调整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步与CPTPP规则相衔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软实力,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第二,推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和执法改革。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经过新一轮修订符合当前创新发展需求,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但仍存在差距。应加快著作权保护期、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新药定义等修订,完善气味、声音、地理标志等商标专利保护,推动互联网、数据资源等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采取措施提高专利质量,提高知识产权办案效率,畅通权利人救济渠道,从重从严打击侵权盗版、恶意商标注册、窃取商业机密、网络剽窃等违法行为。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各种多双边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展利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发展协调并进。
(六)建设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和政策体系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议设立国家公平竞争委员会,完善公平竞争的审查、投诉、处罚等机制建设,做到竞争执法程序公正。加快修订《反垄断法》,完善反垄断执法实施细则和调查程序及国有企业垄断认定、非商业援助界定等规则,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措施、网络交易监管办法、线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二,加强公平竞争执法建设,优化市场环境。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生产许可制度,健全破产制度,确保在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产权保护等方面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消除所有制歧视。加强政府招投标、企业并购审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执法力度,加大行政垄断审查力度,保障竞争政策有效实施。
第三,深化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强化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实行分类管理,放宽电网、电信、铁路、航空、石油、天然气等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公益类国有企业要明确其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义务,遵照CPTPP透明度义务处理其接受非商业援助的例外豁免。对具有双重任务属性的特定功能企业要将其承担的公共属性和商业行为进行分离,仅对满足公共需求的非商业活动成本给予补偿,使其符合CPTPP商业考虑和非商业援助要求。
第四,强化竞争执法透明度,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推动竞争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透明公开,产业政策要遵循竞争中性规则,建立更加透明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机制。
(七)加快改革扭曲市场的补贴制度
第一,规范政策制定和加强信息披露。一是建立补贴“正面清单”制度。确定补贴的范围、条件、内容、期限、方式等并及时公开政策执行情况。二是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在补贴使用过程中对发放主体、对象、金额及使用金额、使用方向、使用效率、留存余额等信息进行披露并动态监督,并通过财务会计报告、专项报告等定期向社会公开财政补贴使用情况。
第二,建立产业政策财政补贴退出机制。要严格清理、避免地方政府给予企业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等禁止性补贴,全面梳理产业政策不合规的补贴措施,做到应退尽退,并列出退出时间表。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补贴机制与符合国际惯例的补贴体系,通过支持技术研发平台、绿色环保等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三,推动国有企业补贴改革。按照“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原则,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制改革;按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要求,除对涉及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企业外,其余企业一律取消补贴。
第四,完善第三方评估体系。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财政补贴政策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
(八)提高劳动保障制度国际化水平
第一,完善国内立法和执法体系。立足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基本国情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对法律进行调整,健全符合国际劳工条约要求的法律体系和配套制度,合理界定强迫劳动的范围,补充就业歧视行为的具体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确定赔偿和处罚标准。针对就业歧视、农民工、农村用工等重点问题加大劳工权益保护执法力度,加强惩戒和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劳工权益保护水平。
第二,将劳工问题纳入高标准自贸协定谈判。我国目前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已接近高标准自贸协定,劳工合作的相关制度安排初步形成,为下一步将劳工条款纳入自贸协定打下了基础。要将劳工核心标准内容纳入我国签订的自贸协定,将劳工权益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相衔接,加强在自贸协定制定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按照CPTPP规则细化劳工合作机制的相关安排,推动缔约方之间劳工领域合作和能力建设;完善对话磋商机制,力争通过对话化解分歧;完善劳工争端解决机制,确保申诉渠道通畅、司法程序公正、降低维权成本。
第三,最大限度消弭制度分歧。有关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内容与我国政治制度相抵触,在谈判中应加强沟通理解,减少制度障碍。争取缔约方对我国工会形式、内容的认可,同时加强工会能力建设,提高职工权益保护水平。
六、推进我国加入CPTPP的政策建议
(一)以推动互利共赢为立足点,减少地缘政治因素干扰
总体看,CPTPP多数成员国与我为主要贸易伙伴,经贸关系发展较成熟①,规则对接和市场开放水平不断提升,为我加入CPTPP奠定了有利基础,但仍面临复杂地缘政治因素和对接规则方面的挑战,要求我们抓主要矛盾、化解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分类施策、逐步推进。立足通过推动与成员国经贸关系互利共赢、构建国际经贸规则,以减少地缘政治因素干扰。在谈判策略上,应紧盯重点国家动向、密切磋商、充分考虑其诉求,同时推进与中小国家接触,突破美国合围。
第一,努力推动中美关系重回正轨。由于国内利益集团分歧,美短期内难以重返CPTPP。新冠疫情全球经济复苏面临更加严峻挑战的背景下,美如公开对我加入CPTPP进行打压势必遭遇国际社会谴责,且拜登政府在“双碳”、气候变化等全球议题上迫切需与我合作,为我加入CPTPP在时间、道义制高点方面赢得主动。因此,在中美战略博弈中我应保持战略定力,坚持该斗争则斗争、该合作则合作的态度,积极推动中美关系从战略竞争转向战略合作。2021年12月中美等67国达成服务贸易协议,2021年11月中美发布《格拉斯哥联合宣言》,说明两国在共同推动全球服务贸易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绿色发展合作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應继续推动双边在“双碳”、气候变化、服务业开放、技术创新、数字贸易、经贸规则等方面合作,推动双边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更紧密融合,促进政经关系正常化。同时,通过推进CPTPP和深化APEC紧密合作,为建设中美共同参与的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创造条件。
第二,促进日本态度向积极方面转变。中日外交层面虽时有波动,但经贸关系相对稳定,双边产业链和供应链关系紧密。2021年上半年双边贸易总额1812.9亿美元,增长23.7%,其中我国出口和进口分别增长18.7%和27.9%;日对华投资项目435个,增长24.3%;我国企业对日本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9亿美元,增长303.5%。应充分利用我国大市场优势的强大吸引力,深化双边在高技术产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电子商务、投资等领域务实合作,增强文化、教育、体育交流,增强政治互信。
第三,有效化解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消极因素。我国是澳大利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出口目的地和进口来源地。据澳方统计,2019年双边贸易总额1589.7亿美元,其中澳对我出口1039亿美元,占澳出口总额的38.2%;自我进口550.7亿美元,占澳进口总额的25.8%;同时澳也是我重要的能矿资源进口国。基于双边经贸利益考量,可择机与澳展开高层对话磋商,妥善解决经贸摩擦,促进双边关系良性发展。我国是加拿大第二大贸易伙伴、进口来源地和出口市场。据加方统计,2020年双边货物进出口1016亿加元,增长3.4%,占加贸易总额的9.5%。其中对华出口251.6亿加元,增长8.1%,占加出口总额的4.8%;自华进口764.4亿加元,增长1.9%,占加进口总额的14.1%。“孟晚舟扣押事件”解决后中加关系缓和,有利于深化经贸合作,促进双边关系向好。
第四,保持其他国家与我整体关系的稳定。自我提交加入CPTPP申请后,新加坡、马来西亚、墨西哥明确表示欢迎。我是新西兰连续多年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不存在地缘政治问题;我是秘鲁、智利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经贸互补性强,合作意愿较强;越南、文莱与我经贸合作密切,双边关系稳定。这些国家对我加入CPTPP应不会形成阻力。
第五,重视中国台湾申请加入可能成为干扰因素。2021年9月台湾提交加入CPTPP申请,民进党可能以经贸合作为由拓展“国际空间”进行谋“独”活动,个别国家也可能借此机会为“台独”势力提供国际活动空间,应予以高度关注和必要反击。
(二)以自贸区(FTA)建设为抓手推动谈判进程
一是加快对接RCEP相关规则,全面履行所有承诺与义务,为加入CPTPP奠定良好基础。RCEP涵盖CPTPP的主要成员国,其规则议题设置与CPTPP相近,我国在其中有很大主动权。因此,RCEP生效后,有利于我国密切与CPTPP成员国的关系,要加快推进我国对接RCEP规则标准,实现平稳过渡,水到渠成。二是推动中日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在推进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的同时,应与日本建立更紧密的双边经贸关系安排,在高技术产业合作、服务业开放、数字贸易、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加强机制性合作,提高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水平,通过密切中日经贸关系以经促政,为我加入CPTPP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推动与成员经济体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升级。我已与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秘鲁、智利签订自贸协定,涉及8个CPTPP成员国,其中新西兰、智利两国已升级自贸协定,应以促进双边规则向CPTPP对标提升进行新一轮升级谈判。四是与没有签署自贸协定的成员国积极接触沟通。要打破政治制度障碍,加强高层对话,凝结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
(三)发挥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
21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是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应率先对标CPTPP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放开电信、云服务、医疗、教育、文化等服务业市场准入限制,推动资金、技术、人员、数据等要素跨境流动自由便利,统筹网络安全与开放、数据安全与自由流动,探索竞争中性、国企改革、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监管一致性等边境后规则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并面向全国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果,为我国加入CPTPP谈判积累规则对接的经验。
(四)进行法律政策调整,废止或修改不适应的法律法规
要乘势而上,全面深化体制改革,敢于“啃硬骨头”。尤其是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国有企业改革、补贴、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数据跨境流动等难点议题上加快步伐,清理不适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与CPTPP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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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ing CPTPP: Strategic Significance, Realistic Gap and Policy Suggestions
Wang Xiaohong
(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 Beijing 100050)
Abstract: China’s application for joining the CPTPP is of great strategic significance, as it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align with high-standar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to promote institution-based opening-up, force reform, promote innovation and promot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through opening-up. Compared with CPTPP rules, China has differences in service trade, digital trade, goods trade, invest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mpetition policy, subsidies, labor standards and other rules. Should promote trade in services in key areas and opening up,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trade and digital governance framework system, and promote trade in goods tariffs and the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promote reform of the investment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the standar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environment of fair competition and policy system, speed up the reform of market-distorting subsidies system, improve the level of international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to promote mutually beneficial and win-win as foothold reduce interference geopolitical factors, in order to free trade area (FTA)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ies in the process, play a free trade area and the first try of the free trade port in Hainan, legal policy adjustments, abolished or modified don’t adapt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at the mechanism can be compatible with high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Key words: CPTPP;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Institution-based Opening up
(收稿日期:2022-01-07 責任编辑:罗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