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2022-02-25 10:20魏亚军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22年12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保护法受害人

魏亚军

(礼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办公室,甘肃 陇南 742200)

我国的野生动物类型十分多样,也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因此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同时也要充分明确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国家赔偿的相关内容,确保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对应的实施条例能够在实践过程中有效落实,进而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和发展机制能够得到切实落实,为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1 法学领域对野生动物的定义

在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野生动物有比较明确的定义,主要指的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生态角度来看,在法律保护方面往往没有进行全面深入的落实,只是针对其中某一部分特别有价值而且濒危的野生动物进行相对应的法律保护。这样的现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宪法在野生动物的立场,根据现行宪法的第9 条规定来执行,也就是说“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植物和动物”。通过相对应的条款可以看出,在立法的过程中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主要是因为相关野生动物比较珍稀而且濒危,这样才能体现出保护的价值,确保相关动物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充分防范可能出现的危害或不良影响,使这些动物避免受到损害,进而为其更加健康稳定的繁衍生息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以此使生态系统能够得到有效平衡,对生物的多样性进行保护。从我国宪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比可以看出,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存在差异。在后续的法律不断优化和完善的背景之下,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准,进一步设置与之相对应的国家赔偿制度,也是考虑到对某些更有经济价值更珍惜的野生动物进行相对应的保护。国家在针对野生动物所致的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方面进一步落实也是充分考虑到动物的稀缺性,对稀缺动物和富有经济价值的动物进行有效保护,这样可以使生物多样性得以保持,为维护我国生态平衡提供必要支撑,同时对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受害人也进行相对应的国家赔偿,这样可以使责任人充分认识到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可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的运行策略

2.1 充分明确人身伤害的补偿标准 近4 年来,礼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补偿5 起,补偿资金11.6万元。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害人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时受到野生动物的攻击,致使受害人不同程度受到伤害或造成死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应当给与受害人相应程度的补偿。在甘肃省,出台了《甘肃省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生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上办法同样规定了野生动物造成人生伤害的补偿标准,出现的问题是,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时,通常是按照受害者提供的医院证明或相关鉴定机构对受害人受害程度的鉴定程度进行一定的补偿,然而,有些受害者在出院后一切良好,时隔已久,在后续的康复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或后遗症,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劳动等受到很大影响,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具体的发展模式和补偿制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体现出应有的补偿效果,这对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赔偿能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在后期的康复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后遗症,影响正常的劳动及生活,受害人再次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反映要求再次补偿。对这种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补偿只是一次性的,对受害人提出的再次补偿该不该补偿,怎么补偿应有明确规定,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能让受害人最大程度得到应有的补偿。

2.2 充分明确农作物损害的补偿标准 礼县位于甘肃省东南部、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西汉水上游,全县土地面积426360hm2,辖29 个乡镇,总人口53.5 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5.98 万人。礼县境内山恋重叠、坡陡谷深,山地面积大,占全县总面积的91%,川坝地占全县总面积的9%。礼县是农业生产大县,主要农作物以小麦、玉米、马铃薯、菜籽为主。近年来,随着造林面积不断增大,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野生动物数量逐年增加,对农作物毁坏程度逐年上升,据近5 年统计,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损失450 万元左右。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甘肃省出台的《甘肃省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生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了对农作物的补偿标准,但在《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生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出现了最低补偿标准为折算经济损失总额达到发生地所在县区上年度人均年纯收入的20%以上才能纳入补偿范围,由于农户部分耕地以实施退耕还林,加之近年来成群的野猪对农作物的损害,也有部分农民放弃农作物种植,只有少量的土地种植农作物,按这个规定,有很多农民种植的农作物遭受野生动物的损害后将无法纳入补偿的范围。所以这个规定和实际不太吻合,国家应该在野生动物保护修订的同时,注重围绕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农作物受损两个方面具体量化、细化补偿范围和标准。

3 进一步健全和实施补偿机制

3.1 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政策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死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受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很多地方农民种植的农作物每年不同程度地遭受野生动物的损害,有的几乎绝收,但在咨询购买农业险时,农业险只规定因自然灾害、病虫害、其他意外可以理赔,对野生动物损害的农作物不在理赔范围内。农业保险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险,我国2007 年起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从目前全国范围来看,政策性保险中将野生动物肇事等写入条款的情况并不多,商业险方面,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公司也应写入条款当中。地方政府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要注重针对农业保险政策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在足够健全相关产品和属性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的背景之下使得相对应的保险政策能够得到落实,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和完善相对应的保险方案,使其更具有精细化和针对性,同时在匹配相对应的政策、资金和风险防范策略的过程中,要确保各项保险方案具备实效性、针对性和可行性,要匹配相对应的政策、资金和发展策略,优化和完善相对应的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在实践的过程中要有效利用政策层面的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或安全隐患,或通过相对应的保险机制,使其风险程度能够降到最低。同时也要充分防范,可能出现的危险或安全隐患。要积极推行这款产品,制订详细的保险方案,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建立健全保障体系,通过政策层面的一些制度安排,为农户、农田提供一个风险保障。

3.2 补偿认定机制进一步健全 礼县山大沟深、道路崎岖、交通落后,尤其近年来野猪成群出现,对农作物造成极大的损失,全县29 个乡镇不同程度受到损害,有些农户颗粒无收。有些农民在农作物受到野生动物损害后,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不能及时上报;还有些农民在受到损失后,没有及时上报,而是等到庄稼收割之后再上报。对这种情况,虽然受害情况真实,但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在现场勘查时但看不到现场受害情况,又无法确定受害事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死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受损受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目前,礼县林业部门下属的林业站全部已归到各乡镇,对野生动物肇事情况应由乡镇组织进行现场勘查认定,这样既有利于农民少跑路,又能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农民受害情况。

4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特征

与其他的国家赔偿责任相比,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例外责任,是对主体责任进行辅助的一种辅助性责任,从广义层面来看,它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只占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一部分比重,为了在更有效体现出国家赔偿制度适用于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可能性,需要充分明确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特点和核心内涵,这样才能更充分体现出国家赔偿制度的实用价值和综合效能,具体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4.1 国家赔偿责任是适当补偿责任 要充分认识到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适当性的补偿责任,这是核心特点。其最根本属性是国家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是确保受害人和普通公众之间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平衡,但不是对国家的非难。当前,在许多无过错行为造成的补偿损失中,往往对具体的补偿数额不能充分明确,所以当前采用的标准主要是国家的征收提供补偿,并不是在具体案件中对个人的损失进行计算。国家补偿是针对受害人损失进行相对应的弥补,并不是为受害人提供与之相对应的超出具体损失的额外的恩惠,在国家补偿责任的实行过程中,主要是结合相对应的损失程度和具体大小,按照国家的最低标准进行补偿额的核定和落实,采取的是一种弥补的赔偿措施,同时国家对受害人的补偿往往要体现出国家的公平责任和平等的态度。其赔偿金额或多或少都要体现出应有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实践的过程中要充分落实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因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对合法行为的进行相对应的补偿,因此危险无过错行为,需要得到相对应的赔偿,弥补相应的损失,但是合法行为和危险行为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更为普遍,因此要充分体现出各类行为的探究和分析论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补偿,这样才能体现出政府机关对相关行为的补偿效应,使相关行为得到相对应的规范和引导,在对其进行补偿和优化的过程中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因此从根本上来讲,法律规定和公正补偿在国家补偿体系中是十分重要的依据,为了确保国家的财务负担能够得到减轻,通常只需要政府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也就是承担直接损失的补偿责任。这是国家补偿责任的典型特点,是一种适当性的补偿责任,体现出的是最低的弥补标准。

4.2 国家补偿责任是直接损失的补偿 针对国家性的一般补偿和民事赔偿来说,除了针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之外,同时也要针对相对应的间接损害进行切实的补偿,这也是民事和国家赔偿中十分重要的特点,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国家赔偿责任有着十分显著的不同,很多国家法律都针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通常补偿只是针对直接损失进行相对应的操作,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例如,针对财产价值降低等间接损失来说,在具体的赔偿责任的落实工作同时对可能造成的精神或者心理方面的损害和损失等等,往往也要进行相对应的赔偿,针对此类赔偿规定来说,其根本性的原因主要是国家赔偿是一种例外性的责任,同时也是合法行为责任和辅助责任并不是常规责任,因此国家并不是针对所有的义务和责任都进行相对应的赔偿,对一般性异物往往不予以赔偿,这是针对特别义务进行相对应的赔偿和弥补,如果受害人对自身的间接损失进行相对应的赔偿申请,导致国家的财力负担进一步加重,与此同时这样的补偿形式和补偿的根本性质,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和情况,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国家赔偿责任是直接损失的赔偿等核心特点,间接损失或者心理和情感体验方面的损失,往往不进行赔偿,也有着其中的合理之处。

5 结束语

针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针对野生动物所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内容也在有效改进创新,不断的优化,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同时更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要对其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确保相关方面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对我国野生动物也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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