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林 章运
摘 要:宋朝兴起的地方官窑为宫廷烧造御用瓷是官手工业发展的亮点之一,并逐步形成了两宋地方官窑执行的御用瓷设计制度,设计制度形成绝非偶然,它是宋朝强化皇权意志、器用制度与地方精湛制瓷工艺共同作用的结果。地方官窑主要执行有奉御董造制度、禁廷制样制度。体现的御用瓷设计制度特征十分明显:前期是指专门接受宫廷敕命,由专官管理,奉御烧造宫廷各种用瓷,有命则供,否则止;后期是指宫廷对御用瓷有专门的设计图式,特由礼部礼制局彩画制样后,向地方官窑降发图样烧造御用瓷。尤其是地方官窑执行的禁廷制样须索制度为明代御器厂和清代御窑厂所继承。
关键词:奉御董造制度;禁廷制样制度;两宋地方官窑;御用瓷
1 引言
宋朝兴起的地方官窑为宫廷烧造御用瓷是官手工业发展的亮点之一,其社会政治、经济繁荣作用于地方陶瓷产业而形成了的宋朝御用瓷设计制度,制度形成绝非偶然,它是宋朝强化皇权意志、器用制度与地方精湛制瓷工艺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两宋御用瓷设计制度特征来看,地方官窑主要执行有奉御董造制度、禁廷制样制度。执行的御用瓷设计制度特征十分明显:前期是指专门接受宫廷敕命,由专官管理,奉御烧造宫廷各种用瓷,有命则供,否则止;后期是指宫廷对御用瓷有专门的设计规范,特由礼部太常寺彩画制样后向地方官窑降发图样烧造御用瓷,如两宋之际多次受命降发瓷质祭礼器图样,承烧御用瓷器的有汝州、越州、平江府、余姚、临安、饶州等地方官窑。
2任土作贡制度(北宋初期御用瓷)
自中唐以来地方贡器与民间用瓷间只有精粗之别,而至宋代则发生了明显转变,彼此形成截然不同风格。宋代御用瓷器发展到北宋前期,便有了地方州府(任土作贡)与地方官窑(奉御董造)两种输送宫廷御用瓷的形式、制度之分。
宋代为宫廷输送御用瓷的渠道多样,从文献可以看到,地方州府以任土作贡制度常贡御用瓷的方式是长时间的存在的,如宋人庄季裕撰《鸡肋篇》记载:“处州……又出青瓷器,谓之秘色,钱氏所贡(978年),盖取于此”;《宋会要》记载:“熙宁元年(1068年)十二月,尚书户部上诸道府土产贡物……越州……秘色瓷器五十事”;《宋史·地理志》记载:“耀州紧华原郡。开宝五年为感义军节度。太平兴国初年改感德军。崇宁(1102-1106 年)户一十万二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十四万七千五百三十五,贡瓷器。”
此三则文献记载了北宋时期地方各州府(处州、越州、耀州)向朝廷常贡瓷器,有钱氏所贡秘色瓷,越州道府贡物秘色瓷器,耀州贡瓷器等。各地方州府例贡陶瓷遵从的是任土作贡制度。地方州府贡瓷则是采用从地方民窑购卖上等瓷器,以年例常贡的形式向宫廷输送贡瓷,御用瓷是以任土作贡制度实现的。可见从北宋早期到末期宋徽宗时期地方州府均有毎年纳贡形式的御用瓷。如定窑是最早向北宋宫廷进贡御用瓷器的窑场,宋代定窑遗址出土瓷器上常见刻有“官”、“新官”、“尚食局”、“尚药局”、“食官局正七字”等10多种铭款,说明该出土瓷器铭文特征与唐代邢窑贡瓷“盈”字款铭文制度有很强的关联性,可见前朝贡瓷制度特征在北宋前期同样延续下来。尤其是传世器上所刻“尚食局”、“尚药局’铭文可做为贡瓷明证。
另据《宋会要·食货·瓷器库》记载:“瓷器库在建隆坊,掌受明州、越州、饶州、定州、青州白瓷器漆器以给上用,以京朝官三班内侍二人监库”。可知北宋时期宫廷建隆坊御用瓷有明州、越州、饶州、定州、青州等多地地方供御,既有地方州府以购买形式上贡的贡瓷,又有地方官窑专门生产的宫廷用瓷。宋朝宫廷建隆坊专门管理明州、越州、饶州、定州、青州等瓷器以供给帝王上用,可知宋代御用瓷器使用功能已非常明确,主要有日用瓷、陈设用瓷、祭礼用瓷。北宋时期宫廷用瓷的需求逐渐增大。从“朕时尚幼,哲宗最友爱,时召至阁中,饮食皆陶器而已”可知宋哲宗时期饮食所用已大部分为瓷器。随着宋朝宫廷存储瓷器增多,帝王对地方进贡陶瓷已有不满,如宋太宗曾下詔将瓷库中不好的越窑青瓷变价售卖,另,宋真宗下诏建隆坊瓷器除拣封椿供进外,行人估价出卖。
3奉御董造制度(北宋中期御用瓷)
到了景德年间,宋真宗赐命景德专门烧造宫廷用瓷。这种以地方官窑专门烧造宫廷用瓷模式迅速得以推广,就有了景德元年饶州浮梁奉命烧造宫廷用瓷,元丰年间耀州窑也开始烧制宫廷用瓷,而后元祐年间汝州窑也奉命烧造宫廷用瓷。《宋会要辑稿》记载:“江东东路饶州浮梁县景德镇,景德元年(1004年)置”。而清人朱琰《陶说》卷三记载:“镇设自宋景德中,因名,置监镇奉御董造”。尤其是“奉御董造”四字已表明非例贡、常贡,而是奉御命持有宫廷诏令进行烧造,由地方官府派人专门督造,这就形成了北宋时期地方官窑烧造执行的御用瓷设计制度--奉御董造制度。奉御董造制度主要特征是:诏令地方、地方督造、铭文标识。
地方官窑因“奉御”专门为宫廷烧造瓷器,想必在瓷器(造型、釉色、纹饰)上应有讲究,在工艺上更是精益求精不惜工本,谓之“千中选十,百中选一”。而执行“奉御董造”制度时地方机构必然认真差办,并对帝王所用御用瓷有漠大的敬畏之意。故从以下材料可以看出地方官窑“奉御董造”御用瓷的重视程度:
江西省婺源《嵩峡齐氏宗谱》记载:“护公(指齐宗蠖)字咸英,生于真宗咸平元年(998年)戊戌八月塑旦辰时。世居德兴体泉。仁宗景佑三年(1036年)丙子,以《春秋》明经,请浙江举入仕,初任景德镇窑丞,九载无失。庆历五年(1045年)乙酉八月十五,因部御器经婺源下槎,土名金村段,行从误毁御器。护叹曰:‘余奉命,愿死,从者何辜,即吞器亡......。’皇佑元年(1049年)乙丑三月初七日,诏封新安元帅掣麾候”。
从上文可知齐宗蠖任景德镇窑丞,奉命督办御用瓷九载无失,庆历五年因行从误毁御器,窑丞无法完成重任故吞器而亡,此窑丞敬畏御用瓷之壮举而被仁宗诏封“新安元帅掣麾候”。正因为“奉御董造”制度之特殊性,故有专官(景德镇窑丞)督造,其九载无失体现了地方官窑管理之严,吞器而亡之壮举则体现了窑丞“奉御董造”御用瓷的敬畏之情。另外,结合景德镇湖田窑址出土的“迪功郎浮梁县丞臣张昂措置监造”铭瓷器。其铭文无疑是当时浮梁官府受命为宫廷烧造御用瓷器的物证。负责管理烧造事务的是窑场所在的县丞一类的地方官,据此可知,它说明在宋代“奉御董造”制度是由地方行政机构执行。同样,在宋代宫廷对御用瓷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并专门设有存储机构建隆坊。如《宋会要辑稿》记载: 瓷器库在建隆坊,掌受明、越、饶州、定州、青州等瓷器以给上用。宋人邵伯温在《闻见录》记载:“仁宗一日幸张贵妃阁,见定州红瓷器,帝坚问曰:‘安得此物?’妃以王拱辰所献为对。帝怒曰:‘尝戒汝勿通臣僚馈送,不听何也?’因以所持柱斧碎之。”可见宋仁宗有专门训戒过宫妃勿通臣僚馈送御用瓷之谕令,这体现宋仁宗对臣僚馈送御用瓷一事非常反感。
随着地方官窑制瓷技艺(造型、釉色、纹饰、工艺)的提高,宋朝宫廷需求多样化,北宋时期由于宫廷用瓷需增多逐步建立了多座地方官窑。宋人叶寘撰《坦斋笔衡》记载:“定州白瓷器有芒,不堪用,遂命汝州造青窑器,故河北唐、邓、耀州悉有之,汝州为魁”,可知地方官窑(汝州窑)已开始“奉御董造”御用瓷,故这时就有了“定器不入禁中,唯用汝器”一说。依据徐竞一书的记载陈万里先生推断:汝窑“奉御董造”宫廷用瓷的时间,大概约20年的时间(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徽宗崇宁五年(1106年)。[ 李辉柄主编: “汝窑的我见” 《陈万里陶瓷考古论文集》、页150,紫禁城出版社,1997年版。]宋朝人周辉曾说:“汝窑宫中禁烧,内有玛瑙为釉,唯供御拣退,方许出卖”。
可见,汝窑(内有玛瑙为釉)系宫中禁烧唯供御之物,这又表明地方官窑虽具供御(“有命则供,否则止”)之特征,但是优先拣选后还是可再向市场售卖。传世汝窑青瓷造型,主要有长颈瓶,纸槌瓶、胆式瓶、玉壶春瓶、鹅颈瓶、三足奁、三足洗、水仙盆、圆洗、花口洗、浅圆洗、花口碗、撇口碗、盘、盏托、小碟等。在窑址出土物中器形较为丰富,除传世品外还有壶、炉、套盒、钵、器盖等。此外,同一种器物还有多种形制。在窑址出土物中,一些器物釉面还刻划、模印,镂雕各种纹饰,极大丰富了汝瓷品种。如根据清凉寺汝窑址的出土材料和层位关系,显示天青釉类器物只是北宋晚期该窑场产品的极少部分。又,北宋末年汝窑的产品可以出售,南宋初年张俊能合法拥有汝瓷,说明天青釉汝瓷并没有被皇室垄断,其供御拣退后方许出卖,也就是说明受命承烧青瓷的地方官窑地方官窑(汝州窑)没有被皇室垄断。
地方官窑因“奉御”为宫廷烧造瓷器,在工艺上更是精益求精不惜工本,谓之“千中选十,百中选一”。另一方面为体现“奉御董造”制度的特征,想必在瓷器(造型、釉色、纹饰、铭文等)上应有讲究,如宋代建盏的底足上常见刻有“供御”和“进琖”的字样,《建瓯县志》记载:“时见‘进琖’二字,是阴字模印。楷字字体,亦偶有‘供御’二字者,刻划。”另《陶雅》上也记载有“兔毫……底上偶刻有阴纹‘供御’楷书二字”。在御用茶具上刻字款“供御”就体现了建窑“奉御董造”制度的特征,可见非奉御命不可能有此二字出现在御用器物上,正因为地方官窑有奉诏之旨方能刻字款,“供御”二字不仅是御用的标识,更是“奉御董造”制度的进一步规范。而耀州窑供御的‘大观’、‘政和’纪年款的印花斗笠型小盏更能说明这一点。从“河北唐、邓、耀州悉有之”一句可以看出,北宋朝廷“遂命汝州造青窑器”以后又有地方官窑(唐州、邓州、耀州等)“奉御董造”。如耀州瓷专家认为:特别是带‘政和’纪年款的印花斗笠型小盏。其印花图案由凤凰衔牡丹组成,在盛开的牡丹花花蕊部位圈有长方形方框,在方框内端端正正地书有‘政和’二字。这种既有凤凰纹样又有皇帝年号的纪年款的图案,肯定是专为帝王供御所专门设计。
鉴于以上分析,北宋末期宋徽宗对御用瓷“奉御董造”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要求。宣和时期御用瓷设计制度更加规范,文献《鸡肋篇卷上》一句“宣和中禁廷制样须索”即是明证。
4禁廷制样须索制度(南宋御用瓷)
北宋一朝自960年建国至政和六年(1116年)之间,早期宫廷御用瓷(瓷质祭礼器)多为越窑贡进的秘色瓷器,日用陶瓷既有各地方官窑奉御董造的御用瓷,又有各地方州府常贡的日用瓷,此情况一直延续到北宋末期。北宋中期庆历七年、元丰三年朝廷先后两次新修郊庙祭器,修定器用陶匏以体现贵质尚城之意,可见祭天地之祭礼器已开始使用瓷质祭礼器。故很有可能官方已开始要求地方官窑烧造瓷质祭礼器。文献记載和考古发掘实物所见陶器被用作祭礼器肇自远古,而以瓷质的簠、簋、尊、豆为祭礼器却晚至北宋才见于礼志,至于在礼器制度上以瓷器为祭礼器,并诏令太常寺图画制样、颁降地方官窑烧造瓷质祭礼器,则晚至北宋末期及南宋初年。
4.1处州窑:宣和中禁廷制样须索
政和年间随着北宋议礼局编撰完成《政和五礼新仪》,宋徽宗诏令礼制局进一步规范了祭礼器样制,即政和六年新成礼器。因此,政和六年以后宋代朝廷用的礼器用瓷即为“礼制局”烧造的“新成礼器”中的瓷质礼器,宋人庄季裕《鸡肋篇 卷上》载:“宣和中禁廷制样须索,益加工巧……”。文献记载了处州窑作为地方官窑奉御烧造宫廷青瓷祭礼器,其“禁廷制样须索”正是依照政和六年新成礼器为范式而制样,宋代处州窑、汝州窑遗址出土的青瓷祭礼器正是实物明证。“禁廷制样”制度直接秉承了徽宗皇帝“政和六年新成礼器”的礼器规制和审美品质,它在礼器制度层面上确定以瓷器为祭礼器,并诏令地方官窑依图样烧造瓷质祭器,“制样须索”则体现了自宣和年间宫廷已开始向地方官窑颁样烧造御用瓷,这种“禁廷制样--制样须索”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官窑执行的御用瓷设计制度。从宋文献及处州窑、汝窑遗址出土器物可以看到,北宋晚期,因朝廷规范祭礼器样制,而有了宣和时期瓷器烧造“制样须索”之设计制度,才使“制样”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而使“禁廷制样”成为地方官窑执行的御用瓷设计制度。
从考古材料可知以处州窑、汝州窑为最早执行“禁廷制样-制样须索”制度,南宋时期各地方官窑都有与颁降“禁廷制样”等类同的瓷质祭礼器出土,文献中也有记载,如绍兴元年二月,朝廷祀事今欲省简,每位用尊、爵、笾、豆各一,所有祭祀礼器、材料等物令州军置办。绍兴元年四月,礼部太常寺言“明堂合行诸祀,祀大并配位用匏爵陶器,令太常寺具数下越州烧造,依现今竹木器样制烧造”;另,绍兴元年明堂大礼则由绍兴府烧变制造,殿上正配四位祭器名件并合创造,令太常寺图画样制,所有陶器下绍兴府余姚县烧变后赴太常寺送纳。绍兴四年四月,因明堂大礼筹办祭礼器向绍兴府余姚县颁样则更加明确。“合用陶器:豆六十只(并盖内十二只准备),簠十二只(并盖内四只准备),簋十二只(并盖内四只准备),尊五十只(内十只准备),罍五十只(内十只准备),掸杓一百只,登四百三十二只(井盖内二十只准备)”。可见明堂大礼祭礼器有诸多御用瓷设计制度,绍兴府余姚县依样制、数制烧造了豆、簠、簋、尊、罍、登等多种瓷质祭礼器。 这里“太常寺图画样制”、“依见样制烧造”既是对地方官窑烧造的管理,又是对“禁廷制样-制样须索”制度最具体的阐释,故由中央官府机构图画制样、颁样,由地方官窑依图样、依数制烧造的设计制度成为这一时期的常态。
4.2礼制局:诏送礼制局绘图颁降,令诸路州军依图制造
文献《宋会要辑稿》有一则与“禁廷制样-制样须索”相关联的记录,可以充分证实地方官窑执行御用瓷设计制度的常态化。
《宋会要辑稿》礼一四之七载:“宣和元年五月二十七日,永兴军路安抚使董正封言:窃惟朝廷讲明祀事颁降五礼规矩仪式具备,然而祠祭所用尊、俎、笾、豆、簠 、簋之类或有未应法式去处,……臣前任知杭州日蒙朝廷降式样制造上件礼器,与今来逐处见用全然大小不同,恐失朝廷奉祀之意。望下有司彩画式样降付逐路制造,以供祭祀所贵,上尊朝廷奉祀之礼意。诏送礼制局绘图颁降,令诸路州军依图制造。内有铜者以漆木为之。”
以上文献从设计制度来看说明三层意思:一是宣和元年五月,朝廷讲明祀事颁降五礼规矩仪式已具备,也就说明宣和年间祭礼器已有规范及制度;二是地方祠祭所用祭礼器(尊、俎、笾、豆、簠 、簋等)不合法式,即不合颁降五礼规矩仪式,恐失朝廷奉祀之意,故奏请有司彩画式样降付逐路制造;三是诏令礼制局绘图颁降,令诸路州军依图制造;四是地方祠祭所用祭礼器以漆木制造。由此可推测,宣和年间后“礼制局彩画式样、颁降逐路依图制造”正是地方官窑烧造时执行的御用瓷设计制度。它体现了设计制度与设计机构在烧造御用瓷的重要性,其御用瓷设计制度体现有四个特征:禁廷制样(设计机构)、彩画式样(设计规范)、绘图颁降(设计指令)、依图制造(设计实施)。
北宋禁廷制样制度是逐步发展与完善的,最后成为北宋中央官窑、地方官窑共同执行的御用瓷设计制度,其“禁廷制样”制度对明清御用瓷设计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鸡肋篇》“宣和中,禁廷制样须索,益加工巧”[ (宋)庄季裕《鸡肋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说明在北宋末年地方官窑已开始从内廷索取“制样”,并照样生产御用瓷器。若考“制样”瓷器的渊源,在唐代越窑已经出现,实物例证有越窑寺龙口窑址出土的“上、中、下”铭记和“官”、“新官”等字款瓷器。作为“制样”它们在唐代地方政府为征收实物瓷税而制定的瓷器实物标准,是当时税制标准,更是晚唐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北宋“官”铭文瓷器与地方政府在越州设监瓷窑税务官相关,在宋代瓷器是实物税的对象之一,故作为征税标准的瓷器,这就是越窑址出土有“官样”铭瓷器的原因。尽管这种官样是为征收赋税而用的,但它却为官府制定和颁发瓷器官样提供了先决条件。
北宋晚期,因朝廷规范祭器样制,而有了宣和时期瓷器烧造“制样须索”,才使“制样”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诏命地方烧造瓷器也是北宋末年的新制,汝州是目前所知最早承担这种任务的窑场。从清凉寺汝瓷窑场的发掘材料看,可以肯定宫廷所用的汝窑器是该窑场烧制的。继汝州之后,执行“禁廷制样须索”制度承烧瓷器的还有越州、平江府、余姚、临安等地,烧造活动主要是在两宋之际。低岭头和寺龙口越窑址的发掘材料,均能证明文献中记载绍兴四年(1134年)余姚县遵循“禁廷制样须索”制度烧造祭器的可信性。
4.3平江府官窑:依新成礼器仿博古图,内陶器下平江府烧变
而宋室南渡后,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载:“乘舆服饰,官府案牍,无一留者。上至镇江,宿于府治,从行无寝具,上以貂皮自随,卧覆各半。”“时事出仓卒,朝廷仪物悉委弃之......遂失太祖神位”。可知朝廷祭礼器尽失,南宋政权在心理上袭故京礼器遗制成为一种念想,故延续“禁廷制样”制度正是宋朝御用瓷设计制度的核心制度,它遵循的是徽宗皇帝“政和六年新成礼器”的礼器规制和审美品质,“禁廷制样”制度遵从的“图式、法式”就是《宣和博古图》在瓷质祭礼器上的延续与慕拜,到南宋高宗时也就成为“祖宗故事”而得到君臣议礼时恪守的条贯。
《中兴礼书》卷九《郊祀祭器一》载:绍兴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礼部太常寺言,勘会国朝祖宗故事,遇大礼其所用祭器并依三礼图用竹木制造,至宣和年做博古图,改造新成礼器,内簠簋尊罍爵坫豆盂洗用铜铸造,余用竹木,今来若并仿博古图样制改造,内铜器约九千二百余件,竹木一千余件。其铜约用三万余觔。若更制造准备值两祭器,委是功力浩大,窃虑制造不及。今看详欲乞先次将圆坛上正配四位合用陶器,并今来所添从祀爵坫,并依新成礼器仿博古图,内陶器下平江府烧变,铜爵坫令建康府铸镕,其竹木祭器令临安府制造”。
从这次礼部太常寺的记载可知,君臣议礼之时特别强调恪守“祖宗故事”,也就是如何依照《宣和博古图》而制造新的祭礼器。《宋史》中有记载,早在绍兴十年高宗尝谓辅曰:“朕尝考三代礼器皆有深意,后世非特制作不精,且失其意,朕虽艰难,亦欲改造,渐令复古”。可见改造祭礼器就是高宗皇帝为了进一步强化皇权,复兴三代礼制,巩固帝治的一种政治行为。文献中可以看礼部太常寺奏请明堂大礼新成礼器一事,既体现了禁廷制样须索制度所遵循的“祖宗故事--依新成礼器仿博古图”,又根据客观条件限制(用铜功力浩大,窃虑制造不及),将铜质祭礼器(簠、簋、尊、罍、豆、盂洗等)改造、创新为瓷质祭礼器。
可见北宋末期正因为由国君授意、礼制局颁降、太常寺制样等设计机构对御用瓷设计制度的规范,才形成令后人景仰的政和六年新成礼器。新成礼器根据《三礼图》《博古图》等图谱之图式记载,避开青铜器华而不实、繁缛奇巧的金属形态,而选取自然轻盈、实用性强的图式造型,将青铜器形体上耳、唇、腹、足等各造型要素简化抽象,制作出标准的宋代陶瓷礼器样式。再下发至中央直属官窑或州属地方行政单位按指令生产,使得每一件瓷质祭礼器,体现宫廷“仿古之意而勿泥于古”的设计理念和清雅脱俗的审美趣味。它是北宋王朝强化皇权意志、礼器制度与精湛制瓷技艺共同作用的结果。故“并依新成礼器仿博古图,内陶器下平江府烧变”便是南宋地方官窑(平江府)执行的禁廷制样须索制度。
至此,南宋初期郊庙、明堂大礼之祭礼器均由地方官窑烧变。而到了绍兴十四年,高宗对地方官窑烧变的瓷质祭礼器还是不甚满意,认为“国有大礼,器用宜称,如郊坛须用陶器,宗庙之器,亦当用古制度等”,进而提出“访求通晓礼器之人,令董其事”筹建中央官窑。
由此可知,南宋修内司官窑和郊坛下官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筹建,这既是对“郊坛须用陶器,宗庙之器,亦当用古制度”的坚持,又是烧造宋朝御用瓷禁廷制样须索制度的延续。
换言之,南宋中央官府用瓷(郊庙、明堂大礼之瓷质祭礼器)除颁样令地方官窑烧制外,中央政府也开始设立官窑烧造御用瓷,其中央官窑制度逐步发展完备,尤其是地方官窑执行的禁廷制样须索制度为明代御器厂和清代御窑厂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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