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 晶,傅华丽
(南华大学,湖南 衡阳 421001)
新文科是相对于传统文科而言的,是基于知识高度综合化、信息化、数字化的一种文科知识生产与再生产的新形态,是文科知识规训的新模式、新手段[1]。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组发布的《新文科建设宣言》对新文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对新文科教师的跨学科创新提出了新使命和新任务。新文科教师的跨学科创新是在不断积累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民族学、宗教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学科及理、工、农、医等其他学科体系本体性知识的基础上,打破专业壁垒和学科障碍,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产生创新性理论、观念、制度、文化等成果的过程。它旨在直面新时代的新需求,在恪守正道、守护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和捍卫人文主义精神的基础之上,促进人文社科不同学科之间、人文社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它是守正创新,也是融合创新、推陈出新、吐故纳新、革故鼎新[2]。
对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进行合理评价是激发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动力和活力的有效手段。如何科学、公正、有效地开展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活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难题,对此已有学者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部分学者系统梳理了国外跨学科评价理论的进展,为国内开展跨学科评价提供了有益借鉴,如:石雪怡、樊秀娣深入分析了英国大学科研卓越框架2021(Research Excellence Framework 2021)建立的跨学科研究成果评价机制,详细阐释了评价的内涵与目的、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流程等,为我国跨学科研究评价机制的建设提供了有效建议[3];魏丽娜等从交叉学科研究保障、成果与利益分配机制、资助与评估机构设置、评价方法与数据实施四个方面反思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交叉学科教师绩效评估体系,试图为我国交叉学科教师绩效评价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提供启发[4]。也有部分学者专门探讨了交叉学科的评价,如:张琳等结合交叉学科的特点,从评价准则、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三个方面提出了交叉学科评价的总体思路[5]。还有学者专门研究了跨学科成果评价问题,如:魏红心从同行评议、文献计量和管理策略等方面指出了我国高校跨学科研究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6];郑瑞萍研究了人文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成果评价的总体原则、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问题[7]。在对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已有研究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到,跨学科研究成果的评价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现有成果尚未结合新文科建设的现实背景,未能充分考虑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的特殊之处。因此,本文在阐释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实施动因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我国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的现实困境,探索突破现实困境的可行路径,以期为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理论借鉴,从而有效激发新文科教师积极开展跨学科创新活动,全面推进新文科建设。
目前,高校为了深入推进新文科建设、鼓励新文科教师积极开展跨学科创新,正在努力探索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的有效方法。
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和风云激荡的社会思想,伴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构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呼唤高校文科教育创新发展,新文科应运而生。《新文科建设宣言》强调:新时代新使命要求文科教育必须加快创新发展,必须紧扣国家软实力建设和文化繁荣发展新需求,紧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深入融合。在此背景下,新文科教师针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伦理、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等领域的机遇与挑战[8],尝试探索新的理论,运用新的方法,对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传统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进行整合、升级,从多领域进行综合交叉研究,推动文科研究领域向纵深拓展,产生跨学科创新成果。只有不断产生跨学科创新成果,才能逐步形成新的知识体系,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9]。通过科教融合,跨学科创新成果不断融入教学环节,将引领带动新文科建设水平整体提升,从而培养出充满自信心、自豪感和自主性的新时代文科人才,更好地担当起传承中华文化、传播中国声音、创新中国理论和开创中国未来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适应新文科建设的需要,文科教师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发展路径和创新思路。在新文科教师转型发展过程中,相当部分文科教师受困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学术领域、学术兴趣、学术能力和学术信念,这些是在长期的学术训练和学术实践中形成的,很难改变。由于多数文科教师缺乏必要的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储备,很难有效地利用其他学科知识来解决本学科领域的创新问题,也很难有效地利用本学科知识来解决其他学科领域的创新问题。而非文科教师往往又缺乏人文社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很难有效捕捉文科创新领域的真实需求,从而无法发挥技术对文科创新的辅助作用。合理的评价导向是新文科建设的方向盘。只有科学考评,构建符合新文科建设的创新成果评价体系,有效开展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活动,才能引导教师突破学科藩篱,组建跨学科团队,开展跨学科创新,由原来的文科教师和非文科教师成功转型为新文科教师,成为新文科建设的大力拥护者和主动参与者[10]。
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超越了单一人文学科或单一研究领域,其成果具有鲜明的多样性、应用性、问题导向性,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跨学科创新成果的关注视角与价值诉求不尽相同。例如:伴随着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技术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新文科教师开始关注人工智能的法律、伦理和社会影响等,深入探索AI伦理、AI治理、AI的社会责任等问题。新文科教师的这些跨学科创新成果虽然将推动AI的科技中心主义走向科技人文协作,但也会引起AI底层技术开发者(如深度学习、强化学习等)、功能性应用者(如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应用领域实践者(如安防、交通、医疗等)之间的利益冲突,产生截然不同的评价结论。这就要求对以往以单一学科评价模式为主的创新成果评价体系进行变革,充分考虑跨学科创新成果在知识组织方式、团队人员合作关系、学科成果产出形式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特殊性,考虑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差异化反应,从而契合新文科建设背景下鼓励教师跨学科创新的特殊现实需求。
跨学科创新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跨学科创新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的复杂性。目前对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的评价尚在起步阶段,依然面临诸多困境。
跨学科成果的重要价值易被忽视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传统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普遍强调学科性质和特点。随着学科的逐步发展和日趋成熟,学科分类越来越细,越来越专,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都相对稳定,运用学科特有的工具透视主题已经深入人心。不少文科教师在担任跨学科创新成果的评价专家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了自己学科的忠诚卫士,在对跨学科创新成果进行评价时可能会认为它们学科特色不明显,学科解释力不强,甚至认为跨学科创新成果研究不够深入、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跨学科创新成果正是文科内部不同学科之间相互融通、文科与理科等学科交叉研究的创新成果,更加能够认识和解决学科本身、人和社会中的复杂问题。二是新文科教师的跨学科创新成果通常是由来自不同的院系或研究机构的研究者合作开展创造性劳动而产生。在各类评价活动中,这种合作劳动成果必定会遇到署名先后和参与者贡献大小的问题。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参与者更加受到认可,排名靠后的署名单位和参与者的认可度并不高。很多文科教师出于对自身利益的担忧,不太愿意参与跨学科的合作创新活动,认为如果不能够产生署名第一的创新成果就是白干。
不同学科的教师在知识和技能上的基础能力不一样,世界观和思维模式也不相同。如,文科教师往往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基础,很难甚至排斥利用技术工具来解决文科自身领域的问题,认为技术会取代主观判断,会丢失人文社会科学的文化意义及其批判性思考;而计算系统的建设人员、平台工具开发人员等工科教师往往又缺乏相关文科领域知识,会被认为很难有效捕捉文科研究领域的真实需求。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文科教师的创新通常是以学科为中心,所产生的创新成果明显地标注着某一单一学科的属性。教师们长期形成相对固定的学科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当他们作为评审专家时,即使是评审跨学科创新成果,通常会基于自身学科立场进行判断,学科上的本位主义和排他主义难以避免。面对相对熟悉的属于本学科边界内的创新成果,评审专家们更倾向于作出相对更好的评价,但是面对相对陌生的属于本学科边界外的创新成果,评审专家们往往会因为学科固定思维、认知局限以及由此产生的学科偏见等因素,作出相对消极的评价。尽管学科偏见很少被公开承认,但却广泛存在。甚至面对不同的研究问题,由于学科间学术权力关系的不对等,学科偏见还会影响到对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产生争议后的处理结论。
通过把评价指标量化,从而实现对创新成果的质量或价值做出判断的评价方法一直是目前对各类创新成果进行评价的主流方法。这种清晰的定量评价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定性评价方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规避人情关系干扰,减少非学术因素对创新成果评价的影响,体现出某种显性公平。但是,这种评价方法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唯论文、唯奖项、唯批示的现象愈演愈烈,过分强调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使创新成果的质量、绩效和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产生偏差。在对新文科教师的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中,创新成果具有学科范畴复杂、研究范式多样、主观意识较强、科学量化困难、价值显现滞后等特征,定量评价方法所使用的评价指标与评价目标的相关性难以准确判定,可供量化的评价指标和标准尚未形成共识,原有不同学科评价指标和标准的简单线性累加显然很难真实反映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的自身特性和独到价值,亟需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评价方法。
在对创新成果进行评价的过程中,由于关系圈、学术分歧、学术偏见等原因,评价过程容易受到情感困扰或利益诱导,导致评价过程不够严谨公正,评价结果出现偏差。在利益的诱惑下,同一个学科的评议主体群体更加趋于形成一个关系网络。越小的学科评议主体所形成的关系网络更加稳定。由于跨学科创新涉及更加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评价主体多样而且相对人数更多,评价主体之间利益纠纷和冲突不易调和,容易加剧学科壁垒和学科偏见,使得跨学科创新成果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对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的评价,更多是对意义世界、价值世界研究成果的评价,更加具有主观性。评价主体的主观感受、个体经验、旨趣情感等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更容易受到关系网络、利益诱惑等非学术因素的影响,评价结果的主观性强,评价监督更加困难,评价过程的严谨公正性受到挑战。
评价体系是新文科建设的指挥棒。为了适应新文科教师创新活动的新变化,有效促进新文科教师创新能力的提升,迫切需要结合新文科建设,充分考虑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活动特点,加强顶层设计,科学构建多元融合的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体系(参见图1)。
图1 多元融合的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体系
针对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的评价指标设计,要在充分考虑跨学科知识整合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基础上,设计综合性评价指标。一是既要纳入学术性评价指标,考查跨学科创新成果的重要性、原创性和严谨性等,也要融合非学术性评价指标,用特定的政治标准考查跨学科创新成果的意识形态;二是既要纳入理论研究评价指标,考查跨学科创新成果在解决社会重大难题、探索创新知识、创建新理论等方面的学术性和创新性,也要融入应用研究指标,考查跨学科创新成果能否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否为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咨询等;三是既要纳入创新成果短期质量指标,如考查创新成果发表刊物的级别、影响因子高低、分区等,也要融合创新成果长期影响力指标,如考查创新成果后期被引频次、转载情况、社会反响等;四是既要纳入个体创新评价指标,也要融合团队创新评价指标,引导人员合作,加强交流效果。基于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活动的差异,创新成果形式多样,它既可能是使用其他学科的方法或理论研究某一文科问题的工具型跨学科创新成果,也可能是在原有学科的基础上开创新的学科或产生新的学术生长点的合成型跨学科创新成果,还可能是多种学科知识体系的高度整合和提炼的超学科型创新成果,在评价过程中指标的选择和权重的设置应不尽相同。
为了有效克服学科偏见问题,应在原先单一学科评价主体的基础上,聚焦跨学科创新合作的现实问题,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组建多方参与、合作促进的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主体。一要构建跨学科同行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选择既要考虑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又要审核评价经验和资质;既要涵盖跨学科创新成果所涉及的学术团体,也要涵盖跨学科创新成果的使用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等非学术人员。二要优化专家遴选方式。除了要扩大遴选的学科范围,还可以借助大数据的量化信息分析,精准匹配潜在的同行专家和评议专家。三要合理设计多元主体参评方式。在每次成果评价开始之前,合理设计哪些主体应该被纳入评估体系、不同的评价主体如何抽样、评价主体之间的权重如何分配、不同的评价主体应该采用何种方法收集评估材料等。四要搭建评价主体交流协商平台,促进评价主体的交流协商,推动评价主体对评价标准、方式、步骤等形成初步共识,尽量减少学科偏见。
文科之间以及文科与不同学科之间的跨学科创新成果类型大相径庭。对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既要促进学术繁荣和社会进步,也要兼顾学校实际和学科差异。一要坚持分类评价方法。根据教师针对人文社科与理、工、农、医等不同学科的交叉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对策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不同教师岗位类别,制定不同评价指标,实施差异化的分类评价,细化评价指标体系。二要完善综合评价方法。在量化评价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新文科教师不同的学科交叉创新方式,制定各有侧重的评价策略,有机融入基于同行专家知识的定性评价方法,将同行评价的专业性、灵活性、综合性优点和定量评价的客观性、易控性优点有机结合。三要探索典型案例评价法。在新文科跨学科创新数据尚难以系统呈现的情况下,可以探索加大典型案例在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中的权重,尤其关注成果的社会影响力,进而对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作出更加全面合理的评价[11]。
相比于单一学科创新成果评价,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的评价更加要求评价流程公开透明,确保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一要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制度、承诺制度、回避制度、信誉制度、追责制度等,建立专家诚信记录,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二要建立评审公开制度。适时公开评价政策、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等评审信息,允许社会各方提出质疑,接受公众监督。三要加强评价流程监管。评价组织结构要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对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在专家遴选、数据收集、数据分析、评价设计、评价执行等过程中对评议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巡查,确保新文科教师跨学科创新成果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四要构建评价结果咨询解释、复议申诉机制。在评价结束后完整公示评价结果和评价理由,公示期内要多渠道接受质疑,并作出实质性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