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因为需要随男友前往外地工作,我通过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呈的方式,已经从公司离职。时隔两个月,我能否基于公司拖欠我的工资为由,要求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林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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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丽读者:
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离职的,的确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支付。但问题在于你离职的理由是需要随男友前往外地工作,甚至已经通过提前30天提交辞呈的方式离职,而这一理由并不在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之列。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虽然公司有拖欠你工资的事实,但你再次以此为由索要离职经济补偿显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