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岁起,家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的曹大爷就一个人生活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当时,没人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2003年,78岁的曹大爷居住的小屋赶上拆迁。因为当时建的安置房面积都比较大,曹大爷掏不出钱来置换大房子。考虑到他的特殊情况,居委会为他支付了差价,给他安置了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拿到大房子的曹大爷却又有了新烦恼,他开始为养老犯愁。曹大爷把养老的需求告诉居委会后,得到居委会支持。
双方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其中载明由于历史原因,曹大爷虽有兄弟姐妹,但无法照顾曹大爷。考虑到平时居委会一直给予曹大爷“五保户”待遇,并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曹大爷,每月给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生活补助及慰问品等,于是大家约定,由居委会继续按“五保户”待遇负责曹大爷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在曹大爷寿终后,其动产及不动产由居委会处置。《处理意见》签订后,居委会方面、曹大爷及其弟弟妹妹多方均在《处理意见》上签了字。之后的16年,曹大爷日常生活得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
2019年,工作人员江某发现曹大爷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就和曹大爷商量,去养老院安度晚年。94岁时,曹大爷在养老院里去世。居委会花费近6万元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曹大爷去世后,居委会在派出所见证下替他收拾遗物时,在屋内发现了11万多元现金和存有18万多元的存折。
沒过多久,4位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居委会安排了DNA鉴定,结果显示,这4个人还真与曹大爷存在亲子关系。
居委会方面拿出《处理意见》,告知曹大爷生前意愿,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子女们却认为,《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
双方各说各的理,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扶助,妥善安排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法律无法还原居委会对曹大爷照顾的具体情形,但曹大爷活到94岁高龄才去世本身也说明了一切。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由此,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
据“浙江普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