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锐峰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1]实现共同富裕既要把蛋糕做大,实现社会高效发展;又要把蛋糕分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探寻一条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发展路径,避免两极分化,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正义社会共同体的必然诉求。近年来,“优绩至上”的话题引起了广泛讨论,人们对其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它打破了阶层固化,许诺了社会流动的愿景,激发了人们施展才华、追求梦想的激情;而一些反对者却认为,它使人们陷入“幻想”和“迷思”,导致精英的“傲慢”和“暴政”,是诱发社会贫富两级分化的“陷阱”。事实上,这一争论本质上还是源于人们对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思考,其背后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如果要实现一个正义的社会共同体,在保证社会发展繁荣的同时,应该如何分配人们的“应得”。
“优绩至上”这一说法最早源于迈克尔·扬在1958年出版的虚构类著作《精英管理的兴起:1870-2033》。迈克尔·扬在书中使用了“meritocracy”一词,并设想了一种由优秀精英所统治的理想社会。后来,“meritocracy”被广泛应用到政治哲学研究中,不同学者结合各自的理论语境相应地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中文对这个词也存在着多种翻译方式①。笔者把“meritocracy”译为“优绩至上”,认为它表达了这样一种原则:一个人在社会中应当得到与其才能、勤奋和优长(merit)②相匹配的财富、地位、荣誉等等;换一种说法就是,应当以一个人的表现、业绩和贡献为根据来分配其应得。这样一种原则在今天可以被理解为人们普遍持有的一种“观念”“策略”和“主义”,也可以理解为被普遍运用到各类选拔中的“制度安排”。
优绩至上本身非常符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关于公平正义的信念。在机会公平的社会中,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一个人凭借自身较高的才能和勤奋努力就应该得到更多的奖赏、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机会。这些丰厚的奖赏、报酬和机会是为了让这些优秀的人支付训练费用、激励他们努力研习技艺,并引导他们做出更大贡献。例如,在企业中工作能力强并能创造更多业绩的员工理应得到更多的薪水;在教育选拔中成绩优异者理应获得好学校的入学资格;在艺术和体育领域中表现优异者理应获得更多的荣誉和影响力。人们普遍认为,在机会公平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在收入、权力、地位上的差异主要是源于个人的天赋才能差距和勤奋努力程度的不同。成功者通常会将事业上的成功归因于自己的才智和勤奋,当然偶尔也会庆幸自己的机遇和好运,但是不会去反思优绩至上背后可能掩盖的非正义。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持有的正义信念有其合理性,但是这些信念往往是基于直觉的确信,未必能经得起公共辩护。优绩至上原则虽然非常符合人们在日常生活世界中关于公平正义的信念,但是当这一原则本身贯穿于整个社会制度中时,可能会以看似“正义”的形式掩盖深层次的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要把单独一个或一组规范和原则的正义与作为社会体系整体的正义区别开来,社会中某一规范和原则的非正义未必表明社会总体结构的不正义。反之,各种规范和原则单独地看都是正义的,但是在社会有机结构背景下其运作的整体结果可能会导致不正义[2](P44)。对于优绩至上的反思关乎一个社会的效率与公平。当然,如果在现代社会中无法彻底放弃优绩至上的原则,那么在社会制度整体安排上寻求一些修正和补充也许能避免优绩至上所诱发的“陷阱”,实现一个正义的社会共同体。
优绩至上涉及分配与应得,实质上就是一个分配正义的问题。正义关乎人们的应得(desert),而何为应得?这一问题无非是在追问以什么样的理由和标准解释“应得”的正当性,即一个人以什么样的理由和标准能够正当地要求得到相应的东西。这一问题本身又可以分为3个问题:谁应得?应得到什么东西?应得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现实生活中,给予一个人应得之份的理由和标准有很多,诸如依据品德、权利、互惠、程序、贡献、稀缺性、需求等等,而且应得之物品也因其不同性质可以列出很长的清单。所以,在不同的现实情境下,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分歧,也很难达成完全的共识。政治哲学家们通常的做法是对这些理由和标准进行大概的分类,尽量析取出更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模式化原则和根据。
就优绩至上作为分配应得的原则而言,一个人应得的根据和基础在于:从因果关系链条看,一个人对全凭其自身能够“全权”负责的原因而产生的结果拥有应得的权利,即我们应得X是正义的完全取决于我们作为主体自身的原因。诺齐克把这个根据解释为“正义的历史原则”,即“过去的状况和人们的行为能够产生对事物的不同资格或不同应得”[3](P186)。雷切尔斯把这个根据解释为“人们应得之份取决于他们在过去做了什么”[4]。也就是说,因果关系体现为历史过程,应得之份作为结果是由应得者自身作为原因所直接导致的。优绩至上原则中个人的能力、勤奋和优长都可以看作是个人过去行为的结果,直接隶属于个人。如果按照一个人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身份等级等标准来分配应得之份,那么显然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因为这些社会因素不是个人所能自主掌控、自主选择和自主决定的,是由主体之外的社会背景所强制规定的。对于主体而言,这些外在因素显然具有分配上的随机性和任意性,是主体不可控制的。优绩至上原则背后的应得根基从本质上非常符合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观念或占有性个人主义的观念,即个人作为自己人身的所有者,对自身的所有物具有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和使用权,那么,相应地,一个人对由他自身所有物所衍生出来的物品就应当拥有占有的资格。优绩至上原则把能力、勤奋和优长看作是个人的人身所有物或者直接隶属于个人。如果一个人的自我所有权是不可侵犯的,那么以此为根据来分配的物品就是个人应得的。优绩至上实际上根源于这一价值理念: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们所得到的一切都是依据自主的行为应该得到的。优绩至上原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的人格本身的尊重,维护了人作为主体的尊严,而这种观念和原则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中得到承认和保护。
优绩至上作为分配应得的一种规范性要求,相对于传统固化世袭的等级社会中按照出身和特权来分配应得而言具有历史进步性。与“机会的公平平等”相结合的优绩至上原则破除了传统社会中的世袭贵族特权原则和封建等级原则。正如在各类选拔中,安全按照申请者的才能以及未来可期作出的贡献来择优录取,反对任何身份歧视,竞争的结果不取决于身份、地位、种姓、裙带关系和社会背景,而是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勤奋和优长。优绩至上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往往是因为它在一种工具性的需求情境下显得合理,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能够得到辩护。施密茨指出,不同的分配原则适用于不同的情境[5](P18)。在一种工具性的或竞争性的社会关系情境下,给予优绩者们更多的份额通常能够更好地实现工具性的目标。根据现实经验,优绩至上原则非常契合现代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之所以愿意接受优绩至上原则,并不是说那些“做艰苦工作和更高风险工作的人”不重要或者贡献就一定比优绩者们少,而是大家普遍认为这是市场环境下自由竞争的结果,是市场作为“无形的手”在自发地发挥调节分配的作用。因为在市场社会中,由于资源相对紧张、岗位有限,通常会采用竞争方式来选拔合适人选,尤其在企业选拔录用员工时必然要考虑工具性的目的——效益最大化。所以,从雇主的角度而言,雇主更愿意雇佣拥有过人才能和更勤奋上进的员工,并给予较高的薪酬。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病人更愿意选择医术高超的医生治病,投资者更愿意选择资质优良的经纪人帮其打理财富。以才能、勤奋和优长作为评价应得的根据,主要是因为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它们能带来更好的业绩和效益。市场社会总会把效率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正如戴维·米勒指出的,收入首先是在经济领域中赢得的,而在经济领域中,工具性的或竞争性的关系占统治地位,按优绩来分配应得就更适合,而在高度合作性的或团结性的关系中,人们拥有更多的认同和归属感,那就更适合按照需要原则进行分配[6](P101-102)。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中的竞争观念和调节方式逐渐渗透和影响到其他社会领域,使得当前社会中的多个领域在管理安排上都不得不考虑优绩至上原则。所以,在现实中,人们普遍接受最好的大学应当录取成绩最出色的学生,收入最高的职位应当给予最有能力的人才。简言之,优绩至上蕴含着“择优录取”“能者多得”的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被理所当然地看作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与市场机制中的“效率至上”原则相契合。
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下,优绩至上被认为是一种正义的分配原则,从纯粹程序正义的角度也能够得到辩护。诺齐克曾举了篮球运动员张伯伦的例子对此加以说明。人们都自愿从自己的腰包中拿出25美分给张伯伦来观看他的比赛,张伯伦从中获得大量收入。当然,人们喜欢观看张伯伦的比赛是因为张伯伦高超的球技,但是即使不考虑张伯伦个人的原因,只要在过程中双方是自愿的,那么张伯伦得到巨额收入,其他人转让自己的收入,这些行为都是符合正义的[3](P192)。这反映了市场环境下人们建立自由契约后得到的公平结果。所以,一些人认为在自由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只要机会是公平的,那么人与人之间在应得份额上的分配差异都能被看作是公平的。如果所有企业都愿意采用优绩至上的分配原则来提升竞争效益,那么这就是市场选择的偏好。正如米勒指出的:“经济市场可以看作是一种程序,依照这种程序,具有各种资源——包括他们自己的工作能力——的个人通过契约和交换这样的机制和其他人打交道并达到不同于初始点的一种最终的分配。”[6](P156)简言之,优绩者凭借自己的能力、勤奋和优长获得相匹配的财富、地位,纯粹是市场竞争机制中人们各种自愿交易的结果。优绩至上背后潜在的一个观念性前提就是对市场自发分配的充分信任,是把市场中的自由竞争看作最好的资源配置方式,无条件地认为公平的市场环境就是一种纯粹公平的程序,遵循这样一种程序就必定会产生公平的结果。
当然,换一个思路来看,如果不按照优绩至上原则来分配应得,完全采取“在公平的经济制度中所有人都得到同样的份额”这样一种绝对平等主义的分配方式,恐怕也很难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正如在体育比赛中,最优秀的运动员应该赢得金牌;在工作中,优秀的员工理应得到更多的奖赏和晋升。一种应得的分配原则必须要考虑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相容性,考虑社会整体的发展和效率,不能完全否定市场程序和规则的有效性。在一个拥有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尊重个人自主选择权利的社会环境中,应得的分配并不必然要禁止人们竞争性地去追求各自的利益,反而对每个人凭借自己的才能、勤奋和优长所获得的利益给予法律层面的保护。优绩至上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能够激发起个人的潜能和奋进动力,使每个人都愿意在竞争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使卓越的人得以充分发展。优绩至上体现了对人类卓越品格的珍视。卓越的品格除了能够丰富人们的生活之外,更带来了生活质量的提升和社会的发展。
如果“唯才是举”“择优录取”“能者多得”在现实中是正确且明智的做法,那么这种优绩至上又有什么错呢?优绩至上宣扬的是这样一种价值观:命运掌握在每个人自己手中,人们只要靠自己的才智和努力就能成就自我、实现梦想。“在优绩至上的社会里,这意味着成功者必须相信他们的成功全是靠自己的才能和努力得来的”。[7](PXXIV)优绩至上好像践行了公平、自由和效率的理念,抵制了任人唯亲、特权优先和身份歧视等不公正的制度安排。但是,优绩至上实际上仅仅是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对社会财富进行初次分配所依据的原则,这种市场机制的自发性会欺骗性地掩盖社会中的种种不平等现象。
要求分配之物的绝对平等只能算作理想环境下的正义愿景,人及其生存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分配必然存在不平等。一个平等主义者通常会赞成通过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来保护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人们所怨恨的不在于不平等的份额,而在于产生不平等份额的原因是没有真正平等对待和尊重每一个人。如果说优绩至上试图保护应得上的差异和不平等,那么对优绩至上的反思就应当探讨不应得的不平等。当我们认为优绩者理所当然地应该获得各种奖赏时,更应该追问优绩者为什么能成为优绩者,而非优绩者为什么不能成为优绩者。如果一个人本身有能力达到优绩者的成就水平但是却没有成为优绩者,那就说明优绩至上原则的背后还隐藏着巨大的社会不公正。这涉及到平等的起点问题。
正如罗尔斯指出的:“我们并不应得自己在自然天赋的分布中所占的地位,正如我们并不应得我们在社会中的最初出发点一样——认为我们应得能够使我们努力培养我们的能力的优越个性的断言同样是成问题的,因为这种个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早期生活的环境。”[2](P44)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那些因为才能、勤奋和优长获得奖赏的人,其之所以能够获得高超的能力、勤奋的品格以及优秀的成绩,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依赖于幸福的家庭和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优绩者之所以能够赢得更多的奖赏,并不是完全得益于他自身的功劳,更多地是得益于起点的优越。一个人获得高超的才能、拥有勤奋的品格以及在竞争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免不了会受到先天禀赋、家庭环境、教育资源以及纯粹运气的帮助,这些因素并不是个人能够直接控制的,具有自然抓阄的任意性和偶然性。从形式上看,优绩至上强调“我拥有X、Y、Z”那么我就合理地应得“凭X、Y、Z”所赢得之物,但拥有并不意味着“X、Y、Z”完全来自于主体,主体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环境的影响。
一个人所生活的家庭和受到的教育往往会使其获得不同于其他人的起点,换言之,一个人获得其才能、勤奋和优长的起点通常是不平等的。就家庭而言,父母总是试图将自己的各种优势传递给子女,看似子女是通过自己的才智和勤奋取得了更大的成功,但实际上家庭带给他们的先天优势不可或缺。根据基因遗传学,子女的IQ、性格以及健康状况与父母的遗传基因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一个人能力的发展不仅仅取决于基因,纳斯鲍姆指出:“在基本能力的延展和塑造过程中,母亲的营养和孕期的经历都有其作用。”[8](P17)巴利指出,起点的不平等从怀孕和出生时就已经开始,胎儿的发育依赖于母亲怀孕和妊娠时的卫生状态和营养条件[9]。出生在贫困家庭和地区的孩子从一开始就可能处于不利的境遇之中。甚至父母工作时间的长短也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在孩子睡前有没有给孩子讲故事都有可能扩大儿童在入学前的发展差距,这种差距造成起点的不平等。正如费西金所言:“父母会在不经意间将着装的习惯、使用的词语、说话的方式和其他特征传给子女,一些观察者也慢慢意识到,这些特征后来都会表现为功绩的特质,并给子女带来极大的优势。”[10](P74)从未来职业发展的角度看,父母的职业对子女未来的就业方向以及所能获得的成绩同样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职业选择上,父母展示了某一路径的吸引力,如果继承父母特定的职业以及利用父母在某一职业中的优势资源,子女就更容易在同样的职业圈中获得优绩的表现。例如泰格·伍兹因为在高尔夫球方面的非凡成就而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影响力以及收入,但是泰格·伍兹在打高尔夫球方面的优绩是完全得益于他自身呢,还是他的父母给他提供的运动基因、环境、训练费用等也发挥了关键作用?高尔夫球、网球等都是生活在城市中的市民阶层才有可能参与的运动类型,很多生活在乡村的人根本无法接触这些运动,更别说拥有训练的机会了。
家庭环境尤其是父母的影响塑造了一个人的才智、技能、品格、偏好和价值观,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未来的发展。无需借助更多的家庭社会学的分析,任何人只要真诚地反思自己成长的道路,都会认可家庭环境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从应得的角度而言,一个人不应该因为自己不能控制的事情(或环境)——比如天生的才智、有能力的父母、富裕的家庭——得到不同的报酬奖赏。
教育方面同样如此。正如纳斯鲍姆指出的,教育是一个人获得终身满足的根源,它决定了个体在未来社会中的发展空间和竞争力。教育在所有国家中都是一种孵化性能力,对个体日后的工作选择、政治参与机会,以及与他人进行的卓有成效的沟通都会产生深刻影响[8](P106)。一个人所受到的教育与家庭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家庭教育本身也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研究表明,在工人阶级家庭与上层富裕家庭中,儿童与父母的聊天时间、受到表扬和批评的次数都存在巨大差别[11],而这种差别将导致儿童未来智力发育和基本能力素质上的差距。另外,富裕的家庭凭借财富上的优越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多、更优质的课外补习,有更多的资源来培养孩子的特殊兴趣和爱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教育成了商品,优质师资往往集中在一些发达地区或私立名校,富裕家庭能够保证孩子无论是在班级的规模、学校的配餐还是教师的质量上都能获得最优的待遇。正如古代的“孟母三迁”一样,现代社会富裕阶层的父母能够购买高价住宅从而搬迁到名校的邻近地区,让孩子接受最好的教育。所以,如果只有那些富裕的家庭能够让孩子获得优良的教育环境和资源,那么这些孩子就更有可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进而被顶尖大学所录取,并在未来成为特定领域中的优绩者。优绩者之所以能够“优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孩提时代的父母、老师和他们几乎不能控制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家庭环境和教育的差别表明了优绩者与非优绩者背后存在着起点不平等。如果起点是公平正义的,那么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无论出现什么结果都必然是正义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起点明显存在着不公平。家庭环境和教育的优势与劣势是世代累积的结果。从个人的角度看,一个人是否出生于优越的家庭环境、能否受到优良的教育取决于运气,这具有任意性和偶然性;而从社会的角度看,在市场环境下社会制度的分配安排并没有弥补这种任意和偶然的缺陷,反而使这种不平等固化为社会结构的不平等。
优绩至上在社会运作中的一个根本痼疾就是为上一代的优势转向下一代提供了保护,使优势代代延续,导致阶层固化,降低了社会的流动性。也就是说,一些人在他们出生之时其优势就已然被设定好了,使他们未来依然会成为优绩者,而落在后面的人在每个阶段都存在进一步落后的趋势,很难成为优绩者。正如一些研究所表明的,高IQ者通常集中在高级工作中,而高IQ者在高级工作中联姻后所生育的子女通常也具有高IQ,中高阶层父母的子女仍然是中高阶层[12]。艾丽斯·M.杨指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的区分是代际延续的,前者的子女在跻身专业阶级方面拥有显著的优势。”[13]如果一个人的才能、勤奋和优长无法从出身背景的优势中分离出来,与父母的基因、家庭财富、教育环境直接相关,而这些又都是可以通过优绩至上原则加以继承和延续的,那么这就会使得社会制度逐渐演变为近似世袭等级制。优绩者一旦拥有了较多的资源,就能够将这些资源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权力,甚至变成代际资源,不断延续。优绩至上使优绩者及其后代永远成为优绩者,非优绩者及其后代则难以改变命运,这加剧了社会结构层面的不平等。罗尔斯也指出,优绩至上使机会的平等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2](P81)。人们原以为优绩至上能够让个体凭借自身的力量改变命运、向上流动,但很多人获得“优绩”并非单纯凭借自身可控的力量,而主要得益于家庭的爱与支持、家境的富裕、敬业的老师和好的学校,甚至好的考试制度。在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下,优绩至上会使社会下层的阶层跃升依然无法兑现。正如桑德尔所揭示的,对那些困在底层或挣扎着维持生活的人来说,通过优绩至上原则来实现阶层跃升的话语与其说是承诺,不如说是嘲讽[7](P71)。
优绩至上在社会运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优绩”作为对人的一种评价原则显得过于单一。优绩至上作为按照一个人的才能、勤奋和优长来匹配应得回报的方式,只不过意味着把“正当的期望”变成合理的。换言之,通常人们会认为那些才能高超、勤奋努力、拥有特长的人能够带来更多的业绩、创造更多的财富、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但这只是一种对“未来的期望”。正如我们总会觉得那些取得高分的学生在未来一定比那些没有取得高分的学生优秀,能够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但现实未必如此。此外,我们经常会通过某种标准化的测试和考核来对一个人的才能和特长进行“绩效”评估,而测试和考核的内容过于僵化、单一,未必能全面评价个体真正的能力,反而掩盖了一些特殊的才能和贡献,这造成了一种激励扭曲。
不同职业之间存在着收入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别,看似市场是按照才能、勤奋和优长来分配应得,但是实际上不同的工作和职业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并没有一个合理的标准来正确地评估不同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应该有多大。同是体育运动员,但是不同的运动项目给予运动员应得的份额存在巨大差距;脑外科医生和护士都可能非常优秀,非常有能力,且都为医疗事业作出了贡献,但是他们的收入差距同样明显。随着充分的市场竞争与社会技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优绩至上原则会继续加剧与个人的优绩表现相连的分配差异和不平等。
优绩至上表面上以一个人的“优秀”程度作为标准来分配应得之物,但是其背后却隐藏着工具性的目的。优绩者通常会得到更多的财富和资源,原因就是优绩者的“优秀”作为有效的技术手段能够在市场中更好地实现特定目的。市场本身不会考虑一个人获得应得的历史和背景,也不关心人们获得这些能力的过程,正如诺贝尔文学奖就是颁给创作出最好文学作品的人,但不管这个人在文学道路上是如何变得优秀的;也如同体育比赛就是把冠军奖牌颁给比分最高的人,而不管这个人在体育事业上是如何变得优秀的。任何投资者都希望把他所提供的资本和最优秀的劳动者结合在一起。所以,优绩至上原则实际上是基于“优绩”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其对于整体社会的贡献来分配应得。这种评价应得的方式只是反映了特定产品和服务产出的工具价值,是工具理性计算的结果,本质上是把人及其优秀的才能和品质视作工具和商品。优绩至上原则鼓励每个人充分发展其才能和品质,但是这种“自我发展”实则变成了提升自己“商品价值”的方式。为了在竞争中不至于落后,每个人都拼命地按照市场所设定的“优绩”标准来努力追求“优秀”,这无非是在提高自己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以换取更多的奖赏和回报。优绩至上发挥的是一种激励效应,却忽视了人的价值和尊严等深层次议题。
单纯以优绩至上作为社会分配的唯一原则会导致一个分裂的社会,因为它使成功的优绩者“赢者通吃”、心生傲慢,让失败者心灰意冷甚至心存怨恨。桑德尔直接用“暴政”来形容这种心理差异,他指出:“优绩至上的准则所产生的情感,无论在成功者还是失败者中,在道德上都不受欢迎。在成功者中,优绩至上催生了狂妄自大;在失败者中,优绩至上带来了屈辱和怨恨。”[7](P12)社会中的各种竞争和个体的不同发展阶段是相互关联的,每次竞争中的优胜者所拥有的技能、资历和其他优势都会成为下一次竞争的条件和基础,一个人在竞争中取得的优秀成绩又继续作为新的、更好的条件强化其优秀和成功。按照优绩至上原则来分配应得的方式允许优势不断累加,最终所有的好处总是被拥有优绩状态的人所占有,一切奖励和荣誉被集中于优绩者,这是一种新型的垄断。这种垄断让优绩者永远得势,而不得势者很难改变命运。在市场的孵化下,优绩至上变成了一种新型等级制原则,制造了社会制度结构中的宰制和压迫。长期的“优绩”积累过程使人们形成一种信念体系,认为一些人之所以成功就在于他们自身的优秀,以此证明他们获得更多物品、资源和服务的正当性。成功者认为成功完全是自己的功劳,理应得到由成功带来的回报,而失败者则确信自己理应承受较差的境遇,这是“适得其所”。优绩至上在心理上容易造成一种羞辱政治,让失败者失去信心,形成怨恨心理。
优绩至上鼓励成功者沉迷于成功,以至于使他们忘掉自己起点的优越和好运,同时也导致他们鄙薄那些比自己不幸、比自己更缺乏资格的人,且认为自己无须对他们承担社会责任。在传统的等级秩序下,等级身份的差别被看作是自然的,任何人都觉得心安理得。但是在优绩至上的作用下,下层的失败者总会认为自己的劣势地位是由自己造成的,即使拼命努力也无法改变现实,这会让失败者内心产生焦虑,感到羞辱。实际上,在竞争中没有成为优绩者很大程度上未必是个体可控的原因所导致的,但在优绩至上的掩饰下,富人阶层将优越归因于才能、辛勤劳动和进取心,而穷人阶层将失败归因于能力有限、懒惰和品行恶劣。这就伤害了失败者的尊严,破坏了社会的团结,使人们忘记了相互之间的社会责任。桑德尔认为:“当我们思考自己的天赋和财富的偶然性时,我们能感受到与同伴休戚与共,但优绩至上的原则几乎没有为休戚与共的意识留下任何空间。这就是优绩至上成了一种暴政或不公正统治的原因。羞辱政治比其他政治情绪更具可燃性。”[7](P12)
优绩至上对少数获得成功的人给予过多的辩护,但这一原则未能以一种丰富、准确、敏锐的方式反映出社会生活背后更深层次的不平等。一个社会如果完全按照优绩至上这一单一原则来分配人们的应得,虽然能够激发人们努力创造财富的热情,提升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由市场机制自发分配所导致的局限性。
一个正义社会共同体的实现依赖于合理的分配原则和制度。优绩至上本质上属于由市场效率原则所决定的初次分配原则。我们无法把一个人的才智、努力和优长完全从其生活的社会环境及其叠加效应中抽象出来,只要家庭本身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只要一部分父母在向子女传递优势时拥有更多的资源和能力,那么,起跑线上的完全平等就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虽然优绩至上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优势,不能被完全否定,但是,考虑到优绩至上可能诱发的社会不平等以及贫富分化陷阱,还是需要通过其他分配原则和方式来弥补优绩至上的缺陷。如果把按照优绩至上原则进行的分配看作初次分配,那么可以通过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来协调初次分配的不足。正如刘荣军所指出的:“初次分配对效率的追求也是对公平的追求,再分配对公平的注重也是对效率的弥合,第三次分配则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没有考虑或考虑不周的一种补充完善。”[14]具体而言,可以从起点公平、机会多元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以优绩至上为原则的分配方式做适当的修正和补充,避免优绩至上陷阱,实现正义社会共同体。
首先,优绩至上强调起跑线之后的公平竞争,但是除此之外还必须要考虑到起跑线上的公平,尤其是家庭环境和教育的公平。可以依照优绩至上原则采取差异化方式来分配应得,但是这种差异化不能大到损害其他人获得人生发展的实质性平等机会的程度。如果说优绩至上是市场自发秩序的产物,那么弥补优绩至上缺陷还是需要依靠国家和政府公共调控的力量,利用政府这一“有形之手”参与再分配。无家可归的失败者并不完全是因为个人的懒惰和缺乏审慎抉择,同样,不良的生活卫生和健康状况也不能完全归因于个人的生活习惯。自然资质的分布是偶然的、任意的,但是并不意味着人必然地要听命于这种偶然因素的支配,完全可以通过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和政府公共政策的设计来使每个人的人生起点保持尽可能的公平。对优绩至上原则的修正首先要求从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和公共政策设计上尽量为全民提供整齐划一的高质量基础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交通服务。要尽量避免重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基本善向境遇更好和受过更良好教育的社会成员过度倾斜。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获得基础训练、营养补充、基本健康医疗等最基本的资源,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公共政策所提供的基本保障所遗弃。在当前的信息社会,不同人对信息掌握水平的差异会影响到一系列的选择。信息的封闭、不流畅以及掌握信息资源的不平等同样会使人们在发展中失去平等的机会,并进一步加剧原本已经存在的不平等,因此应当尽量缩小人们在信息资源获得和使用方面的差距。政府要通过公共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家庭收入和教育水平的平均标准,提供更优质的免费教育,不能任由家庭收入和地区发展的差别造成教育水平上的巨大分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为全民无条件提供基本收入。正如范·帕里斯所分析的,数据表明,保障基本收入的体制至少可以使儿童能够得到基本的营养和受到基本的教育,对儿童的健康和教育带来有益影响[15]。总而言之,对于那些保障社会公平起点的必需品分配——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公共交通服务——不能按照优绩至上原则,完全由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来实现,而更应该按照平等需要原则由国家和政府来进行再分配,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实现正义社会共同体就是要把平等需要原则与优绩至上原则兼容起来,把“无形之手”主导下的初次分配和“有形之手”主导下的再分配协调起来,形成多样化的分配应得方式,兼顾公平与效率。
其次,构建机会多元的社会,使人们在人生的各个阶段都能有广泛多样的机会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实现自我发展和人生价值。优绩至上原则主张机会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任何人在机会面前要平等竞争,但是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机会平等(formal equal opportunity),因为优绩者往往会利用起点的优势和每次竞争累积的优势成为获胜者。失败者一旦失去某种机会,那么整个未来人生的发展机会都会受到影响,就更难取得像优绩者一样的成绩。尤其是当这些机会事关获得某些特定职位和某种特殊资格的时候,位置的稀缺必然会导致零和博弈,如大学的入学考试、重要职务的晋升等。然而,现实社会很难让每个人拥有完全一样的起点,也不可能让每个人的发展机会完全均等。化解机会不平等还是要解决机会的“独木桥”问题,也就是费西金所说的,机会结构中存在一个狭窄区域,只有成功地通过这个狭窄区域才能成功地追求各种有价值的目标,这个狭窄区域就是“瓶颈”[10](P20)。一个人的人生发展和规划受限于有限的机会即“瓶颈”,而优绩者往往能在竞争中通过各种狭窄地段的“瓶颈”获得更多机会。如果每个人都能通过不同的机会途径合理地实现自己生活计划之善,而不是局限于有限机会的平等,那么这种平等主义就应当得到赞赏。正如施密茨指出的,社会生活并不是一场比赛,社会不可能保证任何人都在同一起跑线上,也并非要通过一场比赛来衡量相对的表现,一个社会的目的并非去衡量人们的相对表现[5](P124)。与其与“邻人攀比”不如更关心自己的绝对得分。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通过提供多元的发展机会,使每个人通过不同的机会途径都能够变得更有价值。
一个竞争激烈的“内卷”社会中,竞争的目标通常是零和的,赢者的名额和位置有限,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办法是提供更多、更丰富的人生发展机会。要实现机会的多元,首先,社会要拓展使不同的人得到多样化发展的途径,尤其是提供更多再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使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个性发展技能、取得证书和资质,避免使人的才能发展受制于接受大学教育这一条途径。这实际上是给人们更多再选择和在不同领域变得优秀的尝试机会。其次,要拓展各个行业的准入资格,避免由单一的评价指标所导致的歧视。法律应该尽可能保护人们免于因与申请的工作无关的特征而受到歧视,企业雇主应该尽可能尊重和欣赏不同个体的个性化特征和能力,从而拓展企业的发展空间。最后,可以通过减少将人们排除在特定工作和职业之外的障碍,增加人们选择理想职业和角色的自由度,使其能够横跨多个行业和领域自由发展。这一方面依赖于工作时间的缩短和自由时间的延长,另一方面依赖于更加灵活的就业市场,以减少对就业资格的苛刻限制。实现机会的多元最终就是要降低零和博弈中择优录取的赌注,改变单一的激励因素,提供更多让人们在不同人生阶段追求人生价值的自由空间和潜在路径,让人们感觉到任何人都有可能变得优越,都可以得到承认,没有必要非要去挤狭窄的机会“瓶颈”,也就是米勒所说的,要避免使社会建立在“单一的功绩金字塔”之上。“当我们扩展机会的范畴,特别是发展机会时,会发现其对人的影响与仅仅改变分配份额相比会深远得多,而且更能带来质的改观。”[10](P64)
最后,建立一种基于相互责任的仁爱社会。优绩至上要求按照一个人优秀的表现和成绩来分配职业、社会角色及奖赏,这些被看作是个人凭借自身的才智和能力所获得的回报,因而优绩者无需为其他的失败者负责任。但在罗尔斯和德沃金看来,个人的才智和能力的分配只是原生运气导致的任意结果,是一个人无法自主选择的。罗尔斯认为应该把自然才能的分布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共同资产”,一个人不能把凭借“共同资产”的所得看成是“应得”[2](P78)。罗尔斯所提出的“差异原则”——使社会成员中最缺乏优势的那些人也能够受益——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弥补优绩至上原则的一种方案。社会生活毕竟不是一种零和博弈,而是一个相互合作的冒险,每个人所能拥有的更好生活都依赖于合作体系,没有适度的社会合作,任何人都难以过上满意的生活。优绩至上原则给予少数获得成功的人过多的辩护,但是没有成为所谓的成功人士并不意味着没有为社会做出任何贡献,所以从道德责任上讲,没有人完全有资格依靠更优越的天赋能力、生长环境和优长在社会中获得更有利的起点和位置。优绩者更应该承担起组织和参与社会共同合作的责任,其凭借先天积累的优势所获得的收益应尽可能广泛地被人们共享,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富裕繁荣。这就需要要建立一种以相互责任和道德感为基础的分配方式,以更道义的方式保护每个人的自尊,使每个人的劳动和贡献都受到足够的尊重。“市场与政府在分配过程中不存在、不充分、不到位的领域,正是以传统习俗、道德因素、社会互助和自我实现为基本动因,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为主要形式的第三次分配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领域。”[14]实现正义社会共同体最终还是需要借助“道义和文明之手”参与第三次分配,建立一个维护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的仁爱社会。
注:
①“Meritocracy”在中文中有多种译法,如“优绩制”“优绩主义”“优绩统治”“英才统治”“精英管理”“精英制”等等,还有一些近似的表述如“任人唯贤”“精英统治”“能人统治”“能者多得”,教育中的“择优录取”等。笔者认为,虽然这个英文词汇有“治理”的涵义,但主要表达了治理背后的一种原则,当它被具体运用到政治观念上时可以理解为一种“主义”,当它被具体运用到人事安排上时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所以笔者优先考虑把它译为“优绩至上原则”。从当下的各种学术讨论中可以发现,各种不同译法基本上不会影响到这个词所表达的基本内涵,学者们对这个“词”的“所指”有着普遍的共识。
②“优长”可以理解为竞争中取得的优异成绩、优秀的表现和高超的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