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剑苗 潘启亮
自第二次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逐渐进入并影响人们的生活。随着“科学家”职业的诞生以及科研氛围的形成发展,世界主要国家都出现了各种科研不端行为事件。如今科研诚信危机已成为世界性难题,科研诚信制度构建进入官方政策议程,各国政府愈加重视“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出台一系列科研诚信治理政策文本,力求构建制度牢笼。各国虽然颁布与实施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的相关政策,但政策的实际落地效果并未充分显现,科研诚信建设进程停滞不前。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关注科研诚信问题,近年来亦不断通过多元化的手段来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防止科研不端行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学风建设,坚守学术诚信”,并坚持“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健全科技伦理体系”,这成为新时期引领科研诚信建设发展的风向标[1]。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研不端行为涉及的领域愈加广泛和复杂,出台的政策文件需要不断与时俱进,针对纷繁复杂的科研不端行为表现形式进行更新和调整。我国国内在科研诚信问题领域对各国政策文本的分析和研究还未全面展开,如何通过政策文本分析法来把握科研诚信领域发展规律,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是目前的一大重点和难点。因此,本研究以政策文本分析的视角检视分析世界各国科研诚信建设的现状,旨在分析各国政策文本的异同和内部关联,以期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有所助益。
关于科研诚信的探讨可追溯至西方科学发展史。1942年,美国社会学家默顿首次提出现代科学精神的特质和基本规范,但这一观点过于理想化,忽视了科学实践的外部环境。随后法国社会学家布鲁诺·拉图尔提出“可信性循环理论”,该理论诠释了整个科研领域的动力机制,推动了现代科学的发展[2]。直到1981年,中国的邹承鲁院士首次提出“科研道德”问题,并建议开展“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讨论之后,中国科学共同体内部自发探讨科研道德建设的意识才真正被激发出来[3],世界各国陆续掀起研究科研诚信的高潮。
防治科研不端行为,前提是要辨析清楚其定义。最早在官方研究科研诚信问题的国家是美国,其学术诚信研究中心(CAI)将科研诚信定义为:“即使在逆境中仍坚持诚实、信任、公正、尊重和责任这五项根本的价值观。”[4]随后英国、中国等国陆续依据自身国情、不同视角对科研诚信进行界定。然而如今受利益驱动、科研评价机制等现实因素的影响,科学知识生产活动逐渐职业化,科研诚信负面演化为科研不端、学术失范等多种不良行为。继1830年巴贝奇提出科研不端行为的四种分类之后[5],美国于2000年提出FFP(伪造、篡改、剽窃)定义[6]。该定义是目前国际上共识度最高的定义,发布之后被日本、丹麦等国参考沿用。
如今随着科研活动形态的逐渐多元化,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愈加广泛。除了基本的FFP形式之外,学术不端主要还包括不当署名、一稿多投、违背研究伦理、伪造评审意见等形式[7]。世界各国虽一直都重视对科研不端行为及其相关概念的研究,但由于各国国情、文化传统或语言的差异性,对科研不端行为界定所产生的差异是目前治理过程中最大的困难[8]。综合以上陈述,本文将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为科研工作者在进行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科研活动规范和价值观的不端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伪造和篡改以及其他不良表现形式。综上所述,科研诚信最初是以科研道德为名进行研究的,随着研究方向的转变开始出现科研不端、科研失范、科研腐败,最终各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把以上统称为科研诚信,学术界也将这些词汇包含在科研诚信之中[9]。
世界各国虽不断通过政策手段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治理,但治理效果还有待改善,治理进程还有待推进。学者们从完善科研诚信评估机制方法[10]、同行评议和自我监督机制[11]、财政激励机制[12]、使用共同的利益冲突原则[13]等视角提出治理建议。基于法学视角,有学者强调将科学违规行为法律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14]。科研不端行为得以有效治理,除了后期的监督处理之外,前期的预防教育也必不可少。科研诚信教育和培训被认为是消除学术失范行为的最佳途径[15]。只有推动“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才能保证科研诚信治理体系有效运转。
科研诚信危机在各国间愈演愈烈,若无法及时有效遏制,则会加剧科研诚信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综上所述,从研究方法上,目前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研究大多数涉及理论层面或对相关现状进行梳理,较少关注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措施及成效;缺乏基于内容分析法的研究,且通过政策对比、文本分析视角来对全球科研不端行为治理进行研究更为少见。因此本文旨在借助Nvivo软件对全球5个主要国家出台的21份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分析,找出各国在政策基本信息、利益相关者职责和义务、预防、监督、查处、奖惩、救济等7个维度的异同,共同探讨现代科研诚信制度的改进路径。
本文研究对象的选取以全球研究经费支出和科研诚信建设水平作为依据。全球最为常用的检测研发经费投入的指标是国内研发支出总额(GERD)。据联合国发布的《2019全球研究经费支出报告》数据显示,研发经费支出排名居前10位的国家有美国、中国、日本、德国、韩国、法国、印度、英国、俄罗斯、巴西。据悉法国、印度、俄罗斯等国目前还暂未出台国家层面的科研不端行为政策文本[16]。此外某些国家在研发经费支出方面的数据虽未上榜,但其科技发展水平仍遥遥领先。经综合考虑,笔者决定选取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英国这五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
政策文本选取方面主要以政策力度为指标。政策力度是描述政策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的指标,取决于政策发布主体的行政级别高低和政策发布形式[17]。一般而言,国家层面及各联邦政府颁布的政策文本力度较高。经综合考虑,笔者选取、搜集了上述5个主要国家出台的21份科研不端治理政策文本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样本。依据国家首字母进行排序,重点提取政策文件名称、发文时间、发文机构等数据,汇集成数据库,为后文进行下一步编码统计和可视化分析提供清晰的依据(见表1)。
表1 各国科研诚信治理政策文本一览表(部分示例)
经分析、整理,本文确定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英国五个国家颁布的共21篇科研诚信治理政策文本,以形成科研诚信政策文本数据库。在该数据库基础上,对这些政策文本进行关键词编码,得到7个树状节点,共929个参考点,形成以下各国科研诚信治理政策文本内容分析编码表。该编码表将文本内容归纳为7个主范畴,分别是政策基本信息、利益相关者职责和义务、预防、监督、查处、奖惩、救济7个维度。因篇幅限制,仅展示部分编码表内容,如表2所示。
表2 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基本框架
从七大主范畴的材料来源数可知,各国对科研诚信建设的核心内容即政策基本信息(相关概念界定、政策目标、政策适用对象和领域等)、利益相关者的职责和义务、受理与调查科研不端行为指控以及救济惩戒措施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的政策解释。
1.政策基本信息。公共政策作为公共管理领域的重要手段,是政府意志的具体体现[18]。由于国情、社会治理水平、科研诚信建设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在政策文本的结构设置和具体内容表述上独立性较为显著。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政策目标、政策适用对象和范围、政策内容和相关概念界定等这几个分支的内容。
2.利益相关者的职责和义务。基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复杂性,运行过程中会涉及科研人员个体、高校、期刊、科技管理部门等多视角的利益相关者,因此聚焦利益相关者在科研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有助于规制和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基于对各国政策归纳整合的结果,本文主要从教师、科研人员、科研机构、高校、出版社、研究资助者等共14个群体来进行探讨。
3.预防。此处的预防强调事前监管,如颁布相关政策规范、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加强科研诚信知识宣传等方式都属于前期预防的范畴。这一环节也被视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研人员“自律”意识的利器。近年来各国科研诚信治理重心也逐渐从惩戒约束转化为前期的科研诚信教育和预防。
4.监督。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贯穿整个治理过程,而构建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则有利于科研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保持自律,坚持正确的科研行为,减少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率。
5.查处。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关键力量在于建立严格的调查指控制度。只有明确规定受理与调查指控的相关程序,科研诚信建设才不会被绊住脚步并得以有效治理。
6.奖惩。科研不端乱象得以有效控制离不开严格规范的处罚惩戒措施,只有重视处罚与奖励并举,科研人员才能感受到国家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决心,科研积极性才得以提升和维持。
7.救济。这一环节包括复核、申诉与保障。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主客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是科研诚信建设进程中的“保护伞”。若其中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应有权提出复核或者进行申诉。
“制度建设”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关键词,而健全的科研诚信制度则是营造良好科研环境的根本保障。2018年5月,科技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这直接将科研诚信建设提升到了制度层面。科研诚信作为科研环境这一复杂生态系统中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得以体现和维护[19]。本文通过对比和总结世界各国科研诚信治理现状,找出5个国家在上述7个维度的异同,希望通过借鉴欧美等国成熟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经验来推动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建设。
1.政策文本结构各异,缺乏统一标准
通过阅读、整理所有研究样本,笔者发现,各国之间颁布的政策在行文结构、术语表述等方面存在差异。本研究材料来源数总数为21篇,在对上述政策文本进行聚类分析后,共获得210项对比结果,其中Pearson相关系数最高值达到0.92(A4-2与A4-1),最小值却只有0.37(A4-2与A1-1)。这反映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政策文本差异很大,某些政策文本之间存在极弱的相关性,这并不利于世界各国构建科研诚信共同体。中国致力于推动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政策文本结构较为完整流畅,基本包括总则、指导思想、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内容。而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在政策诠释方面较为松散,主要以提出宏观政策框架、负责任科研行为的诚信标准为目标。上述各国在国情、历史传统、科研诚信建设水平、文化氛围等方面差异较大,因此各国在政策文本的谋篇布局和内容制定方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若想构筑科研诚信共同体,各国之间必然不能忽略政策制定最核心的内容,科研诚信治理进程中的每个环节都需要有所考虑。
其次在政策内容上,对于科研诚信的相关概念界定存在差异,表现形式多元化。以“科研不端行为”为关键词搜索21篇政策文本,获得材料来源8部,参考点为8(见表3)。各国愈加重视“顶层设计”,推动科研诚信制度构建进入官方政策议程,将官方政策文本作为衡量科研不端行为的尺度范本。即只要是违反科研诚信相关政策准则、违背科研伦理道德规范的都是不端行为。从表3可知,各国间对于科研不端行为表现形式的界定虽存在细微差异,但依旧紧贴科研诚信的内核。而如今随着经济活动、信息技术业态的不断发展,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愈加多元化,许多行为进入“灰色地带”变得难以界定。诸如买卖论文、代发论文等产业链的出现,也成为科研诚信建设进程的“拦路虎”。正所谓“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处于“灰色地带”的一些不良行为,不同主体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这滋生了不法分子的猎奇心理,成为科研失信最泛滥之处,必须予以“重拳”出击。因此蒲慕明教授强调,只有“帮助科研人员认清科研诚信灰色地带和陷阱,才能避免滑向科研不端的深渊”。[20]
表3 各国政策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
2.政策效应不够明显,落地效果不佳
评判政策效应的最佳指标即是政策的实际可操作性以及落地反响。当前各国出台的科研诚信治理政策文本主要从倡导负责任科研行为和防止惩处科研不端行为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即可归纳为国家对于科研不端行为采取的前期预防规制举措,如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颁布相关政策文本等要求。如加拿大颁布的《三部门政策框架:负责任研究行为》,该文本规定了资金项目申请和使用、科研行为、科研成果公开以及调查处理程序等具体条款。而后者则是对事后相关责任人的约束和惩处。在上述五个国家中,美国作为科研诚信治理经验最为丰富的国家,其在政策执行方面投入了很大力度。历年来曝光的科研不端行为事件,相应的责任人都采取了严厉的惩处机制进行约束。但每个国家内部受制于高校、地方层级、国家层级出台的不同类型政策文本,依据的标准各异;且若从“顶层设计”角度来看,国家层级的政策文本并未能真正适应基层治理的问题,内容和框架过于宏观和笼统,会给科研人员和研究机构带来困扰,政策可操作性较低,政策落地效果不佳。
3.缺乏完善的救济与奖惩机制
从编码结果可看出,“救济”节点分支下材料来源数仅为14,其中申诉材料来源数为7,复核材料来源数为5,保障材料来源数为10。其中提及要维护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尊重相关人员的隐私权等内容。总体来说,各国科研诚信建设进程中救济意识还较为薄弱,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科研环境建设中救济保障机制的短板。
在科研不端行为指控未得到最终裁定之前,被指控者都未真正定罪,此时保障与保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调查机构应全程对指控者和被指控者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若最终调查裁定该指控无效(则不构成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机构应尽一切努力消除被指控者的影响,恢复其名誉、出版作品、项目经费划拨等。指控者冒着风险和勇气提出指控,相关调查机构在受理指控时应加大对指控者的保护力度,让指控者感受到公平和信心。如美国致力于“保护举报者不受报复,保护其职位和名誉”。奖惩机制则是救济保障机制的另一维度。严惩科研不端行为者是维护科研诚信的关键手段。为此中国专门出台了诸如《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其中公布了详细的惩处规则,以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如今随着科研不端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相应所制定的惩罚措施种类也愈加纷繁复杂,编码节点“具体惩罚措施”下已包括至少15种具体的措施。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力度是不同的,从中也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对于科研诚信和科研不端治理的重视程度。如德国作为严谨、强劲的科研机构主导型治理模式国家,其颁发的《质疑科研不端行为的诉讼程序》从劳动法(警告、解聘、撤销职务等)、学术成果方面(免去教师资格、免去学术地位等)、刑法(按照刑法进行处置)、民法(撤销相关奖学金或身份)等多个方面提出制裁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各国政策文本中虽然都有提及相关保障措施,但是在具体措施的界定上还不够完善;部分国家权利保障意识较弱,未能充分考虑相关人员的复核与申诉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若国家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保障举报者与被举报者的相关权利,受害者不敢发声,不法者则继续逍遥法外,最终无法真正将科研不端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救济与奖惩机制是各国政策制定进程中必须努力的方向。
4.专门调查机构定位困难,权责模糊
接收科研不端行为指控之后,相关部委需要对其进行查处。因此设定专门的调查机构和委员会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是操作性较强的一种手段。编码结果显示,“设立专门机构”这一节点覆盖率在A4-4中占比最高,为10.16%;在A2-1中占比最低,仅占全文的0.91%。两个数据的差异,折射出设立调查处理机构的必要性。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包括多个环节,其中只有经历严格、完整的处理程序才能有效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美国成立科研诚信办公室来专门监管治理科研不端行为。德国研究联合会亦专门成立国际委员会和设立专员职位来研究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21]。中国于2007年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表明中国已有专门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英国研究理事会是英国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机构。加拿大科研诚信委员会、澳大利亚科研诚信委员会作为本国处理科研诚信问题的专门机构,一直为促进科研诚信助力[22]。虽各国都有成立专门的调查处理机构,但是机构内部的职责分工较为混乱、权责模糊,甚至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太多的作用。
而在调查流程设置方面,大部分国家都分为初审和正式调查两个阶段(诸如日本、德国),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调查的效率和精确度,确保流程的完整与规范。澳大利亚则将调查程序分为内部机构调查和独立外部机构调查两种方式,确立了基本的应对框架。英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建立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和处理的程序。同时英国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也分为三重治理结构:科研机构支持和监督科研人员;基金组织引导和监督科研机构;科研诚信办公室和其他辅助组织支持三者活动[23]。中国作为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研究起步较晚的国家,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亦有明确提到相关部门要承担受理指控的责任,经过提出指控、受理与调查指控、认定与处理指控、裁决、复核与申诉的完整流程。
经对比分析可知,仍有少数国家未确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主要由相关机构兼任处理,专业水平较低,定位困难;且业务内容有时与其他机构交叉,权责模糊。而调查指控的流程设置方面则不够完善和规范。相关机构在接收到科研不端行为指控时下一步该怎么做?应该如何回应指控?如何确定是否受理指控的标准?调查处理过程中,如何保障指控者和被指控者的相关权益?许多问题亟需解决。
5.忽略预防、监督机制的推动力
从编码结果来看,预防、监督是7个维度中材料来源数较少的部分,主要包括学术监督、行政监督、同行监督、社会监督、教师对学生的监督、第三方机构监督等,即可归纳总结为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机构内部监督自查是保持自律的关键举措,但少有政策提及。目前许多国家还没有强烈认识到监督审查机制在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工作中的重要性,这不利于营造良好科研氛围、推动科研诚信制度建设。
预防主要包括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学术道德知识宣传、颁布相关政策文件等起到指引、教导作用的举措。作为前导性举措,通过提高科研人员、学生的学风道德意识,提高自律水平,能较为有效地减少在科研活动流程中产生的科研不端行为数量。而监督作为贯穿整个科研活动过程的环节,在事中、事后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未来科研诚信治理重心可以偏向科研诚信预防与监督环节,提升科研人员的自律水平和约束意识。
6.逐渐重视利益相关者的职责义务,鼓励协同治理
科学研究活动在运行过程中会涉及科研机构、高校、科研人员、学生等多方面利益相关者,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大对利益相关者职责和义务的关注力度。笔者根据主体性质将21份政策文本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划分为教师、研究机构、科研人员、高等院校、相关部门或组织机构、研究资助者等共14类群体来进行分析(见表4)。各国政策文本中对于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研究资助者、相关部门或组织机构、高校等这几个主体的职责和义务阐述篇幅是比较多的。如今随着科学研究活动愈加复杂,科学系统中参与主体不断丰富,各国之间应多加重视利益相关者的诉求,鼓励多方协同治理。
表4 “利益相关者的职责和义务”节点下的编码情况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健全科技伦理体系”。其中“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是此次全会公报中一个全新的提法[24],这一提法为新时期科研诚信建设提供前行方向,也再次映射出科技创新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作用。基于上述研究分析论证和实践调研相结合,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改革科研评价机制,优化学术生态
近年来科研评价机制屡遭诟病,这也被视为科研诚信被恶意透支的制度诱因。[25]为有效扭转、改善这一局面,我国愈加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在科研评价机制改革、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和科研诚信教育方面都采取了有效举措。2020年出台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中提到,要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避免论文与资源配置和利益简单挂钩[26]。这一文件的出台预示着我国未来科研评价机制的改革趋势。这也推动学界开始思考如何真正扭转“以论文论英雄”的评价趋势,以直击我国科研评价机制的痛点,真正向科技强国靠拢。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活动要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导向,注重论文的质量,切忌“考核定量化”。在当今追求论文刊登在国际期刊的时代,如何切实地“将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是所有科研人员都要思考的问题。
2.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和审查机制
法制建设是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有力武器。如今美国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已形成了以“预防—惩治—保障”为主体的科研诚信制度。据调查显示,仍有部分国家未出台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来约束治理科研不端行为,这无疑阻碍了科研诚信建设的深入发展。中国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也能体现出规范化、惩戒化、针对性的特点,力求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具体每一项流程,推动制度更快落地。而在构建监督机制方面,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合力操作。高校、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社会、舆论监督等各方相关者都有职责和义务推动监督机制的发展。王会、田士威提出要加强舆论监督,在新媒体时代积极发挥报纸杂志的舆论导向作用[27]。在科研评价进程中,增加同行评审的力度,让评审过程更加透明和精确。此外我国科研机构和高校更应该提高自我管理和自律意识,加强和完善自我监督和管理能力。
3.强化对指控者和被指控者的保障措施,严惩科研不端人员
目前我国在科研诚信保障领域的法制建设较为薄弱,这让许多不法分子心存侥幸,钻空子做出一些科研不端行为。如指控者在提出举报之后,可能会受到被指控者的报复,这既给指控者带来了危害,也给我们强化保障措施敲响了警钟。美国在《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中有提到对指控者以及被指控者信息的保密规定。因此我国在制定相关政策文本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和隐私保护,明确具体的复核与申诉措施,完善保障流程,并确定相应的恢复措施。此外应加大惩处力度,对于恶意举报或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人应该予以严厉的惩戒,以警示不法分子。
4.设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完善调查流程与步骤
美国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在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治理实践中享有盛名,形成了完备成熟的运行机制。ORI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采用多阶段程序处理,该过程包括审查、调查、评估等阶段[28]。可见拥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完备的调查流程是助推科研诚信建设的“燃料桶”。2010年11月,我国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协调小组”,该小组的基本职责是“健全处理学术投诉的制度;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督促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等”。[29]这一小组设立后,在政策落地方面似乎未见什么成效,这也有待于思考。因此目前中国科研环境真正需要的是国家层面成立切实发挥作用的管理机构,如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之类的机构。
5.加强科研诚信学风教育与培训,从思想上引领科研诚信建设
科研诚信教育作为促进科研诚信建设和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有效举措,能够从思想上来引领和改善科研人员。通过科研诚信知识的宣传,让科研人员和相关机构从意识上认识到科研不端行为的弊端。相关部门和高校也应该大力宣传科研诚信意识,对科研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科研诚信意识,从思想上减少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2020年两会中有关科技政策的表述也非常具有探讨意义。其中提到要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要积极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让科研人员从科研成果中获得经济收益,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此外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科研人员的信心和安全感[30]。
6.优化政策工具比重结构,提高其他政策工具类型的使用频率
编码结果表明,强制型政策工具(如命令、规范)是各国最为常用的政策工具类型,存在政策使用偏好过溢的情况。但这类工具在发挥实际政策效用方面存在局限性,其灵活性低、弹性不足、适用范围不广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建议各国优化政策工具比重结构,提高激励型(如罚款、政府资助、相应优惠等)、自愿型(鼓励引导、宣传教育、举报)、信息传递型(如政务公开、发布规范)等政策工具类型的比重,刚柔并济,以提高完善科研诚信治理进程的政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