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霓,刘建昌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通过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者善于运用法律制度及法治思维开展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在治理过程中要以法治为手段,以规范使用公权力为核心,以构建多元治理主体为主要内容,以宣传法治精神和弘扬法治文化为宗旨,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等多方主体的参与下用法治的思维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使基层的工作都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基层是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石,担负着保证国家法律政策顺利执行、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重任。推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落地的责任主体在基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也在基层,基层是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社会治理要实现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1]。相比于城市,农村地大人多,各方面基础、条件比城市差。如果说城市中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还存在各种难题的话,那么,像广西这样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省区的农村地区,基层治理面临的难题更多、更突出。
毫无疑问,实现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能更有力地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广西积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方面有了不少进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伴随着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和实施,广西地方性法规也不断修改和完善,社区居委会的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的建设、村委会的换届选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文件相继出台,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体系不断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健全,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2]。基层审判、检察、公安、司法及其派出机构不断健全,司法服务也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2021年出台的《广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又明确了广西要新建或改扩建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1.7万多个[3],全面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保障能力。随着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颁布实施,广西基层民主法治化建设基本建立,相关法律体系也逐渐完善。
2019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广西制定了基层党建“提质聚力”行动“1+5”系列文件,即《聚焦服务壮美广西建设推进基层党建“提质聚力”的意见》《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三年行动方案》等5个配套文件。推动基层党建和服务群众有机结合,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发挥党组织核心凝聚力,引导各方力量参与社会共治,如南宁市推出“织密红色经纬、建强壮乡首府”,柳州市推出“党旗耀龙城·城市党建四联四创”,桂林市推出“五联五融”,玉林市推出“六化一创”等模式,增强了基层党建的实效。
“农情乡解”工作机制是2008年广西百色田林县立足实际,确保民情畅通、保证中央和地方各项政策得以顺利实施,而探索出的社会基层治理法治化新路径。田林县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工作过程中,结合当地农村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开展“农情乡解”工作实践,构建因地制宜、多元合力、为民解忧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为民族地区探索构建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4]。这一制度建立了层级式的五级服务平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变信访工作思路,干部主动下访到群众中去,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服务”。政府尽量将信访问题在乡、村一级解决,做到责任下移。构建五级信访维稳服务网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层层相扣的防范联解机制。这一工作机制转变了农村基层政府职能,着力解决信访难题,使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基层得以及时解决,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田林县的“农情乡解”工作模式得到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领导的肯定,并推广运用于全区基层法治工作。
新时代加强社区治理的新情况,对基层治理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广西农村在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便遇到了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中央层面制定的法律或者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通常具有宏观性质,在地方实际的运用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阻碍和困扰。切合基层实际的法律法规的缺乏,容易导致基层治理工作的开展甚至只能依据领导讲话,法律规范不足直接导致工作难以深入群众[5]。因此,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切合基层实际的地方立法就显得必要而迫切。而广西当下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地方性法规还是相当欠缺,亟待完善。主要反映在以下三点:
1.关于涉农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缺乏
土地是基层农民赖以生存的资产,涉地纠纷是农村基层纠纷矛盾的突出点,但针对广西农村基层涉地问题的法律法规或者指导性文件却非常有限,截至目前能找到的只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涉农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均没有,导致广西由于产业园建设、道路开发等产生的土地征收无法可依,很难保障土地被征群众的切身权益,并容易导致因群众不满征收而引发的干群矛盾。
2.关于信访方面的立法条例规定不够完善
农村是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地区,通过查阅,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结合实际不断修改修正,然而广西在自治区层面虽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但已经制订多年,很多地方已经不适应现实,有必要及时修订完善[6]。另外,舆情事件已经在基层农村频繁出现,但目前还没有出台任何针对涉农舆情事件的法规性文件,这让基层干部面对舆情时有些手足无措,亟待农村基层治理舆情的相关法律法规早日出台。
3.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缺乏
民间组织管理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重大,如果放松管理,邪教、传销、六合彩等不法活动就极易有滋生的温床。但是,目前对于民间组织的管理,只有国务院在2016年2月6日发布的经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未上升为法律。另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现有20多个省市对于民间团体组织的管理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于如何规范团体组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相比之下,广西民间组织的规范制度相对缺乏,尚未出台针对民间团体组织管理工作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因此,结合自治区特点和实际的地方立法亟待制定,自治区层面对此应有紧迫感。
1.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
权力无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7]74法治监督体系不健全,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就容易滋生“微腐败”。如广西北海市文艺交流中心艺术总监宋亚平主动上缴违纪款20万元演出补贴;广西崇左市大新县宝圩乡全茗镇顿周村弄怀屯的农民许海兰被违规“要”走了4000元惠农补贴款;广西崇左市大新县恩城农村民李干在危房改造中被包村工作组违规索取500元“好处费”等等,便是明证[8]。
2.制度程序落实不力
在基层,还存在一些权力寻租的情况。如谢德强在2009年至2015年担任中共西林县委书记、中共德保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标、项目推进、工程拨款以及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调动等方面进行关照、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5次,共计受贿1430万元人民币及黄金400克[9]。如果法治监督体系完善,贪污腐败的党员干部的权力会受到制约和监督,在产生腐败行为前能被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违法乱纪的情况将不会出现,继而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因此,完善法治监督体系意义重大。
1.少数干部法纪、服务意识不强
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基层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忽视群众诉求、无视群众急盼、不能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存在推诿扯皮甚至失职、渎职的情况,还存在部分党员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比如,少数基层机关的决策者在对重大事务做决定时,往往“一言堂”现象严重,爱使用“土政策”,注重“搞定”忽视“法定”,有损政府公信力和良好形象。作为服务型政府,理应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但部分基层干部却存在对自身要求不严,公仆意识淡薄的问题,缺乏责任心和担当精神。
2.规章制度落实不力
由于监管缺位,加上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敬畏意识不强,做不到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使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例如有些乡镇站所工作人员把正常上班当下乡,或者擅自离岗办私事,导致群众办事找不到人,只能通过预留电话联系,出现“事难办”的情况。制定工作规章制度是为了起到警示与约束作用,使基层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而基层干部没有坚守岗位,脱岗、离岗且不向组织汇报的行为,是不守规矩的表现,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3.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不强
广西农村基层矛盾纠纷频发,宅基地、耕地、林地、损害赔偿等多方面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常引发矛盾纠纷,若不能及时妥当处理,将会成为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在广西农村尤其突出的便是“三大纠纷”,即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三大纠纷”调处难度大、实际调处周期长,调处结果群众满意度不高。因此,广西农村基层纠纷解决能力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虽然目前农村基层调解员队伍相较于过去已经有了很大进步,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人员数量有所增加,通过多次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提升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业务水平,但农村基层调解员队伍存在的问题仍有待完善:偏远地区的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级调解员多由村“两委”干部兼任,专职化程度低;村“两委”干部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偏大,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难以用规范的程序及适当的法律方式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且村“两委”工作繁忙,在矛盾纠纷处理上,整体的人力、时间都比较有限。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更习惯于依赖风俗习惯解决矛盾纠纷,而不是使用法律手段来化解。而矛盾纠纷若长期无法化解,必将降低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且村民法治意识淡薄,当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时,往往寄希望于通过上访来获得他们想要的结果,而不是走正规的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因此,提升农村基层组织纠纷解决能力,及时化解基层的各种矛盾,对于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构建和谐美丽农村、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基层法治人才总量不足
当前,基层工作事情多、任务重、压力大。“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现象长期存在。由于编制、年龄、学历、职称等的限制,一些有能力、有经验的人不能参加公开招考,加上农村环境不如城市优越,工资低于发达城市等原因,基层特别是农村对高校人才的吸引力不高,高素质、高能力、高学历人才不愿意到基层工作,使得基层人才引进达不到理想的目标,人才总量不足。
2.基层法治化专业人才紧缺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需要基层治理提供更加多样化、优质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社会服务。但基层的村级无法留住优秀人才为群众服务,优秀人才的大量缺失使基层治理法治化进度缓慢,老一辈基层工作人员的旧思想禁锢了基层的发展,缺乏服务意识和理念,导致基层社会治理严重虚化,无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给基层治理形成了种种阻力和困难。此外,不同少数民族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刚到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对不同民族的习俗还不了解、不熟悉,加上法治素养、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欠缺,缺乏相关工作经验与威望,想要在尊重当地习俗的前提下,熟练运用道德与法律个性化地化解不同的矛盾纠纷、实现和谐农村有些力不从心。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要群体是农民。近些年来,随着广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西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导致农村地区中老年群体规模较大,而农村中老年群体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广西农村居民普遍缺少法律基本知识与常识
广西农村居民对于“法律与自己的关系”的认识不足,不少居民认为“法律与干部有关,与自己只有一点关系”;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是政府用来管老百姓的”的看法占有很大比例,而对于“政府与居民的双向保护、约束与监督”的关系,只有极少的居民能够有清晰的认识;广西大多数农村居民对法律的了解,仅是“不能犯法”,而对法律保护、规约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功能了解很少,甚至有很多居民认为“权比法大”。
2.广西农村居民普遍缺乏对村民自治法治制度的全面了解
绝大多数农村居民认为“村民自治是政府管理村民或村干部管理村民的方式”,而且他们普遍认为“村干部代表了政府”。村民虽然表面上比较认可村干部选举的方式,但在村干部选举过程中能够真实、全面行使选举与被选举权利的比例较小,而且存在一定的走关系、拉票现象。大多数村民不太了解为何村委工作报告审议和评议,也不太了解村务公开制度。
3.广西农村部分居民在日常纠纷中,不善于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普遍缺乏法律意识
当发生纠纷时,家族成员调解、村干部调解的比例较大,甚至有部分选择“私了”,而真正意识到可以通过公安、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的村民较少。多数村民在遇到纠纷后,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的意识淡薄,而且村民寻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也较为传统,比如习惯于“找熟人”“找亲朋”等,或“直接找侵权部门说理”“到上级部门上访”。
当前,广西农村基层存在法治宣传不到位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1.对法治宣传工作的重视不够,宣传效果不理想
少数领导干部对法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流于形式,只重视考核结果,不重视宣传效果,加上各部门大多各自宣传,没有做到密切配合,未能形成合力,致使宣传效果不佳,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仍然不深入、不系统,甚至对于部分法律法规依旧难以理解。
2.法治宣传范围不够广,未能实现常态化宣传
政府开展进农村法治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进社区宣传次数不多,对灵活就业人员、村民宣传得也比较少,很难给这些人普及法律相关知识。由于农村大多地广人稀,居住分散,而且空闲时间不一致,法治宣传工作有一定困难,对偏远山区居民的法治教育普及较少。
3.法治宣传创新力度不强,宣传方式没有与时俱进,形式比较单一
目前,法治宣传活动多以发放印有宣传标语的扇子、笔筒、抽纸等生活用品及宣传册,或者通过宣传栏、张贴标语、拉横幅等形式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这样的宣传方式不生动,也不形象,难以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并理解透彻,实效不理想。
4.法治宣传内容针对性、实用性不强
有些法治宣传内容比较晦涩难懂,枯燥乏味,没有贴近群众生活实际,没有对人们关心的焦点和热点事件以及不同群体的“难点”“痛点”“堵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没有采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开展宣传,导致法治宣传既不生动,实用性也不强,不能引导人们很好地将法律运用到生活当中来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合理运用已颁布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稳定的,也应是与时俱进的。法律应紧跟时代步伐,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问题不断更新,以满足当前社会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立法规划,制定必要的新法[10];要“问政于民”。广泛听取、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厘清村党支部与乡政府的职责,提高法律法规的实用性,使执法、司法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达到真正普惠大众的效果。
2.结合地方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
对于国家尚未出台法律予以规范、而地方实际和法治现状又亟须的解决的问题,地方的立法机关应主动作为,结合地方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这需要恪守以下两点准则:一是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征收、信访等工作中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和基本诉求;二是要从各地的基层实际出发,让立法规范更贴近群众、更趋合理化。比如有关民政的相关条例要充分照顾到民俗。要尊重各地,尤其是少数民族特有的风俗习惯。如果涉及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则由国家统一出台法律进行规定。如果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此事项进行规定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相关制度
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相关制度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础,有利于保障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村矛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地方性法律和规章中,关于农村的基本制度规定还有修正完善的空间,如可以对村务公开制度和村“两委”选举办法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村级选举制度,规范乡规民约等自治制度,畅通村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渠道。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完善以党内监督为核心的监督制度与机制。
1.充分发挥各类监督的积极作用
强化党内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使各监督主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监督。农村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经常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党员民主监督的作用等方式,将党内监督落到实处。此外,需将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通过“两微一端”、抖音等新媒体平台推动政务公开,并通过这些新媒体开展民意调查,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对农村基层干部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进行曝光。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极问题时,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报道,将民众往积极的方向引导,增强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心,提高农村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2.加大对基层微小权力监督和微腐败惩治的力度
要规范农村小微权力运行,明确每项权力行使的法规依据、运行范围、执行主体、程序步骤。建立健全微小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部门监督、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织密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廉政防护网”,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推进农村巡察工作,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腐败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11]。可见,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意义重大,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1.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
需要加大对执法、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执法司法水平。同时,严格选拔标准,并严格按照选拔制度选拔法治人才,以纯洁基层法治队伍,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进入,对于法治人才队伍中违背法治精神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定期开展对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培训,做到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使法律学习常态化,提升他们的法治素养、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就能贯穿执法、司法过程的始终,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执法队伍与高等院校协同培育人才的机制,提高人才质量。
2.做好法治人才的“引”和“留”工作
想要引进法治人才,可以尝试编制向乡镇倾斜,同时提高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力度;创新引进机制,任人唯贤,放宽对法治人才引进的条件限制,不唯学历、职称、学术成果是论,广纳有能力的人才,使真正有才能的人的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要想法治人才留得住,就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给予他们进修和访学的机会,同时定期邀请专家赴基层进行讲学、培训,提高基层法治人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创新法治人才考核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他们进行考核,对有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给予考核加分,必要时给予适当的物质与精神奖励。政府及相关部门还要做好服务工作、“后勤保障”工作,为人才提供基本的保障,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纠纷解决能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加大对村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力度,邀请专业人员针对农村本地矛盾纠纷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以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有条件的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吸纳高学历的专业人员,提高农村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程度。同时,保障人民调解员的待遇,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奖励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障,以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2.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形成调处工作合力,明确各主管部门的主办责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是“三大纠纷”的主办单位,应承担调处“三大纠纷”的主办责任,同时强化各级政府调处机构的职能,以有效化解农村土地、山林、水利矛盾纠纷。
持续加强法治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自治观念。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可视为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共同协作、配合下的新型治理形态[7]31。广西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创新法治宣传教育举措,将少数民族传统习俗融合进法律知识中进行宣传,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容易接受法律、掌握法律[12],打消他们的对农村基层法治化的心理顾虑。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首先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让各机关充分认识自身的普法责任,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活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其次,要创新法治宣传的形式和内容,使法治宣传的形式和内容更贴近农村社会生活、更容易让农村群众接受。比如通过“互联网+普法”的方式,充分利用农村群众零散的时间实现随时随地学习。在村头宣传栏大力推广类似“法律小知识每日一学”等专栏,增强农村群众对法治相关知识的理解和积累。探索更多贴近农村实际、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方式。宣传过程中注意把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转换成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同时配上典型案例,加深群众记忆,让农村群众能够真正读懂法律,不断提高法治宣传的有效性、针对性、持续性,满足农村群众的法治需求。
1.强化党建,引领社区治理长效机制
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牵引线,以党建促善治。推行“12345”社区党建工作法(见表1),建立社区联合大党委,实施与辖区单位党员队伍联管、公益事业联办、文化活动联谊、社会治理联抓、社区发展联议、志愿服务联动的“六联共建”党建模式。建立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党总支,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组织建立实体党支部,其他社会组织以行业、地域为纽带合建功能性党支部,实现党组织应建尽建、党建工作联络员全覆盖。
表1 “12345”社区党建工作法
2.从基层党组织层面加强党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党组织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依法领导地位。在多元治理主体模式下,参与农村基层社会法治化治理的主体一般包括党组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团体和个人。正是由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才应该明确一个突出的治理主体,从而形成一个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的法治化治理组织。二是结合农村实际,创新党组织在农村法治化治理中的领导机制,加强服务型政党建设,强调“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突出“法治权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3.加强村民自治,发挥法定功能
在农村社会法治化治理中,要强化村民自治,理清村委会承担的自治性事务和政府性事务。明确村委会在日常的农村基层社会法治化治理中所承担的义务性政府事务,包括来自国家或社会的到村款物管理,为乡镇政府代征、代缴的各种税费,村庄土地征收后出现的相关管理及补偿处理,政府在村庄开展的户籍、征兵、养老等工作,以及政府需要在村庄开展的各种工作。此外还需理清村委会的自治职责性事务,如村庄公共事务办理、治安维护以及村庄纠纷调解,对村庄财产、环境等资源的保护,对村庄经济与生产活动的组织及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
总而言之,农村基层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观念意识、法治体系、领导力量、基本实现形式、执行主体、服务体系等各方面的建设与完善,要强调党组织在农村社会法治化治理中的领导作用,突出村民自治,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进而为农村社会法治化治理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