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晴 臧 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及要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并明确指出:“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1]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到腐败对国家和人民带来的伤害,怀着深沉厚重的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到实处,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形成了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想散见于十八大以来的重要论述之中,形成了结构严谨、观念新颖、实践创新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了古今中外政治集团因腐败问题垮台的例子,提出要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问题。[2]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腐败问题已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关键环节。
政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产党人不同于其他工人政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3]推崇廉洁的党风和坚决杜绝党内腐败问题也是列宁的主要党建思想之一。列宁清醒地认识到官僚主义对于机构的腐蚀,“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4]列宁告诫全党成员必须重视反腐败斗争的尖锐与艰巨,“同官僚主义作斗争”与“同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作斗争”同样复杂。[5]
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人始终高举马克思主义理论旗帜,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这就决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然会继续深入开展,力戒官僚主义与贪污腐败之风。
党执政初期,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之外,始终将反腐败斗争放在重要位置,要求党员干部艰苦朴素、做好人民的公仆。1944年12月,毛泽东指出,“旧社会传染来的官僚主义作风,依然存在。”[6]1956年9月,毛泽东又指出,党内“仍然存在着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和作风,这就是:思想上的主观主义、工作上的官僚主义和组织上的宗派主义”。[7]这一时期,党内的反腐败斗争主要采取政治运动的方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指出,克服特权现象的前提是解决思想和制度问题,完善的制度能够限制领导干部的随心所欲。[8]而后,江泽民提出,腐败现象本质上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9]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削弱党的威信,危害党群关系,我们必须认识到问题的紧迫性,解决突出问题。党的十六大以后,胡锦涛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习近平任总书记以来,秉承着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思想传统,正确把握腐败问题的特征,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思想体系,推动反腐倡廉达到新的高度,在党的建设历程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廉政文化是中国古代政治体系中深远发展、不曾断绝的观念,崇廉尚俭是中国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的主要思想。习近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思想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对腐败的厌恶倾向,转化了传统文化中“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
“廉”字,原意为厅堂之侧边,有宽广之意,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做释:“廉,仄也。堂之侧边曰廉,故从广。”而后“廉”字被引申为品行方正、有棱角、有气节之意。《周礼·天官·冢宰》就记载有防治群吏之弊与考核官员的六条标准:“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这其中便突出一个“廉”字,体现了廉洁、为公作为官吏的基本要求。《孟子》中也有“取伤廉章指。廉,人之高行也”之句,意指不为私利、高洁端正的品性。与此同时,中国古代官场在惩贪肃贿、监察百官、巡视制度、回避制度等方面也践行了廉政的价值理念。
习近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思想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清正廉洁”思想的同时,也使得廉政文化得到了与时俱进的发展。2015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出台,强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通过弘扬中华儒家文化中的“修身”“齐家”传统美德来深化廉洁思想。
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将反腐倡廉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强调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自我革命精神抓好反腐败斗争,遏制腐败势头。
习近平深刻思考执政党的命运,多次警示全党,要时刻保有危机意识,绝不可腐败堕落、脱离群众。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聚焦领导干部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严格约束中央领导层的行为,强调以“反腐无禁区”“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唤醒全党全员的担当意识,使人民群众对中国反腐败斗争充满了信心。习近平强调,不良之风的蔓延会“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10]我们党领导一切,范围之广、责任之重,必须“从严”才能管好党,才能凝聚民心、筑牢执政根基。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思想的重要论述内容十分丰富,包括确立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人民群众主力军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作风建设、制度顶层设计、思想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党委、纪委、政府、人民群众等多元主体,那么首先面临的便是“谁来治理”“如何治理”“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的问题。厘清多元主体在反腐败斗争各环节中的责任,有利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也有利于实现党的责任与担当精神在新时代的表达。
第一,坚持党委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11]坚持党的领导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和“主心骨”。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了党委主体责任,具体包括党委书记负第一责任、党委组织负集体责任、班子分管领导“一岗双责”。[1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13]各级党委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做好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起到牵头作用,抓住主要矛盾,敢于担当、真抓真严。
第二,明确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有监督和执纪双重权力,必须在反腐败工作中做好监督工作,行使监督义务。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纪委“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14]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反腐败工作取得切实进展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协助党委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健全责任落实清单与追责制度;另一方面,要查处与落实惩治腐败行为,按照党章规定切实履行执纪监督职责。
第三,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力量来源,管党治党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习近平强调,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任何人不存在“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15]“无论党内监督还是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和改进的空间都还很大,有大量工作要做。”[16]人民群众是腐败问题的切身感受者和最大受害者,拒腐反腐要以人民群众作为主力军,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密织人民群众反腐大网,让“老虎”“苍蝇”无处遁形。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新的反腐要求与目标。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习近平重申用“制度的笼子”关紧权力,推进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同样强调要强化对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作为国家监督体系完善工作的重要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在“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方面下足功夫。
首先,坚持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敢腐”是反腐败工作的初级目标,是“标”。要坚持有腐必反,坚持大案、小案一起查,严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渎职腐败等现象以及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对腐败问题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对腐败行为形成震慑,达到“不敢腐”的效果。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要推进权力配置、权力行使、权力运行、权力监督方面的制度创新,避免“牛栏关猫”现象的发生。要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职权;完善法治机制,压缩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对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监督,在人事任免、重大问题决定等方面实行集体决定,建立健全失误纠错制度和终身追责制度。
再次,提高思想定力,构建“不想腐”的自律机制。“不想腐”是反腐败斗争的终极目标,是“本”。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修养,筑牢思想之堤,才能真正将腐败挡在堤外。要毫不松懈地强化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坚信马克思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严以修身,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党纪法规。
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再到不想腐的过程,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过程,是个人意愿与组织意图的统一,是“治标”与“治本”的统一,构建了反腐败工作的长效机制。这一机制深刻揭示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基本规律,提供了遏制与防范腐败的长远方向。
面对党内的腐败之风,一方面,采取进攻策略,要主动筛查,改进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扫除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另一方面,采取防守策略,通过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改革,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一,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四风”问题严重脱离群众路线,是腐败滋生的土壤。要更加严格地正风肃纪,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不同程度的作风问题要有区分地加以惩治,“常抓不懈才能防止卷土重来”。[17]要深刻认识到作风建设具有“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并实现“常态化长效化”整治。[18]对于一般性的作风问题,要分析利害、批评教育;对于人民群众不满意、改进效果不好的作风问题,要对组织加以调整;对于顶风违纪行为,要严厉处罚;对于任由作风问题蔓延成严重腐败现象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领导干部对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19]要深化监督管理机制、权力制衡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废止落后的、不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构建有效的、完善的法规制度,形成系统完备的廉政建设法规体系。
儒法并施,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常用方式,这对于新时代反腐败斗争也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通过思想建党和纪律治党相统一,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结合,才能在发挥思想教育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使得各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规党纪,真正杜绝腐败问题。
第一,发挥思想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坚定理想信念。习近平曾强调要切实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水平,“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统一起来”,[20]反腐倡廉“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21]要“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坚决斗争”。[22]党员干部只有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将共产主义信念作为毕生追求,才能主动将腐败之风拒之门外。
第二,加强纪律建设,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反腐败斗争形势越严峻,就越要强调党的纪律建设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23]每一名党员要自觉用党章党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对党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还要推动纪律检查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不同的阶段,面临不同的任务,但都要共同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当今世界上拥有党员人数最多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更应重视廉政工作。
习近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思想具有较强的继承性与创新性。一方面,这一思想根植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中国共产党廉政思想,并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以解决当下面临的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另一方面,这一思想符合当前中国的国情、党情、社情的要求,把握住了当下党的廉政建设是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支撑点,创新性地采取标本兼治、攻防兼备、德法兼行的原则,保证各个行为主体能够切实履行其职责。
事实胜于雄辩。实践证明,在这一思想的推动下,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深得民心,这一思想也将继续发挥指导性作用。习近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反腐败斗争思想的理论库。
反腐败斗争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逐渐趋于制度化。习近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思想为中国的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探寻治本之策的可能。只有标本兼治,才能将廉政建设引向深入,实现党员干部“不想腐”的思想提升;只有攻防兼备,才能将作风建设中对于“四风”问题的解决措施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减少腐败存量;只有德法兼行,才能在发挥道德感召力的同时,发挥纪律的约束力,从而在根本上、源头上防治腐败。“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24]习近平指明了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方向,要加强国家的立法工作,完善党内法规,深化制度与体制机制领域的改革,确保党员干部按照程序与权限规定行使权力,真正为我国当下的制度化反腐实践提供了方向引领,切实推进了我国反腐倡廉行动发展的良好态势。习近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思想成果斐然,这一思想仍将长期作为反腐的理论武器,继续在指导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发挥效用。
腐败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习近平曾在多个重要会议上倡导反腐国际合作,并提及反腐败国际合作与追逃追赃合作问题,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25]一方面,中国遵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为世界范围内打击腐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在中国的推动下,《2015-2016年G20反腐败行动计划》和《北京反腐败宣言》签署,在地区范围内开展追逃追赃合作成为我国廉政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我国反腐的决心。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成果显著。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决心、标本兼治的实践理念、统筹兼顾的主体意识等价值理念与反腐经验,都值得世界其他国家吸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