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霖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北京 100043)
地铁车站的变电所、通信机房、通号机房、民用通信机房、公安通信机房、综合监控机房、安全门设备室均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设有防火门,作为房间出入口,此门作为疏散门,当发生火灾时,屋内人员从此门进行疏散。在《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的第6.0.2条规定: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条文中要求,防护区内的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在地铁的消防年检中,消检单位根据此条内容提出气灭防护区门内上方需安装安全出口指示灯,并对没有安装安全出口指示灯的防护区作为问题记录。针对这条问题,查阅地铁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认为这条规定在地铁气体灭火系统防护中执行不合理,并做了以下分析。
在地铁车站的重要设备机房中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这些机房的设备保证地铁的安全运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供电系统为地铁车站的设备提供了可靠的电源,并提供消防电源,保证火灾时消防设备有效的动作。信号系统为列车行驶提供信号,保证列车准时安全的运行。安全门系统改善乘客乘车环境,并与列车联动,影响着列车准时运行。
上述系统设备控制机柜,如果发生火灾,是电气火灾,无法用水灭火,用气体灭火效率高、速度快,减少设备故障对地铁运营的影响,地铁气体灭火防火区主要分布在地铁车站附属用房区域,地铁非运营区域,变电所、安全门设备室主要设置在站台层、信号设备、综合监控机房等房间主要设置在站厅层。
气灭保护区设计有感烟、感温探测器,保护区门外设有气体灭火控制盘,气体灭火控制盘与综控室FAS主机进行通讯,将保护区报警信息传至综控室,并通过车站FAS主机进行气灭保护区联动,喷放气体灭火。综控室是地铁车站中的消防控制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10.3.5条的规定:公共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安全出口在建规中定义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如果将防护区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疏散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显然防护区的门不属于安全出口,建规中第5.5.9条也规定了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地铁地下车站属于一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但气灭防护区的划分不属于防火分区,地铁车站防火分区划分如图1所示。图中,防火分区1为公共区,防火分区7作为附属用房的防火分区,其中包括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民用通信机房、综合监控机房等气体灭火防护区,气灭防护区所于防火分区7中的一部分,防护区的门显然不能作为安全出口。规定中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但地铁的气灭防护区里安装有保证地铁正常运行的重要供电、通信设备,属于重要的设备机房,并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没有人员经常停留,所以防护区疏散门上方不必安装安全出口指示灯。
图1 火器营车站防火分区图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中第3.2.2条规定,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房间疏散门应设置安全疏散灯;地铁车站的设备机房气灭防护区面积只有供电的低压柜设备室面积超过了200m²,供电设备通过ISCS系统进行远程监控,实现无人值守方式,在设备维修计表和故障处理期间机房才有人停留,不属于有人经常停留的场所,所以防护区疏散门上方不必安装安全出口指示灯。
《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中第28.6.6条规定了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示灯。地铁车站的设计规范中只要求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并未要求附属用房区域的房间疏散门设置疏散指示灯的要求。
《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的第6.0.1条规定: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这条规定要保证防护区里无人员因气体喷洒导致受伤或窒息死亡。地铁车站气灭系统设置的是有30s延时喷放气体的启动方式。气灭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防护区里感烟和感温探测器均报警30s后才启动喷放气体。在系统设计中,感烟探测器报警,防护区里警铃动作,可以提示屋内人员尽快撤离房间,在感温探测器报警气体喷放前有充足时间撤离。屋内的声光报警器按要求安装在疏散门的上方,在30s延时过程中,声光报警器动作也可提示人员向疏散门方向撤离。
火灾时影响人员疏散的主要因素有现场的照明情况、烟气浓度、地面环境、人员行动能力。
(1)气灭防护区的照明设有消防应急照明,照度15 lx大于规范中最低疏散照明的要求。在火灾时,气灭防护区内不会出现屋内全黑,影响人员疏散的情况。
(2)屋内除了机柜外,不存在遮挡人员疏散的其他设备。
(3)地铁车站属于地下车站,防火等级一级,装修材料不存可燃、易燃材料,不会产生大量烟气。
(4)防护区属于非运营区域,人员均是地铁内部员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疏散能力。设备机房除维护、维修时间外均处于无人值守状态,非人员密集场所。
(5)气体灭火防护区本身设有自动报警装置,在火灾初期烟感报警就会通知综控室人员进行现场火情确认,屋内不会出现大量烟气情况。
从以上五个方面可以看出,地铁气灭防护区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也不是单独的防火分区,均不在规范必须加装疏散标志灯的硬性要求中。
地铁气体灭火防护区,非运营区域,非人员密集场所,所以《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的“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这条规定存在不合理性,可以修改为“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或修改为“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宜设疏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