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标准化动态

2022-02-12 15:03
化工生产与技术 2022年6期
关键词:监测技术指南锅炉

2022年1月以来实施的生态环境标准VI

35)HJ 1240-2021《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SO2、NO、CO的方法检出限均为1 mg/m3,测定下限均为4 mg/m3;NO2的方法检出限为3 mg/m3,测定下限为12 mg/m3;CO2的方法检出限为1 g/m3,测定下限为4 g/m3。

36)HJ 1247-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GB 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按照HJ 947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HJ 820执行;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按照HJ 1205执行。

37)HJ 1248-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38)HJ 1249-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储油库、加油站》。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可参照该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可参照该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39)HJ 1250-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1205执行;废铅酸液处置的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1208执行;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其他该标准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HJ 819执行。排污单位自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40)HJ 1251-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金属铸造工业》。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41)HJ 1252-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畜禽养殖行业》。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适用于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不适用于全部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养殖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42)HJ 1253-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子工业》。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43)HJ 1254-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砖瓦工业》。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自行监测。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44)HJ 1255-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陶瓷工业》。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适用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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