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晓章
姜玉和,1957 年3 月28 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县,1998 年转业到甘肃省纪委信访室工作,曾任副处级纪检监察员,2014 年12 月起,任甘肃省纪委信访室副主任、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姜玉和在部队工作的20 多年里,多次受到国务院、武警总部和武警甘肃总队的通报表彰。从部队转业到省纪委信访室工作的8 年时间里,姜玉和把军人的优秀作风带到信访工作当中,同其他同志处理信访信函、接待来访群众,在他接手处理的信访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有关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由于处理得好,有效地促进了民族团结,被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称为“党的好干部”“群众的贴心人”。
根据工作需要,姜玉和经常深入基层,走访群众,了解情况,尤其是对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案件,一查到底,伸张正义,使违法违纪者得到应有的制裁。在调查临夏州某县交通局局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时,姜玉和顶着巨大的阻力、恐吓和威胁,连续工作60 天,最终将案件调查清楚,追回经济损失9.8 万元。
2000 年,甘南州某县农机站站长赵某被诬陷错判六年。三年后经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核,以赵某无贪污受贿事实撤销原判,但一直未恢复党籍、工作和工资待遇。赵某上诉四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万般无奈之下,赵某一家五口找到甘肃省纪委信访室。在姜玉和等同志的努力下,最终恢复了赵某的党籍和工作,并补发了8.95 万元的工资。
姜玉和的努力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群众先后为姜玉和送来谢匾、锦旗和感谢信30 余件。
令许多干部和群众都感到很意外的是,曾经备受尊重的“好干部”姜玉和于2020 年11 月26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2009 年,庄浪宏达建筑安装公司(简称“宏达公司”)负责人韦某通过老乡结识了姜玉和。2010 年,韦某从中铁二十一局承揽了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修建集通铁路的工程。2011 年,韦某未经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同意,召集无技能的劳务人员参与工程建设,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和劳务报酬,韦某签字确认,但后期韦某认为宏达公司在该项目上有亏损,不断纠集人员上访要求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补偿。
2013 年7 月,韦某请姜玉和帮忙。姜玉和将韦某提交的材料经过修改后以公函的方式发给中铁二十一局,函件批复为:“你们认真妥善处理、抓紧核算结账兑现,维护社会稳定。”
2013 年9 月1 日, 中 铁二十一局二公司集通铁路项目部向甘肃省纪委信访室回函答复信访处理情况,并报送协商笔录、承包合同等相关调查材料。
姜玉和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时任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纪检监察部部长刘某证言证实,2013 年7 月,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收到了甘肃省纪委关于办理韦某信访问题的函件后,他们按照程序对劳务合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了解,经初步核实后认为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不存在欠款不支付的问题,是韦某自己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但韦某一直闹访。为了解决上访闹事问题,维护社会稳定,2014 年,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一共给韦某119万元。刘某认为,甘肃省纪委转办的信访函件和韦某带人上访闹事都是给其补偿119 万元的原因。
从表面看,姜玉和是利用职权为韦某办事,实际上他走的是非正常途径,私下操作。
2012 年1 月至2015 年12 月,甘肃省纪委监委未查询到署名为韦某和宏达公司向甘肃省纪委寄送的举报登记和信访件,亦无署名为韦某和宏达公司的信访件转办记录;2013 年的存档资料中,未查到甘肃省纪委信访室向中铁二十一局发函或者转办署名为韦某和宏达公司向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集通复线项目部索要拖欠工程款的举报材料存档记录,亦无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向甘肃省纪委信访室报送的相关材料。
甘肃省纪委信访室原主任杨某也证实:他于2010 年至2014年担任甘肃省纪委信访室主任,不认识韦某,亦不了解韦某与姜玉和的交往情况;并未安排任何人向中铁二十一局发函,亦未见该公司回函。
2014 年8 月的一天,韦某约姜玉和吃饭,饭前聊天时,韦某了解到兰州新区的土方项目利润不错,他希望姜玉和帮自己介绍该项目,姜玉和同意。过了一段时间后,因为一直没有土方工程的消息,韦某打电话联系姜玉和,姜玉和说他最近手头有点紧,希望韦某能给他30 万元。因为之前韦某找姜玉和帮过忙,知道他办事的能力,答应了他的要求。
韦某一时凑不够30 万元,就想到了他的老乡卢某。韦某对卢某说,兰州新区的土建项目需要缴纳30 万元的保证金给甘肃省纪委的姜玉和主任。他当时只有16 万元,让卢某凑点钱。卢某想,如果工程承揽下来自己可以做一些劳务挣钱,如果没有承揽下来,韦某也得将这14 万元还给自己。于是,他支取了刚审批下来的贷款中的12 万元,加上手头的2 万元一共14 万元借给韦某。韦某当时从他的银行卡内取了15 万元,加上他手头的1万元,凑够了30 万元。
2014 年9 月5 日,卢某开车拉着韦某从庄浪县城来到兰州。韦某和姜玉和联系后,将提前准备好的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30万元现金从甘肃省委推拉门外递给了推拉门里的姜玉和,他拿到钱后就回办公大楼了。
姜玉和收到30 万元后,自己从家里拿了5 万元,一共35万元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卡,加上妻子卡上1 万多元的余额,姜玉和将这张卡上的36 万元转到战友刘甲名下的银行卡,让他帮忙办理购房付款事宜。
后来,卢某一直没有得到工程的消息。原来,2014 年1 月至2015 年6 月期间,兰州新区共有5 个场地平整工程,均由兰州新区土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兰州新区的土方项目没办成,姜玉和也没有退还这30 万元。卢某得知实情后,向韦某要钱。韦某就向姜玉和要钱,最后二人翻脸了,韦某撂下狠话:如果姜玉和不退钱就到纪委告他。
2018 年的一天,已经退休的姜玉和打电话约卢某在兰州市的一家茶楼喝茶。见面后姜玉和告诉卢某,他知道韦某在告他,想让卢某在被调查问话时说30 万元自己已经拿走了,帮忙以后会把韦某用他的钱还给他,卢某答应了。然后,卢某在附近的一个复印店内复印了自己的身份证,并在身份证复印件的下面写了一个“收条”,内容是韦某给姜玉和的30 万元卢某拿走了。姜玉和让卢某把收条的落款写到2015年。为了以假乱真,姜玉和还在自己常年未使用的政治学习笔记本上写明退钱情况。
姜玉和认为,自己帮韦某解决了中铁二十一局的工程款等事情,韦某给自己30万元是应该的,所以从没想过要退还30 万元。
此案调查终结后,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姜玉和辩称: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过韦某。2014 年9 月,韦某为了让他协调新区工程的事情,以一箱酒为由给自己送的钱,钱在他办公室放了三四天后,韦某提醒他箱子里有东西,他打开里面是三个黑色塑料袋,一共装了30 万元,自己就把钱放到文件柜里,之后他联系自己的老书记帮韦某协商工程的事,并将钱给了老书记。2014 年12 月27 日,老书记把钱原封不动退回来了。后来事情没办成,他联系不上韦某,2015 年初就让卢某把钱拿走了;自己退休后,2018 年还让卢某补写了收条。自己在成都买房子的购房款中,向他人借了40 万元,其余都是自己的合法收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玉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家属代为退缴受贿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2 年2 月22 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玉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 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家属退缴的赃款30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姜玉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客观行为。上诉人作为甘肃省纪委监委信访室副主任,负责举报中心工作,给韦某追回部分工程欠款系其正常的履职行为,没有超出职权范围;韦某将30万元人民币装入酒箱内,其事先并不知情,事后帮助协调新区工程未果,已如数退还卢某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甘肃省纪委《来信来访转办单》等书证与证人杨某、韦某、卢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姜玉和利用自己担任甘肃省纪委信访室副主任、正处级纪检监察员的职权便利,违反信访案件处理工作流程,违反工作纪律,事前接受请托参与修改信访材料,事中违反信访工作程序私自批转,事后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要好处费。甘肃省纪委监委出具的关于《调取相关材料的情况的复函》证明并未查询到涉案转办单的存档记录,也未查明到中铁二十一局二公司向甘肃省纪委信访室报送的相关材料记录。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姜玉和的行为超出其职权范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准确。故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姜玉和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22 年6 月14 日,兰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