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桂西白山土司的赋役制度考察
——以《白山司志》为中心

2022-02-09 08:55唐晓涛
广西地方志 2022年6期
关键词:白山土司制度

李 鸣,唐晓涛

(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关于明清赋役制度的讨论,前辈学者梁方仲、刘志伟等对于流官区赋役征派有非常详尽而深入的讨论,从制度到具体社会操作层面都有丰富的成果,概括而言,一条鞭法改革后流官区的征派,主要是依赖赋役全书登记的田亩户丁数,直接将钱粮徭役折银,向编民个体征派。[1]P127-128温春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1.传统中国的“版图”是一个与赋役密切相关的人口与土地的集合体,被划分为三类,即编户齐民之地(所有人户均须缴赋应役)、羁縻区(个人或代表向王朝缴赋应役如土司区)、“异域”(所有人无须向王朝缴赋应役);2.改土归流不只是上层土官土目的改变,“原来只对土官、土目负责的原住民开始直接为朝廷输粮应役,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才应该是改土归流的核心内涵。[2]P310;P7-11

学界有关桂西土司地区赋役制度的研究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研究土司内部自成体系的土地与劳役问题。研究成果如罗树杰以清代的壮族地区文书为依据讨论桂西土司改流前的土地流转形式;[3]杜树海、张江华进一步论述了土司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和人身权的关系等,[4-5]此议题在《壮族通史》《壮族土司制度》等著作或张声震、谈琪、粟冠昌等人的论著中也多有讨论;第二类是研究土司如何向国家承当赋役的问题。早期的研究成果如方素梅敏锐地指出:桂西土司“赋役制度具有明显的双重色彩”即分为“以土司为代表的地方与国家的贡赋关系和地方内部农民与土司的贡赋关系”,她将桂西土司的主要税收形式概括为粮税和杂役;[6]韦东超关注则为第二类,认为明代桂西土司地区并未进行田地丈量及编户轮役;[7]李小文在里甲制度与传统村落关系的研究中也涉及到土司承担国家赋役的问题。[8]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研究更深入地讨论了土司内部传统的土地劳役制度如何向流官区的赋役制度转向,最终成为国家赋役体制的组成部分的问题。以温春来的概括形式进行表述,即是国家如何由向土司个人或代表征赋征役到直接对土司区内的土民征赋征役的课税对象的变化问题。这一问题事关土民变为国家臣民即少数民族地区融入国家体制的问题。笔者前期的研究涉及到明代桂西土司承当国家赋役的问题,认为桂西土司的土兵被纳入国家军事力量体系,因此其向国家提供的主要是“兵役”而非粮赋徭役,而明代桂西土司地区独特的传统基层组织“城头/村”组织是中央政府在当地顺利佥派兵役及少量粮赋的社会基础;[9]孙剑伟的研究是在前人基础上的集大成者,既涉及土司内部的赋役传统,又探讨其向内地赋役制度转向而成为国家赋役体制组成部分的问题,已经涉及到土民由向土司土目负责转而成为国家赋役主体的问题。[10]但他偏重于整体的架构,未能清晰呈现这一转折下的具体情态。本文以白山土司为例的研究即是在此学术脉络下的考察。

道光《白山司志》为广西唯一一部土司志,有详细完整的白山土司赋役制度运作资料的记载。蓝武曾从经济面向出发指出白山土司借助朝贡体系强化国家认同,[11]但尚未有系统利用这些资料的论著。本文即以此为中心,分析白山土司的赋役制度实际运作,呈现流官赋役制度如何影响土司自身的赋役传统,国家制度与土司地方传统并存运行的转折中的形态。

一、白山土司的城头社会结构与社会阶层

由文献记载可知,嘉靖初年岑猛之乱不仅殃及田州府,而且扩大到了思恩府城,明政府最后启用王守仁平息叛乱并设定系列善后措施。而追随岑猛叛乱的王受正是得益于这些善后措置,成为嘉靖七年(1528)设立的白山土司的第一任司官。白山土司于民国四年(1915)改流,期间白山土司共延存387年。

虽然属于国家统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但白山土司属于土司区,其向国家纳税不同于流官区。如前所引,笔者前期研究认为明代国家对桂西土司赋役征派的重点在于获取兵役而非粮赋差徭(只象征性地征收少量粮赋),白山土司主要负担的也是兵役,《殿粤要纂》记其额调兵为1700名、戍省目兵287名。[12]另外,白山土司是从思恩土司府中划地而立,其内部的社会结构遵循了思恩府原有的城头结构,所以征兵役及粮赋时是依靠“城头/村”的基层社会组织在其内部进行摊派。

不过,笔者原有的研究仅限于明代,并且将城头与村并列。后来的研究发现,就白山土司而言,城头与村并非并列关系,而是统属关系,并且“城头-村”的社会结构是理解白山土司内部独特的赋役制度的基础。

《白山司志》凡例言:“兹尊《一统志》,分为上下二段,每段各著其道里,并绘图以别之。其村庄墟市,亦按所管城头列之”。[13]P17其中提到的“上下两段”即其时白山司内“司境分二段。附司治为下段,领六城头。丹良为上段,领十城头。”[13]P32清代白山司内城头和村在某种程度上与桂西的其他地区的城头和村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以白山司内的上品城头为例,《白山司志》卷七载:

上品城头:那卷村,粮田四十四亩半,实征银二两九钱。那银村,粮田四十一亩半,实征银二两九钱。贯村,粮田四十四亩半,实征银二两九钱。伏渌村,粮田七十八亩半,实征银四两零四分。共征银十二两五钱。[13]P67

从上述田税征收的情况看来,征收单位具体到城头下的村。显然,至少在清代的白山司内,就田税征收这一方面看,城头与村并非对等关系,而是统属关系,即城头-村组织。就清代而言,白山土司的城头-村结构作为田税征收的基本单位。理解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解析土民向官族缴纳田赋和差役征派的关键。围绕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社会关系就形成了土司制度下的社会阶层。在对桂西土司社会阶层的研究中,张江华认为壮族土司可分官、目、民三类社会阶层。[5]但形塑此类阶层的社会根源之一正是白山司地域的城头-村结构,长期依赖这一结构的赋役制度无疑反向强化着这三类人群阶层的界限。

从《隆山县志》中所说的“承巡检之命而管理其城头政务,设管目一人”,[14]40“管目”正处于巡检与民之间。南宁市博物馆保存的道光七年(1827)白山司下利城头的征役牌照也能够说明在城头结构之下的管理阶层,其言:

世袭白山司军功、州左堂□、署旧城司、加五级议叙记录五次王,委用事。照得下利城头塘流村乡长现在缺役需充补,查得黄英,人尚诚实,办事勤慎,堪以总用,名色委用。此牌给该役,即便遵照料理该对一切事件。征收钱粮公项,督催夫役,务宜矢勤矢慎,仰副本司委用之至意也。凛之!遵之!顷牌。右牌给塘流村乡长黄英,准此。

乡长的职责是“征收钱粮”“督催夫役”,实际上就是官族征收田赋和摊派力役的负责人。正如孙剑伟的研究所言,乡长(有些称为“郎头”)属于职役阶层,上引道光七年征役牌照也明确称乡长为“役”,故名征役牌。不过,部分乡长或郎头有可能具有土目(小头目)的地位。桂西土司地区普遍拥有这一类的职役,如安平土司的“郎首”、万承土州的“乡老”等职役人员,[10]P109-114如此一来,在白山土司赋役征收制度下显示出了稍别于张江华的结构,表现为司官(土巡检)-城头-乡长-土民的社会结构。而作为职役身份的“乡长”无疑主要应对的是国家赋役的征派问题,因此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土官土目赋役权的削弱。

二、田赋征收

白山土司的“城头-村”社会结构影响了当地田赋的征收形式。《白山司志》卷七载清代时的赋役情况是:“丁口滋生,不必加赋;土田总粮,以垦升科。赋出于田而征无额外,丁归于粮而户无逃亡,良法美意,逈出两税一条之外。”[13]P65此中所言白山土司赋役的征收制度,实际上源于明代中期的赋役改革,特别是一条鞭法的实施。史载,两广全面实施“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改革是在万历初年,其中的要点是,各项赋税徭役统一折银征收,以折银的方式取代了“四差”中应役者亲身应役的制度;其次,摊户役于丁、粮。[15]193-198由《白山司志》载录的资料看,清代白山土司一方面已然深受一条鞭法赋役制度改革的影响,另一方面却又保留着土司原有的赋役传统。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白山司司官有完成国家粮赋之责但却无需如流官般进行考成,所谓“考成不照流官之例而有奖赏之条”。[13]P65此条充分说明土官与流官之别,官府依赋税完欠情况对流官考成决定其升降,而土官世袭主要依其出身,粮赋完欠与否不与任黜挂勾。

其次,一条鞭法赋役制度改革的前提是要清丈土地、整理田赋,使得赋役负担均平合理,[15]199-200在丈量土地后,方可进行各项税收,也可对土地分派劳役。从《白山司志》记载可见,白山司也进行了土地的清丈。白山司内田的种类及面积如下:官田292222亩7坵、官族田86半、目役田185、目田77、书办田4、头役田2、散役田6、管班田6、皂隶田6、班役田84、保甲鼓炮田44半672亩、保长田8、小甲田8、乡长田48572亩、马牌田5半、鼓手田2、粮田6523亩、造田或垦田1409亩。根据田地的肥沃程度又分为上、中、下田三类。规定以上田六亩为一,中田五亩为一,下田四亩为一;一百地为一亩;一厘为一亩;一处为一亩为丈量标准。[13]66

可以看到白山司的土地丈量有两种不同的计量单位,反映出两种不同体制的田赋:一是粮田和造田的计算单位是亩,这是属于向国家缴纳田赋的部分;二是从官田到鼓手田共16项的计量单位是“”,这是明清桂西土司地区特有的可反映土司与土民土兵关系的单位,正如孙剑伟的分析表明,前16项是力役方式实现的赋税缴纳。这同样是王朝制度与土司传统并行的“双轨”运行的体现。

其三,一条鞭法田赋征收改革的要点是编定赋役全书,记载每一个编户齐民的田地税粮及应役税额折银征收。白山司的秋粮已折银征收,司志记全司秋粮额定征收421.938石,折银274.82两;又引用《广西通志》的数据记载白山司原额田、地、塘共193顷73余亩,应征秋粮折色米887石8斗多,应征额编并附征地粮共银421两多,遇闰加银15两多。但引用通志的记载后,《白山司志》作者十分惊奇地发现,白山司实际用于征税的《司册》所记的秋粮折色米数只有87石,较《通志》少了800石,而实征粮银总数则相符。并且《司册》未载《通志》所载的存留、起运二款。《白山司志》作者的按语表达疑问:“岂《司册》遗落二字耶?抑通志偶误也?”,然后解释:“盖土司无赋役全书,惟知遵照额编之数征收解府,府中始为分别存留、起运、转解藩库,土司不复与闻。故《司册》惟地粮总数也”。[13]P66

作者注意到的差别与疑问正是土流体制下赋税主体及赋税用途的差别:1.流官区的赋税主体是每户编民,每户缴纳的秋粮折色米汇总后即州县赋税总数,州县官要将其登记在赋役全书上按此征收;土司区向国家纳税的赋税主体是土官而非每户土民,国家不直接而对土民征税而只向土司催征,土司只需记住应缴定额及折银总数,按定额交付国家即可。土司内部另有一套向土民征税的传统办法,不需要流官区的赋役全书。2.流官区的赋税包括上缴国库与作为地方行政经费两类,故有起运、存留之别,而《白山司志》所记此部分全是土司上缴国家的数据,并不包括土司内部财政经费,当然没有存留之分。

概言之,土司区虽然进行了土地丈量,土司向国家缴赋纳税时也已遵循了一条鞭法改革的一些具体要求,但在土司社会内部,土地登记和分类仍保留了原先的传统,土司向下层土民征税时仍然遵循其原有的以村落为主体征税的文化逻辑和地方传统。

清代白山司内除了粮田,还有民田,民田有一部分是造田,即垦田,由土民开垦,这种土地不肥沃,收成并不理想,但是依旧定例十年收租一次,每亩定额收4钱5分,这部分银子上缴供司官公用。粮田是民田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就作为白山司向中央王朝交纳税银的主要来源,《白山司志》记载如下:上品城头领8村,缴纳田赋有4村;下品城头领8村,缴纳田赋有4村;上案城头领22村,缴纳田赋有7村;下案城头领13村,缴纳田赋有6村;上下山心城头共领27村,缴纳田赋有13村;那陇城头领11村,缴纳田赋有3村;岜耀城头领11村,缴纳田赋有5村;侵城头领23村,缴纳田赋有5村;峝篆城头领13村,缴纳田赋有2村;博学城头领26村,缴纳田赋有22村;上旺城头领32村,缴纳田赋有8村;上利城头领14村,缴纳田赋有13村;下利城头领14村,缴纳田赋有10村;那马城头领19村,缴纳田赋有10村;思黎城头领19村,缴纳田赋有8村;六陇城头领23村,无需缴纳田赋。[13]P67-73从上面记载可知:虽然并非白山司辖下的所有村子都有符合缴纳田赋的粮田,在向土民征收田赋之时有些村未被登记入册,不同城头需要纳赋的村子数量也不一,但总体上看,需要向国家缴纳粮赋的村子已占总村数一半左右。越来越多村落及村落土民成为国家赋役体系成员。

白山司内以城头内的各个村为单位征收税银,这部分的税额征收由《白山司志》载录,以每亩6分5厘征收,由于土地的贫瘠不一,每一亩田所纳的银两也就不相同,因此每亩所能征收的税银略微不同但是也相差无几。在这样的征收基础上白山司的田税共计银两414两8钱6分3厘。

从这一土地税收征收脉络看来,白山司内的城头社会结构依据的是土地管理范畴和土地的归属关系进行内部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在这样的社会阶层分化下,民这一阶层当属最底层,且赋役最重。清代白山司向国家缴纳的田赋即秋粮折银后应缴274两多,但白山司内各个城头以每亩6分5厘的定额征收,16个城头共实征银414两多,即司内征银接近为中央王朝定额的两倍,由此可见白山司内部自我征收税额之高。

三、劳役摊派

万历一条鞭法赋役制度改革关于徭役部分,主要是摊户役于丁、粮,并折银缴纳。清朝初年所征收的“丁银”实际上来源于明代承袭下来的差役,但是到了清中后期已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征收税项。清初征收的丁银在形式上作为一种人头税,但是每一户的丁数若按照该户占有的田地数或承担的田赋额来计算,就使得每年的丁税征收十分固化,导致在征收丁税的过程中用旧有的数据征收变动后的土地。这样的情况遍及两广地区,而要解决丁银征收中的矛盾,只需将丁银摊入地银中,此所谓“丁随粮办”。[15]P226

田地的统计主要用于征收田税,而人口的统计则主要用于衙门分派劳役。《白山司志》记载了每一城头具体的丁数,因此清代白山司内的户口以丁数登记入黄册,而非以户登记。如白山司于道光七年(1827)下利城头的征役牌照中的“委用事照德下利城头塘流村乡长现在缺役需充补”,表明官府依靠乡长向土民进行“制度性”的劳役征派。

清代白山司的劳役也分为土司向国家承当与土民向土司承当两类。白山司需要向国家承当的劳役主要是土司衙门在土司与土司交界地所设立的关卡和塘夫的差役。这是桂西土司最主要的差役,因此常常导致相邻土司之间因为劳役的分派不均、劳役过重而向司官提出反抗。

《白山司志》卷五载:“丹良七塘站,雍正七年(1729)设,马三匹,夫二名,系下旺、白山二土司协办。自顺治十六年废站,议定当塘夫役,都阳司独当顺山、五塘,下旺、白山同当七塘。”[13]P54因吴三桂之乱,下旺司逃避劳役,结果只有白山司独自承担劳役,这在当时引发了白山土民的不满。雍正八年(1730)经过督抚断定后,白山、下旺两土司照旧分当七塘的劳役。从此以后的六十年都是如此。直到了嘉庆二年(1797),正值清军征剿西隆逆贼,下旺的劳役者屡不当塘,导致差事多有延误。这时丹良堡的潘通开始上书控诉,他认为在服七塘劳役的时候,需要下到60里远的六塘,又要上到60里远的上林土县之八塘,一来一回需要一天或半日,甚至为了完成这一劳役,有的村已经动用了妇人力量,但仍有所延误。潘通的痛点在于,他认为丹良土民当塘需要从八塘至田州婪凤塘,一共60里地,并且八塘和九塘之间数10里地都是土上林的辖地,相当于丹良土民跨过土上林县的地域承担劳役。潘通由此痛诉“窃赋役不均,律载严明,赋出田土,役出人丁,有赋即有役,分所当为。今该土县民安居乐业,供役应差事,蚁等隔属承当,情理安在?”[13]P55最后,潘通提出,司官应严檄饬令,让土上林县民立马到八塘承接一切差事及劳役。

本应由白山司和下旺司共同承担的差役,下旺司却屡次以“差务殷繁”为借口推辞。因为劳役的问题土司之间的推脱关系十分微妙,表明了实际的劳役征派比制度上的规定要重得多,潘通不服,继续控诉:

丹良土民潘通复行控诉,经总督吉庆、巡抚台布照思恩府详,饬令下旺土司每月自初一日至初五日止,按帮五日塘夫。而下旺司终以其地村庄距丹良辽远,往返维艰,愿捐银五百两交白山司生息,为五日塘夫之费。白山司恐银花销,不敢具领。[13]P55

首先,思恩府的崔景仪认为八塘劳役走陆路,而土上林所属劳役多走水路,并且土上林的村民较少,既然承担了水塘劳役就没有能力再承担旱塘之劳役。如果考虑让临近的其他土司过来帮塘,这些土司的村民也会有意见。最后,崔景仪决定“不论从前有无帮塘案例,嗣后每月初一至初五日,帮塘五日,以均民力”。[13]P56由于下旺土司的村民居住较远,往返也需要很多时间,所以下旺土司借银500两,收取利息给白山土司雇佣夫役。但是潘通以“恐难花销,终难免累”为由,再次控诉。

此后,署按察司王家宾审理此案件时对潘通的上诉也有所回应。他分析道,第一,丹良七塘在白山土司境内,与白山居民相近,距离下旺土民较远,下旺土司捐银帮役当属应急之举;第二,丹良七塘每天需要20至30名左右的夫役,如果按照“月二分生息”,以月利息2%来算,则每个月有十两银子的利息,这样算来只有盈利。第三,关于土上林县当塘的事,他认为土上林辖地里的八塘应该由土上林县出劳役。由此可见,王氏对潘氏的申诉有所让步,既令下旺出钱充当部分差役,又免除了丹良土民到八塘婪凤段的夫役,归由土上林县民承当。潘氏的要求也未全部满足:下旺没有直接派人当塘,而是给了一笔钱作为当塘基金,按月生息,以息钱作为雇夫役的役钱。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案件是交由流官审判,而非土司官。这恰好说明了劳役摊派的制度性相比于田赋征收而言更趋向“内地性”,其中夫役折银的方式更是体现了内地赋役改革影响的显著结果。

白山土司另一类差徭是土司内部之役。土民除了应田役外还应差役。田役主要体现在土民在土司官族划定的具体田地名目上服具体的力役,是最基本的沿续传统的方式,一般称为“役田”。役田有各类名称,如前引田的种类中从书办田到鼓手田有12种之多,基本上田的名称就意味着土民应相应的劳役,比如鼓手田就需要应役的土民在司官家族婚丧嫁娶等礼仪场合中充当鼓手。役田由土民以力役应役,实际上是佃种者以劳役方式支付地租,这是独具土司传统特色的赋役方式。差役需要土民在土司衙门帮助衙门处理官府杂事,名目繁多,征派方式多样。两类劳役的转变方向,一是差徭折银,这些劳役多采用轮值方式,有时也会采取夫役折银的方式,但是夫役折银的形式在白山土司的实际运作中较之流官区却没有那么彻底。另一方面则是土民花钱来赎免夫役。其转变方向一定程度上也是受流官地区赋役制度的影响。

四、结语

综上所论,明清白山土司有着不同于流官区独特的社会结构,即以城头作为主要的基层单位,城头之下为村,村之下统辖土民,“城头-村”的社会结构将土民统于土官体系之下。另一方面,由明至清,白山土司的社会结构和赋役制度也明显可见国家制度特别是赋役体系的影响,具有逐步整合于国家体系的一面。对于清代的土司地区而言,在制度变迁的框架下,讨论国家制度在土司地区的实施情况以及适配程度,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升至具体社会的操作这一层次。

可以看到,一方面,白山土司区别于流官地区的“赋出田土,役出人丁”的赋役征派体系的原因在于,桂西各土司改土归流时间不一,以及地理环境和社会结构的历史因素,三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决定了白山土司独特的城头结构。在城头结构之下设立了众多的职位管理各个城头,以城头下的村为单位向土司交税。在一条鞭法赋役制度改革下,各项税收在清代已折银征收,因此土民在各个城头下领种的田所收获的粮食也就一并折银。地方土民不仅以耕种出的粮食后折银,还在领种自身田地的时候缴纳租银。除此之外,“丁银”的差役制度并没有在白山司内取消,而是转变成了土民要定期到特定的田地服各种名目的力役,以及来自土官额外征派的其他劳役。

而另一方面,土司社会进入国家体系时除保留本身的组织传统外,又逐步将自身的结构组织功能整合进入国家体系。白山土司的田赋征收已经吸纳了流官区的土地丈量体制,即“亩”的土地丈量单位,但是依旧保留自身“”的土地丈量单位,两种丈量形式并存。田赋从城头下的村征收,各村田地的数量及产出都作为田赋的重要部分。同期,流官区的各种劳役在一条鞭法之后与田赋折银合并,构成了一种被称为“地银”的税种。[15]P205而白山土司还是较为强烈的表现了劳役的形式,最突出的表现在于土民需要到具体的田地进行劳役。

如此,桂西白山土司在逐步整合进入国家体系的过程中,国家制度与地方传统并存运作,具有了“双轨制”理论所体现出的性质,蓝良明又称其为“二元政治模式”[16],其内部赋役征派形式及其历史脉络趋显明晰。

方素梅在讨论清代桂西土司经济结构变化的原因时归结为汉民流入和购置田产,商品经济萌芽及其影响,私有土地扩大,劳役关系变化四方面。认为劳役关系是导致土司经济结构变化的四大因素之一。[6]那么,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劳役关系出现变化呢?笔者以为,方素梅前述所提的前三个因素均可作为土司地区赋役关系变化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则是国家统治在桂西土司地区的强化和深入,改土归流政策的总体设计下土官、司官、土目的政治、经济权力不断受到限制,于是,白山土司内部赋役制度的运行机制有主动趋向于整合进入中央体系的表现。而土司逐步纳入国家体制的过程正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历程中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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