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历程、现实困境与择利行权策略

2022-02-09 08:50:40宋珍妮
河南社会科学 2022年11期
关键词:乡贤农户现代化

宋珍妮,冯 慧

[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3;2.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农业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乡村振兴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长期以来,党中央一直致力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集体化农业模式,到改革开放阶段的科学化农业模式,再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化农业模式,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愈走愈宽。2022 年3 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政协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联组会时再次强调,要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农业发展理念,把国家饭碗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习近平总书记的发言为新时代发展中国式农业,建构智慧农业指明了奋斗方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积极总结以往农业现代化征程中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应关注当下我国农业在土地制度改革、农业发展方向、农业主体现状以及农业内生力量等方面的发展困境,积极探求可行路径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阶段性演进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农业生产工具落后、组织形式松散、生产效率较低的客观情况,党中央果断决定以苏联为参照,积极学习其集体农庄和机械化生产经验,开始进行社会主义农业改造。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我国顺利实现对小农生产模式与组织形式的解构与重塑,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当时农业生产的低效和松散状态。生产资料公有制成为我国农业走向集体化道路的前提,也为这一时期的工业化建设积累了必要资本。在对外学习的同时,我国同其他国家农业生产技术与效率的客观差距以及苏联集体农庄的发展危机,促使党和政府进一步审视中国农业发展是否应继续借鉴苏联模式。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1]。1964年,在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党中央依据我国重工业、轻工业与农业发展状况,明确表示重工业要加大对农业的机械、电力、水利扶持力度,此后我国逐渐形成以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以及化肥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农业发展规划,走中国特色的农业道路逐渐成为全党和人民共识。

改革开放时期,党中央对农业现代化的理解更加深刻。在邓小平“两个飞跃”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开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业发展新模式,农民在承包期限内可以依法自行处理土地留置问题,促使部分拥有良好种植经验的农户土地经营范围迅速扩大,一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农企方兴未艾,进一步增强了农村与市场经济资源的相互转化,初步建构了我国农业科学化的制度框架。同时,由于小农户群体的农业利益空间不断得以拓展,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新中国成立初期低层次的机械化生产模式逐渐被产业化、规模化和技术化生产模式取代,国家农业实力迅速增强。党的十七大报告以此为基点,首次提出全党要继续推进农村经济建设,走好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从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问题到十七大突出发展中国特色农业,在外力帮扶和内力驱动的双重作用下,我国农业迎来新的发展前景。但不可否认,这一时期农户过多依赖化肥增加产量与使用农药消除病虫害的举措,对土壤肥力和生态环境的损害日渐明显,特别是“石油农业”的推行,一定程度上危害着农业生态健康。对此,有学者认为,农业现代化的本质是科学化,即应把农业的生产和管理逐步建立在生态科学、系统科学、生物科学、经济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础上[2]。在朝着科学化农业发展道路迈进的同时,要进一步推动跨学科知识的融入与应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式现代化农业更加注重科技化、生态化与协作化发展,致力于全方位强化农业实力。在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农业科技领域创新成果突出,“三农”协调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在实践中构建生产、产业与经营齐头并进的现代农业体系。在生产体系上,要更加突出农业生产理念的绿色化、生产方式的科学化、经营管理的效率化以及内部要素结合的最优化;在产业体系上,要更加强调借助现代科技发挥工业化、信息化的辅助作用,城镇化的协同作用,追求产业端、价值端与利益端的协调发展;在经营体系上,要更加注重经营主体的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新型化、经营体制的科学化,为新时代系统化、智慧化农业的发展指明了重要方向。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针对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35 年、21 世纪中叶的目标任务,要科学分析、深化研究,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搞清楚,科学提出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任务[3]。不断从实践中探索与调整新时代的农业现代化建设方向,建构科学、合理、高效的农业道路。

二、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现实困境

经过7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走出了一条从集体化、科学化到系统化的发展道路,充分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内在生命力。同时,立足土地制度、发展方向、主体维度以及内生力量等方面分析,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仍存在着现实困境,制约着我国强农、兴农与富农目标的推进。

(一)从土地制度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三权分置”的变革困难

1983 年正式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相较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发展模式,这一制度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由基层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组织内部成员有权从事承包和经营活动,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民群体对土地及其生产内容的自由度空前提高,不再需要集体统一规划,以家庭为单位的微观经营主体逐渐形成集生产、交换、积累和消费于一体的农业模式,极大提升了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充分证明农业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制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政策效果,但同时也留下了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化的‘后遗症’。”[4]这一观点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在发展现代农业的目标导向下,家庭和小户式传统农业必然要实现向现代农业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伴随我国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大量农民离地离乡进入城市发展,农村经营规模细小化、土地的空置现象日渐凸显,人地关系面临新的调整需要,土地制度变革将成为必然趋势。2013年中央提出“三权分置”的农业政策,试图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调整与创新,这标志着我国农业迎来新方向。但在变革初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文件和系列政策的表述,秉承“集体所有”原则是党中央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一贯立场。随着承包制的深度推进,土地所有权的众多权能实质上又由农户自行掌握,并且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确证和维护农民的这一权益。如此一来,尽管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非虚位,但受到农村土地政策惯性的影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却明显被虚化[5],而产生于承包制语境下的“三权分置”改革主要聚焦在承包权和经营权变革层面。直至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进一步推进了土地制度改革。

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三权分置”的转向已经获得完全成功。实际上,在以家庭人口多寡为承包原则的土地政策下,土地分散化和经营细小化构成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这种状况增加了农户生产经营的灵活性,但始终存在难以实现规模效益和经营成本高的难题。“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在于通过加速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源“化零为整”,引导农业朝着规模化目标迈进。但在前者向后者的演变过程中,土地的社会经济功能并未改变,对于农村家庭而言,土地仍然具有保障生存和增加收益的双重意义。由于土地权能残缺,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的规模偏向明显,热衷于推动土地大规模连片集中,因而土地流转中存在过度的行政干预,农民独立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土地流转“不安心”[6],导致部分农户对基层政府权力过度延伸产生心理排斥,对政策产生抵触情绪。同时,“三权分置”的改革规定一方面试图通过稳定农户承包权有效保障进城农户的农地权益,另一方面,也试图通过强化放活经营权提高稀缺农地资源的利用效率[7],借助“三权分置”路径放活经营权,引入多元经营主体是有效助力农业生产同市场需求对接,提升农业发展效益的应然选择。但在实践中经营主体之间生产动机的多元化、农户诉求的差异化以及市场效益至上化等因素的影响下,一些经营主体缺乏经验,往往难以应对各种风险,在农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

(二)从发展方向看:智慧农业科技力量转化不足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我国现阶段要将发展智慧农业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方向,加速农业与信息科技的融合。作为农业生产主体和现代农业之间的重要连接路径,科技力量的投入和应用规模是衡量各区域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智慧农业建设的本质要求。但当下加大科技投入的应然需要和科技转化的实然效率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转化困难,影响着智慧农业的推进。

一方面,在土地和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传统的生产方式难以适应农业发展需要,农户必须找寻新的替代途径。早期我国主要是通过增加生产的物质性投入和劳动资源投入两种方式提高生产率以缓解人地矛盾。前一种途径主要使用化学品提高土壤肥力,增添农作物所需的营养元素,在短时期内具有较好的增收效果,但对土壤与生态系统的健康危害较大。在生态农业逐渐兴起后,这一生产方式才在大部分地区被禁止和淘汰。而依靠增加劳动资源投入的方式,具有明显的“刚性”约束,即土地产能在单位面积中是有限的,劳动投入与土地收益并非一直处于正相关状态,过多投入劳动资源反而容易导致边际收益低于边际成本,陷入边际产量递减困境。加上当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依靠增加劳动要素提高收益的方式也逐渐失去生存土壤。而农业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能够发挥科技力量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条件适宜地区开展规模化生产,加速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和绿色农业产业的培育,实现促产增收目标,还能兼顾生态环保,减少土地污染。因此,推动科技资源在农业中的应用,以科技进步推动农业产业的高质量转型,成为目前加速农业增产增收最有效的路径。

另一方面,农业技术创造主体的变更给个体农民造成了技术转换困境。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由于封闭或半封闭的地理环境,农民本身承担着农业技术创造者、继承者和应用者的三重角色。他们依据在实际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倒逼技术革新,创造适用生产的工具,修建农作物灌溉设施,并且能够在世代相传中用以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普遍性难题。此时他们作为技术的直接创造者或间接经验继承者将其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在技术与现实生产力的连接中基本不存在转换问题。但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农业科技的进步,传统的农民逐渐与技术创造身份脱嵌,组织专业的技术研发人员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他们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兼顾各地生产状况差异,在更短时间内研发出各种先进的技术设备。作为专业研发人员脑力成果体现的科技产品同作为使用者的个体农民之间存在着技术成果转换差异,部分农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思维较为保守,对农业技术的吸纳意愿不强,学习热情不高。因此,在现代化分工体系下,如何让不断革新的科技产品为农民这一生产主体掌控,并迅速转化为现实高效的生产力推动智慧农业建设,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从主体维度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个体农户协同发展速度有待提升

2019年党中央在《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强调,打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个体农户之间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是新时代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借助新型经营主体普及农业知识、引导科技应用是助力个体农户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但乡土社会内在的排外性以及不同新型经营主体对乡土社会的嵌入化深度不同,导致他们协同发展速度相对缓慢。

从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角度看,其生发自乡村,与个体农户共存于乡村关系网络,共享乡土文化资源,彼此具有先天的亲近性,我们称之为内生性经营主体。在经济利益和乡土法则的双重影响下,其示范效应主要是凭借适度规模式生产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与个体农户的文化连接,带动个体农户的生产理念与经营模式的革新,增强其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但由于乡土文化观念在乡村振兴进程中表现出重构化倾向,逐渐渗透的市场化思想在革新传统理念的同时也在解构乡村的集体主义文化,造成内生性经营主体逐利思想强化,表现出亲资本远乡土趋势,对个体农户的帮扶实践中不断弱化“同乡同根”的乡土法则,逐步朝向经济利益目标迈进。即使在内生性经营主体致富成果带动下,部分个体农户加入或转化为新型经营主体,但往往受限于自身能力和资金积累因素,在市场化进程中难以争得优质资源,在市场竞争中再次退回小农状态。

从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角度看,作为国家政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带动下的外力输入因素,相较于内生性经营主体,其带动优势主要是以先进的生产要素,提供给农户所需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优化农产品包装对接大市场需求,提升个体农户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户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在农产品生产端,外在性经营主体要维持和扩大再生产规模,必须以土地连片集中为前提实施机械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而个体农户掌握着土地的直接承包权,在双方的利益博弈中,由于地方政策倾斜和自身资本加持,外生性经营主体通常会占据主导地位,个体农户的分散式生产和流转经营生存空间被压缩,面临人地分离的结果。在农产品的销售端,个体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就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其市场化程度差异直接决定了市场话语权的强弱。一方面小农户要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必须提升作物产出率和商品率,但受限于自身生产形式与销售模式,往往处于市场的边缘化地带。因此,他们要获取更大的盈利空间就需要依附或者加入新型经营主体队伍。另一方面外生性经营主体作为市场主导者,他们对农户的接纳在一定程度上响应了国家“企业+农户”的发展模式,提升了农户在市场空间状态中的组织化程度。但也限制了个体农户的交易自由,使他们的产品流通渠道受到企业管控,进一步强化了外生性经营主体的市场话语权。

(四)从内生力量看:乡贤群体的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乡土文化中对自然的敬畏之心、对天人合一的尊崇,形成了中华民族独特的生态道德,成为农业生产技术应用中的良知,推动着农村绿色循环的发展[8]。乡贤群体作为乡土文化的主要传承者和发扬者,通常具有较高的学识素养、地位尊崇,往往沿袭了古代乡绅的基层管理职能,是维系乡村稳定,发展乡土文化的重要载体。近年,新型经营主体在政策和资本引导下逐渐被吸纳进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中,成为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他们以规模化和市场化为生产导向,要求获得相当规模的集中土地以及尽可能延长经营权。而个体农户作为传统农业生产者,通常具有小农心理,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难以统一。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乡贤的素质远高于一般农户,且同大部分农户具有乡土联系,由他们作为代表同农户进行沟通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农户而言,乡贤和他们同属一脉,属于熟人社会圈层,其可信度远高于外来经营主体。因此,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乡贤群体往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前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下,乡村的发展速度缓慢,各项服务尚不完善,部分乡贤选择前往城市发展,导致乡村人才流失明显。与此同时,留下来的乡贤群体往往缺乏政策支持和物质激励,参与乡村建设热情不高,群体价值尚不突出。

三、我国农业现代化应采取的择利行权策略

(一)厘清多元目标关系,警惕“相容性”陷阱

塞缪尔·亨廷顿曾在《发展的目标》一文中,对美国学者提出的相容性学说进行了明确反驳,认为他们所设想的“所有好事情一起发生”并不会在诸多目标运行时发生,各个目标也并非总是互补关系,冲突的普遍性最终会打破这种假想的相容性。亨廷顿的这一观点虽然是基于政治视角分析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诸多目标的关联性,但对于我们把握和处理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多元目标之间的关系也颇具启发意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我国土地资源坚持集体所有原则既契合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也有利于防止土地争端和垄断,从而有效创造了稳定的农业发展环境。但在市场力量推动下的诱导性制度变迁促使承包制变革势在必行,即要求进一步分置承包权与经营权,释放农业发展潜力。一方面,这种改革仍需要以稳定的农业环境为前提;另一方面,后发国家在追求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断革故鼎新来消除积弊,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发展,但变革又极易导致原有的秩序失序。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三权分置”的转向,尽管在具体内容和措施上存在明显差异,但始终都是围绕农业现代化这一主题同向发力,在这一主题引领下的诸多目标更是具有同质性特征,必须警惕出现“相容性”陷阱,以客观实际为前提,避免目标相对而行。

(二)以实现农民现代化为目标,提升农民综合素质

农民作为农业生产主体和技术应用主体,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成农业现代化工具的关键要素之一,这一群体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影响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发展智慧农业,加速农业科技力量的转化,首先要能够留住农民。当前在农业比较效益影响下,乡村家庭收入主要依托“务农+务工”形式,家庭角色明显分化。工业化城镇化浪潮巨大的“虹吸”效应促使大量农村精英和青年群体拥入城市,依靠劳动力或知识技术前往大城市找寻机遇,以期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与社会价值,他们成为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农村中老年群体则因为年龄限制和缺乏城市生存技能成为务农的主力。这种持续性外流的农业劳动力,加之近年生育率的降低,导致农业生产人口代际接续困难。因此,必须在乡村振兴战略支持下,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投入力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投入,不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尽力缩小城乡生活体验上的差距感。要充分保障农民各方面利益,突破农业发展后续服务不健全,农产品深加工平台建设滞后影响产品增值、现代物流体系尚未建立导致产品销售受阻等难题,为青年投身“三农”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缓解农村空心化问题。在此基础上,要增强农民现代化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由于缺乏对相应农业知识的学习,大部分农民在生产中仅凭以往经验组织生产活动,对病虫害以及其他农业风险认识不到位,既无法科学预判农作物的生长情况,也难以找到合理方式规避风险,导致农业收益较低。实际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过程意味着农户要摒弃传统生产方式中不科学、不合理的部分,革新落后的、保守的乡村文化,接受外来的、新潮的、多元的资源输入,本质是农民实现自我现代化的过程。因此,要让他们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被挟裹进农业现代化过程,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村组织的作用,做好农业现代化的宣传工作和农民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能够接受新观念和新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积极参加农业培训,学习科学的种植知识与机器操作技能,以科学而不是经验来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三)建构新型经营主体同个体农户的良性关系

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它同个体农户一起构成农业生产经营的主力。无论新型经营主体是否由乡村内部网络演化而来,其都能够助推我国农业发展。因此,处理好新型经营主体与个体农户之间的关系,对于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意义重大。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看,土地对于一部分农民而言仍是不可或缺的生存手段和依靠,个体农户的生产模式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也将继续存在。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新生事物,具有自身显著优势和国家政策扶持,但也要正确进行自我定位,不能忽视或轻视个体农户的价值,要积极融入农业生产圈,充分发挥自身辐射带动作用。同时,在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大力帮扶个体农户的同时,农户自身要摈弃一味排斥外生性经营主体的落后观念,正视自身在资源、技术以及生产效率层面的问题,在推动生产方式转变、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转变生产理念、提升农业效益等方面主动向新型经营主体学习,以信任、开放、共赢理念推动同向发力,建构互助共赢的良性关系。

(四)加快培育新乡贤群体,以乡土文化凝聚力助推现代农业建设

在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中,乡贤群体在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往往发挥着重要影响。与传统乡贤不同,新乡贤群体,一方面,他们扎根本土,对我国传统文化和乡村情况比较熟悉;另一方面,他们具有新知识、新眼界,对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和知识技能有一定掌握。因而,现代乡贤成了连接传统与现代的桥梁,让传统与现代有了“可译性”[9]。他们在协调村民矛盾时可以充当沟通的中介和调停者,在保护生态方面可以发挥组织和楷模作用,在村民面临农业生产难题时可以充当智库角色。因此,在发挥传统乡贤作用的同时,必须注重对新乡贤群体的培育,将其作为连接乡村与外部社会的纽带。既要以机制保障和规范新乡贤群体的诉求,制定针对该群体的优惠政策,加强物质激励,最大程度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也要给予新乡贤群体一定的自主权,尊重他们的观点和建议,让他们愿意留、乐意留。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要给予新乡贤群体发展机会和施展空间,通过将他们与村落人际网络关系和文化的嵌入,用好乡土情感的心理纽带,开拓多元化的参与渠道,创造合适平台,提升他们建设乡村、发展农业的积极性,使新乡贤群体成为稳定乡村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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