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乐
(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西安 710063)
开放存取(Open Access)亦称开放获取,旨在利用互联网实现学术信息的免费存储与获取。创办开放存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OAJ)是实现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重要途径之一[1]。2001年12月《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签署以来,期刊文献的开放存取模式在国际科学界与编辑出版界的作用日趋重要。2004年至今,我国在开放存取领域的研究成果丰硕,但以某一学科为切入点所做的研究较为少见。本研究以法学为学科切入点,探析中美两国在法学期刊开放存取领域的建设现状,试图从学科视角为我国开放存取事业的发展提供独特的研究进路。
1.1.1 法学期刊开放存取的背景
多年来,基于教学科研需要,美国各高校法学院图书馆的馆藏纸本法学期刊的复本量通常为3本[2],但近年来随着电子文献的广泛使用,以及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缩减,期刊出版领域与法学教育领域悄然发生变化。由于公众可通过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数据库获取大多数法学期刊,且这些期刊能够通过互联网开放存取,所以取消订购这些纸本文献将成为图书馆合理削减采购预算的主要目标之一。
对法学期刊实现司法公正的影响而言,由于这类期刊所刊载的文献及关注的议题,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律师辩论技巧的成熟化、法官裁决依据的理性化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所以法学期刊开放存取对美国联邦及各州司法系统持续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公正有效司法具有重要意义[3]。
对高校图书馆而言,2008年以来,随着法学专业入学人数的逐年下降,大多数法学院为走出困境,将有限的办学资金更多投入到校友会、司法实践服务、学生创业指导、各类法学交叉学科(如近年来兴起的文化法学、信息法学、计算法学等)的开拓方面,各高校图书馆必须在维持甚至逐年削减年度经费预算的情况下,努力满足各类馆藏文献资源保有量及师生的部读需求。华盛顿大学图书馆甚至专门发布声明,强调法学期刊与图书的定价高昂,鉴于目前文献购置经费严重不足,应考虑取消购置这类纸本文献[4]。法学电子文献资源的开放存取遂成为图书馆维持馆藏保有量的重要途径。
对期刊编辑部而言,随着期刊编辑出版成本持续上涨,以及作为主要买家的各高校图书馆文献购置经费逐年削减,纸本期刊征订收入呈逐年下降趋势,促使众多期刊仅能以开放存取方式出版。印刷费和邮寄费是期刊成本中重要的两项支出。据统计,在期刊网站等各类开放存取平台上发表论文的电子版,通常可减少超过40%的成本支出[5]。所以,期刊的开放存取,既能节省资金,又能使更多读者查部,还不受页码数量的制约,且可突破复本量的限制,有助于提升期刊声誉和品牌。近年来,10%的法学期刊已停止发行纸质版,仅发行开放存取的电子版[6]。
1.1.2 法学期刊开放存取的现状
截至2020年8月,在美国全部598种法学期刊中,76%的期刊既有纸质版,又有开放存取的电子版[7]。促使法学期刊开放存取的因素在于两方面:一是馆藏经费预算逐年削减与纸本文献价格持续上涨,使期刊编辑部更愿意通过开放存取,广泛提升本刊学术影响力;二是由于普遍性经济衰退与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各高校法学院招生规模持续缩减,图书馆不得不倾向于选择法学电子文献的开放存取,以维持馆藏保有量[8]。
法学期刊开放存取兴起的重要原因在于,其为学者提供展现科研涵养与学术影响力的平台,为学界客观记录学术研究的历史发展进程。在经济利益方面,大多数期刊为亏损经营。但就学术影响力而言,一旦读者能免费在线获取这些期刊,则其刊载的文章能被最大限度地广泛传播、部读与引用,期刊编辑部在办刊规模及学术影响力方面就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然而,目前仍有少数法学期刊在盈利,原因在于,这些期刊受各大学术出版集团控制。由于受出版投资利润最大化的驱动,通常要求作者在刊发论文时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且禁止开放存取论文的最终版本。在出版实践中,论文主要发表在定价高昂且实行同行评审的营利性期刊或学会期刊上,这些期刊通常由大型学术出版集团主办,但法学期刊属于例外[9]。法学期刊与其他学科期刊的区别在于,多数期刊由各高校法学院编辑出版,这些期刊通常属于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期刊,其地位普遍高于各大学术出版集团出版的营利性期刊。在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期刊排名“Washington and Lee Law Journal Rankings”中,只有《最高法院评论》(Supreme Court Review)这一由大型学术出版集团出版的期刊榜上有名。有学者指出,美国法学期刊的编辑队伍、组织架构、利益模式与其他学科期刊截然不同,除出版商外,无任何社会团体会从抵制开放存取中获益。利益驱动促使这些出版商普遍缺乏实行开放存取的动机。由于法学权威期刊均为开放存取,所以问题不在于开放存取缺乏影响力。该问题涉及期刊的纸质版与电子版的同步出版,其使用主体由于年龄所导致的兴趣偏好截然不同,年长学者偏爱纸质期刊,年轻学者则偏爱电子期刊[10]。
与其他学科期刊不同的是,法学期刊所刊发文章的使用许可及相关版权事项的独特性,持续推动着法学期刊开放存取数量的不断增长。21世纪初,期刊编辑部要求法学期刊的文章以教学科研为目的,所以应在发表时转让版权。但这种版权使用方式,与对作者是否有能力通过以《版权法》规定的“作品雇佣原则”相关的《论文版权转让协议》来适当转让版权存在混淆。由于商业利益所致,论文是否受限于“作品雇佣原则”的不确定性仍未解决[11]。对出版商而言,版权作品在权利让渡方面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持续获取法学学术的商业价值。出版商的标准做法是,以作者签订《论文版权转让协议》作为公开出版的前提之一,向读者收取高昂的使用费,并采取各种措施限制读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原文。当然,即使与出版商的版权转让协议存在冲突,众多法学期刊仍以提供豁免权为由,继续开放存取[12]。公众尽管认为版权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作者合法权益,但实践中版权设置及对相关侵权行为的追究,几乎均有利于以作品出版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出版商[13]。
在实践层面,法学期刊的做法正悄然变化。多数期刊不再要求版权的完全转让,而是让渡部分权益,即临时的独占许可甚或非独占许可。在内容发布方面,法学期刊既可通过期刊网站和法学院开放知识库发布,亦可通过Lexis、Westlaw、HeinOnline、JSTOR等数据库有偿发布。
在过刊的版权转让与作者的发行许可协议的共同规制下,法学期刊能将内容及时发布上网。即使读者需要获取同一论文时,也不存在唯一确定的访问路径,原因在于,作者更看中自身作品广泛传播,以及自身工作获得学界与业界广泛认可的重要性。作者在多种因素共同激励下,具有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的意愿。若出版商要求作者签订版权整体转让协议时,作者通常会坚持主张论文的开放存取。事实上,期刊编辑部并不以经济利益为由反对论文的开放存取,与投资回报率相比,期刊编辑部更看重本刊对所在法学院教学科研水平持续发展与提升的贡献和作用。通过期刊品牌的良性运营,使学生在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经历方面获得长足发展。
1.1.3 法学期刊开放存取的优势
法学期刊开放存取持续扩充了期刊文献电子版的获取途径。在所有法学期刊中,学者可通过开放存取获得84%的现刊文章与55%的过刊文章[14]。与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的法学核心期刊文献相比,法学普通期刊文献的学术影响力虽不如前者,但在对司法实践的整体影响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既增加了法学知识的整体存量,亦随着读者对文本内容的持续解读,日益成为法律学术共同体的常识[15]。
文献的开放存取对自身的引证率具有重要影响。一项针对30种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期刊的研究发现,与仅能通过纸质期刊获取的文献相比,仅能以开放存取获得的文献的平均引用率增长53个百分点,既能通过纸质期刊又能通过开放存取获得的文献的平均引用率增长60个百分点。与20所顶级法学院相比,中低层级法学院主办的法学期刊具有更为明显的开放存取优势[16]。这表明开放存取使更多的普通期刊文献能得到进一步普及。甚至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和各州司法系统所做判例中引用的文献,通常多数为开放存取文献。
法学文献获取途径的增加,有助于读者更为关注文献自身的学术价值。开放存取使研究成果更易获取,读者能找到相关的高质量文献,而不会将发表期刊的排名作为文献检索的首要考量对象。近年来,中低层级法学期刊能开放存取的文章,开放存取文章的平均引用率比仅能以纸本形式获取的文章的平均引用率高出50%以上[17]。在顶级法学期刊中,开放存取途径的文献数量却明显较少。中低层级法学期刊的经济效益虽较低,但其开放存取途径众多。原因在于,读者订部中低层级法学期刊纸质版的人数较少,所以这些期刊为扩大学术影响力,提高引用率,竭力增加电子版的开放存取途径。顶级法学期刊由于其纸质版拥有庞大的读者订部群体,考虑到销量因素,期刊编辑部不愿增加甚至希望减少开放存取途径。期刊层级虽仍对学者的引用偏好具有决定作用,但各级法院所做裁决中,引用不同层级法学期刊文献的数量更为均衡。随着法学研究人员及法律实践工作者的日益增多,法学期刊层级的重要性日渐降低。
法学期刊开放存取将进一步增强世界范围内法学领域的思想交流。由于各类主流数据库订购价格高昂,即使在美国,除高校外,在众多科研机构内访问各类主流数据库的机会均微乎其微[18]。法学文献开放存取有效提升了公众、司法人员、学者间的法律合作意识。法学文献的广泛应用将极大促进法学期刊的发展,有利于新型法律学说与法学思想流派的省察,尤其在法律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往出现的法律经济学、证据法学的伦理研究、女权主义法律理论、批判种族主义理论、刑法学说的哲学省思等异彩纷呈[19]。在英美法系,法学期刊毕竟是承载与彰显法律学术的重要途径,其直接影响律师辩论案件、法官裁决案件、法律的立法依据及行政法规的制定根据。向公众开放学者的法学研究成果,可使公众知晓更多有价值的法律信息,有利于政府行政决策的公开化、透明化。若对开放存取制定限制措施,将影响公众权利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现,甚至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构成严重挑战。
法学期刊开放存取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思想交流,若期刊仅出版发行电子版,便可发表更长篇幅和更多数量的文献,且不存在额外的印刷成本,亦能解决文献发表时滞较长的问题。目前大多数法学期刊已出版发行电子版,更好地实现学术交流的初衷[20]。此外,各类文献检索工具遍地开花,使迅速检索与便捷获取学术成果成为可能。这些文献检索工具对开放存取的持续推动效应,加之数字文献出版的低成本,以及学术成果开放存取的进一步广泛使用,将持续提高法学期刊开放存取数量。
各高校及法学院开放知识库的迅速增长亦促使法学期刊开放存取的勃兴。据统计,2011年,美国高校图书馆约有30个开放知识库。到2016年,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 S. News and World Report)公布的全美法学院排名情况,前100所法学院中,至少有80所法学院或拥有自身的开放知识库,或广泛参与所在高校的综合性开放知识库。这80所法学院拥有或参与的开放知识库中,共出版215种开放存取期刊,其中137种期刊能及时更新[21]。根据针对555种期刊的调研,有239种期刊(占总数的43%)属于法学院开放知识库的最新期刊,有252种期刊(占总数的45%)属于该期刊网站刊登的最新期刊[22]。
涵括开放存取法学期刊在内的开放知识库,是对期刊网站可用内容的净收益。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少数法学期刊已在其网站上开放存取文献。但为持续提升期刊的影响因子和作者的学术影响力,近十余年来,法学类开放知识库逐渐兴起,并促使更多的法学期刊通过开放存取进一步传播其刊载的论文。法学类开放知识库从本院学者科研成果的收藏功能,转变为学术文献的开放存取与收藏功能并重。这种转变使开放知识库的革新与法学院教学科研等重点工作的发展保持一致,将开放知识库对学术文献的存储和补充,转变为学术交流的传播者,以及学术对话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的治理与监督方面,与法学期刊网站相比,法学类开放知识库具有更为稳定的出版环境,是法学院学术成果展示的重要平台。
在各种法学类开放知识库中,美国律师协会开发的一系列开放知识库影响深远。在美国律师协会目前已开发的300多个开放知识库中,法律评论共享平台(Law Review Commons)与法律共享平台(Law Commons)是其中两个大型知识库,它们链接着各高校法学院、各类法学会和学术文献网站。开放知识库为国家及各类国际组织间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具有特定行业领域主题词表的集中访问与获取站点[23]。其中,法律评论共享平台提供100多所法学院的300多种开放存取期刊,该平台涵括22万余篇法学文献。与法律评论共享平台不同,法律共享平台所拥有的资源体量更为庞大,文献种类更为丰富,除工作论文、图书、法学院出版物、政府文献及其他文献外,还涵括法学期刊在线出版功能。在法律共享平台中,多数法学院开放知识库全方位展示本院学者科研成果。在成果收录方面,仍存在个别论文即使通过题名检索,也无法获得论文发表期刊的卷期等相关出版信息。由于学者科研成果收录功能已涵括于期刊在线出版功能中,在法学期刊文献开放存取方面,法律共享平台的使用更为广泛。截至2021年11月,发表在该平台中的46万余篇论文已被下载1.78亿次。据统计,法律共享平台中每篇论文的下载次数为306次,法律评论共享平台中每篇论文的下载次数为349次[24],亦证明这两个网站可开放存取大量的、综合引用率很高的法学文献。
作为重要的学术资源,公共资助机构的开放存取得到国家政策的积极支持,在开放存取政策制定、执行,以及开放知识库建设、发展领域更具优势。美国国家科学基金委(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等资助机构的开放知识库规模较大、学术影响力日益深远,已成为学术交流与文献存取的重要途径。
为推动开放存取可持续发展,美国高校图书馆设立开放存取作者基金项目,使开放存取期刊持续获得资金保障。为鼓励和支持开放存取期刊出版,2009年9月,美国5所高校(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达特茅斯学院)联合发起“开放存取出版公约”(Compact for Open-Access Publishing Equity)[25],探索设立开放存取出版基金项目,对作者发表于开放存取期刊所需的文献处理费提供资助。
根据美国学术出版和学术资源联盟(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SPARC)网站发布的《形势分析与行动路线图(2021年最新版)》(2021 Update:SPARC Landscape Analysis and Roadmap for Action),截至2021年9月,共有64所高校实施开放存取出版基金项目[26]。
开放存取出版基金项目的设立初衷在于探索改变当前的学术出版模式,推动纸本期刊模式向开放存取期刊模式转变。提供资金资助开放存取论文,促使作者主动了解开放存取政策,支持并参与开放存取活动,促使传统出版商向开放存取出版商转型。
通过浏览这些高校的开放存取出版基金项目网站可见,实施开放存取出版基金项目的高校均出台了学校层面的开放存取政策,有些高校甚至制定了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作为高校开放存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存取出版基金项目推动学校开放存取政策的实施。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杜克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等高校既实施开放存取出版基金项目,亦出台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将全校师生的学术文献放置在学校的开放知识库中,供读者免费下载。开放存取出版基金项目使作者能充分了解并积极参与开放存取,推动开放存取政策有效实施。
为保证学术质量,该基金对开放存取期刊限定较为严格。主要涵括5项要件。①期刊应实行同行评议。②期刊应被开放存取期刊目录(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s)收录。③期刊应属于开放存取学术出版联盟(Open Access Scholarly Publishers Association)会员,坚持学术出版规范。④期刊的文献处理费应公开透明。⑤期刊应属于完全的开放存取期刊,复合型开放存取期刊和延期开放存取期刊除外[27]。
美国在开放存取领域的法律主要体现在《美国版权法》第107条、108条的规定中。第107条规定: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不构成侵权,包括为批判、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科研等目的,可按照本法第106条规定的复制或其他方式使用作品。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综合考虑使用的目的和特点、版权作品的类型、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使用行为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第107条的规定体现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原则。该原则属于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该原则从著作权人角度而言,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使用者角度而言,则是使用他人作品时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合理使用作为版权法领域的一项内容广泛的例外情形,目的在于能灵活适应地方习俗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这使其能成为不与特定时代相联系的唯一法定条款。司法实践中,虽然上述4项因素属于法院审理版权案件时常用的审查要件,但由于这些因素较为朴素直白,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因素的介入,如当事人的行为样态[28]、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科技发展的突飞猛进[29]等因素使合理使用原则的规制范围产生一定的变动等。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Third Circuit)在案件审理中曾就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做出如下表述:作为一项公平的理性规则,合理使用原则不可能具有普遍适用的含义,对特定案例必须根据具体事实来决定该原则是否适用。对该原则的最终适用标准,应是版权法是否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为评判依据[30]。
第108条规定了图书馆的复制行为,涵括馆际互借、开放存取、文献保存、过时文档格式的替换。该条规定:为保存版本、学术研究的需要,图书馆可影印或以数字格式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笔者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CSSCI)》中的24种法学核心期刊为研究对象,分别从现刊下载、过刊下载途径进行开放存取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截至2022年7月初,在24种期刊中,有17种实施开放存取,占总数的70.8%。在现刊下载方面,有14种期刊采用HTML格式,占总数的58.3%;有17种期刊采用PDF格式,占总数的70.8%。在过刊下载方面,有3种期刊采用HTML格式,占总数的12.5%;有7种期刊采用PDF格式,占总数的29.2%;有8种期刊采用CAJ格式,占总数的33.3%。在过刊下载的回溯年代方面,回溯时间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的有2种期刊,占总数的8.3%;回溯时间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有6种期刊,占总数的25.0%;回溯时间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有2种期刊,占总数的8.3%;回溯时间从21世纪初至今的有4种期刊,占总数的16.7%。
需要说明的是,开放存取模式中,若期刊仅将目录、题名、作者、摘要等信息公开,不符合当前开放存取期刊的发展趋势及公众的普遍认知[31],所以本文将仅开放目录、题名、作者、摘要供浏览的期刊从开放存取期刊中剔除。对全文浏览实施限制的期刊,在互联网检索成为读者信息检索常用工具的当下,既设置了知识共享与文化传播的壁垒,导致读者的文献利用障碍,也不利于法学期刊的长远建设与发展。
在我国众多的开放知识库中,仅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ational Social Sciences Database)涉及法学期刊的开放存取。该数据库是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中国社会科学院承建的国家级、开放型、公益性哲学社会科学信息平台,具体责任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该数据库作为国内目前最大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精品期刊数据库和开放存取平台,收录的期刊文献均可免费在线部读并提供PDF格式的全文下载服务。通过对该数据库中的法学类核心期刊开放存取情况的统计,结果显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收录了21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仅有《当代法学》《政法论丛》《中国刑事法杂志》3种期刊未予收录,已收录期刊占所有法学类CSSCI期刊的87.5%。除《法商研究》外,其余期刊均可回溯至创刊号,但《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所收录期刊存在缺失。需要说明的是,该数据库所收录的法学期刊几乎均为核心期刊,对于大量的法学普通期刊并未收录,这也是该数据库目前所存在的缺憾之一。
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创新网的“刊海纵览”板块,仅有21种期刊提供题名、摘要等信息,占所有法学类CSSCI期刊的87.5%,但该网站收录的期刊均未提供任何形式的全文在线浏览或下载服务。在Open Access Library网站中,法学领域的期刊亦仅提供题名、摘要等信息,均无法下载。
由此可见,仅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涉及法学期刊的开放存取。中国法学创新网和Open Access Library均未提供任何形式的全文在线浏览或下载服务,所以这两者并不属于开放存取平台。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期刊的开放存取现状主要表现为,在法学期刊网站的开放存取服务领域,半数以上的期刊提供现刊下载服务,1/3的期刊提供过刊下载服务。在法学类开放知识库的开放存取服务领域,绝大多数期刊提供全文在线浏览和PDF格式的下载服务,且几乎均可回溯至创刊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学期刊开放存取起步较晚,且文献获取途径较为单一,读者对开放存取的概念及意义尚缺乏有效认知;二是大多数法学期刊编辑部未能认识到开放存取在提升本刊学术影响力方面的重要价值,且开放存取必然影响到纸质刊物的订部收益,所以法学期刊出版界对开放存取始终态度审慎。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在法学期刊开放存取的政策扶持与基金资助方面的规定尚付诸阙如,有待于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化与实践运行的稳步变革。在法律保障方面,仅有《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6款、第8款的规定涉及著作权的限制,并无明确条文界定开放存取领域的复制权与出版权的权能与实现途径。
法学期刊作为我国法学教学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研究成果发布的重要载体,是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其办刊宗旨在于传播法学科研成果,扩大法学期刊及主办单位的学术影响力。为更好地促进法学期刊的全面开放存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数字化时代,网站是作者与读者认识学术期刊的首要途径。编辑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将本刊最新一期的文献及时上传至网站,加强网站的信息更新与日常维护。
在文献内容方面,期刊的开放存取并非期刊传统出版模式的简单延伸,而是学术信息内容传播的重大革新[32]。网站应从新颖性和深入性两方面为读者提供文献及其附属信息的内容。就内容的新颖性而言,最新录用的论文在经编辑加工定稿后,即可上传至网站,这将为读者快速获取最新的学术信息创造条件。就内容的深入性而言,编辑部在上传论文时,可提供专家的匿名审稿意见与作者的修改说明,使读者在部读时熟悉原始数据,了解作者写作时的逻辑理路,促使读者能在碎片化、跳跃式的浅部读环境中快速知悉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有效激励读者深入思索论文主题。
在检索格式方面,PDF格式在下载时不受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影响,且所呈现的文献内容与纸质版本的页面排版一致,便于读者查部与引用。HTML格式在浏览时具有使用便捷性、内容扩展性、平台通用性等特征,亦受到读者青睐。若期刊网站全部使用这两种部读器格式,便可实现文献的全文浏览与下载,最终达到扩大学术信息传播途径与提升期刊影响力的双重目标。
学科期刊以期刊集群形式运作,既能节约优质论文的析出成本,亦能有效进行集约化运作[33]。这足以说明建设法学类开放知识库的重要性。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创新网,作为法学领域的权威网站,可检索期刊文献、学界要闻、会议动态等信息。在文献内容的开放程度方面,仅限于开放大多数法学核心期刊文献的题名、作者、摘要等载体项,限制了读者的有效使用。在期刊收录的完整性方面,未能收录数量更为庞大的法学普通期刊。对此,法学期刊尤其是法学普通期刊应及时加入以开放存取平台为特征的法学类开放知识库。如可在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等机构牵头下,建设统一的“分散存储-集中检索”式的法学期刊文献数据集成检索平台,各法学期刊将文献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数据库出版商,由其统一上传至检索平台,供读者查部。借助检索平台的技术优势与学术期刊的品牌效应进行开放存取,既便于读者充分获取文献,亦可有效减轻期刊网站的建设负担并降低运营成本。众多法学期刊应加强协作,构建长效合作机制,以集群形式产生规模效应,形成具有开放存取效能的集合体,在快速联动的基础上实现集成式高级检索,才能真正具备开放性特征。
为使开放存取具备良好的长期发展环境,政府机构应从政策扶持与基金资助两方面加强法学期刊开放存取的支持力度[34]。对作者而言,在各级政府与众多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过程中,若作者的研究受到基金资助,且研究成果已被开放存取期刊录用时,作者有权将研究经费用于开放存取期刊的版面费。对期刊而言,各级政府可根据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形式,对优秀的开放存取期刊给予专项资助。对开放知识库而言,政府可将法学类开放知识库作为政府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主要对象,充分发挥开放知识库的信息集聚效应,着力避免各类法学期刊文献数据集成检索平台的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全面推动我国法学期刊文献信息数据管理与共享的标准化与集约化建设。
随着开放存取期刊的日益普及,以知识共享为目标的期刊文献的免费获取使作者具有遭受著作权侵权之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涵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归作者所有,该权利不可让渡;著作财产权归作者与期刊编辑部所有,但允许读者以下载、打印、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该文献。首先,读者在自身的研究成果中,应在尊重作者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准确注明曾参考借鉴的文献信息。其次,政府可制定与开放存取有关的版权保护政策与规定,并以立法形式,加入《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具体而言,可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中加入一条,作为第33条,即“出版权条款”。该条款可表述为,“作品复制权与发行权的所有者,可根据出版合同约定,授权出版单位出版其作品。出版单位根据该授权,享有以印刷、复印、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该作品制作一份以上的复制件,并拥有向公众以出售或赠与方式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惟有如此,才能从法律层面充分保障作者权益,使开放存取期刊能长期规范运行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