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秦简所见隶臣妾身份问题再探讨*

2022-02-08 07:39
跨世纪 2022年2期
关键词:秦简身份

沈 刚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现了关于隶臣妾的记载,其身份问题成为学界讨论重点之一。对此,李力先生以专著的形式做了非常详细的学术史梳理与评介①。总体说来,这些讨论的出发点,还是纠结于隶臣妾的身份究竟是刑徒还是奴隶。这主要是因为在睡虎地秦简中隶臣妾出现的语境,以及其时学术话语而导致可能的解释途径所致。如果以后见之明,可以看出这些讨论是构建在现代学术术语基础之上,以刑徒或奴隶等今人概念作为分析隶臣妾身份的出发点②。如果还原到秦时的历史现场,这是否能够涵盖其全部特征也是个疑问。新世纪以来,秦代简牍公布增多,隶臣妾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出现的频次增加,而且不止出现在法律文书中,在里耶秦简等档案文书中也有不少记述,为考察这一群体提供了另外的视角。所以近年来关于隶臣妾身份的研究又开始升温,并且也开始跳出刑徒与奴隶的二分模式,从其他角度来解读③。另一方面,新材料增多,横看成岭侧成峰,也为理解隶臣妾身份提供了多重可能。我们以近年公布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为主,兼及其他简牍材料,选择从国家敛取劳动力的角度审视隶臣妾这一群体。

一、“隶臣妾”与“徒隶”

在隶臣妾的先行研究中,已有学者从语词角度对隶臣妾的含义做过解读④。我们从新出的秦代简牍中,梳理与隶臣妾相关的语词,重新审视隶臣妾的内涵。

隶臣妾具有官奴婢和刑徒两种特征,在秦代法律简中都能找出例证。臣妾是指奴隶,因而结合隶臣妾的身份,很自然可以推导出隶臣妾就是国家控制的官奴婢。在新出秦简中,也能看出其财产属性,比如在司空曹和仓曹的统计中,均有“徒计”,和船、器物、马、牛、羊等并列[1]164。在仓课志中,徒隶的死亡、产子等增减情况也一并统计[1]169。然而在有的场合,隶臣妾又与城旦舂等群体联系在一起,造成了其身份偏向于刑徒的一面。

在秦简中,徒隶是与隶臣妾关系密切的一个语词: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ㄥ。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ㄥ。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决)泰守府,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16-5a[2]207

从这枚简的前后文看,徒隶可以替换为隶臣妾和城旦舂,这已有多位学者指出。在《里耶秦简》第二卷中,也有这样的例子:

这条简文中,徒隶和乘城卒、居赀赎责(债)并列,是其下的一个群体,那么只有隶臣妾到城旦舂等。

但在另一些秦简中,徒隶又特指隶臣妾。比如为官府提供服务保障工作的吏仆、吏养,多由隶臣充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仓律曰:毋以隶妾为吏仆、养、官【守】府∟,隶臣少,不足以给仆、养,以居赀责(债)给之;及且令以隶妾为吏仆、养、官守府,有隶臣,辄伐〈代〉之∟,仓厨守府如故。[4]122-123

这条材料明确指向由隶臣充当吏仆养,隶妾亦可充任,但非常态。隶臣妾是吏仆和吏养的主要来源。而且秦代法律中也明确排除了其他群体,《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徒隶(系)城旦舂、居赀责(债)而敢为人仆、养、守官府及视臣史事若居隐除者,坐日六钱为盗┕。”⑤这就从制度上排除了平民、司寇、城旦舂等充任仆、养的可能[5]。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政府中承担吏仆、吏养工作的只有隶臣妾。里耶简中有:

丗一年后九月庚辰朔甲□,……卻之:诸徒隶当为Ⅰ吏仆养者皆属仓……仓及卒长髟所Ⅱ署仓,非弗智(知)殹,……可(何)故不腾书?近所官Ⅲ亘(恒)曰上真书。状何……□□□□□□Ⅳ。8-130+8-190+8-193[1]68

简文中“诸徒隶当为吏仆养者皆属仓”,仓所管理的“徒”只有隶臣妾,那么这里的“徒隶”无疑仅指隶臣妾。结合上一条法律规定,也可以坐实这一点。也就是说,徒隶的内涵并不固定,但无论广义还是狭义,都包含隶臣妾。既然徒隶包括隶臣妾,并且有时也可以仅指代隶臣妾。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徒隶一词的内涵来看隶臣妾的身份。

首先,“徒”字的使用方法。在秦汉时代及以前的文献中,和徒隶相关的用法中,徒有“众”“人众”之意,如《汉书·食货志》“赋共车马兵甲士徒之役”颜师古注[6]1120。《后汉书·仲长统传》“徒附万计”李贤注[7]1649。亦有“给役”含义,《周礼·天官·序官》“徒百有二十人”贾公彦疏:“凡徒亦步行给役者。”[8]21作为刑徒的含义,已晚至魏晋时代,《世说新语》:“刘道真尝为徒。”刘孝标注:“徒,罪役作者。”[9]29在秦简中,徒出现的语境亦非专指刑徒,如“田徒当用大男子百五十八人。·今九十五人【当】9-1647”[3]342中,田徒指大男子,那么其身份就并非隶臣妾、城旦舂等,徒就是服役的百姓:

廿五年九月己丑,将奔命校长周爰书:敦长买、什长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缭可,行到零阳庑溪桥亡,不智(知)□□Ⅰ缭可年可廿五岁,长可六尺八寸,赤色,多发,未产须,衣络袍一、络单胡衣一、操具弩二、丝弦四、矢二百、钜剑一、米一石Ⅱ8-439+8-519+8-537[1]149

徒、士伍连称,则徒亦指平民,泛指徒众。

丗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仓衔敢言之:疏书吏、徒上事尉府Ⅰ者牍北(背),食皆尽三月,迁陵田能自食。谒告过所县,以县乡次续Ⅱ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赍。当腾腾。来复传。敢言之。Ⅲ8-1517

简牍正面呈文中称吏、徒,背面明细中令佐温是吏,那么“更戍士五”就是其中的“徒”。又如:“(徭)律曰:岁兴(徭)徒,人为三尺券一,书其厚焉。节(即)发(徭),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4]14“9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则“徭徒”身份是服徭役的黔首,徒是指普通民众。

由以上数例看,“徒”在秦简中并非天然指代刑徒,而是和古书中的徒众、给役者等含义吻合。不过,“徒”在秦简“作徒簿”简中,其含义似乎是指“刑徒”。如:

廿九年八月乙酉,库守悍作徒薄(簿)。8-686+8-973[1]203

丗一年后九月庚辰朔壬寅,少内守敞作徒薄(簿)。8-2034[1]421

丗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8-145+9-2294[10]204

司空和仓是秦县诸官,分别管理城旦舂、鬼薪白粲与隶臣妾,这些人被派往其他诸官和属乡从事劳作,因此而形成的簿籍,称为作徒簿或徒作簿。这里的“徒”,自然可以从刑徒的角度理解。不过,考虑到前揭徒在秦简中可以做徒众讲,作徒理解成“进行劳作的徒众”,似亦不突兀。并且这些派遣出去的劳作者,也并不仅限于城旦舂、鬼薪白粲与隶臣妾,也有居赀赎债者:

畜官接收的作徒中,就有“司空居赀”。说明即使作徒簿中,所言徒的范围也非通常意义的刑徒。

其次,我们再看“隶”字。隶的本意是附着。在先秦秦汉传世文献中,隶有时表示贱称。《左传》定公四年有“社稷之常隶也”,杜预注“隶,贱臣也”[11]1622。在秦简中,隶单独表示人的身份,如:

这是户籍人口中所标识的身份为“隶”。《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记载的《识劫案》中载:“识故为沛隶,同居。沛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居一岁为识买室,贾(价)五千钱;分马一匹、稻田廿(二十)亩,异识。识从军,沛死。”[12]155因为“隶”有爵位,以“大男”“大女”等身份标识称呼,无法等同于奴婢。这已为陈伟先生、南玉泉先生等指出⑥。吴方基先生更是将上述诸简定义为“户隶”简,户隶是指民不“为户”者,将户籍依附于他户主名下,是为附籍[13]。如果以作为私人身份的“隶”来理解“徒隶”之“隶”,可以认为是依附于国家的人口。秦简中徒隶有时与“居赀赎债”并称,如前引里耶简16-5a“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徒隶与居赀赎债等同样是从事转运委输的力役。但将二者区分,还是在于一为临时有期限,一为隶属于国家永久性的劳作者。因而徒隶连读,则似可以理解为依附于国家的徒众或给役者。徒隶组合,有身份和劳作的双重意义。前言徒隶可以指代隶臣妾,隶臣妾自然亦可作如是观,即隶属于国家的徒众。

最后,还有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秦代的臣妾是指私家奴隶⑦,陈伟先生更进一步指出,在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八月至三十一年(前216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前215年)六月之间,臣妾改称奴婢[14]16。那么隶臣妾也可能是官奴婢的身份。然而考虑到隶的身份并非奴隶,那么这种组合只是说明隶臣妾的官方属性。此外,表示私家奴隶身份的语词除了臣妾,还有奴妾、奴婢等:

匿罪人当赀二甲以上到赎死,室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赀各一甲,其奴婢弗坐,典、田典(1966)(缺简)而舍之,皆赀一甲。[4]39

上人奴笞者,会七月廷。8-1379[1]318

丗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都乡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Ⅰ等,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典私占。初手。Ⅱ8-1443+8-1455

六月壬申,都乡守武敢言:上。敢言之。/初手。Ⅰ六月壬申日,佐初以来。/欣发。初手。Ⅱ8-1443 背+8-1455 背[1]326

丗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乡守沈爰书:高里士五(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饶,大婢阑、愿、多、□,Ⅰ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齿。Ⅱ典弘占。Ⅲ 8-1554

七月戊子朔己酉,都乡守沈敢言之:上。敢言之。/□手。Ⅰ【七】月己酉日入,沈以来。□□。沈手。Ⅱ8-1554 背[1]356-357

上述表示私家奴隶含义的奴婢,所显示的更是其财产属性,与之相比,臣妾显示的是其人身依附属性,还无法完全涵盖现代学术意义上奴隶一词的内涵。隶也表示其依附性。因之,隶臣妾作为对私家奴隶的模拟,更看重其隶属于国家的一面。还原到当时的历史场景,不宜直接以官奴婢视之。

二、城旦舂与隶臣妾

秦和汉初城旦舂与隶臣妾表现出部分相似的特征,因而认为隶臣妾的身份是刑徒也不无道理⑧。在秦简中,二者的确表现出一些相同的特质。比如前揭之作徒簿,都是刑徒管理机构向其他诸官派遣徒隶从事劳作。并且有时隶臣妾和城旦舂也从事同样的工作。比如里耶秦简中各乡为缴纳献赋而“捕羽”:

卅五年七月【戊子】朔壬辰,贰【春】□【敢】言之:赋羽有Ⅰ书。毋徒捕羽,谒令官亟□捕羽给赋。敢言Ⅱ之。/七月戊子朔丙申,迁陵守建下仓、司空:亟Ⅲ8-673+8-2002+9-1848+9-1897

对于贰春乡的请求,“迁陵守建下仓、司空”,说明这里“徒”包括司空所辖之城旦舂和仓所辖之隶臣妾,他们都被要求帮助贰春乡捕羽,从事同一种劳作。又如从事织作:

廿七年十一月戊申朔甲戌,库守衷敢言之:前言组用几(机),令司Ⅰ空为。司空言徒毋能为组几(机)者。今岁莫(暮)几(机)不成,谒令仓为,Ⅱ□□徒。腾尉。谒报。敢言之。Ⅲ 9-1408+9-2288

十一月乙亥,迁陵守丞敦狐告仓:以律令从事。报之。/莫邪手。/日入,走Ⅰ行。Ⅱ

甲戌水下五亥(刻),佐朱以来。/莫邪半。朱手。Ⅲ9-1408 背+9-2288 背[3]301

按校释者的意见,组为宽而薄的丝带,机即织机。司空掌管的城旦舂等没有会操作的人,故请求仓掌管的隶臣妾来帮助。

隶臣妾和城旦舂甚至使用同样的方法计算工作量,《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人程》:“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15]102不过,尽管隶臣妾和城旦舂从事相同的劳作,但并不等于二者身份相同,还应该看到他们在劳作方面的差异性。和城旦舂不同的是,隶臣妾还可以从事官府中的行政辅助工作,从秦简看,有以下几种:

其一,传书。

书一封,·迁陵丞印,诣启陵□。Ⅰ丗五年六月甲子,隶妾孙行。Ⅱ8-475+8-610[1]162

丗年五月戊午朔辛巳,司空守敞敢言之:冗戍士五(伍)□Ⅰ归高成免衣用,当传。谒遣吏传。谒报。Ⅱ敢言之。Ⅲ8-666+8-2006

隶臣妾承担送信工作,反映了这个群体得到官府的信任,《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行书》:“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15]134“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是对传书者素质的要求,既包括身体素质,也有品德素养。因而,同样能够传书的还有居赀赎债⑨,而作为惩罚性质的城旦舂就不能担当此任。

其二,吏仆与吏养、牢人等行政辅助工作。吏仆、吏养是为官吏提供服务的力役。所以充任者也需要是官府信任的人。

走,校释者认为是“供奔走的仆夫差役”。也正因为仆、养多以隶臣充任,所以出现了工作分工与隶臣妾等固着在一起的“养隶臣”这类词汇。与此类似的还有“牢人隶臣”:“□□【付】牢人大隶臣□8-1855。”[1]400隶臣可以做看守牢狱的工作。这和底层的胥吏有些相似。并且在一些律令中也的确体现出这种迹象。《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令曰:南阳守言:兴(?)吏捕辠人,报日封诊及它诸(?)官□□□□者,皆令得与书史、隶臣、它所与捕吏徒。”[16]198因为缺简,无法知晓这枚简的完整内容。但在现有部分中隶臣与书史并列,至少说明他们对案件的案验起到同样作用,相当于底层的胥吏。《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出子》:“有(又)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痈状。……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15]293此外,里耶秦简廪食内容简牍有一套固定的格式,其中参与者中有廪人,其身份常有隶妾。

其三,出现了专业工种的隶臣妾。与之相比,城旦舂则是普通的劳动力。最典型的专门化隶臣妾是工隶臣妾。岳麓简有:“●工隶臣妾及工当隶臣妾者亡,以六十钱计之,与盗同法,其自出殹(也),减罪一等。”[16]70“工”或指有专门的手工技能⑩,这类隶臣妾受到官府的格外关注:“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15]105这些具有特殊技能的隶臣妾不能从事简单劳动。

以上所言劳作分工,隶臣妾和城旦舂虽然有相同的一面,但是这种相同点主要与性别、年龄等有关系。城旦和隶臣要承担重体力劳动,但这并不是他们所特有的,有时其他身份的人也要参与其中,比如田作:

廿八年正月辛丑朔丁未,贰春乡敬敢言之:从人城旦皆Ⅰ非智(知)田殹(也),当可作治县官府。谒尽令从人作官府Ⅱ及负土、佐甄,而尽遣故佐负土男子田,及乘城卒、诸Ⅲ黔首抵辠(罪)者皆智(知)田,谒上财(裁)自敦遣佐者,毋令官独Ⅳ9-22 遣田者。谒报。敢言之。Ⅰ今敬正月壬子受徒,弗报。Ⅱ壬子夕,佐黑以来。/除半。□手。Ⅲ9-22 背[3]33

秦代隶臣妾与城旦舂的差异,还表现在隶臣妾有更多的活动自由。前言隶臣妾从事传书等行政辅助工作,即意味着已处于不受监管的状态。所以在秦代出现了“隶臣哀诣隶臣喜,告盗杀人”这样的事情,其原因就是隶臣妾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和时间。在《亡律》中有针对隶臣妾逃亡的专门条文:诱隶臣、隶臣从诱以亡故塞徼外蛮夷,皆黥为城旦舂;亡徼中蛮夷,黥其诱者,以为城旦舂;亡县道,耐其诱者,以为隶臣[4]72。正是因为隶臣有一定的行动自由,所以有逃亡机会,需要在逃亡法律中单独列出。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四《芮盗卖公列地案》中,提到隶臣在市场交易经营场地的记录,尽管最后表明这不合法,但至少反映出在日常活动中,他们几乎同平民一样自由。

与此相对照,城旦舂则处于严密地监管之下,除了由司寇、隶臣妾带领外,其日常衣行也有严格的规定:

●司空律曰: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毡,枸椟杕之┕。诸当衣赤衣者,其衣物毋(无)小大及表里尽赤之,其衣裘者,赤其里,□仗,衣之。仗城旦勿将司,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阓外,当行市中者,回,【勿行】。[4]123

这些规定皆为限制城旦舂人身自由的措施,达到惩戒的目的。从国家对人口管理的角度,隶臣妾更偏向于自由人群体。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令曰:诸军人、漕卒及黔首、司寇、隶臣妾有县官事不幸死,死所令县将吏劾〈刻〉其郡名槥及署送书,可以毋误失道回留。·卒令丙卅四。”[16]111从死后待遇看,隶臣妾死后的处理方式比照戍卒或底层民众,政府还是将其视为替官府服务的人员。

与城旦舂更重要的区别是,隶臣妾尽管人身依附于国家,但还有放免为庶人的机会:

·隶臣捕道徼外来为间者一人,免为司寇,司寇为庶人。……·廷卒乙廿一[16]126-127

●隶臣捕道故徼外来诱而舍者一人,免为司寇,司寇为庶人。其捕数人者,以□[16]127

隶臣妾可以免为司寇,司寇有机会免为庶人,这样隶臣妾就有成为庶人的可能。除此以外,一些特殊的隶臣妾甚至可以直接放免为士伍。

佐弋隶臣、汤家臣,免为士五(伍),属佐弋而亡者,论之,比寺车府。内官、中官隶臣妾、白粲以巧及劳免为士五(伍)、庶人、工、工隶隐官而复属内官、中官者,其或亡(2085)……□□论之,比寺车府。[4]41

寺车府┕、少府、中府、中车府、泰官、御府、特库、私官隶臣,免为士五(伍)、隐官,及隶妾以巧及劳免为庶人。[4]49-50

隶妾以巧、隶臣隶属特别的机构等原因得以免为士伍。如果居赀赎债偿还完政府的债务即可自由,那么隶臣妾的放免也可以认为是居赀赎债的特殊形式,身份上具有相似的一面。

即使在隶臣妾和城旦舂共同出现的场合,还能看出两者高下之别。比如隶臣妾和城旦舂分别归属仓和司空管理,但是隶臣妾系城旦舂则归属司空,如里耶秦简8-145 有“隶妾墼(系)舂八人”[1]84,他们身份偏重于城旦舂的一面。

由上述可见,虽然隶臣妾同城旦舂一样,都是政府控制的劳动力,人身归政府支配,而且部分隶臣妾也来源于犯罪者。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别也十分明显,除了论者已经揭示的管理机构、廩食方式差异外[17],在劳作分工、待遇与出路方面有着根本不同。并且从来源来说,除了因犯罪而成为隶臣妾外,还有一部分是买卖而来,买卖自然无法视为处罚的理由。因而不能把其视为同城旦舂同类身份。至少在秦代不能把二者放到同一个序列中看待。换言之,还不好简单的将隶臣妾视为刑徒。

三、秦代国家视角中的隶臣妾

既然隶臣妾不能简单的定义为刑徒、奴隶,那么在国家眼中,这个群体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为了方便说明,我们再引用简16-5 这段材料: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ㄥ。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ㄥ。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决)泰守府,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16-5a

这条材料中与本文主题有关的是几类运输兵器者的身份,分别是“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或简化为“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这里将不同身份的民众作为劳动力资源看待,身份不同,国家需要敛取的资源也有差异: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是官府直接控制的劳动力,所以首当其冲被使用。具体到洞庭郡,又使用了服徭役的人口,即司寇、隐官、践更县者,在国家眼中,他们皆为可供驱使的劳动力,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所能提供的劳动力价值。所以国家从身份及所提供劳动力价值的角度,与不同的群体建立了交换关系,比如廩食:

卅一年二月癸未朔己丑,启陵乡守尚敢言之:尚部启陵乡官及邑中,乡行Ⅰ官事,稟吏卒、徒隶及日食者,毋监令史。谒遣令史监,毋留Ⅱ当稟者。谒报,署主廥发。敢言之。Ⅲ9-450

领取口粮的人口分成“稟吏卒、徒隶及日食者”,前两者由官府全额供给口粮,是因为吏卒为国家屯戍或服务,徒隶则是归属于国家的人口,其劳动成果也全部归属国家,因而都需要国家供给。从仓廩食类简看,日食者主要指居赀赎债这种身份,如里耶简8-1014:“□出貣居赀士五(伍)巫南就路五月乙亥以尽辛巳七日食Ⅰ缺手。”[1]262这种分别一方面是从身份着眼,另一方面还是与其为国家提供的劳动力价值有关。

从国家管理隶臣妾的角度,这个群体也可以被视为劳动力资源。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其一,国家统一调配隶臣妾资源。隶臣妾通常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比如称某县隶臣妾⑪。买徒隶也要以月度为单位上报。

因为城旦舂等身份是因罪所致,所以买来的徒隶是隶臣妾。但有时会出现隶臣妾数量不足的情况:迁陵隶臣员不备十五人(8-986)[1]257。联系到买徒隶数上报郡,这大约也是要上报到郡,郡的管理至少体现在掌握数目。隶臣妾的指标、数量是由上级机构(至少是郡一级)统一配额,县没有自主权,只有使用权。从上计制度角度看,全国应该还有一个总账:

丗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Ⅰ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Ⅱ8-755 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Ⅰ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Ⅱ8-756 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Ⅰ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Ⅱ8-757 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Ⅰ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Ⅱ8-758 如前书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Ⅰ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Ⅱ8-759[1]217

简文中“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治虏御史应该为中央职官,因而包括隶臣妾在内的徒隶,秦廷有权统一调配。这样做的目的还是通过协调这些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其二,隶臣妾不能私自为官府以外的个人和机构服务。

●禁毋敢为旁钱,为旁〖钱〗者,赀二甲而废。县官可以【为作务产钱者,免,为上计如】律。徒隶挽禀以挽日之庸(佣)吏(事)收钱为取就(僦),不为旁钱。[16]138

注释认为,旁钱是指旁入之钱,即其他收入[16]159。而为官吏服务收取的钱,不在旁钱之列。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也的确有这样的实例:

●谮(潜)讯同归义状及邑里居处状,攺(改)曰:隶臣,非归义。讯同:非归义,可(何)故?同曰:为吏仆,内为人庸(佣)。[12]179

隶臣妾私自为其他机构劳作,意味着秦代国有劳动力资源的流失,所以严厉禁止。

其三,隶臣妾和政府的关系与居赀赎债比较相似。

人奴婢,黥为城旦舂,主匿黥为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各与同法。[4]44

居赀赎债是民与国家政府间关于债务的“折日而居”,是一种有偿劳役⑫,反映了居赀赎债同国家之间是特定一段时期的债务债权关系。从这个角度理解,隶臣妾则是一种永久的债务与债权关系。黔首服役则是对国家的义务。隶臣妾的劳动价值可以计数,这一点也可比拟同居赀赎债:

十四年七月辛丑以来,诸居赀赎责(债)未备而去亡者,坐其未备钱数,与盗同法。其隶臣妾殹(也),有(又)以亡日臧数,与盗同法。[4]60-61

这也是两者身份同质性的一面。从劳动力价值来看,居赀赎责和隶臣妾一样。区别是前者逃亡按没有清欠完的债务计算,后者按逃亡天数的劳动力价值来折算,比照盗律处罚。计数标准在另一条律文中也有表现:“及诸当隶臣妾者亡,以日六钱计之,及司寇冗作及当践更者亡,皆以其当冗作及当践更日,日六钱计之,皆与盗同法。”[4]44即隶臣妾的劳动价值同司寇冗作及践更者一样,都是日六钱,说明其等值。并且这一条简文还显示出,对逃亡者的处罚标准,隶臣妾、司空冗作、践更这三类人可以归到一类。

其实就劳动类别来说,隶臣妾有时能够和居赀赎债、司寇,甚至是黔首等相对身份较高的群体一致。

其四,隶臣妾可以由对应的劳动力替换。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15]121-122

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15]82

说明从政府角度,替换的劳动力,只要不低于隶臣妾的劳动能力,就在其许可范围,以保证政府在劳动力价值方面不会受到损失。这也说明政府看重的是隶臣妾的劳动力价值。而对城旦舂则只能以从事苦役作为惩罚的手段。

秦简中对人口有这样的分类表述:

丗五年八月丁巳朔己未,启陵乡守狐敢言之:廷下令书曰取鲛鱼与Ⅰ山今卢(鲈)鱼献之。问津吏徒莫智(知)。·问智(知)此鱼具署Ⅱ物色,以书言。·问之启陵乡吏、黔首、官徒,莫智(知)。敢言之。·户Ⅲ曹8-769

八月□□□邮人□以来。/□发。狐手。Ⅱ8-769 背[1]222

这段话里,询问的人分成三类:吏、黔首、徒。从政权运转的角度看,这三者各有其责任:吏是国家秩序的维护者,黔首提供徭役和赋税,徒隶直接为国家提供免费的劳动力资源。从国家的角度,他们和民众之间也是财富的敛取关系,劳动人口包括卒、徒、民,以及其中的中间人口。国家和民众的关系是劳动力的索取,本质是对财富的索取:徒隶提供一生劳动力,居赀赎责等提供部分劳动力。即使是黔首,也要部分承担国家义务,主要是提供徭役,另外还要以纳税、地租等形式贡献财富。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归属于徒隶的范畴,但隶臣妾也有特殊性,比如有一定自由活动的权力,有自己的家庭,而且还有放免的机会,这或许是对民户中存在“隶”的模拟。除了承担与城旦舂等相同的苦役外,还负责送信、做吏之仆养之类的行政辅助工作。反映出其工作并非是出于惩罚目的,只是和卒、黔首等从事相同工作的普通力役。隶臣妾兼具城旦舂和居赀赎债等两方面特点,其原因与秦代对人们身份结构规定的复杂有关,在上述吏、黔首、徒隶三类中,还有一些中间身份,比如庶人⑬,隐官、司寇等⑭。在这种背景下,隶臣妾也就表现出其复杂性,用今人刑徒、官奴婢等概念总是难以完全涵盖隶臣妾的复杂状态。如果从官府的视角,将他们看成是依附于国家的特殊力役承担者大概没有问题。

注释

①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在此之前的相关成果不再介绍。②后来研究者注意到这一问题,如吕利说:“笔者以为‘奴隶’或‘刑徒’之类的称呼皆学者所加分析性概念而已。”吕利:《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3 页。③鹰取祐司将隶臣妾等身份纳入到爵制体系下观察,作为社会等级序列。鹰取祐司著、朱腾译:《秦汉时代的刑罚与爵制性身份序列》,载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孙闻博从秦代国家爵制、刑罚体系角度看待隶臣妾的身份。孙闻博:《秦及汉初的司寇与徒隶》,《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 期。孙晓丹则认为隶臣妾在刑徒系统中是独立于城旦舂、鬼薪白粲与司寇、隐官之间的一个独立层级。孙晓丹:《秦及汉初刑徒社会身份问题探析》,《江苏社会科学》2017年第4 期。④有隶臣、隶妾、隶、臣妾等不同的组合解释。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327 页。⑤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8 页。此外还有:徒隶不足以给仆、养,以居赀责(债)者给之,令出囗,受钱毋过日八钱,过日八钱者,赀二甲,免。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5页。应该也不包括城旦舂。⑥陈伟:《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第七章第二节《隶的身份特征》,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72-177 页;南玉泉:《从岳麓秦简识劫案看秦国的匿訾罪及其乡里状况》,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二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⑦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有:可(何)谓“家辠(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辠(罪)”。……或捕告人奴妾盗百一十钱,问主购之且公购?公购之之。见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贰)》,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4、236 页。⑧从秦汉简牍看,鬼薪白粲在秦和汉初的刑罚等序中表现出一些特殊性,因而一些学者认为它并不在从城旦舂到司寇这个刑罚序列中。如丁义娟认为,鬼薪白粲并非是与司寇、隶臣妾、城旦舂处于同一系列的普通的刑罚种类,是一种专门的优待刑,只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特殊人群。丁义娟:《“鬼薪白粲”地位再认识》,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故本节对鬼薪白粲不作对比和讨论。⑨如里耶简9-4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3 页。⑩整理者说:工隶臣妾及工当隶臣妾:具体含义不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此处提及工隶臣,仅供参考。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78 页。⑪里耶秦简8-130+8-190+8-193 有“旬阳隶臣”;《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一一《得之强与弃妻奸案》中有“当阳隶臣”。⑫张金光:《秦制研究》第八章《居赀赎债制度》对居赀赎债内部的不同种类及待遇等有较为详细的阐述,本文从其说。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53-567 页。⑬王彦辉认为这是一个免除罪人、奴婢身份的一个阶层,和编户民不同,是一种身份歧视性概念。王彦辉:《论秦及汉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历史研究》2018年第4 期。⑭孙闻认为司寇可以单独立户,但课役不同百姓,在尉、狱等机构从役,不同于奴婢和编户。孙闻博:《秦及汉初的司寇与徒隶》,《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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