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层级及其呈现

2022-02-08 07:39向云驹
跨世纪 2022年2期
关键词:文化公园大运河运河

向云驹

2014年6月,中国大运河项目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2021年8月,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等一系列文件,其总体思路是整合大运河沿线8 个省市的文物和文化资源,按照“河为线、城为珠、珠串线、线带面”的方法优化总体功能布局,在保护和利用大运河遗产中深入阐释大运河文化价值,着力将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成为新时代宣传中国形象、展示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国家文化名片。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利用、传承和发展,我们如何参与其中,如何顺势有为,如何贡献自身的价值和力量,成为了时代的大课题,需要有更加清晰的文化自觉和遗产路线。

一、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概念、保护对象及其保护范围

大运河文化遗产是不同于单体、静态遗产的新型遗产,也不同于长城、丝绸之路这些固化的线性文化遗产。其是一个延续时间漫长、经历繁复历史和朝代变迁,影响和带动过一大批都城、省会、中小城市和乡村集镇发展,塑造了众多特定功能性城镇,衍生出无以计数文化生态、形态、样态人工河流的活态线性文化遗产。大运河曾经深刻地影响和引导了中国历史的格局和走向,也是促进中华文明繁衍、中国人口迁徙、中国南北物流贯通的大动脉。可以说,一条大运河史就是一部中华东部文明交通史,是中国南北道术未裂史,是中国农耕文明繁荣和繁华史。

申遗伊始,中国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也全面启动。2006年,“京杭大运河”纳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京杭大运河”与“隋唐大运河”“浙东运河”合并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项目;2019年,又有一批新发掘的大运河遗址(淮安板闸遗址、通州燃灯塔等)成为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被并入此前的“大运河”项目。2014年,“中国大运河”获准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其申报对象的基本内容和基础构成就是我国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项目。经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的遴选和确认,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大运河”的主体包括河道遗产27 段,总长度1011 公里,相关遗产点58 处,其遗产总体类型包括闸、堤、坝、桥、水城门、纤道、码头、险工等运河水利遗存,以及运河两岸与运河相生相随的仓窖、衙署、驿站、会馆、钞关等大运河配套设施和管理设施。此外,还包括一部分与大运河密切相联的古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

也是在申遗初始阶段,大运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联、一体保护的问题就受到了特别关注。2006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在杭州召开全国性会议,首次提出大运河遗产除了物质文化遗产外,还有丰富而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整体性保护和一体化认识其价值。此倡议随即得到了大运河申遗的学术领军人物——罗哲文先生的积极响应。彼时文物界在保护文物和物质文化遗产时,极少有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兴趣和关注。罗老的见解是卓尔不群的,他提出应将大运河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作为一个“三合一”的特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申报的建议,足见其对大运河遗产深刻而全面的认识。

大运河遗产的多面性、主体性、活态性体现在其广泛的保护范围,其囊括了大运河沿线和流域内众多的大中小城市和乡镇,还有大量已被命名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名村和传统村落。这些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形成和保护理念,乃至相应的保护法规,都是以物质文化遗产为基准,覆盖、延伸和涉及其文化空间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个整体和综合性保护理念的形成过程中,罗哲文、冯骥才先生的思想及倡导发挥了巨大的引领作用。罗哲文早在1982年就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有“全城保护的角度”即整体性和综合性原则。其中有两个核心观点:一是要以保护名城中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老城街巷、古城遗址、古建筑等显示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标志为主线,但同时也要保护其所处的环境,在其的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二是要注意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传统文化艺术(即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包括具有地方特色的有价值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服饰、民俗以及烹调、饮食、工艺等。因为“这些东西是多少年来历史形成的,从而反映出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①。同样的思想和主张在冯骥才论及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时也做出了醒目的表达。他指出:“它(古村落)兼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而且在村落里这两类遗产互相融合,互相依存,同属一个文化与审美的基因,是一个独特的整体。过去,我们曾经片面地把一些传统村落归入物质文化遗产范畴,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只注重保护乡土建筑和历史景观,忽略了村落灵魂性的精神文化内涵,徒具躯壳,形存实亡。传统村落的遗产保护必须是整体保护。”②这样一种保护理念的形成,一方面是符合中国文化遗产存续、保护的实际情况,是从实践中得到的不同于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特点的中国经验;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必须特别注重的保护工作特色,是自身区别于其他线性世界文化遗产的突出遗产个性。

二、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

大运河世界遗产作为“线性文化遗产”,也得益于国际上对此类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认同。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文化线路世界遗产专家会议,首次提出“文化线路遗产”概念,认为其文化特征是包含了跨文化因素或产生了跨文化影响。2002年的《马德里共识》明确表明:“文化线路”揭示的是此种文化遗产非物质的、富有生机的动态维度,其超越了文化遗产的物质内容;遗产对象不仅仅局限于纪念物、历史城镇、文化景观,是动态生成、富于生机的,其动态性和历史文脉已经生成或仍在继续生成相关的文化要素。《马德里共识》以科学前瞻的眼光认为“文化线路”具有非物质的精神属性和连通古今的可传承性,指出其无形的精神具有内在联结多种文化要素,促进文化线路整件性形成的意义;强调其有形遗产的脆弱性,因而文化线路中的民俗、民间工艺、宗教和文化的传承扮演着重要角色③。《马德里共识》提到的“非物质”“无形的”“精神属性”“可传承性”“民俗”“民间工艺”“宗教”“文化”等遗产对象和内容,虽然其意义还不能完全等同于我们现在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考虑到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公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后调整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不能说两者之间毫无关联,至少具有相当程度的交叉、重叠。也就是说,在“线性文化遗产”中,非物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重要的构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布和介绍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项目时指出:“大运河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水利工程杰作,因为其有着非常古老的起源和巨大的规模,以及不断的发展和对环境的适应。其提供了人类智慧、决心和勇气的具体证明,是人类创造力的杰出典范,在一个直接源于古代中国的庞大农业帝国中展示了自身的技术能力和对水文学的掌握。大运河见证了通过漕运系统管理运河的独特文化传统,沿线的经济和城市发展见证了伟大农业文明的核心功能,也见证了水路网络发展在这方面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其充分展示了东方文明的技术能力。自7世纪以来,通过中国历代王朝直到今天的中国,大运河一直是经济和政治统一的强大因素,也是重要的文化交流场所。其创造并保持了运河沿岸人民特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中国很大一部分领土和人口都感受到了运河的影响。”④尽管在实际操作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线性文化遗产和世界遗产的“活文化”或非物质部分的文化,缺乏可验证性和可视性的对象表征(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采取了单列名录的办法),大运河世界遗产的具体河段、遗址地点和遗产对象依然悉数俱为物质遗产,但其遗产理念中还是包容了相关内涵和意旨。这也为中国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和呈现预留了广阔的文化空间。所以,中国大运河成功成为世界遗产后,在大运河沿线和流域内丰富多彩的遗产宣传和展示中,“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大运河非遗”就成为了十分活跃的热点内容。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将大运河世界遗产所在河道、遗址点所在地、大运河流域城乡流布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统统都归列为“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据有关方面统计,这广阔空间涉及古城、古镇、古村1200 余个,其间存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多达1000 余项(含扩展项目)。如果将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名录加以汇集,则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可以说是蔚为壮观。这种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方法具有操作的便利性,也便于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衔接,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比如,日常所见的各种展览、展示、演示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们所知的一般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似乎没有什么区别。所谓“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等同于大运河流域8 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合,未能突出彰显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特色和特质。在大运河流域各省市以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名开展的非遗活动中,可以发现有些活动选择和突出了狭义的和相关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些地方也有意地开展了一些专题和专门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采风调查,但都未形成高度的自觉,更多的情况是各种居于大运河两岸、与之关联性较弱的非遗项目在“大运河”的名下混杂一起,处于模棱两可、模糊混沌的状态中。比如扬州市建成中国大运河博物馆后,展陈布置中专设了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有关人员在做展陈设计时面对的就是沿河8 省市的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括国家非遗分类的10 种门类,也涵盖8 省市1000 多项国家级非遗项目。如何选择,展陈设计者们颇费周折。最后,他们重点关注了与运河有着内生、发展、演变关系的非遗项目,力图从多个角度挖掘非遗与运河的关联性。最终内容包括:“传统木船制作技艺、船工号子与运河运输工具或劳作相关;各地的戏曲、杂技与运河沿岸休闲生活相关;古琴、京剧、昆曲的发展具有南北东西文化交融的属性;湖笔、苏扇、梳篦等本是具有地域特征的南方产品,因运河得以销往北方;核雕中的核舟则是与运河沿岸的地方特色项目有关;河北衡水老白干,天津麻花,山东德州扒鸡,江苏镇江香醋、扬州酱菜以及浙江绍兴花雕酒是运河沿岸的特产,等等。”⑤从严谨的理论来说,除了第一种关联“与运河运输工具或劳作相关”,两者联系得比较紧密外,其他几种关联虽说最大限度地考虑和提炼了非遗的“运河性”,但是这些概念或关联在一般非遗项目上都是通约性内容,都不是辨识度很高、很清晰的概念,他们的“运河性”还没有与一般地域性非遗认定明确区别开来。

显而易见,“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包容在“大运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前者与“大运河世界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互为表里,并且具有丰富的形态。国际上线性文化遗产的表达和呈现,通常是有形的物质部分比较成型且易于把握,而无形的非物质部分则比较稀缺并难于把握(如玛雅道路、罗马帝国道路、两河流域贸易之路、哈德良长城、塞默林铁路、大吉岭铁路、乳香之路、科布拉达·德·胡迈海卡山谷、纪伊山脉胜地和朝圣之路、印度河交流线路、希腊海洋路线、印加之路、斯特鲁维测量地点等线性文化遗产)。中国大运河的非遗情况则相反,不是品种稀缺而是过于繁杂,是另一种情况的选择困难。好在真正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以界定和确认的,而且这种界定和确认是必须和必要的。这将为我们把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一体”提供了可能,也可以由此真正探索出一种国际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和呈现的独特范式。

三、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层级

除了目前各种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需要突出、彰显“大运河”特质,并进一步对其关联性进行深入解读和知识普及外,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规划和建设,也对以上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基本定义或核心概念是以大运河世界遗产为核心,以国家文保单位大运河为基本范围,整合大运河沿线大中小城市和乡镇以及具有大运河特色的文化传统与自然景观,形成的一道独特文化风景线。也就是说,无论是大运河世界遗产对象(遗产段、点清单),还是大运河国家文保对象,都没有包括罗哲文和冯骥才两位先生所提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文化”和大运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无涉其间的自然景观遗产。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始其历史进程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一直聚焦于“古代建筑、遗址、文物、墓葬、历史地点”等,虽然其保护对象不断扩展至古村、古镇、古城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又出现了文化景观遗产、文化线路遗产等,但都是以“物”为保护对象。世界遗产的“非物质性”在保护中始终是一个难以量化、具象化、对象化的难题,也是停留在概念上难以实践的问题。至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在同一个文化空间水乳交融地整合一体,更鲜有成功案例。

破解以上难题我们可以寄希望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开创性建设。伴随着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立,以上保护缺陷和缺失有望得到弥补。罗哲文先生提出的将大运河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沿岸自然景观“三合一”保护和呈现的理想,完全可以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得到实践。事实上,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内涵深邃、内容博大、内蕴丰厚,任何一个单一的遗产视角都不能穷尽其实、得其真实。综合、整合、集合是唯一的选择。比如,罗哲文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提到的“历史文献”“艺术文化”在大运河遗产中也有突出的特点。众所周知的绘画长卷《清明上河图》就是大运河“汴渠春望漕舟数十里”历史盛景的真实、生动、艺术地再现。画卷的高潮画面就是汴京人工所造运河(通济渠)上一座虹桥,一艘大船正惊险过桥的戏剧性场景。桥上桥下热闹非凡,船工们撑篙降桅,桥上人瞠目结舌紧张万分。这不仅是《清明上河图》的中心画面,也是北宋大运河及其漕运在城市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产生的巨大影响的反映。此外,类似地描绘古代运河城市的传世之作还有:明《河防一览图》、清《姑苏繁华图》等。历史文献方面则有文字版“清明上河图”之誉的《扬州画舫录》,全景式记录了扬州作为大运河城市的城市肌里、地理、水系、人文、神韵。此外,关于大运河的赋、诗、词、文等古典文学作品也是不胜枚举:如陆机的赋《行思赋》、韩偓的传奇《炀帝开河记》、白居易的诗《汴河路有感》、王安石的诗《和吴御史临淮感事》等、周邦彦的词《尉迟杯·离恨》等。这些丰富的文学作品、文献遗产,都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遗产”的类别,我国则有国家档案文献遗产的遗产类型。其完全可纳入“大运河记忆遗产”的类型,加以整合成保护、传播和呈现的对象,从而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里有所存在和体现。为实现传统与现代结合、保护传承与利用发展相结合,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规划建设中必会结合沿河各地的情况,增设、新建一些适宜于休闲经济、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的“运河文化空间”。这种“运河文化空间”当然应该包括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演馆、产业园、景观区等。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覆盖的文化对象和文化范围,基本包括了除去典籍、语言和作家文学以外的所有的传统文化艺术、技术民俗,所以,这些文化空间不仅是大运河记忆遗产活化的空间,也是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文化空间。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长城、大运河、长征沿线一系列主题明确、内涵清晰、影响突出的文物和文化资源为主干,生动呈现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和鲜明特色,使长城、大运河、长征沿线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协调推进的局面初步形成。由以上界定的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内涵和外延来看,笔者认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地理边界包括同一空间的几个层次:一是大运河世界遗产的地理空间,即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大运河世界遗产的对象、范围和线路为核心。所以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也同样包括京杭大运河、隋唐大运河、浙东运河3个部分的通惠河、北运河、南运河、会通河、中(运)河、淮扬运河、江南运河、浙东运河、永济渠(卫河)、通济渠(汴河)10 个河段,涉及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8 个省市。二是大运河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地理空间,即在边界上与大运河世界遗产重合,但是在具体河段、具体遗地点上会多于世界遗产。三是自然景观和考古新发现的重要运河文物点和遗址点的分布地理空间,以上地理边界与以前两层次继续重合,但会在具体河段、遗址点上比全国文保单位更加丰富多样。

在以上分层或分级的地理空间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构成的文化空间大致形成这样一个层次性重叠:一是核心区,包括大运河的河道、码头、水闸、桥梁、枢纽、堤坝、航运站、管理站、盐运署、庙宇、会馆、仓储、运河总督署衙、漕运公署等;二是运河沿线配套设施和附属空间,包括客栈、集市、村落、水镇,以及河段的起点城市、中点城市、终点城市等;三是沿途具有突出性价值的自然景观,如湖景、沼泽、湿地等;四是京杭大运河、隋唐大运河、浙东运河中的古都城市(如杭州、洛阳、开封、北京等),运河两岸大中小城市中的历史文化名城(如宁波、嘉兴、苏州、无锡、镇江、扬州、济宁、天津等),沿岸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如杭州塘栖镇、湖州南浔镇、嘉兴石门镇、苏州平望镇、扬州邵伯镇、济宁南阳镇等),历史文化名街(如无锡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苏州山塘街、高邮南门大街、北京烟袋斜街和苏州街等)。这个四级层次重叠的文化空间在地理上是逐层逐级扩大的,其占有的实际地理空间远远大于大运河世界遗产的地理空间。

与此相类,“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而且应该分出层次,以便合理利用,更鲜明、更醒目、更准确地与以上物质文化遗产的层级匹配、契合、呼应、互释。其可以分为以下若干层次和范畴:一是大运河世界遗产保护线路上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核心空间,包括了上述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构成的文化空间四个层次中的“核心区”和“运河沿线配套设施和附属空间”中与运河历史、文化、生活、航道、漕运、生产、民俗紧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延展开至大运河两岸“具有突出性价值的自然景观”,其可视性遗产观是“河为线、城为珠、珠串线、线带面”的互动性、关联性,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动性、传播性、传承性。参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其遗产利用原则是“深入挖掘和丰富大运河文化内涵,充分展现大运河遗存承载的文化,活化大运河流淌伴生的文化,弘扬大运河历史凝练的文化,从这三个层次深入理解大运河文化的内涵和外延,突出大运河的历史脉络和当代价值,以此统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所以,这个层面必然要充分发掘和大力整合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其非遗对象会以运河功能文化为核心,引入由运河功能而流动、传播、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一些线性流动和传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更加具有运河非遗的合理性,大运河文化空间的包容性也将得到扩展。三是以大运河流经的城市和流域内人口聚居区中流布、传播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可视为全流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称之为广义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是从地理空间并且依据大运河世界遗产的物质文化遗产分布、结构、构成、线路来对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把握。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生成机制和流布特性。所以仅限于此,我们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依然是粗浅和模糊的,依然需要再推进认识的层次和深度。

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辨识的“三性”原则

大运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齐全、形式丰富、品种繁多,如何确认“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品性、功能是一个难题。由于在以上概念下集合在一起的时间还比较短,所以面临着两种尴尬境地:一方面是由于专题性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调查几乎阙如,狭义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不足。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70年来多次做过大规模的民间文学、民间文化、民间工艺、民间艺术普查,但是一直没有对以大运河为主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过普查。现在确认的所有被冠以“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遗项目,都是从过去遴选产生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抽取出来的。这导致狭义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不足。另一方面是大运河流域各大中小城市和村镇认定和积累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由于研究的不足,导致选择困难或者无从选择,常常是简单地将流域内一般的或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贴上“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签。这使标识有“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活动与其他非遗活动高度近似乃至雷同,缺乏辨识度。这种圈定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如同从我国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版图中简单地沿大运河线路切下一块命名为“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显然是欠周全细密,也不够科学的。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进一步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厘清“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特质,对现有的大运河流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其运河性的研究,有可能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性普查或调查。还需要大力加强对影响或流布全流域的非遗的研究,充分挖掘此类非遗,研究其与运河的内在的、区域的或全线的关系,并做出科学的诠释。

基于此,辨识“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设定一个“三性”原则加以把握,即“标志性”“代表性”和“区域性”。

(一)大运河流域标志性非遗

大运河流域标志性非遗即与大运河遗产有直接关联,属于其重要的组成、事实或后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世界遗产点、段为核心,与其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此类标志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对象包括:

一是运河工程技术、船闸建造技艺、枢纽工程设计技术、水利智慧、桥梁技术等。如江苏兴化市列入国家级非遗的“传统木船制造技艺”、绍兴“石桥营造技艺”等。目前此种“技术”类非遗研究、调查、确认的极少,有很大的学术拓展空间。

二是民间文学类非遗。包括大运河传说,如已出版的《济宁大运河的传说》《通州大运河传说》。纤夫、船工的劳动歌谣、号子,如“天津漕丁谣”;运河地名传说,如已出版的《运河古镇望亭历史地名传说》;大运河人物传说,如“白英老人传说”“隋炀帝修大运河的故事”“乾隆下江南传说”;还有运河水神传说、龙王与镇水兽传说、铁牛的传说等。

三是与运河相关的特有的民俗和俗信。如浙江嘉兴的“网船会”“踏白船”、浙江桐乡列入国家级非遗的“高杆船技”(蚕神祭祀仪式中的水上民间杂技)、北京通州的“开漕节”、浙江绍兴的“水乡社戏”和“大禹祭典”,贯穿运河全线的龙王庙信仰和“舞龙”习俗,以及关帝庙、大王庙、妈祖庙、泰山娘娘庙、水神庙、土地祠、金龙四大王庙、泰伯庙等俗信。

四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与大运河有深刻关联(如运河漕运物流的粮食、盐、丝绸、陶瓷、茶、木材、石材、建材,以及经过运河交通促使一些文化形式南北贯通和全线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昆曲、中国雕版印刷技艺、中国篆刻、中国书法、中国剪纸、南京云锦织造技艺、端午节、妈祖信俗(除沿海流布外,大运河沿岸也普遍崇祀)、中国传统桑蚕丝织技艺、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中医针炙、京剧、中国皮影戏、中国珠算、二十四节气等。

五是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与大运河有深刻关联的项目(部分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重叠)。如,北京:京剧、评剧、皮影戏、相声、京韵大鼓、数来宝、天桥中幡、天桥摔跤、景泰蓝、烤鸭技术、同仁堂中医药文化等;天津:津门法鼓、妈祖祭典等;河北:河北梆子、乱弹、沧州武术、衡水内画、曲阳石雕、磁州窑烧制技艺等;山东:梁祝传说、龙舞、葫芦雕刻、东昌府木版年画、晒盐技艺、德州扒鸡制作技艺、丝绸染织技艺等;河南:梁祝传说、龙舞、豫剧、朱仙镇木版年画、汝瓷烧制技艺等;江苏:白蛇传说、昆曲、柳琴戏、木偶戏、扬州评话、苏州评弹、扬州弹词、桃花坞木版年画、南京云锦织造技艺、传统造园技艺、秦淮灯会等;浙江:西湖传说、观音传说、高杆船技、金石篆刻、龙泉青瓷烧制技艺、绿茶制作技艺、雕版印刷技艺、蚕丝织造技艺、传统木船制造技艺、石桥营造技艺、越窑青瓷烧制技艺、大禹祭典、水乡社戏等;安徽:徽剧、徽州三雕、宣笔制作技艺、歙砚制作技艺、徽墨制作技艺、宣纸制作技艺、绿茶制作技艺等。

以上项目大多都是大运河催生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与大运河有或深或浅、或近或远、或长或短的历史渊源,只是其中原由我们所做知识解读和知识普及很不够而已。此处不一一展开,但这种工作无疑需要尽快深入广泛地开展起来。

(二)大运河流域代表性非遗

大运河流域代表性非遗,即与大运河遗产有间接关联,具有一定影响性、关联性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各文物点、线、面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此类代表性非遗主要有三方面的特性:一是沿运河线性传播的非遗,具有跨区域性,如舞龙习俗、梁祝传说,木版年画中的桃花坞年画、朱仙镇年画、东昌府年画、杨柳青年画,江南园林及造园技术的北上路线及园林分布、陶瓷、茶叶等。除了国家级代表作外,还有众多省、市、县级此类非遗有待纳入。二是从运河一端(起点)至另一端(终点)通过运河输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徽班进京产生的京剧、江苏苏州相城区烧制金砖运达紫禁城专用、运河运送的丝绸等。三是经大运河北上通向陆路丝绸之路,南下通向海上丝绸之路所运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有留在日本的唐代琵琶,也有盛唐的胡人识宝传说⑥,以及景泰蓝与鼻烟壶的由西而东传播等。大运河与中外交流的许多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都有关键性节点的关联,大运河遗产中有普哈丁、苏禄士踪影,有遣唐使轨迹,也有郑和下西洋史迹,有利玛窦沿河而上进晋北京和马可·波罗从元大都顺河而下的一路见闻,有马戛尔尼使团载着乾隆所赠非遗礼品南下沿途对众多运河闸、坝、桥景观的记录,等等。

(三)大运河流域区域性非遗

大运河流域区域性非遗即是与大运河流域相关所有城市、乡村中分布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部分辐射、延伸、扩散到大运河流域以外区域有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此类非遗含广义和狭义:广义是超范围的区域,狭义是含部分标志性、代表性项目。如扬州非遗,是三者合于一身的,而北京的非遗,则可因与运河关联度不同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部分。再如四川的神木山传说与北京神木厂、台基厂和《神木山神祠碑文》以及乾隆作《神木谣》、立神木碑,明式家具从扬州北上到遍及全国,徽州三雕(木、石、砖)与聊城山陕会馆和宁波三江口会馆及其三雕、天津和北京的砖雕,南浔的西式建筑和圆明园的大水法,德州苏禄王后代所居北营村及其伊斯兰教信仰、清真小吃(烙锅饼和烙麻酱)等习俗孤岛。

五、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主要难题与几点建议

大运河沿岸流布与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历史的流动、人口的流动、物资的流动、文化的流动,纵横捭阖,交错盘结。所以,企图梳理出明晰无误一目了然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殊为困难。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才能逐渐理清其面目,在保护和利用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存在的主要疑难问题有:

一是对大运河物质遗产中的非物质技艺挖掘、研究、关注不够,对由物质遗存衍生而出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不够、比照关联不够、一一对应其物质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不够。

二是对运河传说和多体裁的民间口头文学调查不够。运河民间传说的“故事性”特性在已有的非遗呈现与利用(包括动漫、解说、文艺题材)不够,没有很好的利用运河民间传说故事来讲好“大运河故事”。

三是对各个运河沿岸城市(河段枢扭、起点、终点、转运点的城市)非遗中各自不同的个性、深刻的内容、独特的形式、通约的精神方面研究不足。像北京对运河非遗与紫禁城的关系、通州的运河非遗集群研究与呈现就做得较好,但仍需要大力推广有关的经验,连点成线成片。其中,随唐、京杭、浙东三段运河各有不同的历史时间重点,又有各自的起始和终点,还彼此发生关联,三条河道两端性的城市、节点性城镇无不自有个性,需要在其非遗的特色上予以呼应和确认。

四是对各个城市和地点的大运河非遗与非大运河非遗(其他非遗)之间的关系研究不足,区别性与关联性都未得到充分彰显和深刻阐述。

五是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线性”(传播、流动、活态)因素及其传播过程、传播影响研究不够,揭示不充分。

六是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溢出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其作为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作为“中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密切,如何呈现出此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缺乏深入的学术关注。比如京剧作为随大运河传播而催生的经典戏曲形式,其独立成型后,与大运河继续发生着什么样的关联,还保留着什么样的大运河精神?诸如此类,在很多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身上都存在相关问题。

七是大运河与陆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深度关联,对其之间的关系与中外交通和文化交流所发生的功能和贡献,研究不够,普及不足。

所有这些疑难问题都是我们探索和深化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必然会碰触和面临的问题,需要从这一项前所未有的遗产实践中去不断提高认识、加大研究、完善政策、补齐短板。为此,本文提出若干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供思考和研究。具体也有7 条:

一是大运河流域各地应该加大专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运河标志性和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新普查。过去我们曾经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艺(十大文艺集成志书)开展过全国普查,大运河成为国保单位和世界遗产后,也有个别地方重新开始再调查,也有地方组织了一些专门性的专题采风活动,但都处于局部地区。另外调查意识似乎只是按一般非遗属性进行新的影像记录,“大运河性”并没有呈现为自觉的意识,这是颇为令人遗憾的。大运河是一条历史大通道,其中的一个核心理念和现实功能是为统治核心和国家核心城市(都城)服务的。所以,历史上也是一条重要的“贡品”通道。历朝历代的贡品多是特产、绝技、绝活、绝艺、特色工艺品等,大多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贡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一直是我们工作的盲点,有必要予以专题的调查。

二是已有的省、市、县级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按自身的特殊运河属性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应该获得“特批”和单列。此举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辟新的文化资源。比如,河北运河流域的沧州市,现有7 项国家级非遗,有44 项省级非遗,有123 项市级非遗,相信其中可以挖掘出可观的有大运河属性的项目。一市如此,大运河全流域地市级非遗就更是数目可观,运河属性的非遗肯定在其中有广阔而丰富的藏量,只要加大挖掘和辨识,此遗产资源就会是一个富矿。又如,浙江曹娥江两岸堰坝遗址(含梁湖堰坝遗址、拖船弄闸口遗址、老坝底堰坝)是浙东运河的重要构成,而曹娥江的命名、曹娥传说、曹娥庙(国保单位)及当地端午节民俗(纪念曹娥投江),都极具运河个性,又成为传遍全国的二十四孝之一,也是值得研究的区域性运河非遗。其被一般非遗所关注,却在大运河非遗中鲜有述及。

三是加强对非遗运河属性或其标志性和代表性的研究,组织更多专业和学术力量投入其中。就笔者所知,目前各大高校、科研院所从事非遗研究的学术队伍和学术力量投入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还相当有限,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要调动更多的学术资源投入其中。

四是集中一定的力量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性”项目进行调查、普查和整合,加大力度开展对“标志性”项目的研究、解读、展览、展演、宣传、推广和普及。

五是积极探索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展陈、展示、展览、展演中与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互动、互联、互释、互证、互镜,使两者相得益彰、交相辉映。

六是按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性、代表性、区域性层次系统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10个门类在8 省市分门别类的流布形态和整体面貌。深入揭示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历史功能、精神内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新近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要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继续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落实有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效衔接,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建议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河为线,以若干运河非遗集合度高和集群密集的地区为珠,设立若干集运河遗产、运河水道、运河自然景观、运河非遗为一体的“大运河文化生态保护区”(以线串珠,跨省市点式分布),使之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衔接、相匹配、相融入。

七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性项目、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制度,由统一组织的权威专家委员会对此认定进行评审,并在有关层面进行认定发布和标识授权。

注释

①引自并参见罗哲文著《罗哲文历史文化名城与古建筑保护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②参见冯骥才《传统村落的困境和出路——兼谈传统村落是另一类文化遗产》,《人民日报》2016年5月17日。③参见单霁翔《探索线型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途径》,收入《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3-264 页。④编译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https://en.unesco.org)世界遗产中国项目“The Grand Canal”。⑤参见陈述知《运河流域非遗策展与运营探索——以“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为例》,《东南文化》2021年第3 期。⑥参见向云驹《大唐开放气象的民间口传镜像——唐代胡人识宝传说谫论》,《中原文化研究》2018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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