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辉 彭兢 白崇延 马继楠 林海淼(北京空间飞行器总体设计部)
委”)从成立之初就认识到了登记的重要性。1959 年,法律分委会提交给特设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报告识别了5 个需引起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航天器登记包含在第4 个问题之中[1]。1961 年通过的“和平利用外空国际合作”联大1721 B(XVI)决议提到,“请凡发射物体进入轨道或越出轨道的国家迅速经由秘书长向外空委提供信息,以便登记”,“请秘书长设一公开登记册,登记依照上文提供之资料”[2],确立了空间物体自愿登记制度。
1963 年联大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简称外空法律原则宣言)首次将登记与管辖控制权联系起来。1967 年生效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空条约》)则通过空间物体登记将发射国、空间物体、空间活动的国际责任和登记国的管辖及控制权有机联系起来,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较为完整的“归因链”[3],空间物体登记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得以确立。
1976 年生效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确立了空间物体强制登记制度,将空间物体国内登记和国际登记确立为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对登记国定义、登记国的确定、国家登记册、联合国登记册、登记具体信息等进行了规定。在制定《登记公约》时,很多国家对识别、辨认空间物体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方十分关注[1]。但是,当时对航天器及其组件进行标识在技术和经济上均不实际。经协商,在《登记公约》第六条和第十条中进行了协助辨认物体、复核时应特别考虑有关识别外空物体的技术发展情形等规定。识别、辨认空间物体可以认为是《登记公约》制定者想解决但是未能很好解决的重要遗留问题。
2007 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登记空间物体的做法的建议”联大第62/101 号决议完善了登记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监管变化和轨道或功能变化应提交附加资料的建议。联合国外空司根据该决议制定了国际登记样表。2019 年联合国外空委通过了21 条《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指南》,提出了登记协调、澄清登记问题、国际定名、信息一致性和统一性、含有计划今后分离和进行独立轨道飞行的其他空间物体的情形的登记等方面建议。
综上,联合国空间物体制度包含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制度[4],涉及国际登记册和国内登记册,制度参与者包括国家和联合国,《外空条约》《登记公约》等强行规范以及多份联大决议和外空委文件为这一制度提供原则、规范和规则基础。目前,大部分航天国家是《登记公约》缔约国,依据该公约进行国际登记。但是,部分航天国家尚不是《登记公约》缔约国,他们仍依据联大1721 B(XVI)决议自愿进行国际登记。故联合国维护着两份空间物体登记册,即依据《登记公约》建立的登记册和依据联大1721 B(XVI)决议建立的登记册。
人类大部分月球探测任务都是在太空竞赛时期由美国和苏联所实施的。自20 世纪90 年代开始,日本、欧洲、印度、以色列、韩国等才逐步加入月球探测行列。所以,有关实践经验主要来自美国和苏联。
(1)美国
自1962 年3 月5 日起,美国依据联大1721 B(XVI)决议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空间物体登记信息,并承诺每两周向联合国更新一次。在《登记公约》生效前,美国在实践中基本遵守了上述承诺。截至目前,美国绝大部分月球探测器是在月球竞赛时期发射的。在1973 年11 月发射的水手10 探测器飞越月球后,美国直到1994 年1 月才再次发射月球探测任务(克莱门汀号),而《登记公约》的生效日期为1976 年9 月,所以美国绝大部分月球探测器是依据联大1721 B(XVI)决议进行登记的。在《登记公约》生效前,美国向联合国提供的月球探测器登记信息具有如下主要特点:①不登记发射失败的任务;②每次登记表分为登记时仍在轨道的、登记时已不在轨道的、之前登记漏登的等几类;③登记信息包括国际代号、运载火箭名称、卫星类别、发射日期、节点周期、倾角、远地点和近地点,未对卫星功能进行描述;④对于月球探测任务,仅给出轨道类型,并不给出具体的轨道参数;⑤阿波罗系列任务对服务舱、指挥舱和月球舱分别进行登记。
在《登记公约》生效后,美国登记频次降低,但每年仍多次向联合国进行登记。这一阶段,美国在登记信息中提供了已经离开轨道的空间物体代号,但是并不登记发射失败的任务。月球探测器登记信息主要特点为:①登记了国际代号、发射日期、节点周期、倾角、近地点、远地点、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等信息,内容较为全面。但空间物体一般功能并没有准确描述任务的功能。如克莱门汀任务的功能描述为“从事调查航天飞行技巧和技术的航天器”。在轨道参数部分,给出的是地球轨道参数,不是月球轨道参数;②对进入地球轨道的上面级、助推器等也作为独立的空间物体进行了登记;③从月球侦察轨道器开始增加登记空间物体名称;④同一次任务的不同航天器作为独立空间物体进行登记;⑤未对在轨重大状态变化进行通报或登记。
(2)苏联和俄罗斯
在《登记公约》生效后,苏联和俄罗斯均未发射月球探测器,所以登记实践都发生在《登记公约》生效前。
自1962 年3 月24 日起,苏联开始依据联大1721 B(XVI)决议向联合国外空委主席报送登记信息。首次登记时,补登了从1957 年10 月4 日人类首颗人造地球卫星到1962 年3 月16 日发射成功的16 颗航天器。由于苏联最近一次月球探测任务(月球-24)于1976 年8 月发射,《登记公约》的生效日期为1976 年9 月,所以苏联的月球探测器登记都是依据联大1721 B(XVI)决议进行的。苏联每年均向联合国外空委主席报送登记信息,每年报送次数不等,平均约为6 次。月球探测器登记的主要特点为:①仅登记进入了地球轨道的月球探测器,对于发射失败没有进入外空的探测器未进行登记;②登记的信息包括:空间物体序列号、卫星/空间物体名称、发射目的、发射时间和轨道参数(近地点、远地点和倾角);③对于月球探测器,近地点、远地点和倾角均为空,在发射目的栏给出探测器一般功能,仅从发射目的栏可以看出其属于月球探测任务;④未对此前在轨道、后来离开轨道的空间物体状态变化进行登记;⑤对于月球探测任务,不论由多少个不同功能的探测器组成,均只进行一次登记,也不说明任务组成。
(3)日本
日本一般在发射后5 个月左右向联合国进行登记。截至2022 年10 月,日本共发射两次月球探测任务(1990 年飞天号和2007 年月亮女神号)。
这两次任务均是依据《登记公约》进行登记的,登记主要特点如下:①登记卫星名称、代号、发射国、发射日期、发射地点、发射轨道、一般功能、运载火箭和发射机构信息;②对于月球探测任务,不论由多少个不同功能的独立探测器组成,均只进行一次登记,也不说明任务组成;③发射后的登记信息未给出月球轨道信息,一般功能描述并不给出具体的功能介绍;④提供离轨时间信息,在提供离轨信息时会给出各个独立探测器的信息以及月球轨道信息,但是功能描述仍较为简单。
(4)欧洲
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欧洲航天局(ESA)向联合国登记其发射的空间物体。ESA 一般在发射后不超过1 年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大部分空间物体是在发射后3 个月左右登记的。ESA 在2003 年9 月发射了一次月球探测任务SMART-1,这也是截至2022 年10 月欧洲实施的唯一一次月球探测任务。SMART-1 为月球轨道器,2006 年9 月受控撞击月球。
2004 年1 月,ESA 根据《登记公约》 对SMART-1 进行了登记,登记主要特点如下:①提供了空间物体名称、发射当局、发射日期、发射场、轨道参数、一般性描述和频率计划信息;②轨道参数部分,用文字描述了轨道变化的过程,但是并没有给出各阶段的轨道参数;③一般性描述对功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④提供了频率计划信息,联合国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并不要求提供此信息;⑤离轨后没有通知联合国。
(5)印度
印度每年进行一次到四次登记,根据每年发射量登记次数不等,一般空间物体在发射后一年内完成联合国登记。截至2022 年10 月,印度共实施2 次月球探测任务,2008 年10 月发射月船一号,2019 年7 月发射月船二号。登记主要特点如下:①提供空间物体名称、代号、运载火箭、发射日期、发射场、轨道参数和一般功能信息,2009 年10 月月船一号登记信息填写较为详细,给出了名义月球轨道参数以及登记时的参数,2020 年1 月登记的月船二号轨道信息则极为简单,仅提供了月球注入轨道信息;②月船一号对同一次任务的不同的独立探测器进行了单独登记,月船二号则是合并作为一个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③对上面级进行了登记;④未通知联合国离轨信息;⑤功能描述较为简单,无法从中获得具体的任务目标。
(6)其他
2019 年6 月以色列依据联大1721 B(XVI)决议和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签署的关于SpaceIL 月球任务合作的执行安排,向联合国提供了2019 年2 月发射的创世纪号月球探测器信息,提供了空间物体名称、代号、登记国、其他发射国、发射日期和地点、一般功能信息,信息内容较为简单,一般功能部分仅使用“空间与地球科学”短语来进行描述。在任务落月失败后,未通知联合国。
2022 年8 月韩国首颗月球探测器Danuri 号成功发射,但是截至10 月底该探测器尚未在联合国进行登记。
综上,可以看出现有的月球探测领域空间物体登记实践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具体的问题:
1)登记不及时。联大1721 B(XVI)决议、《外空条约》和《登记公约》均未对空间物体登记时限进行量化的规定,在实践中各国月球探测器在发射后2个月至1 年进行登记。在登记时,部分任务已经实施完毕。
2)登记信息不全。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登记信息甚至还不能涵盖《登记公约》要求必须提供的发射国、代号、发射日期和地点、基本轨道参数(包括节点周期、倾角、远地点、近地点)和一般功能。比如ESA 在登记SMART-1 时没有提供代号,所提供的轨道参数部分只有文字描述,没有提供4 个量化参数。
3)登记信息模糊。整体上,各国所登记的轨道参数和功能描述都较为模糊,从中无法了解任务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阶段等基本信息。大部分国家所提供的轨道参数并未说明是哪一阶段的轨道参数,且大部分国家未提供月球轨道参数。没有国家提供月面探测器的位置信息。
4)未对在轨重大状态变化进行登记。《登记公约》要求通报联合国秘书长此前进行了登记但是已不在轨道的空间物体信息。但是,除日本和美国外,其他国家均未提供离轨信息。尚没有国家对轨道阶段的重大变化、撞击月球等重要的额外信息进行登记。
5)所依据的标准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对于同一次发射的独立探测器,美国和印度月船一号都是分开进行登记,其他国家和其他任务则是合并作为一个空间物体条目登记。再如对于进入轨道空间的上面级,美国和印度将其作为“空间物体”进行了登记,其他国家则未登记。
《登记公约》没有在根本上改变自愿登记的方式[5]。国际社会客观上存在完善现有登记制度,解决登记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维护登记制度建立初衷的需求。自《登记公约》生效以来,人类空间活动更加频繁,航天领域出现了很多技术、监管等方面的新变化,在空间物体登记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制定登记制度时未考虑到、由航天领域发展变化带来的新需求。就月球探测领域而言,空间物体登记有关需求主要包括:
1)从辨认空间物体发射国的角度出发,需增加登记运行各阶段的轨道信息。月球环绕探测任务在全生命周期一般要经历地球轨道、地—月转移轨道、月球轨道等几个主要阶段;月球着陆/巡视探测任务一般则还要经历着陆、月面等阶段;月球采样返回任务还有月球上升、月球轨道、月—地转移轨道、地球轨道、再入返回等几个阶段。在不同阶段,轨道表示方法和参数不同,只有完整地描述各阶段的轨道信息才有助于连续准确地辨认空间物体发射国。目前,《登记公约》要求必须提供的基本轨道参数仅有波节周期、倾角、远地点、近地点,这些参数是以地球轨道作为前提的,并不适用于其他大部分轨道阶段。为了连续准确辨认空间物体发射国,应提供各轨道阶段参数;对于月面阶段,还应提供探测器所处位置的月球经纬度等数据。
2)从登记的及时性和维护受到损害的国家的利益的角度来说,需更及时向联合国登记。由于月球探测任务轨道变化较多,部分任务(如撞击或采样返回)周期较短,而登记所需的官方流程耗时较长,若登记不及时,会出现空间物体尚未登记、损害就已经发生的情形。此种情况不利于受到损害的国家确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发射国。
3)从确定管辖控制权的角度来说,需要公开国家登记册及其条目具体信息。根据《外空条约》,国家登记册是确定空间物体管辖控制权的依据。《登记公约》虽然确定了缔约国建立国家登记册并将设置此种登记册情事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国际义务,但是并未要求国家公开其登记册。国家登记册不能公开获取不利于确定管辖控制权所属国家。
4)从登记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的角度来说,需要联合国成员国履行国际义务,及时将其所有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同时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其管辖范围内拥有或运营航天器的非政府实体及时完成空间物体国内登记;此外,联合国需提供统一的登记表格及更为细致和准确的填写要求,并采取措施对成员国提供的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随着月球探测活动参与主体的复杂化和活动内容的多样化,月球探测领域的登记需求早已超越了现有登记制度确立的宗旨。
1)从在轨避碰、再入返回安全、空间交通管理、消除活动干扰等角度出发,存在建立事前预登记的需求。当前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可以称为事后登记制度。目前,联合国空间物体登记册是可公开获取几乎所有空间物体信息的唯一可信的、国际性的权威渠道。在在轨避碰、再入返回安全、空间交通管理等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事前登记的必要性愈来愈大。由于月球探测任务显著增多,且增多的趋势仍将持续,在发射阶段、地球轨道阶段、再入返回阶段甚至是月球轨道阶段、月球上升下降以及月面阶段,均存在碰撞、干扰等安全风险,建立事前预登记制度,预先提供空间物体信息和重大状态变化信息(如变轨、再入返回等),将是十分有益的。
2)某些国家从保护月球人造物品的历史和科学价值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月球遗产登记的需求。美国总统于2020 年12 月31 日签署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人类太空遗产的国家法律——《保护人类太空遗产的一小步法》[6]。《阿尔忒弥斯协定》提出了“保护遗产”原则[7]。多年来,注册在美国的非盈利机构“为所有月球人类”积极推动保护月球遗产,并自行建立了所谓的“月球遗产”登记册。
3)从消除活动冲突的角度,部分国家和机构提出了月球活动“安全区”的登记需求。美国拉拢盟友推出的《阿尔忒弥斯协定》提出了“安全区”概念[7],并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则。月球村协会发起成立的可持续月球活动全球专家组也正在就安全区规则进行磋商。虽然客观上月面活动对消除活动冲突有一定的需求,但是据此再设置“安全区”存在“跑马圈地”的嫌疑。
4)从空间资源利用的角度出发,部分国家和机构提出了月球资源登记的需求。海牙国际空间资源治理工作组在其成果文件《发展空间资源活动国际框架构建要素草案》提出了空间资源登记及登记优先权的概念[8]。该成果文件试图为搜寻开采活动赋予优先权、在国际登记册上登记优先权并承认该优先权等寻求法理支持。德国月球资源登记册公司建立了“月球资源登记册”并以此开展商业活动。
5)从推动航天商业化的角度出发,部分国家推动建立了空间资产国际利益登记制度。为促进融资租赁等活动,2012 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空间资产特别问题议定书》[9]。由于签署的国家十分有限,该议定书目前尚未生效。随着商业航天活动的不断增加,后续有关登记制度有望得到发展。
结合月球探测技术、规则和产业发展动态,可以对月球探测领域空间物体登记国际规则的发展初步作出如下判断。
1)加强月球探测领域空间物体登记逐步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共识,但联合国短期内难以在月球探测领域空间物体登记规则特别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制定方面取得新的进展。虽然各方普遍意识到加强空间物体登记的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各国月球探测技术水平不同、对月球探索与利用的理念不同且考虑到当前大国博弈态势,各国很难就新的规则达成一致。截至目前,联合国也尚未有明确提出制定有关规则的进程或倡议。在既有制度基础上自愿提供更多信息是各国较为容易接受也易于实现的方式。
2)依托国际性的月球探测计划构建“小圈子”,将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月球探测领域空间物体登记规则发展的核心途径。美国已经依托阿尔忒弥斯计划推出了《阿尔忒弥斯协定》,20 个美国盟友和伙伴已经签署了该协定。空间物体登记是《阿尔忒弥斯协定》的十条原则之一。欧洲依托月球村概念建立的月球村协会提出了“月球活动登记”,该协会发起成立的可持续月球活动全球专家组也正在就月球活动登记、安全区等进行讨论。
3)非政府组织和企业将为月球探测领域空间物体登记相关规则发展提供重要助力。非政府组织“为所有月球人类”自行建立并积极推广所谓的“月球遗产”登记册。开放月球基金会、海牙国际空间资源治理工作组、月球村协会等也在提出新的规则概念并推动开展有关磋商。德国月球资源登记册公司建立了“月球资源登记册”并以此开展商业活动。
4)月球探测领域登记规则将在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得到发展。从广度上来说,目前所提出的遗产保护、空间资源登记、安全区、月球活动登记、空间资产等概念,已经远远超越了《登记公约》所确定的“空间物体”的范围,有关的登记制度将大大丰富月球探测领域登记的范畴。从深度上来说,未来有较大可能建立专用的月球登记制度,对处于月球表面或月球轨道的空间物体等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规则,使得信息更加准确,更加有效。此外,为了提高有效性,还有可能将登记进一步扩展到事前阶段,即进行事前登记。
联合国虽已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但是其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在新一轮月球探测热潮的推动下,月球探测领域登记国际规则有可能会发生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探月四期工程,倡议发起的国际月球科研站计划也正在向前推进[10]。我国是在月球探测方面拥有重要利益和话语权的主要国家之一。为了维护我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我国十分有必要结合自身实践深入研究月球探测领域登记规则,提出中国方案。后续可重点围绕国际月球科研站计划,提出国际月球科研站登记制度构想,并通过与伙伴的磋商逐步发展形成各方认可的正式制度,为月球探测领域登记国际规则提供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