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对存款货币的影响与协调对策

2022-02-07 04:32闫夏秋博士杨鑫逸
财会月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存款货币商业银行

闫夏秋(博士),杨鑫逸

一、引言

我国研发的数字人民币是实行中心化的法定数字货币,且在流通中通过中央银行增减额操作动态调节发行量。具体的发行机制可概括为“一币,两库,三中心”:“一币”指的是央行数字货币DCEP;“两库”指的是数字货币发行库以及数字货币商业银行库;“三中心”指的是认证中心、登记中心与大数据分析中心[1]。

以这种不大幅度影响现有法币投放机制的方式发行数字人民币,虽然对现有金融秩序的影响较小,但对于商业银行存贷业务的冲击仍不可避免。数字人民币与银行存款货币同为信用货币,但存在层次上的差异性,数字人民币的出现必然会对存款货币产生冲击和影响。

二、数字人民币对存款货币的冲击及影响

数字人民币的兑换是以市场主体拥有的资金为标的进行的,但市场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其进行经营决策时,同为交易媒介的数字人民币与存款货币之间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

1.数字人民币会冲击存款货币存量。

(1)存款货币面临挤出风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不论是线上业务还是线下业务都面临着相当激烈的竞争。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商业银行的M1货币量持续低增长,甚至在部分时间段出现负增长。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不断发展的同时,造成存款大量流出商业银行。需要说明的是,第三方支付所具有的高效性、便捷性与安全性等优势,数字人民币也同样具有,且因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主体为中央银行,会使得客户对其具有更高的信任度。伴随着数字人民币的逐步推广,存款货币会从商业银行大幅流向DCEP钱包,与此同时,企业的对公账户存款货币也会出于便捷交易的需要流向数字钱包[2]。《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客户享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发生大量存款流出的情形,商业银行也不能以维护金融系统安全为由拒绝客户的资金流出申请。对于客户来说,更便捷、安全的支付工具无疑是符合其需求的最优选择。因而,存款货币的流失也将成为一种可预期的现实。

(2)物权货币将替代债权货币。“货币本身是交割后可清付债务契约和价目契约的东西,而且也是储存一般购买力的形式。[3]”现代货币的表现形式是交易媒介,在实现与贵重金属脱钩之后,其内在本质就是信用。关于货币的法律属性,学界有观点认为,“货币是充当一切商品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民法上属于种类物”[4]。存款货币作为一种“内生货币”,关于其物权的所有权归属,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支持该“存款人所有权说”的学者认为,若存款仅因为存款行为就发生所有权变动,无疑会导致权利人对于自身财产安全性的担忧及对于存款的抗拒。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提出“银行所有权说”,认为存款行为发生,存款交付至商业银行后,商业银行就取得了该存款的所有权,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虽非《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但实为一种消费保管合同,存款人仅享有对银行的债权,商业银行负有按照存款合同约定返还同等种类与数量的存款货币的义务[5]。《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该条款可以证明存款人仅享有债权,而不是像《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那样,权利人可以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通过两部法律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存款货币是持债权属性观点的。若是存款人享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存款货币不论流通至何处其都享有所有权,这既不符合银行实际经营规则,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故,就其本质而言,存款货币应是一种债权货币。

数字人民币和现金货币的所有权归属与存款货币不同。现金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实体物,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物的规定,且现金货币就其所具有的流通价值而言,应当具有财产性;否则,作为同其他消费性财产或投资性财产进行交易的相对方,就不可能在价值上形成交易的对等关系,这种交易也就不可能达成[6]。因而,现金货币应当属于一种特殊动产物权,且持有人即所有权人,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权,可以视为一种物权货币。数字人民币作为一种数字化现金货币,自然也属于物权货币,只是由于其特殊的外在形式需要特定的载体。因存款货币是一种债权货币,当债权人希望实现债权时,仅能够行使债权请求权。若商业银行破产,存在多种因素制约其实现完整的债权。相较债权货币而言,数字人民币作为物权货币,其内涵的物权属性使得持有者在权利救济层面更为全面完整且实现效率更高,更容易获得使用者的青睐,进而挤占存款货币存量。

2.数字人民币改变支付结算方式。

(1)结算体系将出现工具性更替。目前我国的金融结算体系是由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共同构成的二元结构,存款货币是商业银行内部系统的主要结算工具。央行数据显示,在货币市场中,存款货币占据市场货币量的绝大多数,并主要承担往来结算任务,但其存在操作复杂、操作界面不友好及大额交易延迟性结算等问题[7]。在数字人民币这一新的结算工具出现后,社会公众自然会选择更有效率的结算工具,从而使得存款货币的结算工具职能弱化。

(2)信用层级与交易方式的优势性替代。

第一,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币,也就是基础货币,其不仅仅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结算工具,也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结算工具。根据信用货币创造理论,商业银行贷款创造存款需要在央行存款,而增持的央行存款来源于央行贷款,因此央行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银行的货币创造行为[8]。而且,基础货币是由中央银行发行,依靠国家信用为其背书,存款货币则是以商业银行信用为其背书,从信用等级上来看,基础货币毫无疑问具有比存款货币更高的信用等级。

从流动性来看,限于技术原因,存款货币的流动存在交易时效延迟,且必须依托结算平台、依赖外部通讯设备完成支付。而作为基础货币的数字人民币,在技术层面上完全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这无疑使其更具有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二,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盈利考虑,在跨行转账、多次支付时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也是其平衡自身成本、维持经营运转的通常选择。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存款货币的支取建立地下金库,这也需要支付人力成本与物质成本,并且需要一直维持该成本。而数字人民币因其电磁符号的外在存在方式,不需要现实的物理保存成本,支付时也就不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对于以成本控制为中心的市场主体来说,数字人民币会是更加优质的选择。

3.数字人民币会影响存款货币的信用创造。存款货币作为商业银行创造出来的信用货币,其货币量波动除影响自身存续与交易地位外,也会为商业银行带来很大风险。存款货币实为一种抽象货币,数字人民币普及的现实影响将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第一,若存款货币出现存量削减,商业银行用以进行结算的资金流会减少,这会直接导致其作为信用货币的存在价值逐步降低,从而削弱其作为交易工具的主体地位。存款货币的结算工具地位的确立,一方面源于商业银行实现自身结算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其庞大的交易数量所促成的。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结构决定了其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需要大量外来存款以维持其基本的存贷业务,从而实现对风险与流动性的管理。若存款货币逐渐流失,会对其贷款业务带来连锁反应。银行资产大部分为贷款资产,流动性较差。不能吸收到足够的存款会使银行资产端贷款不足,贷款转为存款货币的数量减少,迫使银行提前收回对企业的贷款。这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甚至会带来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或引发金融风险[9]。

第二,当存款货币存量不足时,商业银行为了消除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会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资金,但这会增加银行自身的经营成本。在出现存款流失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通过两种手段获取资金。一是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向其他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该种融资方式需要商业银行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抵押担保,商业银行贷款融资都会增加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加大商业银行的决策压力。二是提高存款利率,吸引社会公众更多地存款。该手段确实可以调动社会公众的存款积极性,但这也将压缩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融资成本的提高也会促使银行提高对外出借资金的利率,变相增加贷款企业的负担与风险。当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数字人民币时,不仅意味着存款货币的工具性地位逐渐丧失,也意味着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降低。存款货币流失还意味着商业银行信用的流失,这将对整个融资市场形成冲击。

三、数字人民币的比较优势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数字人民币与现金人民币同属法币,均拥有法偿性。数字人民币是中央银行的负债,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具有较高的交易地位和更强的流通性。而且,因为其具有法币的身份,可以用于国际结算,结合近年来人民币在世界范围的流通程度与认可程度,未来具有充当国际货币的可能性。这一切都使得数字人民币在市场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1.可以实现直线交易。数字人民币可以实现“点对点交易”,即数字人民币的使用者可以直接凭借各自的数字终端完成交易。这种“点对点交易”的重要特点就是不需要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支付结算,仅凭交易双方即可完成数字人民币的移转,省略了支付结算步骤,大大提高了支付效率并降低了支付成本。中央银行担任宏观层面的发行与监管的角色,商业银行在目前的设计中仅担任运营与维护角色。该项技术的完善会使得跨境即时支付具有现实可能性,也将大大推进我国数字人民币的国际流通程度。

2.可以实现全天候交易。数字人民币在充分借鉴现有第三方支付相关技术和用户体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更加便捷的支付功能[10]。双离线交易便是其进一步便利性功能的体现。双离线交易与当下热门的电子支付工具不同,一般性的电子支付工具依托互联网进行交易,而数字人民币的支付交易不仅不依赖互联网,也不依附移动信号。只要交易双方都持有数字人民币钱包就可以进行交易,这一特点大大拓宽了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适用范围,在偏远地区或者无信号地区都可以进行交易结算。此外,数字人民币会给乡村企业的发展带来技术上的便利与结算上的低风险。在这种技术优势实现后,数字人民币钱包无疑会更进一步地飞跃发展。

3.不依赖银行账户。数字货币实行与银行账户的松耦合[11],这一点与当前的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存款货币有着较大的差异性。银行账户的松耦合是指数字人民币并不与银行账户绑定,类似于现金直接完成支付,这也凸显了其虚拟现金的特点。数字人民币由货币使用者自己掌控,而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进行管理。且其特殊的存在形式也会提高交易效率,降低银行清算系统的压力,有助于提高金融效率。银行账户紧耦合与之相反,账户所有人虽然享有账户所有权,但其所进行的一切操作指令都必须经过商业银行,最终由银行完成支付。除现金外,现今的所有资金交易方式都具有银行账户紧耦合性,数字人民币的问世无疑会带来新的交易方式和新的机遇。

4.安全性更高。数字人民币自身具有与现金相似的匿名性,类似于比特币交易过程中仅需要知道交易对方的公钥便可以完成交易。在用数字人民币进行交付时,交易相对方仅需要知道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地址就可以完成交易,不需要获得更多的私人信息,从而有效避免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保证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但这种匿名性并非绝对的,属于一种可控匿名。中央银行为了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活动,会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权力,也就是会在保护隐私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找到平衡[12]。有学者提出,数字人民币因其自身的数字化特征,在发行之初便具备追踪的可能性。这虽然有利于金融监管的完善,但难免会对个人隐私权产生威胁。在各国政府权力都存在张力的情形下,数字法币的监管权也会存在恣意扩大的可能,故出于对利益的权衡,有必要在法律中对于突破数字人民币匿名性的情形做出规定。

按照托宾等[13]的观点,通货与存款是可以互相取代的,当法定货币获得技术上的巨大突破后,必然会带来同位媒介的竞争与金融流通市场的革新。不论是“存款创造贷款理论”还是“贷款创造存款理论”,存款货币的产生理论都需要存款作为基石。随着数字人民币适用范围的拓展,市场主体会基于自身需求调整交易媒介,难以避免地会出现商业银行存款量波动,特别是针对具有短期大额交易需求的客户来说,即使不会全额兑现,也会基于交易便利性考虑部分使用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成为传统银行账户之间货币交易的替代,出现存款量缩水的现象也就显得理所当然。

四、数字人民币与存款货币共存的必要性

数字人民币虽然在形式上具有独特的数字化特点,其本质仍是中央银行以国家信用为背书的负债。数字人民币属于“外生货币”(Outside Money),作为现金人民币的替代物投入市场,却更能够适应数字经济的土壤。数字人民币与作为“内生货币”(Inside Money)的存款货币在具有竞争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共生性[14]。

1.数字人民币的内在缺陷。数字人民币的技术性依赖缺陷和隐私泄露风险使市场无法摒弃其他的货币支付方式。数字人民币具有的“点对点交易方式”“双离线交易”“银行账户松耦合”等优势会使得其在市场主体之中逐步获得更高的接受度。2019年深圳、杭州开展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通过类似于支付宝的宣传手段逐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数字人民币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传统的现金货币具有便捷性与匿名性等优点,但在大额交易时存在不易携带、财产安全隐患大等问题。数字人民币在拥有存款货币和现金货币优势的同时能够克服两者的弊端,故在交易领域与存款货币的竞争不可避免。数字人民币虽然具有众多的技术优势,且在未来前景设想中存在完全替代纸币的可能性,但对于电子设备的依存性是其目前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当数字钱包所依附的电子设备出现故障、电源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设备无法使用时,数字人民币将无法完成交易。我国目前虽已步入数字化时代,电子设备的使用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对于老年人来说,由于其教育背景及对新鲜事物接受能力有限,其在面对数字人民币这一全新金融工具时,无疑存在使用困难的可能性。

数字人民币与现存的数字货币的一大区别就是,数字人民币并不实行去中心化,而是由中央银行作为发行核心,与商业银行共同搭建双层投放体系,以“一币,两库,三中心”作为发行机制,对数字人民币实行可控匿名。相比比特币之类的数字货币可通过公私钥实现对于第三方的完全匿名而言,数字人民币在个人隐私上存在对官方机构的依赖性使其匿名性低于纸币交易。对于强势国家机构来说,为了公共利益,可能会通过数字人民币“合理损害”个人隐私。

2.存款货币的货币政策传导作用。银行对存款货币进行再创造,通过调整贷款货币供应量来调节市场中的资金供需,对金融市场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存款货币量会影响数字人民币的兑换量。在双层投放模式下,数字人民币与存款货币构成双层流通结构,中央银行对于法币的发行量可以直接调控,但对于存款货币的调控只能间接进行。我国数字人民币将实行100%准备金制度,商业银行需要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提供1∶1的存款货币。这也意味着存款货币在此情况下也直接影响着数字人民币的投放量。其次,存款货币量取决于市场贷款额。市场贷款额来源于存款货币创造过程,通过存入、贷出、再存入、再贷出得以实现。商业银行为市场贷款额的直接控制者,在整个交易流通市场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15]。再次,存款货币的市场投放量可以根据货币政策予以调整,继而实现对产业政策的支持。数字人民币虽然由中央银行发行,但双层投放体系中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具体运营与维护是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存款货币创造过程影响数字人民币的营运及兑付,其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存款货币出现存量波动后必然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并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数字人民币具有两面性,在具有诸多优势的同时仍然存在技术性依赖、隐私泄露等问题,需要存款货币、现金货币共同组成一个完整高效的货币市场。数字人民币作为“外生货币”,也是中央银行对于社会主体的负债,货币持有者即为国家信用的债权人。作为“内生货币”的存款货币的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商业银行通过复式记账法开展贷款业务,再经由负债端等额创造出客户存款[16],这是一种抽象的存款货币创造。客户存款行为产生的存款货币同样被视为商业银行的负债。二者虽然本质都是信用债权,但由于信用等级不同,流通层次也存在一定差异,对市场发挥的作用也不同。数字人民币因其特殊性,会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表现出更广泛的适用性,进而对银行的存款货币产生各种影响。由于数字人民币与存款货币在流通中具有复杂的竞争关系与共存关系,在我国当前市场背景下,二者的冲突难以避免,故对于数字人民币给存款货币带来的冲突与影响仍需要加以重视和调节。

五、数字人民币与存款货币的协调路径

数字人民币的异军突起无疑对存款货币带来冲击,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则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带来隐患。况且数字人民币也并非完美无缺,尚未达到完美替代纸币的程度。出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考量,需要对二者进行平衡与协调。

1.明确规定数字人民币不予付息。现行《人民币管理条例》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并未对数字人民币是否付息做出明确规定,且于2020年对外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虽已初步确立数字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但仍回避了该问题。首先,研究数据表明,常规经济状态下数字人民币一旦付息,其利率将会成为商业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果数字人民币利率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货币使用者必然会增加数字人民币的持有率且会长期沉淀;商业银行为了维持其存款比,不得不提高存款利率吸引储户[17]。其次,在金融危机时商业银行往往会面临大规模挤兑,付息的数字人民币会成为社会主体最可能的选择,因为其既具有最高的信用等级又能获取收益。商业银行可能因此面临更为严重的生存危机。最后,从货币政策工具角度来看,付息的数字人民币更可能影响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来施行宽松或紧缩的货币政策,而当数字人民币付息后,流向商业银行的基础货币量减少,必然导致其提供给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发生波动,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能力将受到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在信贷市场中,中央银行以间接调节的方式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如果货币政策工具失灵,会给国家经济调控带来不稳定的因素。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直接调节的方式越来越难以实行,若间接调节工具不稳定或效果减弱,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经过长期的研究,对于我国数字人民币的合理推进路径,普遍的共识是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单位账户→个人账户,直至最终完全取代实物现金[18]。从立足点来看,数字人民币被定位为M0,旨在逐步取代现金货币,实现货币流通市场的无纸币化。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介绍,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按照现金进行规范管理;且因为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向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计利息也不对兑换流通等环节收费[19]。因此,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增加对于数字人民币不付息的规定,同时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增加数字人民币相关规定,正式将数字人民币纳入管理范围。由此,保障在逐步实现金融系统工具性升级的过程中,既不会在短时间内过度冲击原有金融秩序,也不会为商业银行带来经营风险。

2.设定单次交易上限。我国现行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因制定与修订时间尚早,并未有关于数字人民币的流通规定。数字人民币因其特殊的交易形式与外在载体,即使在实现不付息制度后,仍存在挤占存款货币存量的风险,进而威胁到银行系统的经营稳定,甚至迫使其出现业务萎缩,变成“狭义银行”。在交易市场中,大额现金交易因存在携带不便、运输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市场主体纷纷由现金支付转为银行存款账户支付。但银行存款账户因其紧耦合性,难免会存在一些交易上的不便。数字人民币的出现无疑能够满足该类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即使数字人民币不付息,但由于其自身的交易优势且兑换流通都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仍能够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这无疑会使银行存款货币可预期性下降,导致中央银行负债增加,甚至会出现金融脱媒的风险。为了避免出现此类风险,可以采取类似网上银行交易限额的做法,对数字人民币的每日交易量实行一定程度的管控。在具体金额上,可以比对网上银行的每日交易限额进行一定程度的下调。通过这样的手段,可以有效降低因为大额交易的便捷性导致商业银行出现大面积现金漏损的可能性,同时也可以实现对于不法分子利用大额数字人民币交易的技术优势实施洗钱、支持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的预防。

3.征收交易手续费。目前数字人民币拟采取“银行账户体系+数字货币钱包”的发行方式与我国二元发行机制相匹配[20]。商业银行在负责向用户兑付数字人民币的同时维持着数字钱包系统的正常运转,在日常运维中需要大量成本投入。而这部分成本在发行设想中属于沉没成本,即使在中央银行提供一部分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仍需要商业银行自负成本。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未涉及数字人民币。这对于面临存款货币流失的商业银行来说,无疑是另一种负担。建议对数字人民币多次上限额度交易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数字人民币交易本是数字钱包的附带功能之一,实际运行中也由商业银行进行后台维护。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已开始收取手续费,数字人民币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支付方式,为交易方提供了金融服务,自然也可以征收合理的手续费。商业银行对于数字人民币多次上限额度交易收取手续费也有利于维持其存款货币存量的稳定。

4.设置货币冲突的风险预警机制。前述三项措施均是前端对策,用于在数字人民币发行之初即进行货币市场规制。但货币流通市场自身处于不断变动之中,需要更进一步关注货币流通市场的动向。而且,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未构建相应的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依据目前人民银行设计的“一币,两库,三中心”的发行机制,大数据分析中心将成为其“中心化”发行数字人民币的技术支撑,故可利用发行机制中的大数据分析中心与各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系统对数字人民币的发行量与存款货币的流通量进行统计。当数字人民币的发行量出现波动性增长而可能危及存款货币流通量时,可采取调整数字人民币钱包使用功能等措施进行调节。

六、结语

数字人民币在智能合约、分布式记账方式等技术支持下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双离线支付”“无结算平台参与”等特点使其能够适应各种交易场所,不会因为网络中断等客观因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数字人民币使便捷性跨境交易结算成为可能,并拥有逐步发展为国际结算工具的潜质。存款货币与数字人民币虽内在同为债权债务关系,但信用等级不同,数字人民币的低交易成本会带来商业银行存款货币损漏,对其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冲击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但二者的冲突并不是不可协调的。可通过不付息、设定交易限额等对数字人民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同时,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与推广能够反向推动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使其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并借此机会完善自身经营结构,实现市场竞争中的自我革新。综上,应当防范数字人民币的运行风险,保证两种货币实现平衡与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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