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建构

2022-02-06 20:11张思梅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消费机构监管

张思梅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引言

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丰富的消费场景、高效的用户体验、创新的科技手段等优势,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时代的趋势。据中国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有关报告数据显示,截止至2021年底,我国网络消费用户达9.04亿,占网民人数的87.6%。我国消费者人数众多且呈现逐年上涨趋势。有关数据显示,从2011年到2019年,我国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短期消费贷款余额从13555亿元上升到99226亿元,9年涨幅达 632.03%。从2011年到2022年,互联网企业消费贷款交易规模从7亿元升至25000亿元,10年涨幅超3570倍,互联网消费交易额度逐年大幅度增加。覆盖用户广、交易额度大等特点,促进互联网企业的爆发式增长,大量互联网企业开始从事互联网消费借贷服务。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消费需求的多元化,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对个人征信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具有较高的要求。征信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础性建设,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暴露出众多问题,导致不良贷款率持续攀升,滋生多头借贷和共债风险。对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强化互联网从业机构的风险意识,提高对消费用户的信用资格审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征信问题分析

(一)征信监管不完善

在鼓励消费、扩大内需的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一直保持着较为宽松的监管态度,对于新型的互联网消费服务行为,未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自2007年以后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进入爆发性增长阶段,至2015年网贷平台数量达几千家,网贷规模巨大。与此同时,集资诈骗、平台跑路等乱象频频发生。面对金融风险不断提升,监管机构态度发生转变,试图对其进行监管,由此开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强监管时代。2017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多项监管文件,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规定了众多限制性条款,提高了网络小贷的准入门槛。对比域外,我国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监管领域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尚未有专门完善的征信监管法律规范,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法律方面仅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等,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政策法规不足以涵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整体框架。在征信监管法律层面,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尚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随着互联网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征信问题日趋严峻,我国征信法律缺少顶层基本立法。二是缺乏对个人信息数据的征信立法。在征信的地方性细化规定中,以上海市颁布《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为代表,其对信息收集、披露、共享、安全等内容进行规定,但缺乏对数据隐私保护、采集等条款。而且地方与行业规则方面,规范性和适用性方面也均有所不足。三是尚未建立起“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征信监管机制。互联网时代下,消费场景呈现纵深发展,对我国征信监管格局提出挑战。当前我国征信监管主要由央行负责,尚未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容易助长监管真空与监管漏洞。

(二)征信供给不足

我国征信行业发展已有20多年,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央行征信为主,商业征信为辅的征信格局。在信贷征信领域,我国已经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尽管我国征信业发展成果显著,在央行主导下建立的持牌类消费金融公司也已初具规模,但仍然存在个人化征信供给不足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在商业征信机构供给上,目前共批准设立2家个人征信机构,备案企业征信机构134家,其中2家个人征信机构分别为各自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提供信用评估、信用评级等服务。目前我国央行掌握着个人信息的重要数据,对授权建立的征信机构不仅要求较为严格,而且机构数量整体相对较少。备案建立的企业征信机构,市场准入与推出机制尚不完善,导致平台资金供应不足,平台“跑路”现象多发。国家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监管之后,大量运营不规范企业被注销。二是在征信市场需求上。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末,央行征信系统共收录11亿自然人,但拥有信贷记录的人员远低于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互联网消费金融覆盖社会的“长尾”用户群体,这些群体不仅消费需求多样,而且大多因日常消费需求未达到央行征信要求,转而向互联网企业进行小额借贷,自然不存在征信记录。互联网从业机构为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与风险管理能力,需要客户更为海量、多元的信息开展个人信用审查工作。当前征信采集较为单一,信息主要包括信贷记录人员的身份信息、贷款履约情况、信用卡使用情况等。征信数据采集范围过窄,缺乏对客户消费、社交、贷款等信息的了解,不能全面衡量贷款人的信用情况。限于当前征信数据有限的困境,扩大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信用违约风险。

(三)征信标准不统一

在目前征信体制下,征信业务主要由央行承担,央行推出适用于央行的数据标准,仅在当前大环境下的传统金融信贷发挥作用。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深入运用和消费群体的激增,数据需求创新且多元,当前的征信标准不能适应数据形势发展,对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影响甚微,并不能适用于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我国征信行业尚不存在一套能够广为接受的征信数据标准,不同的征信机构,数据内容、采集途径、采集方式以及数据分析和处理方式均各有不同。现实中,新型互联网企业因业务规模需求,往往按照各自的征信标准,由此产生的信用级别呈现个别化、随意性等特点,致使该标准不仅不具有长期时效性,而且容易引发新型互联网企业过度授信问题,进而滋生多头借贷与共债风险。互联网征信标准缺乏统一性,难以形成一致的信用等级结论,影响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

(四)信息共享难度大

央行掌握国家征信命脉,在其主导下的商业征信是由有资历的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承担,这些机构可有效对接央行征信系统,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征信业务。随着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始涉足征信行业,对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意愿较为强烈。互联网企业大多无权从央行处获得个人信息数据,或者数据获取欠缺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互联网企业无法有效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征信机构又是彼此独立的,央行与企业以及企业之间的征信缺乏一致性。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例如阿里、京东等互联网企业依托数据分析技术,在开展自身业务时,了解并掌握着丰富的用户信息,这些信息对个人用户的信用评级十分重要。然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互联网企业不愿公开所得数据,“数据孤岛”与“数据垄断”问题突显。可见,尽管我国拥有众多互联网企业与征信机构,但数据信息仍然处于封闭状态,信息共享难度较大。总之,缺乏征信共享机制,将严重阻碍征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及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进程。

三、我国征信体系建构

(一)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征信监管法律体系建设。如果说征信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石,那么法律便是征信的基础保障。因此,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行为,必须要坚持立法先导的思想,从顶层设计出发,建设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征信监管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征信法律法规逐步颁布,但最高位阶法律仍然是《征信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法律体系存在短板,因此要加紧制定“征信法”,弥补法律空白。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对征信主体、征信对象、征信方式、征信内容、征信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统一规定,再由各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上而下地细化规定,促使征信法律规范高质量地应用于具体的征信实践中。二是将影响和判断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数据也纳入征信法律范围,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依托于大数信息技术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数据信息必然成为个人征信的一部分,针对当前数据立法缺失问题,有必要及时将其纳入征信法律范围之内,作为传统征信的重要补充,在立法中注重规范数据范围、采集及使用的边界。三是要构建协同监管机制。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简政放权理念的兴起,需要政府适当放权,注重发挥消费行业协会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积极主动性。借鉴域外,我国征信行业亟待从政府主导和市场自律两方面共同发力。在政府的指导下推动市场自律,以市场自律促进消费金融稳定发展,构建政府和市场的征信协同机制。政府适度调控,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以市场力量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实现有效管理。同时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尊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性事件及时公开报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征信供给结构

征信机构供给与征信需求的不平衡,对我国征信体系的机构配比、信息容纳能力及信息处理能力提出挑战。面对我国征信供给结构短板,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优化。一是鼓励建立个人化征信机构,推动市场化征信改革。需要适当放开市场征信公司牌照的发放标准。一方面要注重征信机构的专业性,针对无信用记录人员、信用技术创新等开展征信服务,形成一个市场份额占据不同、互相竞争、相互合作的征信格局。有条件下可细化征信机构,专门为消费借贷行业提供征信服务。另一方面要严格规定征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提高征信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内部治理有效性、运营合规性等,培育形成优良的个人化征信机构。二是丰富个人征信内容,扩大信息采集维度,形成一个覆盖人群广泛、数据全面的个人信息库。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国消费金融发生了深刻变革。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生产工具,为征信提供了全新的数据处理模式。因此,征信机构在信息与数据采集以及信用评估时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对用户借贷情况、资产情况、投资信息、消费行为、信用历史、社交网络等海量信息与数据进行整合,客观全面地分析用户的身份特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信用等级。同时也要做好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同意权以及救济途径,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统一征信标准

当前我国征信体系面临着严重的征信标准不统一问题,央行与征信公司之间征信缺乏一致性,重复征信、随意征信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会降低数据的使用价值,还会滋生更为严重金融风险。推进征信数据标准化进程,统一央行与征信从业机构征信标准,需要设定信息分类、收集与使用标准,限定信息采集范围、途径与方式,形成一致的信用评级标准。

(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未来征信业的发展在于合作,合作的基础在于信息共享。面对我国互联网企业与央行征信对接难、企业之间“数据垄断”与“数据孤岛”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亟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一体化的征信体系。具体可在以下方面展开:首先要畅通央行与互联网企业征信对接通道,规范对接流程,对接入企业资历严格把关,规范信息输出与使用规则。其次要强化征信机构及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定和实施信息公开管理,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强化信息传输的精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最后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从央行到消费金融公司再到互联网企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的收集、分析与研判技术,高效地实现征信信息互通、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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