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国家纪检监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的制度实践,不仅肩负着监督保障中央大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还担负着维护国有企业良性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国有企业良好政治生态,对国有企业保持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为此,在党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多次会议中,不仅提到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重要性,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等得到有效的履行。虽然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的履行成效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随着我国社会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式和我国社会发展较大的供需矛盾,不仅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同时也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以我国社会新时期发展为导向,针对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优化,以此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提高职能的履行能力,在开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新局面、实现纪检监察现代化的同时,推动国有企业更加高效的发展,以此助力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与社会和谐发展。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中坚力量,不仅在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中都占有绝对优势,是引领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同时还肩负着优化产业结构、引领经济发展、带动其他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任。为此,自我国社会转型发展以来,党和政府不仅十分重视国有企业的发展建设,同时还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因为,自我国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无数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国有企业的发展一旦缺乏了纪检监察的有效监督与监察管理,不仅会制约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同时还会导致大批工人下岗、给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安全隐患。如,号称中国第一破产案的广信破产案,作为广州国有企业的龙头代表,1980 年成立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在发展中缺乏纪检监察的有效监督管理,公司高管在企业的管理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不仅给国家造成近百亿元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致使大批职工下岗并难以进行妥善安置,直至最后政府相关部门介入托管后,才稳定了市场、安抚了职工。这表明,在国有企业中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不仅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要进行的。在我国社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之际,国有企业的发展必将面临更多的困境。而有了纪检监察对国有企业发展进行有序监管,不仅能够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同时还能够对企业运营中易于滋生腐败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及时的预警与介入干预,以此破除束缚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障碍,进而推进国有企业现代化建设。
监管公平性是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在监管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虽然是在于预防腐败等行为的发生,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等行为进行处罚;但究其实质就是保障企业的各项事务能够公平、公正的开展。因为一个企业的发展如果缺乏了公平、公正,不仅会滋生贪污腐败等问题,同时还会对生产工作造成消极影响,从而制约企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升。因此,在新的发展时期,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管的公平性,就成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通过防止阶层固化、消除特权现象,着力解决发生在企业中的不正之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企业的政治生态更加清朗,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同时,纪检监察在处理事务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增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监督法治性是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在监督中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法治成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判别事务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工作虽然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但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都必须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因为法律、法规既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进行的依据。如果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相关事务的处理脱离了法律、法规,不仅会造成对政策理解上的缺失,同时也会难以准确的处理各种问题。由此,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不仅有利于确保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成效与质量。纪检监察部门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用法律、法规的标尺衡量企业运营中的相关事实,把握好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以合法性原则、民主正当性原则、功能优化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等为理论指导,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让各项事务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监察全面性是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还要将可持续发展问题纳入到监察范畴之中,通过延长监督链条和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的“真空地带”,以此贯彻全面覆盖的原则。国有企业监督监察职能之所以要全面覆盖,一方面源于,近年来企业的腐败问题呈隐蔽性发展状态,单一目标的监管已经难以有效的遏制职权的滥用和不正之风,而通过扩展纪检监察的范围,不仅能及时发现企业发展中腐败问题的线索或端倪,同时也能够发现监管中的漏洞,不断推动纪检监察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在于,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式日益严峻、我国社会供需矛盾日益紧张,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而监管通过全面覆盖企业的发展环节,能有效的强化企业运营管理的规范性、确保政通人和。由此,不断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全面性就成为提升纪检工作成效的重要举措。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纪检监察部门要实现“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和转作风。虽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推进“三转”工作中初见成效,但在落到实处上还存在流于形式、主动性不强的问题。首先,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不够深入。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主导着,不仅肩负着社会经济增速发展的重任,同时还担负着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这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工作重心和精力都放在在企业的生产上,难以主动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小型化的以权谋私、不正之风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担心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工作,由此导致纪检监察工作虽有推进但总体成效不高。其次,纪检监察工作深入不够。国有企业作为一个庞大的工作体系,每一个问题的产生都与其他岗位、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纪检监察工作中,不仅要面对复杂的工作局面,同时工作难度和工作负荷量较大。这导致纪检监察工作中往往仅是对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后就宣布结案或调查结束,没有对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深度调查和剖析,不仅造成纪检监察工作不彻底,同时也难以斩断违纪、违法的根源、对其他人员产生警示作用。
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岗位职责的履行能力,是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目标,是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的重要表现。切实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履行水平,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反腐败机构、职能初步实现衔接、贯通与协同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从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履职成效来看,虽然相较于以往有了明显的提升,但与预期目标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岗位职能定位不清。在国家纪检工作要求中,虽然规定了纪检监察工作要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机关政策、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等内容,但由于这些目标过于宏观缺乏、职能定位不够明确,工作界线不够清晰,以至于在工作中出现了“什么都管”或“什么都不管”的现象。这种履职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不仅导致纪检监察职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履行,同时也给纪检监察工作造成了“不作为”、“乱作为”的不良印象,损坏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削弱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责主业。其次,人员素质整体不高。纪检监察人员作为国家纪检监察政策的执行者,不仅要懂政策、更要会用政策,同时还要能够合理的处理纪检监察中的各种社会矛盾。虽然国家为此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培训,但面对复杂的工作局面,当前纪检监察人员的单一的工作手段、低效的工作方式,不仅制约了工作效率的提升,同时也导致纪检监察工作落实不到位,难以达到预期的工作效果。
纪检监察工作主要任务是要监督权力的运行。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主管部门就对纪检监察制度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与优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国家纪检监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制度体系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原因在于制度的制约和监督合力没有有效的建立与形成。首先,制度体系存在缺陷。国有企业纪律检查机关双重管理体制仍然存在明显缺陷,主要表现就是上级纪委领导弱化。双重领导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国球企业纪律检查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导致在查办企业腐败案件时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的掣肘较多,从而严重影响了纪律检查的实际效能。其次,纪检监察制度体系建设不足。当前,很多国企纪检监察工作任务仅仅是完成纪律监察,没有就国有企业当前的实力状况、管理情况以及运营能力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系统的监督、监察,导致纪检监察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全面。而且由于部分国有企业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导致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纪检监察工作地位。此外,少数纪委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不能有效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敢同党内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甚至放任纵容,这导致“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形成“破窗效应”,严重影响了监督执纪法治化水平。
首先,强化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本工作的认知。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工作人员展开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对国家赋予权责的认识,深刻理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着力突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机关”的根本属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于国有企业发展,将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落实到国有企业发展的方方面面。消除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企业发展的短浅认知,明确纪检监察对国有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对违纪、违法、以权谋私等问题不论大小均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及时消除贪污腐败的苗头,确保国有企业的发展风清气正。其次,提升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作风。在新发展阶段,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要将促进企业发展的公平正义、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来把握方向。克服“等、靠”等惰性工作思想,化被动工作为主动监察,深入基层、进入工作一线,对违纪、违法、以权谋私的问题不仅要及时的纠正和处理,同时还要对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深度调查和剖析,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深化认识、抓好落实,切实把“两个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真正做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覆盖。
首先,明确岗位职能和工作目标。从国家赋予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来看,不仅要对国家政策的执行和企业发展进行监督、监察,同时还承担着警示教育宣传、廉政风险防控、廉政文化建设等多项职能。这使得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准确定位,厘清职能,既要集中精力抓主业,实现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术有专攻”;同时也要通过扩展监察范围、实现企业发展各环节监管的全覆盖。而为有效的防止纪检监察工作中履职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通过制定和落实纪检监察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度的形式,划清权责界线,厘清职能划分,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刚性制度有力推动监督责任的落实。其次,提升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素质。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不仅是高质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现代化治理的重要保障。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应针对现有公职人员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素质教育培训,通过十九大纪检工作精神,加强业务培训等方式,不断强化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另一方面,在高校相关专业中选拔优秀的毕业生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之中,以新的思想、工作方式和科技手段,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有工作活力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
首先,完善制度体系、提升纪检监察执行能力。通过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消除双重领导过程中纪检监察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效果。在准确厘清权力和责任关系的基础上,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督促职能部门切实担负起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职能责任,推进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促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将党的领导实化、具体化,体现在纪检监察机构职责定位、建章立制、协作配合等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其次,优化纪检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提高纪检监察管理效能。在新发展阶段,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这一根本政治立场,从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为国家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中汲取改革奋进力量。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助力现代化强国建设,作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制度改革方向。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并固化为制度规定,在政策供给、进度管理、成果运用等方面加强统筹,通过企业民主生活会、企业廉政动态管理、企业政治生态建设等方式主动加强监督检查制度,以此提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改革的整体效果。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要适应国有企业新的发展需求,就需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化改革,以高标准、严要求、强举措,着力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为国有企业的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