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凡力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吉林长春 130062)
近年来,监管机构和保险主体在风险治理和合规发展道路上始终合力攻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国保险行业仍处于防范化解攻坚期,面临的风险形势依然复杂而严峻。因此,更清晰地认识行业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重大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更加积极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是确保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内在价值的长久之计。
1.1.1 总保费收入增速放缓,赔付支出平稳增长
吉林省近5年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收入比重有所下降,由2015年的1.78%下降至2018年的1.69%,寿险比重下降幅度较大,下降了0.52%,但是其他险种(财险、意外险、健康险)占比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分别为0.07%、0.20%、0.48%。在赔付支出方面,2014—2018年吉林省共支付赔款743.63亿元,赔付率为28.71%,其中财产险赔付率为49.47%,远高于人身险赔付率21.56%。
1.1.2 行业实力稳步增强,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截至2018年末,吉林省共有保险公司1975家,保险从业人员26.28万,其中保险营销员24.24万;总资产达到1559.25亿元,较年初增长130.82亿元,同比增长9.16%。
2018年,吉林省保险业累计为社会提供各类风险保障24.22万亿元,同比增长19.88%。
1.1.3 渗透率尚低,发展空间大
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反映出保险在一个地区的渗透力度。吉林省保险密度由2014年的1235.34元/人上升至2018年的2602.58元/人;保险深度由2014年的2.39%上升至2018年的4.18%,从侧面反映了吉林人民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保险密度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2931.94元/人),仍存在一定差距,有上升空间。
1.2.1 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速放缓,赔付支出稳步增长
近几年吉林省人身保险业稳步推进,近5年实现总保费收入1882.16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0.29%,但是2018年保费收入较2017年有所下降,下降了9.75%。
近5年赔付支出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维持在20%左右,仅2017年赔付率低于20%,为18.32%。
1.2.2 传统寿险下降幅度较大
从险种上看,2018年,47.59%的业务为分红型保险,同比上升16.33%;传统寿险占比为30.94%,同比下降23.05%;长期健康险占比为18.80%,同比上升6.28%;意外伤害险占比为1.95%,同比上升0.39%;万能险占比为19.5%,同比下降3.9%。
1.2.3 退保支出逐年增长,退保压力较大
截至2018年末,人身险退保金额达到170.98亿元,较2017年增长4.17%;2017年人身险退保金为164.13亿元,同比增长80.42%,为2014—2018年最高增幅。
1.3.1 财产险保费收入持续增长,赔付支出逐年下降
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持续增长,近5年实现总保费收入726.2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3.59%,其中2018年实现保费收入186.68亿元,同比增长14.65%。
赔付支出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维持在55%左右,2018年赔付率有所下降,为49.47%。
1.3.2 财产险业务结构不断优化
2018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占财产险比重为65.69%,占比持续下降,较2017年下降了7.79%;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占财产险比重分别为3.36%、0.53%,与2017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0.04%及0.11%;信用证保险快速增长,从2017年的3.73%上升到2018年的6.10%。
吉林省多数保险企业经营压力较大。大部分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速放缓,险种结构较为单一,业务获取成本较高。财产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然赔付率近5年呈下滑态势,但综合成本率上升较为明显,进一步导致财产险公司承保盈利不佳甚至亏损。
一是公司治理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机构仍没有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股东会缺乏内部制衡,监事会功能弱化,三会未有效发挥作用。二是部分机构违规经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吉林保监局在2017年共发现1800多个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和风险隐患。三是数据失真和不规范现象频现。
大部分保险公司已初步建立了风险管理框架,但仍存在短期流动性风险隐患。受监管政策的影响,部分短期性趸交产品受限,业务收入增速放缓,公司现金流吃紧,加之满期给付和退保压力依然较大,流动性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
吉林省保险行业面临一定程度的声誉风险。一是声誉风险管理意识薄弱。部分保险公司管理层对声誉风险的认识仍处于起步阶段,对声誉风险管理不够重视,未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二是销售误导、理赔难等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仍较为突出,如未妥善处理好投诉事件,也容易引发声誉风险。
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风险防控领域新型、疑难问题层出不穷,但是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机制并不完善,风险管控体系不够全面,在防控过程中无法有效把握整体风险、不同风险、新型风险之间的关联性、传递性和演变性,无法实现风险防控全覆盖。
从当前全国及吉林省保险市场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主体及从业者对风险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形成风险管理、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在面对风险时常常存在侥幸心理、应付心理、同理心理,在追求业务增长时,做不到有效控制风险,久而久之,势必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监管力度日益趋严,风险合规工作越来越需要一批综合型专业化人才,大多数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的员工,其专业储备、工作经验还无法适应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更侧重如何监测、防范、化解、整改、提升,而没有做到对问题产生根源的追责问责,有的公司有制度但未严格执行、形同虚设,导致很多违规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省级及以下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偿二代”监管标准,做好全面风险管控制度的贯彻执行,及时有效地监测执行效果,并严格堵塞相关的操作风险漏洞,守住各种风险关口。
同时,保险企业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同时对重要风险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按照“合理诉求及时解决到位,过高诉求及时引导到位,过分诉求及时稳控到位”的原则,综合采取措施,分类妥善处置风险问题,着力将风险问题解决在早期、解决在基层。
保险公司要持续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深化全员全流程风险管理。通过教育培训让全员知晓风险点以及如何防控风险,通过警示教育提高全员风险意识,通过制度执行落实形成依法合规管理和展业习惯,通过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营造依法合规经营环境,从真正意义上杜绝侥幸心理、应付心理,做到依法合规人人有责、人人担责。
制定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发展战略,平衡好公司资本、业务规模、价值发展、风险承受力等因素,确保战略科学合理。滚动修订公司战略,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对战略规划进行持续评估,并做好修订和调整。
为有效抑制乱象,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险机构应当将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框架,持续改进公司治理结构作为重中之重。一方面,监管层面仍需不断及时弥补制度短板,在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体系的同时,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另一方面,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强化董事履职评价、考核和问责,做实监事会功能,深入开展财务、内控和履职尽职监督,切实加强高管层履职约束,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销售回访、赔付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强化销售端责任,就理赔流程、理赔手续及索赔单证等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同时优化理赔给付程序,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付。不对销售人员进行不当激励,要求其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追踪销售误导方面的投诉,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要加大风险管理力度,及时排查研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隐患,逐项细化分解,落实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主体责任,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重大案件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
保险公司可通过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公司治理风险的监测。在信用风险监测方面,可通过大数据技术收集交易对手、投资企业的业务信息、负面信息及财务信息等,实现对交易对象或投资对象的信用风险监控;在市场风险监测方面,可通过社交媒体监听、大数据分析、机器学习等手段,实现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和预警;在公司治理风险监测方面,可通过对交易系统交易数据、办公系统流程的实时监控,实现对风险预警和监测。
一是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声誉风险的监测、识别和报告,强化研判与核查。建立与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制定声誉风险事件处理预案。当发生声誉风险时,应积极主动地做好与新闻媒体、保险消费者的沟通联络,增进社会各方对公司和行业的全方位了解,将声誉风险影响降到最低。
二是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内部组织架构,明确声誉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梳理声誉风险管理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声誉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置中的职责。加强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提高防范和处理声誉风险的能力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