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碑刻看清代甘肃环境保护意识的特点
——民间文书与明清以来甘肃社会经济研究之五

2022-02-04 22:30谢继忠毛雨辰
社科纵横 2022年3期
关键词:甘肃林木树木

谢继忠 毛雨辰

(河西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甘肃 张掖 734000)

近年来,学术界对传统护林碑和甘肃环境史的研究涌现出一批研究成果,对推动甘肃区域环境史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倪根金重点研究了明清时期的护林碑、中国传统护林碑及其在环境史上的价值[1]。吴晓军对西北地区及河西走廊内陆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作了探讨[2]。学者们重点研究甘肃西部河西走廊的环境演变及其原因,如李并成对祁连山及河西走廊绿洲边缘荒漠植被的破坏与沙漠化的研究[3],潘春辉对清代基层官民环境意识及行为的研究[4],张景平对民国时期东祁连山区“水源保护地”观念与社会治理的研究[5],谢继忠等对明清以来河西走廊环境保护思想的研究等[6]。上述研究对明清以来环境保护碑刻资料利用不够充分,对甘肃东部地区(兰州黄河以东地区)环境演变与环境保护思想的研究亦显薄弱,因此对明清以来甘肃区域环境史的研究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就研究视角而言,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来看清代甘肃地区的环境保护思想及其特点,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美国著名环境史学家唐纳德·沃斯特指出:“美国地理学家段义孚认为,中国在过去有一些很好的保护理念。但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他写道:‘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保护森林的传统。官员们鼓励这种做法;人们也会主动采取这种做法,但前提是与他们当下的迫切需要不构成冲突。’”[7]官员代表的是“国家”的力量,而“人们”则代表“社会”的力量,二者的互动,形成了环境保护的合力。发掘被“忽略”的中国环境保护的传统,构建中国环境史的研究体系,已成为学术界的重要课题。由此可见,美国学者段义孚等人的观点亦有重要参考价值。

近年来笔者对清代甘肃地区的9通碑刻进行了研究,主要涉及甘肃东部地区,最早的为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宁县《狄梁公庙祠田执照碑》,最晚的为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卓尼县《“公议护林以养桥梁是为序”碑》,时间跨度近200年。这一历史时期,甘肃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碑刻中蕴含的环境保护思想,既具有时代特点,又具有长远历史价值,值得我们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中深思和借鉴。

清代以来甘肃环境保护意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林木、水源、草场,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客观认识

清代以来甘肃环境保护意识虽然没有直接阐述中国传统生态智慧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内涵,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完全体现了传统生态智慧的基本精神。

关于保护林木,岷县清乾隆十年(1745年)《赫大老爷永禁伐木河道万民感碑》云:“岷地衣食,半资山林。接连州郡,亦所营生。”[8]208说明当地百姓衣食等生计,通过山林来获取。文县同治十二年(1783年)《建立大坪山碑记》云,大坪山“系先人脚上烧烟之所,在昔斧异□代,但见山水常美,迨后招零渔利,今被濯□。细推其故,总由人心不古,以致讼端颇多”[9]1751-1752。这里的“烧烟之所”,应指人们日用薪柴出自大坪山。卓尼县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公议护林以养桥梁是为序”碑》云:洮阳番地纳浪族寺前梁桥的修建,全靠植树、护林而蓄积的木材,若无林木,就无法修桥。而今山林遭到破坏,给人们带来了忧患。“不数年而兴工修,盖非木植无以胜用,况我本族人民不顾后来忧虑,自徒眼前之利息,多拉兑脚,伐之者众,发生者少,山林何以茂盛?桥木何以足用?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不意本年桥木朽,废坠倾倒,难以行走,合会动工,至闰三月初旬,本族四十有余,每人排木植一十三根,共用五百二三十根,此材由石礅湾出焉,护林益人如此”[10]216。这次维修桥梁木料,“共用五百二三十根”,全部出自石礅湾山林,由此可见栽植林木的益处。平凉光绪四年(1878年)《武威军各营频年种树记碑》,也认为植树是人们建筑木材的直接来源,“坚韧之质,栋梁之器,廊庙之材,皆于是乎出”[10]214—215。

关于保护水源,武都区咸丰十年(1860年)《凤凰山水源碑记》云:“州治西边寨陈家坝垢林坪,举目皆山也。其西南凤凰山,山水尝美,林壑尤盛。原泉因之混混焉。原泉混混,吾辈得以养生焉。此地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其间上下左右,并无山泽人耕种之寸土。自道光廿六年,旧墩族、旧房沟、腰道族夷人烈山林而焚之,则水之有本者若无本焉。利取于一旦,祸及于万年。”正是这些山林,孕育着“原泉混混”,使得百姓“得以养生”。然而,道光廿六年(1846年),山林被焚,水源被破坏,随后出现“争讼”,于是订立不开辟垢林坪的契约。至咸丰九年(1859年),山林又被焚烧、开垦,再起争端,在百姓坚持下,“夷人理屈词穷”,不得不再次划分疆界,并于咸丰十年(1860年)刻石立碑[9]1477-1478。

关于保护草原,临潭县乾隆二十年(1755年)《洮郡城乡七会众姓草山记碑》云:“从来欲民物之各遂其生,而各得其所者,在乎耕牧也。我洮处在极边,山高地冷,土瘠民贫,田土草厂,尤甚狭隘,日用之度,赖耕牧以养生命,虽田土各有其额,而牧厂原无分司。”“惟城北党家沟山后,原设草山一处”,“自古历今,接辈相传,皆系城乡七会士庶、军民牧牲之草厂”,但是,“近年以来,被朋谋作奸告垦”。遂告到官府,经官府“踏验得实”,公断此案:草山“为龙神湫池神林,众姓牧牲草山”,遂刻石立碑,不准开垦草山[8]210。

如果我们把上述碑刻所蕴含的环境保护思想加以综合分析,就会发现时人对环境功能及环境保护的客观认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第一,自然环境提供了人们的生活物资,解决了人们的日常生计。第二,自然环境提供的林木资源,解决了人们修桥等建筑用的木材。第三,山林是人们的“烧烟之区”,解决了人们的薪柴需要。第四,山林优美的环境,也是风景区,有利于人们“观瞻”。第五,水源是人们的“命脉”。山林具有涵养、保护水源的作用,一旦山林破坏,水源就会受到影响,保护水源是保护环境和发展农业的根本。第六,保护草原,有利于发展畜牧业,这是山区人们生存的根基,即“耕牧以养生命”。甘肃属于农牧交错区域,对草原与畜牧业的保护、对山林和树木的保护、对水源和农业的保护,几乎涵盖了甘肃传统经济产业部门和民生日用的方方面面,这些都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经验总结和切身体会。

上述碑刻所体现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建立在人们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认识之上的,每一通碑刻几乎都列举了破坏环境的行为,或滥伐林木、或滥垦山林、草原,等等,正因为他们对环境功能有客观认识,所以才有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10]216;“天道不顺,雨雹交加”[9]578;“利取于一旦,祸及于万年”的忧思[9]1477-1478。在此基础上,他们才提出了保护山林、水源、草场,严禁滥伐林木、严禁滥开草原、严禁破坏水源等思想。

二、官方与民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了保护环境的合力

在清代甘肃环境保护中,既有官方的权威,又有民间的力量,或者说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正是这种合力的作用,才产生了保护环境的正向力量,才使破坏环境的行为受到有力遏制。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宁县《狄梁公庙祠田执照碑》,是官府颁布的土地与山林所有权证明,其功能就是证明产权属于狄梁公庙,国家保护其产权。

宁县 清康熙《狄梁公庙祠田执照碑》

宁县正堂张□为给祠田以专典守事,照得狄梁公庙倾颓年久,本州捐赀修复,置买祠田贰拾壹亩肆分,以供香火,并为典守人□□赡之资。俾有转责,以浚典守替换。公议妥当,人互□交卸,不得私自典卖。周围新□树木,培养成林,不许剪伐作践。如有□□地□□基,擅伐树木,即执帖鸣官究治,给此为照。

庙侧地肆亩伍分柒厘,东至庙□,南至张□,西至堐畔,北至张□。秦家原地壹拾陆亩捌分叁厘:东至□□地,南至董如玉地,西至□□□,北至马上义地。

续买本庙□□亩:东至□□□,南至堐畔,西至张□臣地,北至庙。

右帖给看守人窦敬君。准此。

康熙四十四年七月七日[11]198。

该碑现存甘肃宁县博物馆。宁县隶属甘肃庆阳市,属陇东黄土高原地区。吴景山把这通碑命名为“护林碑”,不合碑例,从内容来看,应命名为《狄梁公庙祠田执照碑》,其中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执照的内容,第二部分是该庙执照载所属三块土地的数量及四至。其中“周围新□树木,培养成林,不许剪伐作践。如有□□地□□基,擅伐树木,即执帖鸣官究治”,就是保护林木的具体规定。可见,在清康熙年间,甘肃陇东地区就有保护林木的碑刻。

岷县《赫大老爷永禁伐木河道万民感碑》云:“特授分巡洮岷陇右道赫大老爷永禁伐木河道万民感……”,赫大老爷系官府大员。“道宪赫大人惩治严弭,奸豪潜踪。恐久生弊,何计为工。而今众庶……微赀勒珉”[8]208,此碑显然为断案碑。官府的断案显示了国家的权威,也为立碑提供了国家力量的支持。文县《建立大坪山碑记》云,大坪山也是经过两次断案,才划定了“烧烟之区”。第一次是“故兹三乡禀官□封公批准,协乡起客”,第二次是“三乡复禀,蒙□陶公断为三乡烧烟之区,永不准开垦,今谕等”[9]1751-1752,这里同样显示了国家的权威。临潭县《洮郡城乡七会众姓草山记碑》云,七会众姓草山经官府断案,“踏验得实,为龙神湫池神林,众姓牧牲草山”,“验明当堂给照”[8]210,才解决了草山的纠纷。平凉《武威军各营频年种树记碑》,为魏光涛所立,即“钦加二品顶戴按察使衔统领武威马步全军分巡甘肃平庆泾固盐法兵备道西林巴图鲁邵阳魏光涛撰书”[10]215,实际上为官方所立。总之,官府的权威即国家的权威,官府的断案明晰了林木、水源地、草山的产权归属,为其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正是国家保护环境意志的体现。

与此同时,从上述碑刻也可以看到民间的力量。岷县《赫大老爷永禁伐木河道万民感碑》的立碑者为“岷州东南路、正南路、西南路士□汉番人等”[8]208。文县《建立大坪山碑记》的立碑者为大坪山三乡民众,即“三乡同心立碑”[9]1751-1752。卓尼县《“公议护林以养桥梁是为序”碑》的立碑者有:“头目:梁六个、杨乔次力、李佛代。功主:梁陆家代、梁拉目丁主、梁哈托托什、梁桑俗次力、杨哇哈扎。老民:梁怕次力、梁大格主、刘哈西番。鉴工:梁狼叫、梁哈求次力”,此外还有“杨次丁生什人等布施石板”[10]216。武都区《凤凰山水源碑记》立碑者为陈家坝垢林坪民众,即“众姓仝立”[9]1477-1478。临潭县《洮郡城乡七会众姓草山记碑》则为城乡七会众姓所立,即“城乡七会众姓人等提领……”[8]210。文县光绪八年(1882年)《永垂万古碑》,为杨姓宗族所立,即“光绪八年十二月廿六日,合户人等立”[9]1770。礼县光绪十五年(1889年)《四沠官据》,为当地百姓根据官府断案所立[9]578。总之,这些立碑者,不论是地方士民、僧俗民众,还是宗族,都代表了民间的力量,他们立碑保护环境的行为,是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和运行的基本力量,也是民间习惯法运行的例证。

由此可见,官方与民间、国家与社会在环境保护上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形成良性的互动和合力,才有力地维护了清代甘肃环境保护的秩序,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

三、利用坟茔风水和神山、神林的“神圣性”,强化人们对大自然的“敬畏”意识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人们的坟茔会选择好的风水之地,林木茂盛、水源所出之地即为风水宝地。为使坟茔风水不被破坏,就要保护好林木和水源。正如倪根金所说,风水意识“到明清则风靡各地,成为影响各阶层行为的一个重要思想”,“风水意识盛行是当时护林碑林立又一重要原因”[12]。光绪八年(1882年),文县《永垂万古碑》,列出了保护林木的内容,这与保护坟茔的风水的思想有密切关系。

文县《永垂万古碑》佚名

盖闻木本水源,阴阳二宅,人皆有之。今我杨姓祖茔,常有无耻之人,偷砍树木。合户人等公议条规,无杨姓外姓砍伐,若有人拿获,备出工钱一千文。日后,户内人等,红白筵席、年头岁节,不准砍伐,勿谓言之不光也。一禁无论杨姓外姓砍伐,拿住,罚猪一条,经□道场,真祭坟茔。

光绪八年十二月廿六日,合户人等立[9]1770。

该碑立于光绪八年(1882年),系“合户人等公议条规”,应属于族规之类。立碑之缘由,是“常有无耻之人,偷砍树木”,破坏了祖茔风水。其核心内容是“不准砍伐”林木,若出现砍伐林木事件,严惩不贷。

光绪十五年(1889年)的礼县断案碑《四沠官据》,记载了一桩诉讼案:甘肃岷县巷花寺所在“神山”,林木频遭砍伐,经三里四派头人等控告,官府断案,惩罚砍伐树木者,并谕“永不准私卖偷剁”:

礼县《四沠官据》

特授礼县正堂加三级记录五次雷,为陈□元、段双喜勒立石碑严禁事。照得红崖前中后岷县里缘有巷花寺一座,崇山峻岭,茂林修竹,理宜护惜,以壮观瞻。外神池相连山圩数处,树木森严,乃我邑神山也。讵本里谢旺德因修庙费用无出,昧众不知,将神树擅卖于胡布客一百二十根,竟被伊砍伐极多,毁伤大半。天道不顺,雨雹交加。因有三里四派头人等,具禀呈案,蒙县主赐恩,亲临验察,因伊砍伐极多,罚钱三十三串文,以作神庙公用。现据断明,永不准私卖偷剁,具结完案。今立石碑谨叙。

光绪十五年五月吉日立[9]578。

该碑亦为断案碑,立于光绪十五年(1889年)。礼县隶属甘肃陇南市,属陇南山地。岷县巷花寺所在山岭为“神山”,即“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外神池相连山圩数处,树木森严,乃我邑神山也”。其林木遭破坏及引发了环境灾害,于是告官,官府经对砍伐林木情况“亲临验察”,作出判决:罚钱三十三串文,并晓谕“永不准私卖偷剁”。由此可见,通过巷花寺及“神山”“神池”的保护,达到保护林木的目的,这也是传统中国社会环境保护的一大特点。这与临潭县《洮郡城乡七会众姓草山记碑》云,七会众姓草山“为龙神湫池神林”[8]210的认识都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凡是神山、神林、镇山等“圣神”的区域,人畜都不能进入,一旦进入,就会有灾殃。这种认识强化了人们“敬畏”大自然的意识,客观上有利于山林、草场和水源的保护。

四、严厉的惩罚措施,有效地制约着人们的行为

保护环境不能只是晓谕百姓,严守破坏环境规约,如果出现了破坏环境的行为,还要严惩,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使人们对环境产生“敬畏之心”,从而使民众的行为受到一定约束。宁县《狄梁公庙祠田执照碑》云:“如有□□地□□基,擅伐树木,即执帖鸣官究治。”[11]198文县《建立大坪山碑记》云:“若后人有人偷租山地,三乡将伊抄家诛毙;有事三乡犹承,谁人循昔俅弊,全家天诛。”[9]1751-1752卓尼县《“公议护林以养桥梁是为序”碑》云:“倘有不法之徒偷入护林砍伐者,罚猪一口,酒一缸,倘不受者,指名禀官。”[10]216陇南市武都区五风山顶佛寺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的《名山老殿护载树木碑》云:五风山上的树木“北姜家山牧童烧坏树枝,罚小麦八斗”[13]220。文县《永垂万古碑》云,“合户人等公议条规,无杨姓外姓砍伐,若有人拿获,备出工钱一千文”,“一禁无论杨姓外姓砍伐,拿住,罚猪一条,经□道场,真祭坟茔”[9]1770。如此保护祖茔风水的做法,客观上保护了林木,这在传统中国社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出现于清雍正二年(1724年)的道教劝善书《文昌帝君功过格》“伦常第一”的“父母过格”中有“无故倒伐祖茔树木,五十过”,“敬慎第二”的“事神过格”中有“伐一祖茔树木,十过”等内容[14]296。可见,砍伐祖茔的树木,就是一种过错,这种认识的确立客观上有利于环境保护。

五、植树造林,体现了保护环境的具体行动

对甘肃环境的保护,仅仅有护林碑刻,禁止砍伐林木、保护水源和草场等还远远不够。事实上,滥砍盗伐、滥垦等行为屡禁不止,旋禁旋犯,这主要是由于甘肃生态环境恶劣,资源匮乏,人们生存艰难,当然也与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有一定关系。环境保护必须有所作为,付诸行动,那就要植树造林,培育林木。这一点,在甘肃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于甘肃干旱少雨、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的自然环境决定的。故清代以来甘肃各地坚持植树造林,形成了良好的传统。

陇南市武都区五风山顶佛寺《名山老殿护载树木碑》记载:“道光八年(1828年)止,总计植树一百一十余株,九年交于老殿八会会首主持,每年经营,不许乡城会长私取。如有不遵者,八会议罚坪坷坎、后殿栽松树一枝、牡丹一枝,二天门栽松树二枝,风伯殿栽松柏树二枝、冬青一枝。”[13]220

清末左宗棠在甘肃的植树堪称典范。如平凉光绪四年(1878年)《武威军各营频年种树记碑》云:

在昔西陲构祸,陇东为烈,甚至道周树木存者寥寥,满目荒凉,不堪回忆。

自银、夏、河、湟平,人民渐集,土地渐开,制府左侯相檄各防军夹道植柳,意为居民聚材,用庇行人,以复承平景象而畅皇风也。惟时搜采枝干,越山度壑,负运艰苦。树艺伊始,每为游民窃拔,牲畜践履,暵干枯朽,乃培其根柢,柞其杈枒,谕禁之,守护之,灌溉之,补栽之。始于同治十二年(1873年),今六载矣。吏士暴露,不知几费经营。武威分屯,初自泾州瓦云至瓦亭,隆德至静宁界石铺。其间瓦亭至隆德,界石至会宁城东,为精选中路两军分驻。光绪纪元,悉属余防,复营植之,迩来邮程六百余里,不下二十万株。郁青青以鬯茂,纷冉冉陆离,已有可观。庆环一路则所部镇固、环捷两营植焉,水卤原高,多不宜树,生机亦蔚然间发矣。噫!万物本乾坤钟毓,而成之在人。再越数年,纵不逮淮徐之桐,海岱之松,荆衡之杶干栝柏上列贡物,积蓄久而菁华发,当亦绿阴夹道。居者、行者相与游憩于其间,社稷河山皆为之生色。(下略)

时光绪四年戊寅秋八月

钦加二品顶戴按察使衔统领武威马步全军分巡甘肃平庆泾固盐法兵备道西林巴图鲁邵阳魏光涛撰书[10]214-215。

该碑现存甘肃平凉市政府院内,记述了左宗棠率军植树的过程。平凉属陇东黄土高原区,因受陕甘回民起义影响,陇东地区“道周树木存者寥寥,满目荒凉,不堪回忆”。于是,陕甘总督左宗棠令“各防军夹道植柳,意为居民聚材,用庇行人,以复承平景象而畅皇风也”。“树艺伊始,每为游民窃拔,牲畜践履,暵干枯朽”,困难重重,驻军“乃培其根柢,柞其杈枒,谕禁之,守护之,灌溉之,补栽之”。从同治十二年(1873年)起,已逾六年。“武威分屯,初自泾州瓦云至瓦亭,隆德至静宁界石铺。其间瓦亭至隆德,界石至会宁城东,为精选中路两军分驻。光绪纪元,悉属余防,复营植之,迩来邮程六百余里,不下二十万株”,蔚为壮观。“庆环一路则所部镇固、环捷两营植焉,水卤原高,多不宜树,生机亦蔚然间发矣”。

吴景山认为:“是碑对左宗棠所部官兵沿陕甘新大道植树之缘由始末记述甚详,从而使今人可洞悉当年左公柳之栽植状况。碑文作者魏光涛为平庆泾固盐法兵备道第一任道台,后迁甘肃总督。”[10]215左宗棠督办西北军务、兼陕甘总督,至光绪六年(1888年),主政陕甘十余年,号令军队植树,据张玉山统计,“在平番、狄道、大通、皋兰、董志、环县、会宁等一些州县,种植树木约三、四十万株。从长武到会宁有一条六百多里的道路,历年来沿路种活的树木有二十六万株以上。如将河西走廊和新疆所栽种的树木加在一起,大约为一、二百万株”[15]。平凉《武威军各营频年种树记碑》,是明清以来甘肃植树造林活动中的一个典型事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左宗棠治理甘肃期间的植树造林活动,对20世纪上半叶的甘肃产生了重要影响。从民国六年(1917年)镇番知事周树清在镇番(今甘肃民勤县)植树,到20世纪40年代甘肃民乐、临泽诸县植树和保护林木的措施,可以看出:“河西走廊各地官府严禁砍伐林木,动员民众植树造林,体现了保护环境的具体行动,形成了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6]

综上所述,从最早的碑刻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算起,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甘肃环境保护的意识发展经历了近200年,主要涉及保护林木、保护水源、保护草场、植树造林等方面。主要特点是:保护林木、水源、草场,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客观认识;官方与民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了保护环境的合力;利用坟茔风水和神山、神林的“神圣性”,增强了人们对大自然的“敬畏”意识;严厉的惩罚措施有效地制约人们的行为;植树造林,体现保护环境的具体行动。这种意识具有丰富的内涵,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产生的,既是对中国古代生态智慧的继承和弘扬,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与当代生态学的一些认识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对当代中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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