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艺术法的理论体系构建及发展前景*

2022-02-04 12:38:43郭玉军
时代法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艺术品法律艺术

李 伟,郭玉军

(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数千年来,人类以其智慧与力量推动着世界文明发展进程,文化艺术绵延不断发展,继承传统与创新突破、文化交融与特色分明相得益彰。而当艺术发展和繁荣达到一定程度,由艺术衍生的各种争议亟待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解决,艺术法应运而生。时至今日,艺术法已发展为涵盖艺术各方面法律规范的体系,但仍无法满足当前艺术法制化和全球化的客观需求,艺术家的权利保护早已超越一国范畴,艺术品的传播、使用以及流转已完全融入国际艺术市场。为适应这一国际需求,德国海德堡大学艾瑞克·杰米(Erik Jayme) 在“全球利益、国家利益、私人主体利益、艺术品利益、艺术市场-贸易自由利益之间的利益碰撞”的现实基础之上提出“艺术法全球化”(Globalization in Art Law),提出构建一套区别于传统艺术法的国际艺术法理论,使艺术在实现不同国家文明互通的前提下保持其原有本质与魅力(1)Eric Jayme. Globalization in Art Law:Clash of Interest and International Tendencies[J]. Vandi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2005,(8):927-928.。国际艺术法化建设的目标在于重点解决跨国艺术纠纷以及艺术家权利的国际保护问题,有利于提升一国文化艺术的国际影响力,更是推动和实现各国文化产业和国际文化艺术市场互通的重要落脚点。我国作为拥有独特人文传统和浓厚艺术积累的文明古国,理应更注重艺术法国际化与体系化建设,从国际视野充分剖析艺术法发展现状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本国在艺术法国际化建设上的应对策略,在国际艺术法律制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 国际艺术法的具体内涵与时代特征

国际艺术法滥觞于优士丁尼罗马法对古罗马绘画和雕塑艺术的法律规定,以古罗马绘画与雕塑艺术为代表的欧洲地中海沿岸的艺术巅峰时期(公元前212年—奥古斯都时代),与罗马法学的繁盛期相互重合和投射,从而使得以艺术为客体的物权法、债法以及继承法等被纳入优士丁尼罗马法,主要服务于城市装饰等公共文化建设(2)徐国栋. 优士丁尼罗马法与绘画、雕塑——罗马艺术法综论[J]. 法学, 2010,(3):47.。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文化国际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思潮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受纳粹德国压榨和劫掠的犹太人为追索流失海外的本民族艺术品,借助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以构建统一的艺术品国际争议解决机制,也直接推动了诸多与艺术品返还和非法进出口管制相关的国际艺术法的形成。尽管与文化艺术相关的国际法趋于完善,但各国致力于发展国内艺术法理论同时却忽视国际艺术法的内涵与特征,亟待结合国际艺术市场发展实际作出明确界定。

(一) 国际艺术法的具体内涵

美国斯坦福大学约翰·亨利·梅里曼(John Henry Merryman)早在1983年《国际艺术法:从文化民族主义到共同文化遗产》一文中首次提出“国际艺术法”(International Art Law)概念(3)John Henry Merryman. International Art Law:From Cultural Nationalism to a Common Cultural Heritage[J]. N.Y.U.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Policy, 1983,(15):757-762.,而后因艺术保护被纳入文化遗产法,这一概念得以在全球推广。在当今文化艺术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文化经济需要自我重新调整以符合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的需求,促使全球艺术市场得以更大程度的解放,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艺术争议愈加频繁,从而推动各国与文化艺术相关的艺术法律法规更为国际化,须针对国际范围内的文化艺术冲突重新界定国际艺术法的内涵。国际艺术法中的“国际”(International)源于艺术本身的无国界属性,这就使得国际艺术法独立于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利益之外,更加注重对全人类文化利益普遍关注,着重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 对艺术品的公众近用(Public Access)。对艺术品的公众近用,最早可追溯至 19 世纪意大利教皇的御用外交官安东尼奥·卡诺瓦(Antonio Canova)在 1815 年法国巴黎会议上提出将那些被拿破仑从意大利掳掠走的艺术品,置于Museo Chiaramonti公共博物馆以供意大利民众近距离观赏(4)Eric Jayme. Globalization in Art Law:Clash of Interest and International Tendencies[J].Vandi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2005, 38(1):927-929.,后来已然演化为艺术作品使用的公共利益原则,即基于全人类接触和欣赏艺术作品的平等权利,提升艺术在人类价值观中的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以及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

第二, 艺术品反扣押法规(Anti-Seizure Statutes)。国际艺术法支持艺术品反扣押的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受来源国和所在国以外的第三国(方)所禁止的艺术品免受扣押,并确保艺术品返还给其借出国,那么在艺术品跨境展览期间,任何国家不得提起针对借展中的艺术品的诉讼请求,充分保护艺术品的自由跨境流动。

第三, 与文化艺术密切相关的人权保护。对于艺术品来源国而言,艺术品系其国家或民族的精神和文化传承的象征,对其所有的艺术品的劫掠、非法占有或破坏,易导致对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违反(5)Gene Bykhovsky. An Argument Against Assertion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 by Individual States[J]. WIS. INT’L L.J., 2003,(2):162-164.,因而有必要从国际人权保护角度促使那些特殊艺术品返还至其来源国。

第四, 和平和诉讼时效(Peace and Time Limitations)。各国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诉讼时效规定上的差异,使得当下诸多跨国艺术品争议陷入司法困局且难以解决(6)Ethud Guttel, Michael T. Novick. A New Approach to Old Cases:Reconsidering Statues of Limitation[J].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2004,(4):129-137.,此时和平解决争议的国际利益,不是集中于内国法院判决能否在域外执行,而是尽可能尊重艺术品的文化背景及其来源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际艺术法的时代功能

1. 实现国家在保存具有民族意义艺术品的利益

艺术品是国家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民族身份(national identity)认同的文化象征,这也是国家之间围绕艺术品返还进行政治博弈和制定国际公约的缘由所在,这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家基于本国利益的需要,颁布法律限制本国艺术品的出口,即使这种出口限制会对贸易自由造成一定阻碍;第二,赋予艺术品“国籍”(nationality),这是国家提升自我文化保护意识必要条件;第三,保护国内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的艺术品的权利也很重要,因为其艺术品往往系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实体表现。

2. 维护艺术品所有者或艺术家的私人利益

艺术品所有者和艺术家在所有权限制、延续权(droit de suite)方面的利益,往往充满法律冲突问题。艺术品所有者占有或售卖带有文化财产属性的艺术品的利益往往与国家利益或国际利益相冲突,实际上也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的冲突。而一旦艺术品被转移至境外,相关的法律冲突解决规则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和“来源国法”(lex originis)孰先孰后则成为艺术品来源国和市场国之间争论不休的命题。另外,就艺术家而言,不同国家在追续权的规定存在差异,从而导致艺术家能否通过艺术品交易商或拍卖行获取艺术品收益的结果也不同。

3. 保护艺术品自身的利益

所有国家的艺术法不能忽视艺术品的利益,例如,维护艺术品的宗教功能,保护艺术品的完整性和它们的文化背景。现代社会对于艺术品视为纯粹的物品,因为一旦艺术品脱离了背景,就没有了自文艺复兴时代以来所赋予的文化认知功能,人们可以根据艺术品的来源、蕴藏的意义来了解其原始功能所处的时代背景,所以,所有国家和社会有责任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艺术品的完整性。

4. 协调艺术市场利益

艺术品市场利益较之前几种利益更加强烈,因为艺术品交易的最终目的即为实现艺术品的市场价值。尽管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艺术品贸易自由被广泛认可,但那些想要限制本国艺术品非法交易的国家通常对艺术品的出口进行严格管制。佳士得(christie)和苏富比(sotheby)等在艺术品市场占据很大份额的大型国际拍卖行,也面临着某些国家反垄断法的限制(7)Eric Jayme. Globalization in Art Law:Clash of Interest and International Tendencies[J]. Vand. J. Transnat’l L., 2005,(8):929.。国际艺术法可以解决从艺术品交易商到艺术品国际展览中所涉及的市场自由准入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国际艺术市场的规范性管理。另外,从市场主体来看,艺术品市场国与限制艺术品出口的来源国之间,艺术市场及其参与者、艺术品交易商以及艺术品消费者在艺术品的取得和所有权上均存在利益冲突,亟待国际艺术法从文化、政治以及经济等角度加以解决。

二、全球文化格局下的国际艺术法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艺术法,源于20世纪70年代欧美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蓬勃兴起及其所引发的全球艺术投资热潮,迄今为止已成为各国实现艺术品进出口管制的重要法律手段,所以从艺术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其本身即一个国际化过程。伴随着世界各国文化交流的紧密化与多样化,艺术法被置于更为广阔的国际文化格局演变之中。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以及法律趋同化使得各国文化之间的融合与冲突并存,赋予国际艺术法以更为充分的现实发展基础和理论研究价值。

(一)经济全球化下国际艺术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当艺术被置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考察时,其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全球文化市场竞争性特征:第一,在全球化态势下每个国家所独有的民族文化艺术,彼此之间相互影响,经济上强势的国家在文化输出上占据着优势地位,弱势国家的文化向心力渐弱。始于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意大利佛罗伦萨文艺复兴运动,文化艺术处于教会法严格控制之下,间接促使欧洲资产阶级革命颠覆了欧洲传统的文化传播格局,欧洲国家的艺术发展领先于其他国家。尤其在19世纪初工业革命在英法等国的完成,欧洲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成为其在艺术法进步中的重要推手(8)郭玉军, 李伟. 欧洲国家公共文化探讨及对中国的启示——以英国、比利时及法国公共文化立法为研究对象[J].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3):37.;第二,由于文化的全球产业化、艺术的全球市场化,以艺术品流转与交易为核心的各国艺术市场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到了全球经济竞争之中。每一个国家的艺术市场难以孤立于国际艺术市场而独立,一旦艺术市场纠纷涉及他国,亟需相应的国际艺术法的调整与解决,国际艺术法也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被赋予更多时代性意义。

日趋复杂的艺术品跨国交易与激烈的国际艺术市场竞争,催生着国际艺术法的诞生。源于经济全球化的全方位影响,艺术发展目前正处于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大时代,艺术法的国际地位因之不断提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的公约》与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在早期为艺术品海外流失与非法跨境交易构架起一个较为全面的艺术品多边保护机制,推动“国际艺术法”初步框架的形成。伴随着2018年欧盟《第五反洗钱指令》(9)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Eu) 2015/84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2015 on The Prevention of The Use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for The Purposes of Money Laundering or Terrorist Financing[EB/OL].[2019-09-27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5L0849&from=EN.和2019年《文化产品进口条例》(10)Ibid.的陆续颁布,国际艺术法的内容得以进一步丰富,着重遏制通过跨国艺术品非法交易进行洗钱和为恐怖主义融资,增加国际艺术市场交易透明度,保护来源国文化产品免遭破坏和走私,以进口许可制、进口人陈述等措施加强文化产品国际交易管理(11)此外条例还要求成员国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制定有效适当的惩罚措施。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该条例不利于艺术品的国际自由流通。,从而调整艺术作品的国际交易、规范国际艺术市场。

(二)文化多元化下国际艺术法的影响力日渐增强

2005年《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系国际社会首次从文化多元化视角确立“文化优惠待遇”这一国际艺术法律规则,即发达国家通过各种艺术机构与法律框架,为发展中国家的艺术家以及文化专业人员,乃至其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提供优惠性待遇(12)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EB/OL][2019-09-28 ]. http://portal.unesco.org/en/ev.php-URL_ID=31038&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文化多元化已然成为一种现实国际社会背景以及必然的历史趋势,由不同民族文化所构成的人类文明社会,在文化多元化推动下互通共存共荣,为艺术法的发展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国际环境。一方面不同民族文化艺术之间互相交流融合,另一方面新的艺术形式层出不穷,跨国艺术纠纷较之以往明显提升(13)郭玉军,王秀江. 论文化财产国际争议中的冲突及其解决——以文化为视角[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4):69.,国际艺术法在面临新问题新挑战,也促推其自身内涵的不断丰富与发展。

在文化多元化的推动下,彰显不同种族、不同社会集团乃至不同文明之间各种文化的平等的“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理念在国际艺术法领域得以广泛推行并日益受到重视。加拿大则在全球范围内首次基于“文化多元主义”保护性立法的立场,在其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中以宪法形式确定少数群体语言教育权,赋予国内不同种族(国家建立民族英裔和法裔、欧洲白人和非白人)移民和土著群体的固有多元文化权利(14)[加]威尔·金利卡. 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J]. 邓红风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5.169.。1988年《多元文化主义法案》使得多元文化主义从官方政策演变为法律上的确认,以国内法律容纳外来和本地的文化冲突,保护土著民族的传统习俗、古老法律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少数族裔的语言权等艺术权利,使得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保护和国际艺术立法水准均居于世界前列(15)庞金友. 族权身份与国家认同:多元文化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现代争论[J]. 浙江社会科学, 2004,(4):71.。放眼全球,把尊重多元文化作为一种通向法学领域的途径,以形成法律与多元文化、生态艺术之间的内在联系,成为构建多元艺术法研究理论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在极具包容性的艺术法领域,在交锋与融合愈加鲜明的文化艺术生态中,对艺术背后的多元文化的理解,能够以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视角解决不同文化地域的艺术纠纷。

(三)法律趋同化下国际艺术法的多元性融合

文化艺术法律规则作为全球文化资源分配机制的有效工具,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等全球化背景下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一定的趋同性(16)郭玉军, 李伟. 李双元法律趋同化思想研究[J]. 时代法学, 2016,(5):6.。在国际法律趋同化背景下,艺术的繁荣发展进步,依赖于国际规则的构建,而这种构建,需要通过法律消除或者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可以说,艺术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与国际艺术法趋同化密不可分,其对于平衡国际艺术市场交易、解决纠纷冲突所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但不同国家的文化艺术法亦存在明显的差异,短期内难以消弭,艺术市场上所产生的各类跨国艺术纠纷也就成为法律趋同化的阿克琉斯之踵。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多元性融合,从法律趋同化视角出发,各国在立足于本国艺术立法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与融合他国先进艺术立法经验,相互吸收与兼容,共性的出现为国际艺术法统一规则的出现奠定基础。

这种艺术法律的全球趋同化在公共艺术法(Public Art Law)领域较为显著,美国早在20世纪中叶就颁布《百分比艺术》(Percent for Art)法案,从联邦到地方政府,在公共财政中每年提取固定百分比作为公共艺术基金,开启资助公共艺术发展之法律先河(17)汪单. 美国百分比艺术法初探[J]. 公共艺术, 2018,(6):73.。1983年纽约州颁布《纽约艺术家作者身份法》(New York Artists’ Authorship Act)确认公共艺术作者的精神权利,但仅限于在世的艺术家依据该法提起请求(18)Vera Zlatarski. Moral Rights and Other Moral Interests:Public Art Law in France, Russia, and the United States[J]. Colum.-VLA J.L. & Arts, 2000,(23):217-220.。法国紧随其后利用《法国知识产权法》(French Co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来确认公共艺术家的精神权利,为承包方设立完成公共艺术任务的强制性义务。俄罗斯则在1993年《版权和邻接权法》中确认艺术家的精神权利,赋予其在选择和资助公共艺术更多的利益。并于1998年颁布《莫斯科纪念碑选址第一法》(又称《莫斯科城市法》)将决定公共艺术的权力给予公众和社区,由其决定公共艺术项目的通过与否(19)Christopher Boffey. Author’s Law:The Reform of Russian Copyright Law Toward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J]. MD. J. INT’L. & TRADE, 1994,(18):108.。不同国家尽管在公共艺术立法体系构建上各有千秋,但国家间在公共艺术的法制化进程中却呈现出不可逆转的趋同化走势,愈加重视艺术家精神权利的保护,以及在公共艺术项目实施上更多地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三、中国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现状分析

伴随着“一带一路”的不断推进,沉寂数千年的丝绸之路重焕昔日盛景,以汉字书法、中国水墨、玉雕篆刻、皮影剪纸以及佛道儒墨等中华艺术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际法视野,中华艺术与国际社会发展之间联系日趋紧密。与此同时,法律规则对国际艺术活动的规范性和引领性功能愈发受到重视,我们在推动国内艺术法制化进程时,更应着眼于本国艺术在全球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通过推动国际艺术法来促进国家间艺术法律交流和完善艺术立法,实现更具创造性的中国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建构。

(一)艺术法律规则难以应对现实国际挑战

近年来,我国在国际艺术市场中的地位愈加显著,根据2020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同Artnet全球艺术品信息服务机构联合发布的《2019年中国文物艺术品全球拍卖统计年报》,中国占据全球艺术品拍卖市场超过三分之一的份额(20)海外数据中拍品分类为:中国瓷玉杂项(陶瓷器、玉器、金属器、竹木牙角、漆器、纺织品、家具、紫砂茗具等杂项门类);中国书画(古代书画、近现代书画、当代书画);油画及当代艺术(油画、雕塑、装置、影像等);中国古籍善本(古籍、手稿、碑帖);其他类(包括二十及二十一世纪中国工艺品)。参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Artnet:《2019年中国文物艺术品全球拍卖统计年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caa123.org.cn/frontNCPDIDLIST_YWH.do?method=queryInformList&pdid=251[EB/OL][2021-01-18].。2020年,中国是全球公开拍卖销售的领先市场,约占该行业总销售额的36%,美国和英国的市场份额分别为29%和16%(21)Statista. Auction market global share by country 2020[EB/OL].[2021-11-16]. 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885749/auction-market-global-share-by-country/.。2020年,中国也是全球美术作品拍卖收入最高的国家,约占总收入的39%,美国和英国分别占全球艺术品拍卖收入的27%和15%(22)Statista. Global fine art auction revenue by sector 2020[EB/OL].[2021-11-16]. 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245117/distribution-of-contemporary-art-auction-turnover-worldwide/.。这充分表明中国的艺术品市场国际化格局已全面开启,国际艺术市场对中国古代艺术品遗迹、现当代艺术品的巨大需求及其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亟需相应配套且完善的国内艺术法律制度。但受多种客观因素制约,我国的国际艺术法在服务国际艺术活动和国际艺术市场等方面仍捉襟见肘:国内艺术立法与国际艺术立法实践存在脱节,艺术法理论成果与国际艺术法律框架建设出现断层;不少领域艺术立法的疏漏缺失使得涉外艺术交易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概言之,艺术立法在应对国际挑战的滞后性所带来的艺术活动无序化、法律适用单一化,一定程度阻碍了我国文化艺术的持续性发展,建设与现实国际挑战相匹配的国际艺术法律体系迫在眉睫。我国的艺术立法应立足于国内外现实需求,采取前瞻性国际艺术立法模式来保护我国艺术品以及我国艺术家在国际艺术纠纷中的合法权利。

从法律现实主义视角来看,艺术和艺术作品本身所承担的商业属性是无国界的,尤其对于艺术作品投资者(或收藏者)以及文化财产市场国而言,其对于古现代艺术品的巨大需求促使艺术法与社会现实的关联性上升,即将法视为一种与社会相关的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23)范愉. 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与当代中国法学反思[J]. 中国法学, 2006,(4):40.。国际艺术市场在过去几个世纪缺乏法律的有效管控,包括我国在内的艺术品来源国的无数艺术珍品惨遭劫掠甚至非法流入国际市场。即使在今日,许多西方市场国大量持有我国古代艺术品和现当代艺术品,甚多处于所有权晦涩不明的状态。随着我国在全球市场的深层次融入,国际艺术市场繁荣的背后,外国收藏者与我国(公民)之间的艺术纠纷愈加频发,相应的国际艺术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完善(24)郭玉军, 靳婷. 被盗艺术品跨国所有权争议解决的若干问题研究[J]. 河北法学, 2009,(4):18.。以中国福建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浦村村委会就章公祖师肉身像所有权争议在荷兰法院和中国法院分别所提起的跨国文物追索诉讼为例,折射出的不仅是我国(公民)与文化财产市场国(公民)之间在艺术纠纷上的严重的利益冲突,更反映出有关涉外纠纷现实解决需求与相对滞后的法律之间的矛盾。荷兰法院最终以“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为由驳回起诉(25)从国际公约角度来看,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的是“馆藏文物”,但章公祖师肉身像不属于这一类;第二是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虽然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没有获得议会批准,因此该公约对荷兰目前并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可以参考的第三个公约是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这需要中国和荷兰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在这一过程当中,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如果肉身坐佛从中国盗出的事实得到中荷双方的确认,并能找到责任人,中国就可以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将文物索回。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章公祖师肉身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以做参照。。尽管该案后来由中国法院审理并作出有利于中方的裁决(目前还在二审),但中荷之间至今尚未达成有效跨国返还执行方案,如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我国法院判决,未来的执行也面临困境。

(二)国际艺术法理论发展缺乏体系化构建

国际艺术法目前在中国正处于一个不断获得广泛共识和学界支持的发展进程中,因为中国艺术创造的全球影响力以及艺术品市场的全球占有率在不断提升,艺术产业和艺术经济已超出一国范畴,因此,国际艺术法的理论体系构建应当成为我国艺术法学界建立全新的艺术生态和法学边缘学科所必须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26)范迪安. 支撑艺术创作、艺术授权、艺术品市场以及文化治理的基石——艺术法 [EB/OL].[2020-08-03]. https://www.sohu.com/a/360637865_488969.。但就我国艺术法理论发展而言,较之欧美国家起步较晚,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85艺术新潮”(27)“85艺术新潮”是中国当代艺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指的是1985年前后中国如火如荼的现代主义美术运动。当时美术研究所的一些批评家以其主办的《中国美术报》为阵地,在1985年到1989年的四年间,不断介绍欧美现代艺术,并在头版头条上介绍年轻一代的前卫艺术。这个运动实际上也是1980年代精英文化运动的社会大潮的一个支流。,在90年代初具规模。而受艺术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我国在国际艺术法的独立性和系统性等短板上显得较为突出,对于艺术品的跨国流转、涉外艺术品交易合同和侵权等问题的法律调整更为模糊,使得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呈现分散化走势和非体系化状态,艺术法制化建构愈加迫切,国际艺术立法也在近些年被提上法治中国建设议程。但时至今日,国际艺术法在我国的认知度仍普遍不高,无论从其理论体系的主线来看,还是从其研究领域的国际化程度而言,均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阿喀琉斯之踵。

国内学者在“85艺术新潮”后就提出以艺术法基本原则、艺术法主体和客体、艺术权保护期限以及艺术侵权行为为核心构建中国艺术法理论体系(28)刘国林. 确立我国艺术法体系的构想[J]. 美术, 1989,(5):58-61.。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过于单一的理论体系加之艺术法国际化建设的不完善,我国的国际艺术法目前仍处于散落在不同部门法的碎片化状态,更无从提及建立有机、独立的理论体系。与此同时,从艺术立法的国际公约层面来看,中国作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缔约国,对于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的研究局限于艺术作品的跨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纵观国内与艺术相关的涉外法律,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艺术品出口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调整,诸如艺术作品拍卖、鉴定以及艺术家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则受国内部门法强制性规范的制约,专门涉外规定几乎难觅踪迹(29)在我国已有的200多种法律中,与文化相关的法律仅占2.7%,而与艺术品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文件更是只有一个,即2016年出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传统工艺美术管理条例》等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使我国艺术品经营活动日趋规范,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但艺术立法的进程仍然滞后于迅速扩张的国际市场规模。。由此观之,无论从国内外层面以及部门法层面来看,我国现有的国际艺术法理论分散在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国际法等不同部门法。一旦某跨国艺术纠纷涉及多部门法,不同法律之间的法理协调对于该类纠纷解决而言是十分棘手的问题,这种碎片化也严重制约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的形成。

(三)国际艺术法理论研究模式偏于商业化

尽管目前我国在以文化艺术为主的国家法制战略创新以及区域战略发展等方面理论研究遥遥领先,但国际艺术法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理论体系化建设较之欧美国家稍显滞后,理论研究模式较为单一,加上近年来受国内外艺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影响,直接导致我国在国际艺术法在理论研究模式上过于偏向国际艺术品市场经济,这种计绌方匮的局面直接影响我国国际艺术法理论格局的未来构建。而当前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已然成为我国创建“文化大国”的重要战略步骤之一,这使得新国际形势下的我国应当将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作为艺术法建设的重要目标,基于此,我们需站在全方位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国际艺术在理论研究定位上的正确导向。

国际艺术法理论研究的商业化定位,过于强调围绕国际艺术市场中介机构运营、艺术品经营和进出口法律规制以及艺术品投资与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等以国际艺术市场为中心,那么相关“国际艺术市场纠纷解决机制”就会成为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构建的核心要务,这种针对律师、法务人员、相关行业的法律部门负责人员、艺术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博物馆、金融投资机构、艺术品投资收藏者、画廊和拍卖行的经营管理人员等国际艺术市场法律实务人员的应用型理论研究,虽然适应当下国际艺术品投资由传统交易到数字化、金融化及证券化的转变,偏向于以“艺术与法律实务+行业基础+案例研究”为主的市场导向型理论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轻保护、重处理”的国际艺术法研究倾向,更为注重处理以艺术品为主的跨国金融产品(如艺术品国际基金、艺术品跨国信托、国际艺术银行、跨国文交所、跨国艺术电商及艺术品跨国保险等),过于注重金融资产实务而轻基础理论研究,忽视不同类型艺术群体的基本理论学习需求和知识体系构成,从而容易造成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构建与现实应用的断层。

四、中国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的重组与愿景

不论是置之国内还是放眼全球,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的内涵和外延都会随着国际社会时势的变化和文化艺术的演变而充满诸多不确定变数,现实国际艺术争议频繁多发且配套法律解决机制无法及时跟上,提示着所有艺术与法律研究者们应紧随全球文化格局的变化而对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进行有效重组和调整,赋予其在中国的生存土壤,以实现构建“文化大国”之愿景。因此,在洞悉国际艺术法理论演变的基础上,我们应正视我国在国际艺术法的理论体系格局,凸显艺术法理论建设的“国际化”核心,着力提升国家文化艺术软实力,构建更为国际化、体系化的艺术法律框架,在国际文化艺术发展的新起点上推动文化产业及艺术市场的改革,从而实现民族文化艺术创造力与国家文化产业软实力在时间脉络与空间竞争中的新跨越。

(一)着眼“共生文息”,提升国家文化艺术软实力

文化艺术差异无论是一元化还是多元发生,只要处于同一世界,都会建立有机联系的“共生”思想哲学,为具有不同特色、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艺术文明和谐共存奠定有力根基,构建起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的“共生文息”理念,对艺术商品化、全球化冲击下的各类主体与艺术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界定(30)张顺,张建军. 罗素的形式蕴涵思想辨析——三论从形式蕴涵看“实质蕴涵怪论”[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4):3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之间的竞争趋向综合国力竞争发展,而文化艺术软实力的强弱则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从“共生文息”角度来说,提升我国的文化艺术软实力,就是实现艺术法与国际文化艺术需求的深度契合,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先进艺术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对外广泛传播,更有利于促进我国与他国艺术法律的交流与融合,这对我国的国际艺术法理论格局的未来重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实事求是,指导“一带一路”文化艺术发展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趋于扩大化,在实现民族文化艺术产业振兴与国际艺术市场互通的同时,“一带一路”倡议也给沿线各国的艺术创作和文化传播带来了机遇与法律挑战(如艺术作品的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沿线国家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亟需国际艺术法的调整与保障(31)例如第20届上海国际电影节就架起了一座贯通“一带一路”的文化桥梁,令推进“一带一路”人文交流的主题活动成为电影节的最大亮点。电影节邀请罗马尼亚、匈牙利、希腊、以色列等15个国家共同签订“一带一路”电影文化交流合作机制备忘录。。我们应秉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协和万邦”理念,以“一带一路”艺术活动规范化、法制化运作为出发点,密切关注沿线国家间的跨境艺术活动及艺术品跨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深度契合沿线国家文化交流政策和法规,从文化产业管理、古现代艺术品鉴定、艺术知识产权开发、艺术媒体跨境运营、国际文化艺术交流、艺术法律人才培养、艺术资产交易、博物馆各国文化建设等角度打造集公法管理和私法规制为一体的“一带一路”良性文化艺术生态产业链。

2. 自出机杼,挖掘艺术法领域的国际学术热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作为当前提升国家文化艺术软实力的重要手段以及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的重要方针,其要求国内艺术类高校以及艺术法研究机构在国际社会发展最新动态中敏锐分析艺术热点及其法律管控(3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EB/OL].[2021-02-08]. http://www.gov.cn/zhengce/2017-01/25/content_5163472.htm.。这就需要重点关注文化艺术领域的国家和区域战略创新,宏观把握全球文化艺术设计趋势,加强对未来艺术表现方式研究,深入文化物联网与设计战略:例如古代艺术品资本化、证券化以及金融化,通过文化价值开发、艺术市场流通传承使其成为国际可流动资产,艺术品金融风险法律防控体制的建立迫在眉睫;艺术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C2C(个人之间)、B2C(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O2O(线上线下结合)等模式在打破传统线下艺术品交易模式的同时,亟需相应的专业化艺术法律规制,从而为我国融入国际艺术市场提供坚实有力的智库后盾。

3. 料远若近,应对艺术数字化的未来挑战

近年来“艺术+科技”在全球艺术法领域的发展方兴未艾,古代艺术品艺术价值的科学检测、艺术品的现代声电光装置展示、纳米技术和带磁液体技术以及人工智能创作的艺术品等艺术科技的发展(33)新艺术门派Inceptionism艺术家创造出更“聪明”的电脑,用自己的想象重新“混搭”数幅经典名作,创造出有盗梦般效果的作品。Google赞助的团队就是以此为灵感,开发出能让电脑“混搭”两幅图片并自行创作的新技术。,尤其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鉴定技术正逐渐取传统鉴定而代之,且受到国际艺术界以及艺术品鉴定行业的广泛认同,在推动“艺术+科技”朝智能化方向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艺术法理论体系形成新的挑战(34)李伟. 艺术品人工智能鉴定:法律主体定位及可行性探讨[J]. 科技与法律,2020,(2):46.。例如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埃德蒙·贝拉米肖像》以高达43万美元的高价拍卖成交,而围绕该作品知识产权归属争议,则成为数字艺术领域非传统法律问题的焦点。2020年无疑是在线艺术市场的一个转折点,全球新冠疫情迫使各国拍卖行和经销商寻找面对面活动的替代品,全球艺术品和古董市场的在线销售总额比2019年大约翻了一番。在佳士得组织的一次全球在线拍卖中,Roy Lichtenstein的一幅画作售价超过4600万美元,使其成为佳士得2020年售价最昂贵的画作。2021年也是在线艺术销售的重要一年,美国艺术家Beeple的数字拼贴画(NFT艺术品)被佳士得拍出6900万美元的高价(35)Statista. Online art market:total global sales 2020[EB/OL][2021-11-16]. 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886776/online-art-and-antiques-market-total-global-sales/.。我们须借助“艺术+科技”这一机遇大力拓展全球艺术数字化平台和建立全球艺术法律合作线上机制的同时,着力构建“艺术+科技”国际法律保障机制,建立艺术法律咨询和援助数据库,为解决数字艺术品国际交易而产生的造假、盗窃、侵权等争议提供支持,以保障艺术家在数字化平台中的合法权利与义务,有利于我国在“艺术+科技”革命中提出全面的法律应对方案。

(二)把握理论前沿,促进国际艺术立法体系化

我国艺术立法在致力于国内艺术市场规范化的同时,应着力于把握国际艺术发展趋势,为国际艺术市场的健康运行和艺术权利的有效保护提供更为全面、有效的国际法框架。在此刚性需求之下,如何以时代前瞻性视角构建我国的国际艺术法体系显得至关重要。从艺术法学者的普遍视角来看,艺术法是“艺术品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部门”(36)[美]伦纳德·D·杜博夫. 艺术法概要[M]. 周林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即艺术法体系本身是一个纵向法律系统。而就横向法律系统而言,由于艺术法涉及众多部门法,自然不可能要求艺术从业者面面俱到。因此,国际艺术法应当基于我国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发展实际,实现纵向法律系统和横向法律系统的结合,在全方位掌握艺术创作、传播、使用和流转这条时间主线的同时,对横向系统中涉及艺术的法律法规予以界定。

1. 立足前沿,探索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的未来定位

随着“一带一路”文化交流的逐步开展,中国文化产品“走出去”和外国文化产品输入的步伐加快,中国艺术品在全球艺术市场贸易所占份额不断增长。与此同时,文化国际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的分歧,使得我国陷入保护本国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追索海外流失中国艺术作品及打击艺术作品国际犯罪的多重法律困境,如何有效运用现行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惯例解决艺术作品国际市场贸易的所有权争议、法律适用争议以及返还争议等,以构建艺术作品跨境流转争议解决机制为核心的国际合作框架,则成为当务之急,这就需要明确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定位:即以艺术创作为起点,以艺术传播为媒介,以艺术使用为基础,以艺术流转为目的,探讨艺术品的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保护、艺术家的精神权利、美术作品投稿、美术作品表演者权和公开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物馆文物托管、艺术品国际贸易买卖,以及各种类型文化财产争议解决机制等艺术法领域前瞻性法律问题,以形成我国艺术法理论体系的客体框架、主体框架、权利基础以及现实基础,这种先进且全面的艺术法理论体系定位对于我国未来的国际艺术立法体系的方向把握而言有着重要的引领性意义和参考性作用。

2. 推陈出新,构建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构建国际化、体系化的艺术法框架时,应当采用国际通行的艺术法理论体系划分标准,依据艺术创作、传播、使用和流转四个阶段来确定该体系的基本框架。艺术创作是整个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的客体基础,其侧重保护艺术创作主体的合法利益,与其相关的法律集中于艺术家的精神权利和表达自由,以及艺术品的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保护;艺术传播是借助不同形式媒介以实现艺术品的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与其相关的法律集中于艺术家的经济权利、艺术传播者的精神权利,以及艺术博览会、艺术资助、博物馆、画廊等艺术媒介行为管制;艺术使用是利用艺术品价值以实现其所有者、持有者或特定群体的权益,与其相关的法律集中于艺术品鉴定、担保、保险、税收、收藏以及借展;艺术流转即对艺术品所有权的转让,但这种转让既有可能是合法的,如继承、拍卖以及进出口贸易,但也有可能是非法的,那就涉及国家公权力保护和管理,如侵犯艺术品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以及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应受相关刑法规定调整。

(三)交叉学科思维,创新国际艺术法理论研究模式

“人类至今无法准确道明艺术与法律是何时结合在一起,但却在追溯艺术法演变根源的某些重要理论线索上却有着自身独特的看法。”(37)[美]伦纳德·D·杜博夫. 艺术法概要[M]. 周林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构建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则其当务之急即在研究主线上顺藤摸瓜,从而实现理论研究模式的创新,我国自然也不例外。中华艺术本身是一个极为纷繁芜杂的历史文化系统,而当这类艺术与法律在国际艺术市场中产生交集时,国内学者更倾向于从法律对艺术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这种传统法理思维出发,而忽略艺术“创作—传播—使用—流转”这一国际主流研究主线。不同艺术阶段所适用的法律截然不同,以时间为理论研究线索,确保艺术法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制度有所区分却有机契合,保障艺术家智力劳动过程的同时注重其艺术表达自由和文化权利诉求。

1. 主次结合,重置“国际一流”艺术法理论核心定位

从本质意义而言,国际艺术法理论体系本身是以立足全球战略、洞察文化趋向、探究前瞻应用为核心定位的文化法制教育与研究体系,但国际艺术法本身理论体系较为庞杂,难以通过某单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因为国际艺术纠纷性质特殊,范畴较广,其相应的解决机制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应走出商业化定位之藩篱,结合艺术纠纷性质及范围,分别设置国际艺术法基础研究模式(如艺术品鉴定法、拍卖法、担保法,艺术品跨境流转的国际法等)、国际艺术纠纷解决的程序法研究模式(如国际艺术品争议或艺术侵权的跨国诉讼或仲裁、艺术品非法流转的国际刑事诉讼等)以及解决国际艺术知识产权纠纷的研究模式(如与艺术创作者的权利、艺术作品著作权、商标权等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不同研究模式的相互叠加,形成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市场导向为辅的国际艺术法理论研究定位,有利于形成引领国内的战略优势部门法和对话国际的“国际一流”艺术法。

2. 各有侧重,区别性把握艺术法不同领域的研究重点

不同学科的交叉点易衍生出新的边缘学科生长点和新的理论前沿,最有可能催化理论的进一步突破,从而使理论研究进展产生意想不到的成果,国际法学与艺术学交叉思维下的国际艺术法即是如此,而决定国际艺术法理论格局是否得以突破的关键在于,如何构建和完善与不同类别艺术表现形式相对应的理论研究模式,以适应当前全球多元文化和多重思维交集的知识创新时代要求。就美术、音乐、舞蹈以及设计类等艺术而言,应当在国内外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以及专利权法下构建视听类艺术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对于跨国影视传媒类艺术,除国际知识产权法以外,还需与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相关的各种国内外文化媒介规定相结合,以促进中国对外优秀文化艺术输出为目标的艺术媒介行政管制理论体系;对于涉外艺术品争议解决机制,须将国际文化法、文化财产法、文化遗产法以及关于艺术品跨境流转的国际公约作为理论重心,以适应当前国际艺术市场复杂化和国际艺术纠纷解决高度专业化的新需求。

五、结语

“经济全球化处于人类现代文明的中心地位,而文化实践和理论则处于经济全球化的中心地位。”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下的经济全球化对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全球化起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使得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历经文化变革带来的法律和制度之挑战的同时,也将国际艺术法作为应对诸上各项挑战,提升国家文化艺术软实力的重要战略步骤之一。我们在全球文化格局重组的时代背景下推行国际艺术法的理论体系格局重组,也是当下提升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国际影响力以及构建人类命运文化共同体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我国需要对国内艺术法进行国际化构建以应对时代挑战。更须在这一过程中,以“尽法律之精微,致艺术之广大”这一包容的心态重新审视国内外民族文化艺术发展历程,尊重文化,传承文脉,发展文明,以实现国内与国际的接轨、历史与现实的并重,继承与创新的并行,以优良文化艺术引领和提升广大社会民众的艺术修养,促进国家生态文化的创建,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以及法律趋同化背景下加强国际文化法制建设,着力彰显我国文化艺术产业在文化全球化下的强大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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