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钦 李乐杨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与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在新闻领域的运用,智能化新闻已成为未来发展趋势,而新技术的运用必将带来新的伦理风险,包括“赛博格”危机、新闻叙事“悖论”、监管风险“黑箱”等。这些风险的背后是一种“技术拜物教”,即对大数据与算法等智能技术的大量运用、崇拜追捧与代码狂欢。
关键词:人工智能 智能化新闻 新闻伦理
“拜物教”源于葡萄牙文feitico(巫术),起初是指对超自然事物的崇拜和追捧。追捧程度愈深,人们对这个事物及其周围场域的态度愈发偏离客观。之后,随着一些特定的现象或事物不断涌现,社会各界不断赋予拜物教以新的含义,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商品拜物教”、丹·席勒(Dan Schiller)在《信息拜物教:批判与结构》中定义的“信息拜物教”等。今天,算法与大数据被广泛运用于各种领域,算法的代码框架和智能运算带来了更高效、更全面的程序设计,而这种程序设计的高速轨道为大数据提供了处理整合海量代码的能力,这些新技术为新闻的智能化生产和传播提供了可能性。但与此同时,传统新闻在逐渐智能化的同时也可能会陷入“技术拜物教”的泥潭,这种过度依赖于算法和大数据的新闻传播现象将会产生一定的伦理风险。
“赛博格”(c y b o r g)是由“控制论的”(cybernetic)与“有机生物体”(organism)两个词语拼贴而成,意思是“自动调整的生物机器系统”。1985年,美国学者唐娜·哈拉维将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从对被植入渗透泵的小白鼠的观察转向对人类自身的反思,提出了著名的“赛博格宣言”。在她看来,“赛博格”即有机体和机器系统的融合与互嵌,其中,既有生物与技术双重逻辑的融合,也包括实体与虚拟空间的融合。根据哈拉维的描述,网络社会的智能身体主体,就是赛博人。而随着以混合现实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嵌入新闻传播领域,“新闻赛博人”或将成为一种趋势。
混合现实最早由美国两位学者在1994年提出,它包含了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VR)与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AR)的概念机制,是一种目前在沉浸体验和模拟成本平衡中最优的概念。VR是构建完全虚拟的场景,AR是将虚拟程序物叠加投放到现实环境中,而MR则不需要完全虚拟全部空间,也能在现实场景中构建可全面交互的虚拟物,将交互的沉浸体验与虚拟场景更全面地结合,具备环境理解功能,却又不需要额外大量的虚拟环境构建成本。
人工智能被视为人类的第四次革命、图灵革命。AI的出现是神经网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通过将计算机的算法与生物学的神经节点相结合,从而让其算法具有智能性、自主性。在媒体智能化中,AI将海量信息数据进行整合演变运算、智能编写,既可以根据受众分析精准推送,也可以进行事件和舆情的预测推演。如“今日头条”的用户推送、上海“第一财经”的AI均可以智能采集信息并且根据人类撰写的写作经验进行智能新闻编写;《洛杉矶时报》的AI在2014年的一次地震中第一时间预测并编写推送了一则地震新闻。
因此,如果说混合现实为新闻的场景化再现提供了新的可能,那么,人工智能技术则正在引发新闻生产和传播的革命性变化。或可预见,当MR和AI等技术发展成熟并全面商业化之后,受众的阅读习惯和方式将进一步转变,将从观看到沉浸,从被动选择到主动接受。正如保罗·莱文森的“人性化趋势理论”所描述的,媒介技术在进化过程中呈现出一种愈发迎合人类需求和便于人类使用它进行信息交流的倾向。介于现实和虚拟之间的混合现实,基于受众个人信息和生物反馈的人工智能,确实让受众能够获得独一无二的沉浸感与个性化的媒介体验。受众也将更容易按照新闻生产者所规划的情感路径进行预计中的共情,进而形成可掌控的社会舆论。但与此同时,值得警惕的是,未来精准推送到MR设备中的智能新闻所带来的感官体验是传统屏幕所无法比拟的,每日高频率、高强度的感官体验所带来的共情将会持续影响受众的大脑神经。一方面,身临其境的体验或将减少受众的自制力,受众将更加关注新闻所带来的感官体验而非内容本身;另一方面,以MR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快速迭代也将使得人类的赛博现象愈演愈烈,或将在生物学意义上超过人类感官的实际承载能力。
未来,新闻传播领域的“赛博格”现象将如何演化?智能化新闻的接收装置是否将融入受众的躯体?这些都未可知。2021年4月,美国的Neuralink公司曾公布了一段記录微芯片被植入猴子大脑并让猴子可以用自己的意念进行游戏的视频,期间,猴子的大脑活动被完整记录下来。倘若类似芯片被植入人体用以接收和传播信息,这些智能装置会出现代码错误或被黑客攻击吗?一旦出现,我们又能否防止其出现难以挽回的病理性崩坏?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
受结构主义影响,传统的新闻叙事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文本研究,相对忽视了媒介技术在叙事中的重要性。但实际上,新的媒介技术不仅是新闻传播的渠道,同时也形塑着新闻叙事模式。相对于传统新闻的单一线性叙事模式,数据新闻给我们带来了交互性叙事和超线性叙事,VR新闻给我们带来了沉浸式叙事,而以混合现实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则使得新闻进入场景化叙事时代。
对于叙事来说,技术既是资源,也是限制,而且,在技术不同发展阶段,技术与叙事的关系也不尽相同。美国学者保罗·莱文森曾用“玩具、镜子、艺术”来形容媒介技术的演进路径。在新技术出现初期,技术是人们乐在其中的玩具,基于情节、人物的叙事只能充当技术的点缀品,人们可能因为技术的原因而对内容进行刻意的选择、删节和简化。随着技术的演进和人类对技术运用能力的提升,技术的展示将退居幕后,叙事的地位和作用将得到凸显,技术成为真实再现现实世界的工具和“镜子”。而在工具论之后,当人们开始运用新技术对现实世界进行创造性表现和重塑时,媒介技术也就进入了“艺术”阶段。
当下,新媒介技术尚处在弱智能阶段,新闻内容经常沦为技术的附庸。因为技术水平的限制或为了迎合技术表达,叙事往往退而求其次,只追求模拟、仿真而放弃对内容的深度理解和情感表达,叙事的严肃性亦让位于传播的游戏化,叙事质量不尽如人意。未来,随着智能技术的升级,人工智能将越来越贴近人类的思维逻辑,其对事物关系的发现力和解释力甚至可能超越人类自身。但毋庸置疑,人工智能在新闻领域的应用并没有改变人与世界被“中介化”的格局,只不过,这个“中介因素”从传统的记者变成了记者与程序员的组合。相对于传统媒体中的新闻,混合现实和人工智能技术让记者“消失”得更为彻底,因而也使得被技术化表征后的新闻显得更加真实和权威。
可以想见,当智能化新闻将文本、图片、视频的传统叙事转向三维虚拟呈现,配合体感控制和浮跃UI,新闻的传播达到身体与心灵双重沉浸的传播效果,且更加个性化,受众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阅读部分新闻内容或是折叠隐藏部分内容。这使得部分媒体在推送智能新闻的同时,可能将更加注重初始文本的体现而非新闻文本的整体性。在智能化新闻的混合现实场景中,简单明晰且配合MR片段设计感的注释与不需受众分配更多感官的多维旁白,可能将会是一种未来主流的智能化新闻的叙事方式。MR的沉浸式体验一方面让用户更切身直面新闻场景;另一方面,这种营造的感官真实却可能使得部分场景的隐蔽,带来新闻内容的“缩水”,部分客观信息甚至可能在媒体有意或无意的新闻制作中消失。
“黑箱”理论源自控制学,是指在人们只能被动地在系统的输入端与输出端进行研究,而整个系统运作过程犹如一个黑箱无法被透析,这是一个普遍未知的区域。人工智能无疑就是一个监管的盲区和“黑箱”。
对于人工智能来说,数据和算法是其两大支柱。人工智能需要海量数据以及针对这些数据的自主识别、判断和决策的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要素,数据被誉为“新型的石油”。拥有数据、算力和资本的互联网企业都开始向手机、家电、汽车等终端设备延伸布局,旨在获得更多数据采集的端口,以便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而算法本身则具有某种不透明的“黑箱”性质,引发“算法歧视”的原因也较多。“有些歧视是数据有偏性造成的,有的是机器自我学习造成的,还有的是人为造成的,要在系统中发现有没有存在歧视和歧视根源,在技术上是比较困难的”。因而,随着未来新闻传播从媒体型、关系型转向算法驱动型,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数据风险、算法本身“黑箱”属性加之互联网企业的逐利本性,或将导致智能化新闻常态化地偏离事实真相,从而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害。
同时,随着智能化技术的普遍运用,产业垄断现象也将不可避免。一方面,部分互联网企业因为掌握大数据和算法而能够为用户画像,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的信息服务,从而获得巨大的流量和利润;另一方面,核心智能设备的技术框架也越来越掌握在极少数垄断资本手中。据GlobalData的交易数据显示,2016—2020年,AI技术的交易格局由美国科技巨头主导,其中,苹果公司5年内一共收购了25家人工智能企业。失去竞争压力的垄断资本,将会更加具有代码权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未来的信息传播或将由垄断资本所控制的数据和算法所驱动,而不受伦理或哲学规范的约束。
从法律监管层面来看,人工智能的研发具有与一般商品生产不同的特点,因而给事前和事后监管带来诸多困难。首先,如果从法律上要求人工智能技术事先公开算法系统的源代码,非但不能提供有效的透明度,无法对结果进行有效解释,反而可能威胁数据隐私或影响技术安全应用。其次,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又使得相关部门难以进行事后主体归责。例如,2016年,澎湃新闻客户端就曾曝出“江西九江浔阳区6.9级地震”的假新闻,原因就在于写稿机器人自动录入并错误解读了地震台网站后台信息。
技术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智能化新闻带来精准推送和感官享受,同时也会带来各种伦理风险。受众应从“技术拜物教”中警醒,捍卫作为人的主体性的存在价值。一套完整全面的私人防护机制应伴随智能技术的发展而广泛应用在智能化的媒介时代。社会应针对用户设计专门的算法进行人性化的身体风险预警防护,保障用户的合理使用和健康安全。同时,一套适用于人工智能研发和信息传播产业的完善的、可预见性的法规体系也至关重要。
作者黄钦系广西艺术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李乐杨系广西艺术学院影视与传媒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2020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互联网+’时代运用影像讲好中国故事的创新传播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2020JGA257)阶段性研究成果;受“广西八桂学者”专项经费资助。
参考文献
[1] Paul Milgram,Fumio Kishino.A Taxonomy of Mixed Reality Visual Displays[J].IEICE TRANSACTIONS on Information and Systems,Vol E77-D,No.12.
[2][意]盧西亚诺·弗洛里迪.第四次革命:人工智能如何重塑人类现实[M].王文革,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2016.
[3] 杨保军,杜辉.智能新闻:伦理风险·伦理主体·伦理原则[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1).
[4][美]保罗·莱文森.人类历程回放:媒介进化论[M].邬建中,译.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
[5]王佳航.叙事变迁:技术驱动下的新闻表达重构[J].新闻与写作, 2016(06).
[6]朱瑞娟.连接与隔离:虚拟现实新闻叙事的伦理风险[J].新闻界,2017(04).
[7]梁正,余振,宋琦.人工智能应用背景下的平台治理:核心议题、转型挑战与体系构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0(03).
[8]张超,钟新.从比特到人工智能:数字新闻生产的算法转向[J].编辑之友,2017(11).
[9]曹建峰.人工智能治理:从科技中心主义到科技人文协作[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5).
[10]李新瑜,张永庆.基于产业链视角的人工智能风险分析及其防范[J].人文杂志,2020(04).
[11]张波.人工智能新闻出版的监管难点与优化路向[J].编辑之友,2020(03).
【编辑:钱尔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