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林, 晋伊斐, 金志峰
(1.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 北京 100192;2.中国科学院大学 中丹学院, 北京 100049;3.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 北京 100875)
当前,第四次工业革命推动中国乃至全世界进入到以数据为中心,以万物互联、人机智联为特征,以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智能机器产生及大量应用、人与智能机器交互融合为内涵的数字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移动技术、物联网和区块链等现代数字技术与教育相融合,使教育新生态的数字化因素日益增多[1],推动了教育领域的深刻变化,引发了教育法治领域的数字变革。教育法治的核心是建立并维护一个良好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2],在教育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数字时代教育法治的深刻变革带来教育法律制度供给趋紧等问题,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难以应对相应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和法治教育面临数字时代的新困境。毋庸讳言,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不能低估数字技术的深刻影响,理性应对未来教育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数字时代的教育治理,对于进一步推进教育的良法善治、提升教育治理实效具有极端重要性。
科学界定“数字时代”“教育法治”等概念是探讨数字时代教育法治主题的基础与前提。本文中的数字时代指的是以数据或算法为中心,以大数据、云计算、5G移动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标志的第四次科技革命时代。[3]与之相关且容易混淆的概念还涉及“信息时代”“智能时代”。就三者的区别而言,“信息时代”是以信息为中心和以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主要标志的时代,“智能时代”是利用技术延展或取代人的脑能的科技发展时代。很显然,“数字时代”和“智能时代”的信息化、数字化程度比“信息时代”更高。[4](P.205)就三者的联系而言,“信息时代”为“数字时代”和“智能时代”的发展奠定了技术性基础,“信息时代”正在向数字化、智能化趋势发展,“智能时代”是“数字时代”的高级阶段。本文的“教育法治”不同于“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是教育法律制度的简称,关注的是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备与完善,属于静态范畴[5];教育法治既包括静态意义上教育法律制度的总称,还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守法等活动[6]。因此,教育法治主要涵盖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和法治教育等四个方面。[7]显然,基于教育法治前瞻性研究的考虑,选择淡出“信息时代”,延伸关注“智能时代”,重点着墨“数字时代”,与时俱进、适度超前探索教育法治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数字时代的教育变革及其法律应对正在成为教育法治研究的重要议题,目前学界已有一些富有启发和共识的研究。一是对于教育法治建设与时代背景的关系分析,多数学者把时代背景作为研究教育法治的维度之一,认为在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程度日渐加深的过程中,教育的观念、方式、师生关系以及教育法律制度等多个领域都随之发生变革,为教育治理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机遇[8][9],教育法治建设理应考虑数字时代这一背景[10][11]。二是关于教育法治建设的数字时代机遇探究,有学者围绕数字技术应用为教育领域带来的机遇展开研究,认为通过大数据的挖掘与分析,社会可以更为有效地掌握法治教育的诉求以及法治意识的变化,更为精准地识别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和法治教育领域存在的不足。三是关于教育法治建设的数字化时代挑战研究,部分学者对于数字技术应用不当会带来一系列风险的观点已达成共识,认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教育法治的不同领域潜藏着“数字利维坦”(Digital Leviathan)、信息安全、数据管理等方面的隐患,应时刻防范数字技术给教育法治带来的负面效应。[12][13]四是关于教育法治建设的数字化时代应对研究,学者们从宏观层面提出了一些技术应用层面的框架性构想,在数据应用的法律法规上对法治建设作出了回应,指出应理性分析数字时代科学技术应用于教育领域的利与弊,逐步完善教育数据隐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14]
综观现有研究,数字时代的到来为教育领域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教育法治建设的全景式系统研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以数字时代为背景,探讨教育法治的变革根源、现实挑战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在深入探讨教育法治数字变革逻辑的基础上,归总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和法治教育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可以勾勒数字时代教育法治的未来图景。
在相关理论的指引下,教育法治始终保持着与技术、实践、制度之间互动的紧密联系。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需要教育法治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数字时代的理论指引、技术融入、实践诉求和制度支撑等四个层面的逻辑可以证成并回答教育法治的数字变革缘由。
教育法治作为一项实践活动,需要理论的指引。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大数据智能理论构成了数字时代教育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第一,新一代数字技术与治理理论的融合催生了数字时代的治理理论,其核心是治理,主要包括重新整合、以需求为基础的整体主义、数字化变革三个方面。[15]就教育法治而言,数字技术持续助推教育行政执法领域的变革,促使教育行政部门提升对数字时代治理的关注度,强化教育治理过程中对数字技术的运用,以顺应教育法治的数字化发展潮流。[16]第二,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应用于教育法治的核心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教育法律运作机制之间的关系及片面化问题进行整合,以提供无缝隙服务的治理图式。就教育法治而言,该理论有助于缓解教育执法面临的“数据壁垒”和法治教育中出现的“信息茧房”等问题。例如,在教育执法中,可以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实现教育各部门之间数据编码的协同效能;在具体措施上,加强教育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数字技术的客观性的有机结合。[17]第三,通过人工智能开展大数据分析,探索其内在机制的智能模式,以期逐步实现从大数据过渡到知识进而做出决策的方法论以及支撑技术的大数据智能理论。就教育法治而言,该理论为教育立法延展和技术视野深化创造了条件,助力科学立法水平的提升。例如,通过人工智能采集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收集和筛选教育立法意见,将相关领域的思想、观点和方法对接到立法过程中,加快推进高质量教育立法,不断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数字技术的勃兴对当下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必然孕育和形成与教育法治同步变革的新环境。当一种新的因素被引入到旧的环境中,所形成的是一种新的环境,而并非简单的旧环境加新因素。[18](PP.32~48)数字化为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因素”,加速了教育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人们通过新一代数字技术探索教育治理的现代化之路。
面对教育领域的深刻变革,如何从教育法治层面回应时代发展的技术诉求,降低对教育治理的不利影响,已成为实现教育领域良法善治的期待与诉求。当今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已经突破传统的物理时空,形成了一个既以物理时空为基础又超越物理时空的新环境,但现有的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和法治教育却建立在原来的物理时空之上,随着数字化因素的不断渗透和融入,它们难免会受到影响。因此,当务之急是深入分析教育法治的数字时代影响因素,探索数字时代教育法治实践的推进路径。[19]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时代最佳的教育新生态必须是技术应用无处不在,但又与教育教学浑然天成。只有应用技术完全消融在教育教学之中,数字技术才会实现与教育的深层次融合。显然,我们在应用数字技术的同时,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数字技术仅仅是教育法治的支撑手段,而不是颠覆传统教育法治的工具,教育法治的关键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教育法治的本质。[20]
适应教育法治的数字化,切实增配教育服务供给,从而更为有效地满足公众对教育服务的诉求,是保障教育公平、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第一,教育法治的数字化促进教育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加优质。教育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核心在于师资队伍,数字时代,教育法治建设对教师利用数字技术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鼓励进一步强化新技术对教师的赋能,提高教师队伍对智能化教育技术和数字化资源的理解与运用能力;利用新技术推动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个性化、多样化,推动教育教学的开放、智慧、多元、协同。[21]第二,教育法治的数字化促进教育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更加有效。公共服务的实际供给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需求,通过增容符合数字时代教育发展特点的法律制度,为创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供给方式提供法律保障,可以提升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就公办教育而言,利用数字时代硬件的物联化特征,获取学生对不同层次教育的需求,扩大普惠性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基本型教育公共服务的供给。就民办教育而言,借助教育云平台等数字化设施,激活民间资本,助力教育供给,增强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的灵活性、创新性。第三,教育法治的数字变革促进教育供给渠道的更加顺畅。数字化变革有益于教育法律制度的增补和修订,从法律层面为优化教育资源供给渠道提供优质、稳定、可靠的技术环境。数字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广泛运用赋予教育以新的内涵与形式,丰富人们获取知识的渠道,拓宽受教育者的选择阈限。
数字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引发了教育秩序的变革,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法律制度发挥教育治理的重要作用。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和良法善治,从教育治理的角度看,教育法治引领和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教育治理需要以教育法治为支撑和保障。由于数字技术自身的局限性,新阶段的教育法治建设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将所有与数字技术及智能设备相关的教育活动纳入法治轨道。第一,数字时代,由各种电子设备编织起来的数据之网对个人隐私的穿透力极强,买卖、盗窃师生隐私数据的案件频现[22],当下各领域均呈现出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趋势,但对于数字时代教育数据安全与隐私问题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反映出数字时代人们对于教育法治变革的诉求。第二,对将算法应用于教育领域产生的算法黑箱、教育鸿沟等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潜在的伦理风险也需要教育“回归原点”并予以预防和规避,所以,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对算法的应用进行规制,利用相关的安全技术进一步加大数字技术应用于教育治理的力度,发挥数字技术在教育治理中的优势。第三,教育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教育主体的诞生及其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应尽的法律义务等,均需进行制度供给的创新。除此之外,法律制度还要应对教育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变革,并保证这种关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尤其是在线教育,它是一种借助数字技术且将广泛应用的教育教学形式,为使其与传统教育模式形成互补,防止教育与制度的“双异化”,亟需优化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夯实教育治理体系。
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推动着教育法治步入数字时代。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教育立法不断融入数字因素,教育执法的数字效用日益凸显,教育司法中数字元素持续注入,法治教育中数字色彩日渐浓厚。与此同时,数字时代的教育法治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一些中央层面的战略性规划和互联网教育法律规范,适应数字时代教育发展的教育法律体系具备了一定基础。一方面,应逐步完善数字时代的基础性法律制度。201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中收集、使用、保留数据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2021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被非法利用时对数据法律关系各主体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2021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范了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另一方面,教育法律的数字元素日益丰富,应对数字时代的教育立法与规划已经启动。2017年,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等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帮助。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要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显然,与数字时代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教育法律体系尚需补充和完善。一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覆盖面不足。一般而言,教育法律体系应包括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层级,但除部分行政法规中涉及数字时代教育的内容外,其他层面的规章制度并未有过多涉及。二是主要的教育法律中缺乏数字技术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主要的教育法律仍停留在传统的教育规范层面,需要加快“一揽子”修法或在教育法典的制定中全面考量及融合新一代数字技术。三是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缺乏数字时代教育的法律条款。教育领域及其延伸领域均未出台与数字技术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也未在现有法律中补充与数字时代教育相关的法律条款。
总之,数字时代的教育立法应把握时代特征,将数字因素及时反映到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中,但同时应注意教育与数字技术交互的复杂性,结合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实际情况,维护教育立法的公共性与时代性。
目前,数字技术在教育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初步显现。第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效率有所提升。在实践中,受制于有限的执法资源和手段,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通常难以发现违法行为,数字技术加持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能够突出技术的智慧监管,以较低的执法成本发现尽可能多的违法行为,从而提高执法效能。[23]第二,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性更强。数字时代,教育行政部门充分认识并发挥了教育数据信息系统的重要性,积极进行“数字+执法”的探索,提高教育数据汇集的效率与质量,有机融合不同渠道、不同领域的信息,深入挖掘其潜在价值,实现了教育执法力量的科学调度、教育执法资源的深度整合与教育执法流程的精简优化。第三,教育执法结果公正性增强。例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严格依法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过程中的电子记录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使用和数据统计分析等。
数字技术在为教育执法提供技术性支撑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现实困境。其一,教育执法能力不足。教育行政部门中专业化、较成熟的新一代数字技术设备配备不均衡、不充分,使得教育执法获得权威、客观、高水平数据技术服务的程度或能力不同。其二,“数据壁垒”同步浮现。由于各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且尚未出台规范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教育数据的技术标准与制度,数据的规范使用存在较大差异,很难实现教育各部门之间横向或纵向教育执法数据的共享,掣肘教育执法能力的提升。[24]其三,算法黑箱影响教育执法结果的公正性。算法的编写尚不透明,且易受编写者主观意识的影响,一旦算法设定嵌入含有偏见、歧视的价值判断,那么据此算法形成的教育执法结果就很难实现公平、公正。
“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的推进为传统司法注入了数字元素,为数字时代教育司法带来了机遇。第一,数字技术为教育领域纠纷的司法解决提供了技术支撑。目前,已有高校参与到与智能司法相关的重点研发项目中,例如天津大学的“中国智慧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的“智能法治研究院”均致力于加强高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交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为推动数字技术在教育司法领域的运用提供了技术支撑。第二,数字技术提升了司法审查的准确性。学术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决定了学术权力司法审查的难度,但数字技术的介入能够发挥其在数据采集、证据核查、整理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助力法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学术文献证据和统一裁判的基本尺度。第三,数字技术有助于遏制司法不公。教育纠纷的解决尤其是高校内部纠纷的处理具有特殊性和模糊性,新一代科学技术具有的严格的程序规则可以有效克服这些缺点,减少司法部门自由裁量的空间,有效遏制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等行为。
数字时代的教育司法依然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一方面,因学术权力的不当行使而引发的教育纠纷,其特殊性表现为高度的专业性与先进的技术性。算法作为人工开发的计算机程序,各个环节都体现着技术人员的价值观念,而法官的专业性体现在“以何种程序完成诉讼”和“以何种规则认定事实”上,二者有时会出现偏离,无法保障教育纠纷解决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在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机器出现故障时,分析结果和智能机器认知与设计会发生偏离,甚至相反。例如,教育司法的办案系统受到黑客攻击导致数据、程序、指令被篡改,会出现违背司法公正的后果。很显然,将数字元素注入教育司法的过程充满挑战,需要充分认识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机遇持审慎态度。
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2016)指出,在法治教育中要充分利用优质法治教育的网络资源。新一代数字技术的运用创新了法治教育的模式。一是数字技术提高了法治教育内容的精准度。通过现代数据技术跟踪学生、搜索有关法治信息,再根据每个人的不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25](P.110),进一步提高了法治教育的效率。而且,教师因智能机器的介入从简单重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就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创新教育内容、凸显育人本质,形成智能机器参与“教”,教师偏向负责“育”的新分工。[26](P.44)二是虚拟现实(VR)、全息影像技术的发展创新了法治教育的形式。VR打破了以往沉闷的图文模式,拉近了青少年与法律之间的距离。
虽然当前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已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仍需防范数字化法治教育模式带来的风险。一方面,法治教育内容的个性化推送面临“信息茧房”的风险,在利用大数据分析推送法律内容时,因为是以分析结果体现出来的个人偏好作为逻辑值进行精准推送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算法逻辑的影响,使青少年受困于相似信息编纂的“茧房”之中,不利于其获取有效、客观的法律知识,从而与法治教育的目的相背离。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应用于法治教育领域存在形成“法治教育鸿沟”的风险。我国数字技术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差异,青少年对智能设备的接受与应用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可能影响部分青少年对数字化法治教育模式的适应。毫无疑问,以数据为中心的时代特征和现实需要相结合,创新了法治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为推进教育法治数字化建设提供了支撑,但应持续关注法治教育中技术应用的不利因素并加以防范。
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背景下,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相适应,加快推进教育法治建设,应当尽快勾勒数字时代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及法治教育的未来图景。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并走向“善治”离不开完备的法律体系。现行的教育法律制度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数字时代发展和教育治理现代化要求。第一,应突出新一代数字技术的作用,提升教育立法的质量与效率。在教育立法领域,确立数字思维与方式,借助数字技术优势,对教育法律制度实行“一揽子”的系统修订和完善,充分挖掘教育法律之间、教育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的系统关系,实现基于数字技术的系统立法思维,确保教育法律体系的良法特性;借助数字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构建法律知识词库和图谱系统,建立上下位阶法、主要教育法律、相关领域法律条款之间的密切联系,实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法律信息的综合治理和传递,全面提升教育立法效率。第二,回应数字时代教育领域的新技术、新业态,增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数字时代的教育法治需要技术类法律规范的保障。例如,以数字时代为背景,在全面审视、补充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与治理、算法规制、大数据竞争、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可以制定教育数据保护与利用、学生数据隐私保护、人工智能教育教学设备应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效防范和化解教育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与挑战。第三,加强修法和释法工作。教育立法在数字化的引领下发生了重大变革,要认真分析数字技术给学校、教师、学生带来的新挑战,适时修订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教育立法的供给侧与教育发展变革的需求侧相匹配。同时,立法和司法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法律条文的适用解释工作,以推动法律规定与具体适用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背景下,进一步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善治”理念,加大教育法律制度实施的力度,是我国教育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任务。尤其是数字时代的教育法治建设需要更先进、更高水平的教育执法方式和手段,突出加强多元主体的协同与多种技术手段的融合。[27]第一,通过建构“数字+”的执法系统,打造算法决策、智慧监督、精准服务的数字执法体系,走向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的智慧执法;进一步推动教育执法主体与相对人在共同目标之下分享资源,强化多元主体协同,有效避免执法过程中的独断现象。第二,持续建设教育执法、协调、监督业务数字集成系统,建立教育执法数据中心,落实教育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运用物联感知、视频智能分析、生物识别等技术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教育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全面汇总、搜集和分析其行为信息,加快形成完善的教育执法程序、规范教育执法行为、强化教育行政管理协调监督的大数据,实现整个教育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28]第三,合理规制教育执法主体的算法应用。由于教育执法权具有垄断性,教育执法过程中运用的算法存在对不特定个体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所以,应以算法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教育执法主体在决策过程中使用了算法且算法公开不涉及知识产权和算法问题时,教育决策者应尽可能以一种容易理解的形式对算法进行公开并解释,切实构建可视化的正义,严格监督与改进算法,从而有效规避算法黑箱。[29]
在数字时代的教育法治变革中,数字技术助力教育领域纠纷的司法解决,多措并举共同描绘了一幅公正佳景。一是丰富和优化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途径。借助数字技术在教育司法领域的应用,与调解、申诉、仲裁等途径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诉讼、仲裁的受案范围。司法救济是公正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相关教育纠纷经数字技术的智能分析,通过申诉、仲裁和复议制度等均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那么可将其加以梳理自动转入诉讼、仲裁流程,以丰富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二是利用智能辅助系统的工具性价值,建立数字化的教育纠纷解决平台,注重专业性和有效性,在系统的指引下分析教育纠纷案件,通过大数据收集师生的解纷诉求,并尽可能地将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与之相匹配,确保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化解各类争议,切实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三是借助数字技术合理界定司法审查的强度。一方面,通过数字技术甄别纠纷类型。对于高校在受权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高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法院对高校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对于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与师生产生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学校自治的权限、学术自由的范畴,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因而,法院只能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另一方面,对在教育纠纷的司法审查过程中涉及的算法进行必要的伦理和法律审查,尽可能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保障教育纠纷的司法实体公正。
法治教育是数字时代教育法治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法治意识的提高必须通过系统、持续、全面的法治教育来实现。[30]第一,优化法治教育教学方式。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逐渐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学校应积极响应号召,利用一系列数字技术、智能机器开展法治教育,与人工普法一道助力青少年获得即时的、全面的法治教育服务;运用大数据的导向性功能,根据学生的特点进行分类,以适宜的教育方法进行法治教育,真正实现因材施教;借助大数据搜集青少年接受法治教育的信息,建立相应的模型和数据库,进而分析法治教育对青少年产生的影响,并实时调整法治教育教学方式,摆脱以往的灌输式教学;根据学校自身的特点和环境,将VR技术应用到法治教育基地建设中,提高法治教育的影响力和感染力。第二,优化法治教育内容。法治教育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向青少年推送个性化的法治信息时,在推荐算法的逻辑值中不应只包含个人偏好,还要遵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选择全面、客观、真实的信息输入算法程序。通过人工智能过滤掉碎片化的法律数据,提取相对完整全面的数据以供学生深入学习。同时,支持教育者运用大数据分析,寻找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的素材,将法治教育的内容与这些素材有效衔接起来,使教育内容更加生动、更加具体,提高青少年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涵育师生的数字素养。教师和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科技素养、数据素养和人文素养[31],同时要注重数字素养的提升,在法治教育教学内容的整体结构中,将数字素养的教学内容融入课堂,培养一批适应现代数字技术教育法治发展的新时代公民,全面提升公民的教育法治素养。
现代数字技术与教育相融合,数字化变革正在改变着教育观念、教学环境、教学方式和学习方法。教育作为新技术发明与应用的前沿领域,数字时代的教育新生态正在形成。教育法治是教育领域“良法善治”的核心要素与重要支撑,作为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方式正在经历数字变革和挑战。如何制定或修改、补充、完善与数字时代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教育法律?如何突破算法黑箱影响下教育行政部门面临的执法实效不高的困境?如何通过数字技术更加有效地解决教育领域的纠纷?如何应对数字化法治教育模式带来的“信息茧房”效应以及“法治教育鸿沟”风险?有效应对时代变革、在挑战中寻找机遇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难题,本文仅作了有限的探索。
面向未来,数字时代智能因素的衍化不断加速,迈向智能时代的教育法律调控策略及技术的升级与教育法律秩序实现模式的转型必将同步发生,在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主要目标的引领下,数字时代的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及法治教育正在成为中国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