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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罗尔斯之后,当代道德世界主义者着眼于全球化时代的全球正义问题,发展了丰富的世界主义全球正义理论。但是,学术界针对全球正义问题屡有歧见,一直处于分歧大于共识的局面。全球正义的批评者尤其强调全球正义面临实践及行动者的问题。全球正义发轫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继承了贯穿于罗尔斯作品中的现实感。这种现实感也被称为“实践敏感性”,即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基于他对什么样的社会实践存在以及什么样的行动者参与其中的基本判断,他认为现有的实践对正义的基本原则可能需要的东西设置了限制。1Aaron James, Constructing Justice for Existing Practice: Rawls and the Status Quo, Philosophy & Public Aあairs, vol.33, no. 3. 2005, pp. 282-286.全球正义必须要解释它是基于什么样的社会现实,以及它有什么样的行动者参与其中。近年来,随着全球正义运动的出现和兴起,全球正义正从书斋哲学变成社会运动。这样一种发展是有益的。本文将从全球正义的书斋建构和社会运动的两种形式进行考察,分析二者的叙事结构、基本观点和共通之处,澄清全球正义的行动者问题,探讨全球正义理论发展的新方向。
全球正义是一项正在发展中的理论,其主要支持者是当代世界主义者。从学术上看,世界主义并不是一个新生的概念。从雅典时期的犬儒派,罗马时期的斯多葛学派、西塞罗、奥勒留,启蒙时期的康德到当代世界主义者,世界主义的基本观点和主张辗转承继,且每有新成。目前,世界主义主要有三类定义方式:(1)政治世界主义和道德世界主义:政治世界主义意在重塑世界政治权威和重建世界政治制度,使得国家和其他政治单元统一于超越国家的权威如世界政府、世界国家之下;道德世界主义不涉及世界政府的制度建构本身,主要论证和评价当前全球社会的道德基础——从个体的角度出发,我们彼此应该持有什么样的道德关系,承担什么样的道德义务和建立何种制度的道德格言。1Charles R. Beitz, Social and Cosmopolitan Liberalism, International Aあairs, vol. 75, no. 3, 1999, p. 519.(2)关于正义的世界主义和关于文化认同的世界主义:关于正义的世界主义主要研究正义的范围和内容,认为社会、民族、国家等边界不影响正义的应用范围;关于文化认同的世界主义主要探讨个体的社会认同和自治,主张特定文化共同体的成员身份(如民族)不是个体认同和自治的唯一选择,个体认同和自治自洽的文化共同体是多样的,可以是家庭、乡邻、民族,甚至可以是全球文化共同体。2Samuel Scheラer, Boundaries and Allegiances: Problems of Justice and Responsibility in Liberal Thought,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2001, pp. 112-113.(3)互动型世界主义和制度型世界主义:互动型世界主义是关于人的互动行为的全球伦理规则,直接规范人或群体的实践;制度型世界主义则是评估那些规范所有人互动的规则和实践的标准,主要用于规范制度化的全球体系。3Thomas Pogge,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osmopolitan Responsibilities and Reform, Cambridge and Malden:Polity Press, 2002, p. 170.
在思想史上,传统的世界主义主要指向政治世界主义。但在全球正义这一主题上,当代世界主义已经脱离了世界主义历史传统,继而转向了道德的世界主义。4在下文中,除特别说明以外,世界主义、道德世界主义和世界主义全球正义互相指代。当代的道德世界主义者提出并发展了全球化时代全球正义问题的研究内容和形式,建构了丰富的全球正义理论。但是,他们在具体观点上歧见纷纭,而这恰为全球正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多种思辨维度和多个实践方案。
全球契约主义是最早的世界主义全球正义思想,是罗尔斯契约主义的全球化版本。这类主张把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从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社会内部置于整个世界范围之下,设想了一个单一的国际原初状态。查尔斯·贝兹(Charles R. Betiz)认为,根据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我们也可以同样假设一个国际原初状态,一如处于国内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不知道自己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国际原初状态下的各方也不知晓自身占据自然资源的总量和国籍。在这一状态下的人们会同意下面两条原则:(1)全球资源再分配原则;(2)全球分配原则。贝兹把自然资源完全剥离于个体和社会之外,强调它具有绝对纯粹的道德任意性。因此,他认为,无论一个社会自足与否、封闭与否,都不能宣称自己拥有对领土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全球资源再分配原则将用以改变资源匮乏社会的人们的不利命运,帮助他们“实现足以支撑公正的社会制度以及保护由个体原则保证的人权的经济条件”。1[美] 查尔斯·贝兹:《政治理论与国际关系》,丛占修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年,第129 页,第115 页。全球分配原则基于一个事实性前提:当今世界各个社会不是封闭自足的,而是紧密联系和相互依赖的,并且存在着一个全球社会合作体系。这就是说,如果全球社会合作体系像国内社会合作体系那样,也要进行利益和负担的分配,那么在国际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会基于同样的理由为全球社会选出两个正义原则来。涛慕斯·博格(Thomas Pogge)对贝兹这一契约主义全球化的尝试持认同态度,并且他表示,根据罗尔斯的契约主义和个人主义理念,“应该按照在全球层面被阐释的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去评估所有基本社会制度。”2[美] 涛慕斯·博格:《实现罗尔斯》,陈雅文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 年,第294 页。事实上博格的全球正义原则正是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全球化版本:(1)最大限度地支持基本权利和自由;(2)最大限度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机会平等,进而促成裨益所有人(尤其是全球最不利者)的生活前景。早期契约主义者贝兹和博格都预设了罗尔斯契约主义正义理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认为自己所做的“推论”与罗尔斯的国内正义观是自洽的。贝兹提出全球合作系统,而博格断定存在一种全球制度结构,他们都希望参照社会正义原则进行全球制度改革。可以说,贝兹和博格早期在将罗尔斯正义原则全球化的过程中,不是将世界主义看作一种前政治的根本原则,而是基于对全球化世界的现实判断或对全球契约主义的假设作出相应的理论引申。这是一种多元论的世界主义。
在契约主义式的论证之外,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提出基于功利主义的全球正义观——我们有必要把所有个体的利益平等地纳入考虑范围,行动的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增进世界上每个个体的利益。辛格的全球正义观在道德目的上完全忽视国家边界,他视“全球”为唯一的分配单位,以他人的利益为其分配原则(interest)。这是一种一元论的主张。辛格表示,“如果我们接受任何中立、普遍化、平等之类的原则,我们就不能仅仅因为一些人与我们之间有距离而差别化对待他们。”3Peter Singer, Famine, Aラuence and Morality, Philosophy & Public Aあairs, vol. 1, no. 3, 1972, p. 232.仅出于他人利益考虑的分配没有亲疏远近之别,也不存在空间、距离、国界之分,更不受行此事者的数量所限。“既然功利最大化的计算不需要考虑国家边界,那么当不同类型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就存在可利用的决策方法。”4[美] 查尔斯·贝兹:《政治理论与国际关系》,丛占修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年,第129 页,第115 页。对辛格来说,全球正义是慈善和人道主义的更高阶形式,是应对全球化时代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的有效策略,是最大程度增进世界每一个个体利益的更优全球方案。
此外,激进世界主义也占据重要地位。它认为,世界主义是一种普遍主义,是前政治、前制度、无条件的普遍原则,是任何道德重要性之物的源泉。它遵循康德的义务论——只有按照一个普遍的、绝对的一般性规则行动才是正当的。这种观点表明,全球正义即为遵守普遍世界主义原则。它和全球功利主义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也主张将“全球”作为唯一的分配单位,并且应用和国内社会完全一致的分配正义原则。西蒙·凯尼(Simon Caney)充分发展了这一理念。他明确提出要把世界主义定义为根本的道德价值,认为一种普遍的世界主义道德原则应该应用于所有人。在凯尼那里,全球正义原则即为世界主义式的人权原则,包括普遍的公民和政治人权以及经济人权。这种普遍人权的获得不仰仗任何制度性的成员身份,而是依赖于人之为人的人类身份,即以人的基本资格所享有的一般权利。人权作为一种正当性概念,它和一些高层次的善有关。这种善可能是人的自治、人的能动性、人的发展、人的繁荣。如凯尼所说,普遍主义告诉我们,“如果所有人在道德相关的方式上是相似的,而且全世界的人都在道德上有共同的相关属性,那么适用于一些人的道德原则应该适用于所有人。”1Simon Caney, Justice Beyond Borders: A Global Political The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57.
总体而言,全球正义的正义观是道德世界主义的正义观。全球正义起源于个体基于同情和人类团结,对诸如全球贫困、饥饿、疾病、气候变暖等人类苦难的直觉抗议、道德谴责和情感憎恶,是对全球化时代各个行动者之间道德关系的判断。它要求在全球层面上承认彼此平等、彼此认同、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也主张获得同等的尊重、关心和回报。这种私人的道德直觉日渐转变为公共政治建构,从正义的角度思考和探究在超越国家的全球性政治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规范性问题,要求立足正义对制度化的全球政治和经济结构进行评估甚至改革。当代世界主义的核心思想体现在对这些具体问题及其策略选择的论述中。它作为一种新的价值体系和规范理论,诉诸全球秩序的公正性,在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全球实践性难题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全球正义不只是理论家的书斋哲学,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形态和运动形式。事实上,全球正义早已走出了哲学家的想象,许多官方人士如政府官员、政党领导人、国会议员,以及社会活动家、普通民众和各种组织已经在行动中推进全球正义。世界各地的学生、工人、原住民、移民和环境保护者等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声势浩大的全球正义运动。全球正义运动使得世界主义不再停留于学术领域或道德范畴,而是以全球正义草根组织和社会动员的形式,推动了全球正义发展为一项政治运动。
以全球正义为名称和目的之一而建立的国际组织和社会论坛数量众多,组织多样,遍布世界各地。例如,全球政策论坛、世界社会论坛、全球正义中心(The Center for Global Justice)、全球正义海牙研究所(The Hague Institute for Global Justice)、“即刻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 Now)、世界正义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全球正义生态工程(Global Justice Ecology Project)、移民的正义(Desis Rising Up and Moving,DRUM),等等。由这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带头进行的全球正义运动正是当代世界主义正义理念的实践形态。纵观这些社会运动,它们的主张涵盖经济正义、政治公平、环境与发展、和平与安全等多项全球性难题的各个方面,具体的关注点有贫困、剥夺、民主、人权、金融化、国际法、全球健康、全球治理、地区和平、税收公正、粮食系统、公共教育、全球移民、国际贸易、联合国改革、非法资金流动、包容性测量、伊斯兰恐惧症、跨国企业问责、全球秩序正义、全球环境与气候、国际制度改革、国际劳工与公平、大国的全球角色,等等。
围绕这些议题,全球正义运动形成了独特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主张。一项调查与世界社会论坛有关的45 个全球正义社会组织的研究通过定量分析这些组织的相关文本和活动,发现它们集中呈现了全球正义运动的五种核心理念(每个社会组织至少包含以下一种):“主张一,新自由主义导致全球危机;主张二,市场驱动的全球化加剧了全球财富和福利的差距;主张三,民主参与对于解决全球问题至关重要;主张四,另一个世界是可能的,也是迫切需要的;主张五,人民的力量,而不是公司的力量!”1Manfred B. Steger, James Goodman and Erin K. Wilson, Justice Globalism: Ideology, Crises, Policy, London:Sage, 2013, p. 46, p. 55, p. 67, pp. 66-68.这些组织的文字材料中交叠出现的高频词汇依次排序是:全球(Global)、权利(Righs)、工作(Work)、国际(International)、贸易(Trade)、社会(Social)、工人(Worker)、经济(Economy)、孩子(Children)、人民(People)。2Manfred B. Steger, James Goodman and Erin K. Wilson, Justice Globalism: Ideology, Crises, Policy, London:Sage, 2013, p. 46, p. 55, p. 67, pp. 66-68.基于此,该项目的研究员曼弗雷德·B.斯蒂格(Manfred B. Steger)、詹姆斯·古德曼(James Goodman)、艾琳·威尔逊(Erin K. Wilson)对全球正义运动独特的叙事框架进行了总结。他们指出,这些组织建构的框架有“危机即机遇、去全球化、普遍权利、压迫制度、社会正义、生物自由主义、参与式民主和社会经济(与市场经济相反)”等内容。3Manfred B. Steger, James Goodman and Erin K. Wilson, Justice Globalism: Ideology, Crises, Policy, London:Sage, 2013, p. 46, p. 55, p. 67, pp. 66-68.通过他们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框架正是世界主义全球正义的核心诉求:(1)危机即机遇。这是全球正义者共享的关键框架。危机是市场主导下的全球化的产物,也是此类全球化失败的标志。它暗含了超越市场全球化的可能性,即将危机转化为实现全球正义的机会。(2)去全球化。去全球化不是反对全球化本身,而是反对单纯由市场和经济发展主导的全球化,它强调转换经济形态,即从围绕跨国公司的需要转向关注个体的人的需要,并将关注点落在社区和国家、地方和国家经济体的能力提升上。换言之,全球化应该是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全球化。(3)普遍权利。以基本人权为核心的普遍权利概念是全球正义运动的基础,建立保障人权的全球制度是全球正义实践的重要内容。(4)社会正义。全球正义运动同样在全球层面上关注全球化产生的各种负担和利益的分配问题,追求社会正义概念中的分配正义;(5)参与式民主。民主必须是发展进程的中心。4Manfred B. Steger, James Goodman and Erin K. Wilson, Justice Globalism: Ideology, Crises, Policy, London:Sage, 2013, p. 46, p. 55, p. 67, pp. 66-68.
这些组织的运动和斗争形式呈现多样化的态势。一些“消极性”组织的核心诉求是享受本土自由发展的权益,减少或免于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化、全球市场、跨国公司和国际政治机构的干涉。它们在运动和抗争的过程中以边缘化对抗中心化,以个体的独特性对抗划一的整体性,以“反全球化”的形式来追求全球正义。例如,著名的“反全球化”组织——法国金融交易税和公民援助协会(Association for the Taxatio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nd Aid to Citizens,简称ATTAC)曾多次在法国的苹果专卖店组织抗议活动,质疑苹果公司在欧洲的逃税行为。它在其官网上宣称:“我们反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设计社会、生态和民主的替代方案,以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具体来说,我们为监管金融市场、关闭避税天堂、引入全球税作为全球公共产品融资、取消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公平贸易以及限制自由贸易和资本流动而奋斗。”1ATTAC, Overview, https://www.attac.org/en/overview.时至今日,ATTAC 已经在全球40 多个国家(包括欧洲部分国家、一些拉美国家、亚洲的日本等)建立起了组织,与其他国家大量的地方性团体和组织共同开展全球正义运动。“在新自由主义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运动参与者无论身处哪一阶层、从事何种职业都属于‘全球化的失意者’。基于对共同利益的诉求,‘全球化的失意者’这一集体化的身份认同能够使抗议者克服过去运动主体分散化的弱点,形成共同的反抗意识。”2郑吉伟、郭发:《金融危机后西方新社会运动发展的新趋势》,《国外理论动态》2019 年第9 期。
而另一些“积极性”组织则希望组织相关利益共同体,以全球性的、普遍的、激进的社会运动改变全球制度规则。“其中,最终要的就是这样一种变革,即通过更为公平地分配全球化的成本和利益,来更加认真地关心世界上最贫困和最弱势的群体的权益。”3[新西兰] 吉莉安·布洛克:《全球正义:世界主义的视角》,王珀、丁祎译,重庆出版社,2014 年,第10 页。以移民的正义(DRUM)组织为例。它是著名的亚裔维权团体,在2010 年启动全球正义项目。“该项目旨在改革国际机制以保障在美国的南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的发言权,解决相关问题,与世界各地移民合作抵制人权侵犯。具体来说,它致力于结束日益强大的反移民执法制度(拘留、驱逐出境、边境军事化),赢得公平的贸易和发展政策,并执行国际人权标准。”4Global Justice Program, https://www.drumnyc.org/global-justice-program/.该组织曾多次帮助新兴的南亚移民工人组成国际联盟,促进移民及其家庭的人权等各项权益的保障。此外,它也曾在纽约发起“全球人民行动”(People’s Global Action),组织反对无人机轰炸巴基斯坦的街头抗议活动以及一系列反战游行活动等。
针对世界主义经常面临的关于行动者和政治动员的质疑,全球正义运动对此作出了很好的回应与反击。在这些组织斗争的背后,有着整套全球正义议程发展、政策建议、运动机制的生成过程,即全球正义组织是怎样在全球范围开展全球正义运动,将全球正义理念付诸实践的过程。斯蒂格等人的研究表明,构成全球正义意识形态的核心概念与该运动产生的全球正义方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构成。这一过程有三个相互交织的阶段。第一阶段,反对和拒绝。全球正义运动者明确了全球化时代的主要问题,生成了自我运动和斗争的主题,他们拒绝接受新经济主义和市场主导的全球化,反对其形成的制度体系和现有的政策方案。第二阶段,设置议程。在推翻由市场主导的全球化框架之后,这些全球正义组织概述、制定和传播了自己的政治议程。这一阶段中,设置议程主要包括建立叙事框架、对话和反思。建立叙事框架是一个首要的解释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全球正义组织讨论和明确了如何看待、处理和响应关键的全球性问题。对话是全球正义运动自下而上挑战现有权力格局的主要机制之一,它既可以发生在一个组织内部,不同组织与组织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基层社区、本国政府和政党领导人、其他国家领导人和政府、跨国企业之间。通过对话,全球正义组织将自己的叙事框架转化为公共议程,在更广泛的运动中实施和调整全球正义方案。反思是各个组织对组织团结、行动过程和外界批评建议的自我反省和调整,是高度批判性的自我分析。最后一阶段,战术动员。全球正义运动者以具体的公共问题为导向,号召和动员底层公众参与明确的议程战略实施过程,使其政治影响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全球正义组织和运动有着明确的问题意识,他们从来不是只提出全球正义的空洞词汇或者一揽子计划,而是针对全球化时代下与一部分/所有人切身利益相关的具体问题制定多样化的运动议程和替代方案,从而引发广泛的公众关注和集体行动,尤其是将公众意见转化为政治压力,推动政治人物征询或采纳自己的方案,将其转化为政治政策。1这一过程的相关研究主要参考斯蒂格等人的研究成果。具体的运动过程可参考《正义全球化:意识形态、危机和政策》一书的“应对全球化危机:从核心理念到政策替代方案”章节。参见Manfred B. Steger, James Goodman and Erin K. Wilson, Justice Globalism: Ideology, Crises, Policy, London: Sage, 2013, pp. 61-80。
由此可见,全球正义运动具有鲜明的特点:明确的公共问题意识、多样化的策略方案、积极的公众动员、自下而上的草根认知、公共权力的裹挟。全球正义运动作为全球正义重要的实践形态,以基层动员和社会运动的形式唤起了公众对全球正义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了全球正义政治上的有效性和动机上的持续性。
全球正义是当代世界主义者的理论自觉,也是世界范围内声势日渐浩大的全球正义运动的宣传口号和核心诉求。通过这些广泛的社会运动,全球正义行动影响了一些国家的国家议程、决策制定和政策落实,使得全球正义增强了它的现实作用。虽然没有任何一种全球正义理论直接影响过或者领导过全球正义运动,但是二者之间确有所交错重叠,这建立于二者对于核心问题和议题的共同关注以及在基本观念上达成的一致性。这种重叠带来了全球正义理论和实践的互证和互信,尤其增进了其现实感和解释力。在一定意义上,全球正义运动为全球正义理论的发展指明了重要方向。
全球正义理论与全球正义运动所具有的共同的全球正义的理念使彼此之间的现实勾连成为可能。它们都坚持道德世界主义立场的三个元素:个体主义、普遍性和一般性。2Thomas Pogge,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osmopolitan Responsibilities and Reform, Cambridge and Malden:Polity Press, 2002, p. 169.它们的全球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对当前的全球性问题、制度、决策和行动进行正当性证明时,它要求将全人类作为道德思考的整体对象,将每个个体看作道德关切的基本单位,平等地考虑每个人的利益和前景。这意味着二者达成了如下4 个层面的共识:(1)一旦一种理论和实践选择了世界主义立场,就意味着它将每个个体看作道德关切的基本单位,并将之作为论证其正当性的一个视角。(2)所有个体拥有平等的道德价值,对每个个体的道德关切应该源于其作为人类成员的身份,而不是凭借其在任何特定组织群体或政治共同体中获得的身份。家族、种族、文化群体、宗教群体、民族、国家都是道德关怀的间接结果,它们不对个体的道德价值构成任何决定性影响。个体在不同的共同体中获得的特殊性身份和偏向性认同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3)任何特定的群体边界不能限制正义论证的范围,无论这一边界是通过共享政治制度还是通过共同历史、民族特性、文化属性而确定。这并不意味着否认家族、民族、国家等共同体的道德重要性,只是否定了它们附加于个体之上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和附带之物。这些东西,尤其是涉及个体福祉的东西,对于其他非共同体成员也可以是合理的和正当的。(4)全球性结构的叙述框架,认为存在一个导致当前不正义的全球背景和结构。
它们也有着共同的反对对象和改革目标:(1)反对纯粹市场导向的全球化以及其催生的世界经济不平等和财富差距,主张一个建立以对每个人和全人类负责为伦理基础的世界;(2)反对单一经济导向的发展观,认为发展不仅包括经济增长,还应包括诸如民主参与和公平收入分配等因素,主张全人类在全球发展上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决策;(3)批评全球范围内不均衡的权力关系,反对现有等级森严和缺乏对话空间的权威体制,主张改革全球权力关系网,尤其是由北半球的国际公司和政治精英组建的权力体系,鼓励全球民主治理的参与性和透明度,希望赋予个体和地方社区更多的权力以参与全球决策。1Manfred B. Steger, James Goodman and Erin K. Wilson, Justice Globalism: Ideology, Crises, Policy, pp. 20-21, p.56.
从这些共同点可知,全球正义理论和全球正义运动都采用了全球平等主义的解释框架。这些正义理论和运动的关注核心是全球,关照对象是每个个体的福祉,关心目的是保障个体在全球层面上关于贸易、工作、教育的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后代和人类整体的利益。他们更多地在意全球性危机和民主问题的解决方式,而不是自满于已有的成就;他们更多地关心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公益和权利,而不是追求一味的经济增长;他们更多地关切全球化时代的权力分配,认为其核心在于增强人类的福祉,而非强大跨国公司或者强权国家的力量。他们以世界主义正义的视角来看待整个世界,思考人类社会在全球化时代危机中的应对方式。“这说明正义的全球主义不仅是一种成熟的政治意识形态,而且是一种全球性的政治意识形态。换句话说,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思想和概念越来越多地从先前的全球想象转变为具体的政治方案和议程。”2Manfred B. Steger, James Goodman and Erin K. Wilson, Justice Globalism: Ideology, Crises, Policy, pp. 20-21, p.56.
全球正义遭受质疑的主要观点是:在全球层面依然不存在超越所有国家及其成员的主权权威和有效的行动者,这导致实践上缺乏实现全球正义的行动者及其推动建立的全球性制度,因此全球社会无法成为实现正义的合适领域。从经验层面讲,当前全球社会确实缺乏像国家那样强制性的干预力量,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政府间组织在目前看来都不可能把全球正义变成政治规范。在全球正义行动者的问题上,全球正义运动为全球正义理论补充了这一方面的实证。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李·乌比(Lea Ypi)将这些社会运动的领导者和参与者称为世界主义先锋。她称赞道,“这些行动者通常使当地公众对跨国冲突和全球不平等问题更加敏感,在发动学习进程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这一学习进程将逐步导致人们用更先进的类别和概念资源挑战和取代旧的类别和概念资源。”1Lea Ypi, Global Justice and Avant-Garde Political Agency, p. 155, p. 170.他们在世界主义全球正义规范性理念和政治实践之间架构了桥梁。首先,他们带动私人的全球正义感,塑造公共的全球正义观念,从观念上引导公众超越现有的国界去关心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凸显目前全球的不正义现象并思考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帮助全球社会接受和认可关于整个世界的平等主义的正义叙事。其次,他们投身政治的社会运动,践行当代世界主义的平等主义理想和全球正义思想,进行公众动员。再次,他们“把地方斗争与全球议题的宣传网相结合”,2Lea Ypi, Global Justice and Avant-Garde Political Agency, p. 155, p. 170.使得全球正义运动以正当的政治诉求和合法化的政治行动,干预国家内政外交的政治策略和行为,推进国家、跨国企业、跨国组织、个体交往的全球制度性背景变革,促使全球制度建设迈向全球正义。最后,他们促成了全球正义在运动和建制之间的中间状态。在这一中间状态中,全球正义运动形成了利益团体、论坛或政党。相比自发的、零碎的运动,这些团体、组织和政党更具有规模化、组织化、意识形态化的优势。例如上文提到的世界社会论坛就是非常著名的规模化论坛,而2011 年在美国成立的正义党(Justice Party)是有着相关诉求的政治性政党。如同ATTAC 组织在全球范围广泛存在一样,多个由本土发育或国际网络扩展的、有着同样的全球正义诉求的国际组织已经在世界各地广泛建立起来。它们很可能以大规模的全球政治运动来推动全球政治变革,以地方抗议和斗争的形式推进全球正义。也就是说,在自发的全球正义行动中,蕴含着推动全球正义的草根力量,这种由下而上的社会力量将是全球正义可行的实践路径。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全球正义实践转向所存在的风险与问题,这有待于全球正义理论进一步深入研究,给出有益建议。而对这些现实问题的回应正是全球正义进行理论发展的方向。
第一,国家权力和全球正义组织之间的吸纳与排异问题。全球正义运动是一个自下而上改革现有全球制度结构的过程,初期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和支持。它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这些全球正义组织的诉求能否转变为国家及国家间公共政策议程。一旦全球正义组织的议程设置和对话机制失效,全球正义运动会受到国家权力的排斥、抵制和打击。这一过程必将充满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另一方面,当前全球正义取得的成果都主要依靠草根组织推动国家权力将其诉求纳入公共议程,进而以国家间合作和共同推广的形式实现改革。全球正义运动更多地是利用主权国家的力量去改革现有国际体系。从长期看来,它也不可能超越民族国家主权范畴,这必然影响到全球正义理论关于行动者的解释范式,特别是关于全球正义和主权国家的交互模式。因此,在这个方面的理论突破将决定全球正义的政治有效性。
第二,公众动员的困境。该问题与上一个问题密切相关。在一个没有全球公共权威的世界,对全球正义这样一个充满着现实迫切性和实践要求性的议题来说,它一开始就要求公众的普遍理解和广泛支持。“相当具有争议的问题是政治转型和大众政治动机而不是制定具体的政策方案。”1Lea Ypi, Global Justice and Avant-Garde Political Agency, pp. 171-172.当我们最终把全球正义变为社会运动时,这一问题将会非常明显。其一,当前全球正义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运动形式多样,在目标和内容上显得混乱且芜杂,缺乏统一性。许多组织虽然以全球正义为宗旨,但对全球正义具体的原则和要求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其各自的具体诉求也有所不同。其二,没有建立统一的、透明的国际合作机制。即使如ATTAC 一般影响较大的社会组织在全球建立了统一的网络,但是它与其他以公平税收为目的的同质的国际组织却关联不大,他们并没有在“抗议跨国公司避税”这一核心诉求上达成一致,因此也就难以形成更大规模的全球性力量,无法以压倒性的优势推动全球税收改革。更不用说像DRUM 这样以地区性移民人权为斗争内容的组织,其数量众多、核心诉求各有不同,很难联合一致就某一具体议题展开抗争性活动。其三,各个组织虽然都要求改革全球性制度,但是目前并没有达成关于何种政治体制改革能满足全球正义要求的一致意见。以上个中原因都势必造成全球正义运动在规模和力量上的有限性。因此,全球正义实践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进行长期有效的政治动员。这一过程需要一致的全球正义的公共观念,也需要斗争的智慧和有效的方法。
作为极具“现实感”的全球正义理论,必须正视全球正义实践中的问题,研究政治道德行动者的问题,并克服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最终把全球正义转变为公共政治动员。因此,在全球正义的理论再造问题上,我们必须提供一种全球制度层面上的行动者的解释,并且对个体道德行动者在全球化世界中的地位与作用予以澄清和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