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米勒 /文 陈江进/译
为何西季威克的政治哲学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了,以至于几乎没有在这一学科的历史中留下任何痕迹?这就是本文所要处理的问题。它确实差不多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了,这一点颇易证明。我遍寻西方政治思想通史类典籍,均没有发现有关西季威克的章节(哪怕是经常提及他)1例如,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 (eds.), Political Thinkers: From Socrates to the Pres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Alan Ryan, On Politics: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from Herodotus to the Present, London: Allen Lane, 2012等。此外,他也没有出现在那些近现代政治思想研究的著作中,如Iain Hampsher-Monk, A History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 Major Political Thinkers from Hobbes to Marx, Oxford: Blackwell, 1992等。。即使在更专业的作品中,西季威克也很少出现。例如,在长达1000多页的《剑桥19世纪思想史》中,只有5次提到了西季威克,而其中有三次仅仅是把他和其他作者一起罗列了出来。而在800多页的《牛津政治哲学史手册》中,他仅被提到了6次,但所有这些都与他作为罗尔斯方法论先驱的角色有关,特别是他的工作早就预示了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法(reflective equilibrium)。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释作为政治哲学家的西季威克受人忽视的现象呢?毕竟,他写了4部内容同等充实的作品,一部关于伦理学,一部关于政治经济学,另外两部关于政治学2这里没有列出他于1886年出版的《伦理学史纲要》,因为这主要是一部阐述性的著作;也没有列出他去世后由他人编辑出版的一些讲演录。实际上,《欧洲政体的发展》一书虽然也是在他去世后编辑出版的,不过,西季威克一直想以书的形式予以出版,并将其作为《政治学原理》的补充。。我们知道,西季威克本人认为他的这些作品同样重要,当然或许最后《欧洲政体的发展》这本书除外3也许这一点不重要:西季威克倾向于对他的任何一本书的成功都抱怀疑态度。但是,我们或许应该把这作为典型的自嘲而不予理会。。但是,这些作品自初次出版以来,人们对它们的接受程度却大相径庭!4有人认为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面的贡献同样被忽视了。直到20世纪下半叶,通过罗尔斯、辛格等人的工作才得以复兴。但这种观点并不成立。西季威克在紧随其后的哲学家中享有崇高地位。人们通常认为,即使有史以来最好的伦理学作品只有两三本,《伦理学方法》也必位列其中。例如,在《论重要之事》的前言中,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it)指出:“每个对伦理学感兴趣的人,都应该阅读并铭记这本书,且要假定其他人也已经读过它。”5Derek Parfit, On What Matter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vol.1, p.xl.相比之下,《政治经济学原理》和《政治学原理》却沦落到躺在图书馆书架上蒙尘,甚至今天可能很少有哲学家知道它们的存在。6《政治学原理》似乎自其出版以来很少受到剑桥大学以外的任何关注。比如,罗尔斯就曾称赞《伦理学方法》是“(英语世界)第一部真正学术性的道德哲学著作,无论是它的研究方法还是处理问题的态度都十分现代”7John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Samuel Freeman (ed.),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378.。尽管罗尔斯会定期在政治哲学史课程中讲授西季威克,但却几乎完全忽略掉了他的政治著作。相反,在罗尔斯关于西季威克的讲座中(现已被整理成书)8John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Samuel Freeman (ed.),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375-415.,他则完全依赖于《伦理学方法》,只把西季威克看作功利主义分配正义观的倡导者。他完全没有提及其他文献来源,也完全没有触及其他主题。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释西季威克作为道德哲学家和作为政治哲学家的声誉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呢?让我先考察几种可能的解释。难道西季威克的政治哲学作品质量不如其道德哲学作品吗?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支持这个观点。使得西季威克的伦理学研究显得卓尔不群的那些特质——对有识之士的道德观点展开切实质询,仔细考虑每个案例的不同方面,并引入反例,从而引出一些困惑,如仅凭常识而不求助普遍功利原则的话,这些困惑是不能得到解决的——同样体现在他的政治著作中;同时,他的政治著作还对政治制度的历史与运作有全面的了解。当然,有人发现,西季威克的论证方法太过于乏味:过于不偏不倚,过于偏重构造反例,而非去努力得出一个坚实的结论。对此,帕菲特在《论重要之事》一书的前言中也有所提及,但他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西季威克在哲学上的一个优点,即他能够看到自己的观点所面临的异议。无论你持有何种观点,你都将发现,对《伦理学方法》和《政治学原理》的反应会是一样的。1有个不同的看法可参见Stefan Collini, My Roles and their Duties: Sidgwick as Philosopher, Professor and Public Moralist, in Ross Harrison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9-49. 其中Collini 认为,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所表现的“一贯的高屋建瓴的视野” (sustained architectonic command)在后期作品中消失殆尽。仅就风格和方法而言,两部著作并无差别。
另一种解释是,这是否因为西季威克的政治哲学已经过时,而其道德哲学并没有呢?毕竟,相比伦理学涉及的主题,政治的主题——即那些人们认为值得讨论的话题——变化更快。但这种观点也站不住脚。不可否认,西季威克所讨论的有些话题确实过时了。例如,合同是否应该确定以金币还是银币支付。但总体而言,《政治学原理》所涉及的主题之广泛令人印象深刻,它既包括国内政策与制度,也包括领土问题、移民、殖民、国际法和正义战争等问题。与他同时代的大多数人几乎没有提出过这些问题,但无论在那时还是在当下,这些问题很明显都极为重要。对于市场经济的道德性、经济不平等的根源以及如何减轻这种不平等、政府在提供公共品上的作用等问题,西季威克所谈甚多,这些问题在我们今天看来仍然是贴切的。因此,如果西季威克的政治哲学有什么问题的话,这个问题一定不是其理论与实际发生脱节的原因。
还有一种解释是,西季威克通过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较为保守。这似乎是他早期批评者的观点。他们抱怨说,尽管西季威克的论述乍一看是对政治原则的抽象讨论,实际上只是对现存政治实践做了较高水准的描述。有评论者曾写道:“当他试图从基本原则中推导出具体制度时,他实际上所做的只是在使这些原则符合具体制度。”2William A.Dunning, i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892:7, p.537.另一位评论者写道:“西季威克教授从‘心理学命题并非普遍和绝对正确的,但对于我们文明人而言却是近乎正确的’这一观点开始进行演绎论证,但不知为何,结论一次又一次地变成了现行的英国宪制中已经存在了的东西。”3David G.Ritchie, 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 1981:2, p.255.但是,如果这就是不接受西季威克的充足理由,那将意味着保守主义政治哲学均不值得认真对待。以黑格尔为例,尽管他的《法哲学原理》或多或少也会受到类似的批评,即通过抽象的哲学论证来达到与主流政治安排非常接近的政治目标,但却不会有人怀疑黑格尔是一位一流的政治哲学家。
那么,作为一位政治哲学家,西季威克的问题到底在哪里呢?正如我已经论述过的,原因不在于他政治哲学著作的质量不高,也非因为他讨论的主题过时了,亦不是由于他得出的结论较为保守(尽管稍后我们会看到,这可能与他得出这些结论的方式有关)。诚然,他对于种族、殖民主义、妇女参政等许多话题的看法现在看来令人难以接受,但是,如果这就是西季威克不配成为政治哲学家的原因,那么几个世纪以来的几乎所有政治哲学家也都会因此而不够格,然而我们事实上却仍在继续阅读他们的著作并有所得。那么,原因何在呢?
让我们从西季威克独特的方法论开始讨论。西季威克将道德与政治视作是实践理性的两个紧密相关的分支,并在《伦理学方法》的第二章着重讨论了二者的关系:“伦理学的目的在于确定个人应该如何行为,而政治学则旨在讨论一个国家或政治社会的政府应该做什么以及应当如何构建。”1Henry Sidgwick, The Methods of Ethics, 7th edn, London: Macmillan, 1907, p. 15.他在讨论这两方面的问题时,都是从常识观念——或严格来说,那些由文明的、善于反思的人所共享的观念——出发,然后看看它们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合理化,或者通过对它们做一些修正后,看看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变得更为明晰,以及能够被融贯地纳入到功利主义的框架。正如他在《政治学原理》开头所言:
这里对政治理论进行阐述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提供一种为政治问题寻求理性解答的全新方法,而是通过仔细地反思,使我们或多或少都熟悉的思维和推理变得更加清晰与融贯。2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1.
从这个角度看,《伦理学方法》与《政治学原理》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中,西季威克通过表明功利主义可以将直觉主义伦理学阐释得非常融贯,从而为功利主义进行辩护;而在后者中,他却没有明确提供这种辩护,而只是理所当然地将效用当作一种外部标准并尝试据此将流行观点合理化。他相当随意地假设“大多数读者”将会把“普遍幸福”当作是引导政治行为的最终目标。3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7.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个标准运用到实践推理之中。《伦理学方法》的读者应该非常熟悉,在这部著作中,让西季威克感到苦恼的问题是:功利主义者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希望其他人自觉地依照功利原则而非道德习俗去决定行为,尽管这些道德习俗事实上也是不完美的功利主义。4Henry Sidgwick, The Methods of Ethics, 7th edn, London: Macmillan, 1907, Book IV, ch. 5.而在政治领域,相似的问题可能出现在那些构建良好,但以功利主义标准来看还不够理想的制度中。在《政治学原理》中,西季威克举了陪审团的例子,他认为这是一种非常不完善的刑事司法机制。但他同样认为,如果数百年来一个国家对于这种机制一直信心十足,那么这种机制本身的缺点就可能会因为人们对它的信任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尽管西季威克本人没有明言,但原因可能是,人们对于陪审团成员道德水平的信任使得人们愿意为其服务并愿意相信他们所做出的裁决。5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14.因此,如果人们十分信任制度X,并因此而愿意遵从它,这就为人们偏好制度X而非制度Y提供了功利主义的理由,即使制度Y一旦建立的话所提供的服务要胜于制度X。尽管大众意见的具体内容可能并不符合功利主义的要求,但是西季威克允许功利原则的应用受到这些大众意见的力量的影响。
《伦理学方法》的读者也熟悉导致西季威克无法证明功利主义优于伦理利己主义的“实践理性二元论”(dualism of practical reason)。尽管《政治学原理》假定该二元论被成功解决,功利主义已然胜出,但它却引出了另一个二元论:政治组织的民族主义理想与世界主义理想之间的冲突。根据民族主义理想,民族国家的目标是促进本国公民的普遍幸福;而根据世界主义理想,它应该促进世界范围内所有受其行为影响的人的幸福。在抽象地看待这种冲突时,西季威克似乎应当站在世界主义一边。但是,在处理一些具体问题时,例如战争、领土争端或移民,西季威克却诉诸爱国主义的情感与承诺并由此站在了民族主义一边,唯一的限制条件是,任何国家都不应主动对其他国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1关于战争问题,在《冲突的道德》一文中,西季威克的观点发生了轻微变化。该文章首先作为伦敦伦理学会的演讲而发表。在该文中,西季威克敦促“每个共同体中有思想和道德的人”在不放弃爱国主义的前提下,尝试从公正的角度来判断国际冲突,从而避免战争。参见Henry Sidgwick, Practical Ethics: A Collection of Essays and Addresses, 2nd edn, London: Swann Sonnenschein, 1909, pp. 105-108.在他看来,世界主义理想可能是“未来的理想”,试图在当下将其付诸实施是愚蠢的。原因如下:
它对民族主义情感和爱国主义情感考虑得太少,而这些情感却是一种强大的政治力量,而且在目前看来,它们对于社会福祉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我们现在还不能期望以同我们的共同人性概念相联系的更广泛的情感来全面有力地取代它们。2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308.
这就引出了一个有关功利主义原则的具体应用的一般性问题。当面对反功利主义的信念与偏好时,即相比于行动者实际上能够采纳的其他信念与偏好,他们据之行动的信念与偏好并不能产生普遍幸福,功利主义者应该如何回应?功利主义者应该通过说服或教育来改变这些偏好吗?还是应该通过制度设计来适应人们现有的偏好,使得遵循这些偏好可以产生最佳的结果?显然,这里有两个相关因素:其一是这些偏好或信念实际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道德上可接受的方式改变,抑或它们是植根于人们心灵结构内部而无法改变;其二是这些偏好或信念在多大程度上支撑着一些有价值的惯例,这些惯例协调着人们行为,如果它们崩塌的话,人们很难找到更好的替代品。而正是第二个因素可能解释了西季威克对于陪审团制度的看法。西季威克显然认为,对于某个刑事司法制度的普遍认同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如果某个社会中的人普遍地接受陪审团制度,那么,即使有更好的替代方案,我们也应该选择保留它。仔细阅读西季威克的作品,我们会发现,这两个因素在决定功利主义原则应如何实施方面尤为重要。事实上,考虑到促进普遍幸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大规模协调其行为的能力,这些因素在他的政治哲学中可能比在其伦理学中扮演着更为关键的角色。西季威克显然认为人们对于自己、家人、国家等的偏爱是根深蒂固的,他同时也相信,由对这些关系的合理期望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失望是不幸福的主要来源,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这就是为何他的功利主义原则运用到对现有实践的分析时会产生保守结论的大致原因1关于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所具有的保守的、几乎是伯克式的特征,亦可参见Stefan Collini, The Ordinary Experience of Civilized Life: Sidgwick’s Politics and the Method of Reflective Analysis, in Bart Schultz(ed.), Essays on Henry Sidgwick, Cambridge, 1992, pp. 333-367, pp. 349-352. 当然,西季威克的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保守的:常识道德在其考察中常常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但我将论证,这种倾向给其政治哲学带来的问题要严重得多。。
接下来我将考察西季威克架构其政治哲学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仔细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政治学原理》一书内容的安排相当奇怪。它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2形式上它们分为两个部分,但我认为将第一部中的第十四章至第十八章与它们之前的章节在主题上进行区分会更具启发性。。第一部分处理政府的对内职能,即国家对内是做什么的。在这个部分,西季威克考察了政治经济学问题,并讨论了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应该参与到他所说的“社会主义式的干涉”(socialistic interference)之中,该主题所涵盖的内容远远超出了避免个体互相侵犯这一话题,例如政府应当提供公共品的话题便包含在这一主题之中。第二部分考察国家之间的关系,例如,国家对领土的占有何以是正当的?国家对于其他国家有何种不干涉的义务?在战争之中必须遵守什么样的规则,等等。第三部分则讨论政府机构以及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立法机构是否应该经由民主选举产生的问题(西季威克倾向于给出肯定回答,尽管他对此做出诸多限定与例外条款)。
我之所以认为这种安排非常奇怪,是因为它使西季威克没有直面人们所认为的政治哲学核心问题:在什么条件下,一个国家是合法的?当我们说一个国家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时,我们的意思是它有权对居住于其领土之上的人民行使强制权威,对其领土具有管辖权。因此,权威的合法性指的是:它必须在向人民和领土实施强制权威时证明自己是正当的。这之中的合法性无疑需要一定的解释,比如,霍布斯就通过人民的例子论述了政府如何获得这种权利。但西季威克却并没有尝试这么做。
现在,如果就此追问西季威克的话,他可能会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来进行回应。他可能会说,虽然他没有明确讨论合法性问题,但在《政治学原理》中解释政府职能的部分,他含蓄地说明了国家的合法性来源。这也就是说,任何能够成功履行其职能的国家——包括保护其居民不受攻击、保护他们的财产、提供各种公共品,等等——就是合法的国家。有效的统治就足以赋予国家以统治的权利。或者,他可能会试图完全摒弃合法性主张(这类似于他一概反对有关道德权利的话语),而只是简单地说,当一个国家显示出它有能力进行有效统治时,它的持续统治就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在这两种情形中,实质论证是一样的,只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关于合法性的主张建立在关于证成性(justification)的主张之上:即一个国家是合法的等同于其统治的结果是足够好的1合法性与证成性的区分详见Allen J. Simmons, Justification and Legitimacy: Essays 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毫无疑问,西季威克对于合法性/证成性问题的处理确实采取了我所指出的那种形式。例如,在讨论领土问题时,他断言:“一个政府对于领土的占有之所以是可证成的,是因为占有领土是保证使用领土的人之间停止互相侵害的唯一方式。”2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254.当然,这仅仅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关于证成性说明,没有办法决定哪个政府应当占有哪片领土。西季威克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由历史上的偶然事件所决定的,任何政府都有权继续行使他所说的“对其领土有效且持续的控制”3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254.。但问题在于,这是否能与其功利主义的观点相一致?一方面,如果对领土的高效控制便赋予了一个国家在这里行使权威的权利,那么,为何不将此领土分配给能够最高效地行使权威的某个国家?如果国家A侵占了国家B的领土并在该领土上行使较之从前更为高效的统治,那么国家B对该领土的所有权不是应该立即转让给国家A吗?另一方面,对领土行使控制权的能力可能取决于生活在该领土之上的居民的态度和行为。对于哪一个政府有权管理他们,人们可能持有某种与功利无关的看法(比如,他们可能效忠于某一特定的王朝或是只想由相同民族身份的人来统治)。因此,也许居住在国家B的领土上的居民只会承认B是合法的,并倾向于抵抗A的权威,尽管如果没有这种抵抗的话,A会更好地治理他们。正如我们所见,西季威克在将普遍幸福原则应用于政治问题时并不打算搁置这些看法。因此,他似乎只能承认一个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能力是其合法性/证成性的必要条件。同时,一个国家是否能够在事实上维护社会秩序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其本身的治理能力,还取决于它打算治理的人民的政治信念,这些政治信念可能并不是功利主义式的。这样一来,每当一个运转良好的国家面临对其合法性的挑战时,西季威克就会陷入两难境地,挑战来自想要重新划分边界以建立属于自己的国家的分裂主义者,或者来自要求政权更迭的政治激进分子。根据西季威克的观点,对于现存的国家而言,如果其公民相信它是合法的,那么它就具有合法性,但问题在于,总有些公民并不相信它是合法的。那么,对于这些人,西季威克又应当作何评论?是应该改变异见者的信念还是应该通过制度的变革来适应他们呢?
正如我所阐明的,在《政治学原理》中,西季威克在分析领土权之前,先讨论政府的一般职能,这让他不必直接面对合法性问题,但是,他在处理国家分裂和殖民主义的议题时却以一种迂回的方式处理了它。因为在这种语境下,国家的合法性问题似乎是无法避免的。在什么情境下,一个国家内部的次级团体拥有宣布独立并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权利?在什么条件下,一个殖民国家拥有去统治西季威克所谓的“未开化”的人民的权利?我们可以预见,在面对这些问题时,西季威克试图通过一种对争论双方都显得公允的方式来开展讨论。在国家分裂的议题上,他首先给出了一个在他看来确定无疑的观点:如果要证明分裂是正当的,仅有“分裂者的利益将得到促进或他们的民族情绪可以得到满足”并不够,还需要“共同体内的其他人对分裂者施加了严重迫害或不当统治”。1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226.这便是今天人们通常所说的救济权利的分裂理论(remedial-rights only theory of secession)2关于这个术语,详见Allen Buchanan, Justice, Legitimacy, and Self-Determin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ch. 8.。但是西季威克并没有止步于此,他列举了分裂可能对分裂后的国家造成的各种伤害与不便。最后,他声称抵制分裂的一个有力原因是“讨厌分裂者使一个国家失去了其原有的领土,也讨厌分裂者的这一要求为外国人所承认”3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228.。随后,他给出了一些关于领土在一个国家的民族想象中居于何种地位的讨论。因此,尽管他力图以中立的语气得出结论,即“我认为在此处尝试彻底解决我所指出的情感与利益冲突所带来的问题还为时过早”,但毫无疑问,读者可以认定其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偏向反对分裂并维持分裂前的状态。
众所周知,西季威克在爱尔兰自治的问题上持有自由统一党(Liberal Unionist)的立场,所以他对于分裂的反感并不令人意外,但可能让我们再次感到惊讶的是,他的功利主义欣然接纳了那些看似有损于普遍幸福的情感和信念。我们可能会问,如果人们对领土并没有合法的要求,那么他们对自己国家的边界应该延伸到何处的信念或感受又有什么意义呢?尽管正如西季威克常常做的那样,如果可以证明人们在无法获得其想要的东西时会遭受某种物质损失,一个功利主义者就可以合理地重视人们所谓的“合法的期望”;但是,在领土问题上,该功利主义者是否应该把对领土的纯粹情感依恋当作国家继续拥有领土的理由,就并不那么清晰了。因为这里明显还有另一个选择:尝试通过诉诸正在因这些观点而被剥夺自决权的人的利益来说服国民改变他们对于领土所有权的合法性的看法。
当我们转向西季威克有关殖民主义的讨论时,我们会发现类似的令人惊讶的观点。尽管他关于应当如何对待“原住民”的讨论可能会让现代读者感到不适,但他在这里的主要工作是考察依据不同形式的殖民规则统治殖民地时的成本和收益计算。4关于西季威克是否是一个种族主义者的问题,详见Bart Schultz, Sidgwick’s Racism, in Bart Schultz and Georgios Varouxakis(eds.), Utilitarianism and Empire, Lanham, MD: Lexington Books, 2005,pp. 208-246; 关于其殖民主义观点的复杂讨论,详见Bart Schultz, Henry Sidgwick, ch. 7。此外,此书中也涉及西季威克有关种族问题的讨论。在西季威克看来,尽管当殖民者以文明国家的方式占领和管理“未开化的原住民”——我这里使用西季威克的术语——时,被殖民者的直接利益可能会受到威胁,但殖民活动却同样可以给被殖民者带来文明的益处,比如“更完善的国内和平与秩序、工业的发展以及学习更好的宗教和更真实可信的科学的机会”5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310.。这是我们熟悉的以家长主义的方式为殖民主义进行辩护。但令人惊讶的是,西季威克对殖民国家的公民情感高度关注:
当一个文明国家在善意地行使统治权,并且履行着传播最高级文明的光荣任务,那么生活在其中的富有教养的成员便可以从中感到一种无可非议的自豪感;也会因通过语言和文学在殖民地传播他们民族的独特文明而感到虽不那么崇高、但却更为强烈的满足,这种满足与他们的爱国情感紧密相关。1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312.
这里的问题同样在于,当我们讨论殖民统治是否能够得到证成时,这种满足感是否应该被考虑在内呢?难道不能尝试说服人们将民族自豪感建立在其他成就之上吗?
西季威克有时似乎意识到在处理殖民主义问题时会产生合法性问题。他试图表明,殖民政府可能需要获得原住民的普遍同意(general consent),这可以是由“同原住民的首领正式达成的协约所推定的”。但是,他紧接着又列举出了不需要这种普遍同意的情况,比如“当文明国家在由劣等种族挑起的战争中取得胜利时”2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p. 323-324.。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考虑到同意在自由主义国家理论中经常扮演的角色,西季威克认为同意作为合法性的来源到底有多大分量(如果有的话)?3毫无疑问,洛克的观点是这类理论中最为著名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西季威克在《欧洲政体的发展》一书中讨论洛克的观点时并没有对洛克关于同意的理论做任何批判性评价。详见Henry Sidgwick, The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Polity, London: Macmillan, 1903, chs. 24-25。
这个问题不易回答。西季威克似乎在两种观点之间摇摆不定:一种观点认为同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同意使得政府的行为与公民的普遍福利相一致,因此同意可以阻止民众的抵抗活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同意本身就具有独立的规范性意义。西季威克之所以支持通过普选来认命立法者,理由在于,当人们可以选择由谁来制定法律时,他们更有可能遵守这些法律。但他对此做了限定,他说自己绝对不接受建立在所谓个体的“自然权利”基础上的普选,因为依据这种自然权利理论,人们均应拒绝服从任何未经“本人或其代表者同意”的法律。4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377.对于西季威克而言,同意在这里的作用完全是工具性的。但在《政治学原理》靠后的部分,西季威克却又将“政府应该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之上”定义为“民主的基本原则”。但他补充说这并不需要“所有被统治者”的同意,他继续以其一贯的方式限定了这项原则的适用范围。然而,总可能会有少数人拒绝接受统治他们的政权合法性,西季威克很明显对此感到不安。他否认存在“任何地区的多数人拥有让该地区的少数人对其无条件服从的权利”5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648.。因此,在《政治学原理》的最后,尽管仍没有得出确定的结论,但他再一次回到了国家分裂以及分裂在哪些条件下才能得到辩护的问题上来。他指出,我们必须清晰地看到:
那种每个人都“只服从自己”的政府形式是一种空想。以国家暴力作为依托对那些本性善良的成年人实施强制固然是一种罪恶,但我们却不能期望通过任何宪法改革来消除这种罪恶;尽管在不牺牲其他利益的情况下尽量去减少它,无疑是宪法改革者最合理和最重要的目标之一。1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650.
以上这些文字是该部著作的结语。西季威克似乎将全书650页的内容聚焦在了这个被很多人当作是政治哲学核心议题的问题上,即政府对原本并不同意被强迫的人施以强迫何以是正当的。但更宽容的解读是,西季威克自始至终都在尝试回答一个截然不同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任何一个想同时做自由主义者与功利主义者的人必然面对的问题,即如何调和对个人自由的坚定捍卫与政府在促进普遍幸福时对强制权力的运用之间的冲突。
如果西季威克愿意给出一些权力运用过程中的无条件的限制原则,这种冲突也许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因为这至少可以保护弱势的少数人免受多数人意志或利益的侵害。但他并不想这么做。他遵循边沁的观点,拒绝任何先于政治的自然权利或人权理论。同样,他也批判了康德和斯宾塞的“政府的强制行为仅仅是为了确保所有人拥有平等的自由”的这一原则。2Henry Sidgwick, Economic Socialism, in Henry Sidgwick (ed.), Miscellaneous Essays and Addresses London: Macmillan, 1904, p. 211. 对这个原则的批判在Henry Sidgwick, The Methods of Ethics, 7th edn, London: Macmillan, 1907, pp. 274-278 及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ch. 4,亦有所涉及。西季威克对这一原则的反对主要基于如下论证:一方面,他论证了,政府为保护个人而做的很多事并不能理解为保护他们的自由,例如,政府会保护人们免于各种伤害与滋扰(如诽谤),但这些伤害和滋扰并不能表达为对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他认为,诉诸平等自由并不能给予个人主义者们希望捍卫的财产权以强有力的保护。这里他引述了斯宾塞早期著作中的观点,即平等的自由与土地的私人财产权是不融贯的,除非土地充足,否则任何一个人对土地的永久占有都有可能剥夺其他人类似的占有机会。我们可以推测,西季威克的结论是,尽管我们一般都会假定反对政府干涉个人自由,但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来决定哪些干涉被允许而哪些干涉不被允许。只有诉诸普遍幸福才能为这一问题提供融贯的指导。
我已经论证了,虽然西季威克对于政府的内外功能有很多论述,但他从未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处理。那么,这是否能够帮助我们解决本文一开始提出的困惑呢?即为什么西季威克的伦理学一直被广为研究与推崇,而政治哲学却乏人问津。或许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关于政治道德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的区分会有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3以一种略有不同的方式在这个框架下定位西季威克政治哲学,可详见David Runciman, What is Realistic Political Philosophy? Metaphilosophy, 43 (2012), pp.58-70.根据威廉姆斯的观点,政治道德主义将政治理论视为“一种应用道德”。他说:“该理论对社会的看法就是对社会进行研究并考察如何可以使得它变得更好。”1Bernard Williams, 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 Realism and Moralism in Political Argument, in Geoあrey Hawthorn (ed.),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1-2.另一方面,政治现实主义则将政治合法性问题看作是重中之重,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向被统治者证明对其实施强制性权力为什么是可以接受的。威廉姆斯认为,因为一般的道德价值很难为强制权力提供辩护,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诉诸独特的政治价值。
威廉姆斯将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当作政治道德主义的主要范例,西季威克的理论似乎非常符合其标准。如我们所见,无论是对于政治事务还是个人行为,西季威克的理论都不需要引入除了普遍幸福以外的任何规范性原则。在《伦理学方法》第13章中,他完整呈现了对该原则的独立辩护。他从来就没有想过要问,政治是否具有要求使用不同评价标准的特征。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追问《政治学原理》是为谁而写来考察这一问题。答案非常简单,即现有的政治阶层——政客、行政人员以及殖民地的管理者。西季威克代表了这些有识之士的意见并试图解决这些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2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思考,详见Stefan Collini, The Ordinary Experience of Civilized Life, pp. 358-361,Collini引用了西季威克在《政治学原理》中关于其写作目的的论述:“为了系统地处理政治家力主找到答案的主要问题。”政府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试图干预市场,哪些阶层的人应该被赋予选举权,如何对遥远的殖民地进行管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他大体上都给出了功利主义式的答案。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的答案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下现存的期待、偏好以及态度的影响。因此,作为一个政治道德主义者,他注定会令那些如威廉姆斯所指出的、以考察社会并力图将其变得更好作为目标的人失望,因为使得社会变好的过程无疑会涉及对那些现存的心理倾向的批判和挑战。因此,西季威克功利主义的支持者们似乎都选择对其政治哲学理论视而不见从而避免陷入尴尬的境地。例如,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最近与他人合写了一部介绍及辩护西季威克伦理学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他就完全没有提到西季威克的政治哲学思想。3Katarzyna de Lazari-Radek and Peter Singer,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Universe: Sidgwick and Contemporary Eth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而在早些时候,当他提及《政治学原理》时,也只是引用了西季威克采用普遍幸福作为政治安排的标准观点,他并未提及西季威克从民族主义而非世界主义的角度处理了几乎所有的实际政策问题。4Peter and Renata Singer, The Ethics of Refugee Policy, in James Fishkin and Robert Goodin(eds.), Population and Political Theory: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Society 8, Chichester: Wiley-Blackwell, 2010, p. 296.对于政治目标至关重要的普遍幸福几乎完全是同胞的幸福,而不是外国人的幸福。
那么,被政治道德主义者所回避的西季威克政治思想是否对政治现实主义者具有吸引力呢?尽管根据威廉姆斯的标准,西季威克很难算得上是一位政治现实主义者。在某种宽泛的意义上讲,我们确实可以将西季威克的很多思想描述为现实主义的。比如,他对无法完全预测结果的改革极为谨慎,以及他假定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为了追求本国利益会不可避免地牺牲世界主义理想。5在西季威克《公共道德》一文中,西季威克论证了,尽管公共道德(政治家的道德)与私人道德并没有绝对的区分,但在国际关系领域,除非国家相当确信其他国家会以自我克制的方式对待它们,否则,国家就有权以相当无情的方式追求本国的利益。详见Henry Sidgwick,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ight and Wrong: Two Essays,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19.可是,真正的现实主义者一定会认为西季威克对于政治秩序太过自信。他似乎不能或不愿承认我们可能会称之为“现实主义的黑暗面”(the darker face of realism)的东西。在威廉姆斯的观点中,这是一个一定存在的信念,即政治从始至终都只是调和利益与信念分歧并避免它们上升成为暴力冲突的脆弱工具。然而,西季威克在《政治学原理》一开篇就假定他讨论的对象是“文明社会”的政府,其成员会习惯性地遵守国家的指令。1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p. 1-5.只有在他讨论普遍同意的重要性时,他才表露出了这种文明可能会遭到民众抵抗的忧虑。在这里,他隐约意识到,政治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大众手中,如果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服从国家,他们可能会以革命的方式去行使其潜藏着的权力。2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ch. 31.但西季威克却总是把问题呈现为“如何才能最好地处理这一问题”,而不是“什么使得国家对那些不情愿被其统治的臣民实施强制是合法的”。以下是他的回答:
我认为重要的是要消除这种幻想,即任何形式的政府都能提供完全没有内战的安全。这种安全如果要实现的话,它也只能建立在道德而非政治的基础之上;它必须由好公民的中庸、正义、广泛的同情心以及开明的公共精神来维持,同时必须限制教派的狂热、阶级的贪婪和胜利党派的暴力活动。3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648.
我相信我们现在可以理解为什么人们忽视了作为政治哲学家的西季威克。那些在道德和政治哲学中持有功利主义立场的人几乎都是进步主义者。作为道德哲学家,他们敦促人们将仁爱的范围拓展至远超日常道德所要求的地步;而作为政治哲学家,他们更可能是主张对现行国内与国际机构进行改革的世界主义者。4这两方面的特征很好地体现在一些文献中,例如Peter Singer, One World: The Ethics of Globalization,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2.所以,他们会乐于接受西季威克那几乎与所有常识道德要求中的有益部分相符合的功利主义道德观,却拒绝接受西季威克将功利主义运用于政治的观点。另一方面,对于政治现实主义者来说,他们可能会接受西季威克关于政治实践的一些结论,而他得出这些结论的方法对他们而言却显得太过自大。面对现有秩序可能会面临的威胁,西季威克的总体观点仅仅是“只要有像我一样明智的人负责,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好公民的开明的公共精神”)。因此,无论是哪一方都没有理由在西季威克的政治哲学中寻找灵感。
除了已经解决此文开篇处的困惑外,我们还能从对西季威克政治哲学的探究中获得什么呢?这里可能还有一个方法论上的教训值得吸取。西季威克被公认是辩护策略(justificatory strategy)的创始人。在罗尔斯之后,这种策略被称为反思平衡。5西季威克和罗尔斯的方法确实存在一些分歧,但毫无疑问,罗尔斯在阐述其反思平衡的方法时,至少是遵循了西季威克的路径。这种策略认为,我们在检验道德和政治理论时,一定程度上要看它们是否有能力抓住那些我们最为自信的直觉判断,要看这些理论能否与我们倾向于采用的一般原则相协调。但是,在政治哲学所关注的政治问题上诉诸自己的判断时,我们却需要更加谨慎,尤其是当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判断反映的是我们碰巧所属的狭小社交圈的意见时。西季威克考察“常识道德”时,假设了“至少属于相同时代和相同文明的有道德的人”会在这些常识道德的内容上达成共识。但是,他随后就将达成共识的群体限定为“将知识启蒙与对道德的严肃关注相结合的人”1Henry Sidgwick, The Methods of Ethics, 7th edn, London: Macmillan, 1907, p. 215.。当然没有迹象可以表明这样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排他性的社会。也许在道德哲学的大部分领域,依靠这一群体的意见并不会造成很大的伤害。但是在政治哲学领域,如果我们的目标是达成一种包容性的,而不仅仅是局部性的反思平衡,这无疑是有害的。以扩展公民权为例,这在西季威克写作的时候就是一个热闹的政治话题,特别是妇女选举权的问题。西季威克非常重视在他的圈子中十分流行的各种支持对选举权加以限制的论证。比如,他满怀信心地宣称,我们并没有强有力的理由来赋予已婚女性以选举权,因为“将妻子、女儿和姐妹的政治利益交由她们的丈夫、父亲和兄弟保证,很可能是十分合理的”。2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 379.同样,他也认真地考察了反对妇女拥有选举权的所谓“身体力量”论证,该论证认为“选举权属于那些在国家遭受攻击时有能力保护国家的人”,尽管西季威克也论证了,在当前的志愿兵役制下,该理论可能并不适用。3Henry Sidgwick, The Elements of Politics, 2nd edn, London: Macmillan, 1897, pp. 385-386,关于此论证的来源,详见Brian Harrison, Separate Spheres: The Opposition to Women’s Suあrage in Britain, London: Croom Helm, 1978, ch. 4.相比之下,西季威克从来没有考虑过如下这一简单观点,即只要没有精神错乱等剥夺资格的具体条件,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投票权。这很可能是因为类似的论证在他所处的政治圈层中并无立足之地。4西季威克更倾向于赋予受教育阶层以更大的选举权,尽管他也意识到了这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困难。
简言之,西季威克政治哲学的问题并不在于他得出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保守的,而在于他得出结论的方式:细致考察自己所在的社会政治圈所偏爱的观点和论证,并假设它们可以被改造成为功利主义形式。因此,批评者们已经发现了西季威克按照功利主义的方式重构非功利主义原则所产生的困难,除此之外,我们至少还可以发现一个具体问题,即西季威克所使用的那些原始论证材料至少有一部分可能只是基于阶级或性别的偏见,连名义上旨在增进所有人的善都算不上。因此,进步的功利主义者对西季威克的政治哲学不屑一顾,并认为它过时了,但却没有注意这种失败直接源于方法论的应用,相反,他们其实对西季威克在伦理学中所使用的这种方法论推崇备至。5因此,辛格乐于推翻西季威克得出的一些实践结论,比如,西季威克对亲属、同胞等的各种形式的偏爱的支持;但他同时又继续将《伦理学方法》视作是功利主义哲学的最佳论述。相比之下,那些分享西季威克保守结论的现实主义者可能会指责他回避了政治的根本问题,即在一个容易发生暴力的世界里,政治秩序一开始是如何建立的,而西季威克假定所要讨论的问题却是,如何最好地建立和管理一个国民普遍倾向于服从其命令的现代国家。由于西季威克在争论的双方中都缺少朋友,他的政治哲学也就理所当然被遗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