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琳
不确定性、复杂性是突发公共事件的显著特征,会给艺术企业造成严重影响。艺术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单元,无法通过市场经济实现经营的“自给自足”,需要获得政府的赞助支持。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政府作为突发事件的主要应对者,需要履行相关的职能和责任。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1],运用财政政策和管理手段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合理地资金安排,提高赞助资金的利用率,可以帮助艺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但是,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处理中,政府的应急管理仍然存在问题,严重影响艺术企业的赞助。如何突破现有赞助“瓶颈”,优化艺术企业的赞助路径,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重大突发事件是自然与人类社会双重作用的结果,也是客观存在,且无法避免的事件,只有通过各种预防性方案、政策,降低其影响。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者,承担着相关管理工作的责任,其要履行三种职能:为突发事件的受害者、企业提供资金赞助[2];利用财政政策进行赞助费用调整,提高艺术企业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对赞助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在突发事件的各个阶段,保证赞助资金发挥保障性作用。政府部门要在突发事件出现前,加强赞助资金的募集,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艺术企业能获得基本的赞助资金。从危机管理理论角度说,政府要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采取行动,做好赞助准备、赞助响应和赞助分配。
赞助准备阶段:(1)做好艺术企业的赞助准备,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赞助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储备金、专项国债[4]、赈灾资金、保险,以及社会募捐;(2)完善赞助政策,诸如,灾中赞助调用额度、赞助分配原则等。(3)明确管理者的责任,规范赞助流程、分拨程序,以及适用范围等。
赞助响应阶段:(1)调整赞助资金的结构,依据艺术企业的受灾情况,合理调用资金;(2)依据“急事急办”的原则,给艺术企业开放“专项通道”。(3)对资金使用企业、挂账企业进行监督,组间专项审计小组,核实资金的使用情况[5]。
赞助分配阶段:(1)对艺术企业的基础设施、演员工资、剧组费用等经费进行调查,分拨相应的赞助费用;(2)通过宏观、微观政策,给予艺术企业一定的政策支持,实现政策扶持与赞助相结合,重复发挥政府的杠杆集聚作用;(3)依据“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对艺术资金的赞助资金进行分拨,提高赞助的公开化程度,监督赞助资金的审核与运用。
在非典、新冠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下,地方政府的赞助预案缺乏协调性,艺术企业鲜有参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而且,政府未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对艺术企业实行相应赞助。另外,上级部门对赞助预案的检查力度不够,无法切实解决赞助预案体系中的协调性问题,降低了艺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政府与艺术企业之间缺乏协调平台,赞助预案机制衔接不良。部分政府机构存在赞助预案不完善、管理人员少、赞助条件苛刻、赞助管理能力低。另一方,政府缺乏对艺术企业运营情况的了解,无法集中进行赞助。虽然部分地区的艺术企业建立统计数据库,及时向政府传递相关数据,但传输内容不全面、不彻底,政府无法采用针对性的赞助方案。
赞助作为突发事件应对的补充方案,被社会、政府所忽视,所以政府缺乏长效的动员机制。目前,政府的安监部门不能有效遏制艺术企业的违法行为,难以促使其按照赞助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另外,相对于其他生产企业来说,艺术企业的责任意识欠缺。虽然艺术企业的社会地位和行政隶属问题比较特殊,但是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不大,地方政府缺乏对其的赞助动员意识,对于艺术企业的赞助呼吁置若罔闻。国内赞助专项调查报告显示:全国80%以上的企业缺乏对艺术企业的赞助,60%的地方政府忽视对艺术企业赞助的动员,甚至缺乏赞助动员机制。部分地区政府甚至会出现弄虚作假,对艺术企业赞助的承诺不到位。另外,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税收减免措施不到位,进一步降低社会对艺术企业的赞助。
目前,赞助储备主要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筹集手段,但储备金额有限,无法应对全国性、全球性的突发事件。由于地方政府对于突发事件的预估不足,在非典、新冠等重大特发事件出现时,无法对艺术企业进行有效地赞助。一方面,政府对赞助的类型、金额缺乏了解,造成不同部门之间“踢皮球”。部分赞助需要由企业承担,而政府的减免政策、鼓励政策落实不到位,减少其他企业对艺术企业的赞助资金量。因此,赞助储备是阻碍政府向艺术企业提供赞助的“鸿沟”,需要政府加强相关建设。
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实体企业赚钱、政府资金管理、艺术企业花钱”的问题,致使社会大众、实体企业萌生“不满情绪”,并对艺术企业赞助存在风险“担忧”。尽管保监会出台各种文件,加强对艺术企业赞助风险的管理,并在湖南、宁波、江苏、上海、沈阳、重庆等地实施风险责任试点[6],推进艺术企业的风险责任。但是,由于政府的执行力不够,支持力度小,只有人保、泰康等保险企业,以及部分社会基金组织参与到赞助风险管理机制建立。由于艺术企业赞助内容较多,涉及的领域广阔,而政府赞助的覆盖面较窄,无法对艺术企业赞助风险进行管理。另外,赞助内容判断、量化较难,进一步增加社会企业、机构的赞助风险。另外,在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后,政府临时获得赞助的程序不规范,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加剧艺术企业的赞助风险。
目前,艺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指导工作,主要由政府承担,诸如,安监局、基金会等。但是,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整合,无法发挥协调作用,增加了艺术企业的培训难度。政府国有关注赞助资金的筹集,缺乏后期的分配管理。艺术企业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指导和培训,无法合理利用资金,致使赞助资金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极大的资金浪费。另外,政府部门忽视对实体的社会责任宣传,以及募集资金征缴流程的宣传,各实体企业的资金征缴效率较低,不能为艺术企业发放充足的赞助经费。因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限制了艺术企业的经费来源,也间接造成赞助经费“浪费”。
针对艺术企业赞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突发公共事件背景,提出以下几方面的优化策略,具体内容为。
政府应该确定艺术企业的赞助预案,并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整合。在预案整合过程中,要鼓励艺术企业、实体企业参与,并与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相关单位的权责。驻地央企、国有企业要加强与政府的联合,针对艺术企业赞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预案整合。另外,政府与艺术企业要实行预案共享机制,双方了解预案的实施过程,做到赞助预案透明。全面整合政府的赞助预案,不仅提高实际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也能发挥赞助经费的作用,避免出现重复分配、过度分配的问题。
政府要总结突发公共事件中遇到的问题,针对艺术企业的赞助管理进行动员,并转变赞助管理职能和方式。同时,要弱化政府的命令职能,依据相关行政发挥,结合市场需求管理,完善赞助动员机制。政府可以利用市场需求,合理构建艺术企业动员标准和机制,并高效地整合赞助资源,减少政府的赞助压力和工作量[7]。政府要调动实体企业参与动员机制的建立,完善赞助动员管理体系。另外,政府建立赞助管理机制,加强对艺术企业的监督,提高社会各界的赞助积极性,获得更多的社会赞助。政府要注重艺术企业的薪资、设施购买等方面的管理,利用动员机制解决艺术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
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确定本地艺术企业的赞助名录,完善企业、社会的赞助标准,相应的赞助流程,建立多元化的赞助渠道,保证艺术企业及时获得赞助资源。在赞助储备建立过程中,政府要结合市场进退机制,明确赞助方、被赞助方的权责。监察、审计部门要通过现有的监管机制,保证赞助储备分配到位。同时,政府要规范重大突发事件中,社会、实体企业对艺术企业的赞助行为,明确赞助形式和标准。构建赞助资源的动态储备体系能让艺术企业获得更合理的赞助,指导赞助资源的分配,形成良好的赞助环境。政府要利用国家的赞助法律、规定,推动艺术企业赞助储备发展。政府通过对实体企业的股票购买、补贴和免税,鼓励、引导实体企业赞助活动,号召社会大众参与赞助储备活动。首先,政府实现赞助行为的市场化,诸如,赞助行为需求化、艺术表演市场化,艺术企业基础建设市场化等等,实现赞助储备的动态管理。政府要将保险行业、咨询行业融入到赞助储备活动中[9],促使其向艺术企业提供充足的赞助储备。政府可以出台赞助活动修订规范,强制推行赞助活动责任规范,将市场机制全面引入艺术企业的赞助储备中,实现多方的共赢。
风险排查有助于政府、社会全面掌握艺术企业的赞助情况,也能督促艺术企业更好地运用赞助资金。目前,针对艺术企业的风险预警排查机制已经建立,各部门要了解艺术企业在疫情、自然灾害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同时,风险排查有助于提高艺术企业的责任意识,使其更好地配合政府进行赞助经费管理。政府要建立动态数据库、赞助风险数据库,为后期的风险核实奠定基础。例如,福建泉州市政府就利用风险排查方式,对本地艺术企业进行赞助风险调查,有效地促进赞助资金的使用[8]。与此同时,政府要建立合理的赞助风险评价标准,推进艺术企业设施、薪资等方面的发展。以风险排查数据作为支撑,完善赞助风险评价体系、赞助预警机制,更好地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艺术企业的赞助情况。
地方政府依据调查统计情况,对不同规模、不同种类和层次的艺术企业进行分类,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赞助管理。政府部门要聘请专家进行赞助理论讲解,并设置赞助管理小组,加强对艺术企业的赞助管理。赞助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学习和经验交流,以提高艺术企业的赞助管理水平。部分文化素质不高、责任意识差的政府人员,要办法相关的法律、规范,实行集中式的指导学习。政府部门要定期组织实体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赞助规定学习、赞助规程操作,并帮助其树立赞助风险防范意识。在培训过程中,要增加部分艺术企业赞助案例,更好地理解赞助行为、内容和流程,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下的赞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