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隐私“阴影”下的街头摄影

2022-01-25 06:00林路
摄影之友 2022年1期
关键词:肖像权肖像摄影家

林路

我曾在《街头摄影史》一书中写道:街头摄影始于摄影的诞生期,也恰好是城市的生长期。离开了城市,街头摄影也就无从谈起。尤其是城市的街头作为一个活色生香的舞台,更是摄影家不可或缺的施展“武艺”的空间。我们看到一个个热衷于都市题材的摄影家行走在世界各地的街头巷尾,或是支起三脚架,放上沉重的座机,大张旗鼓地对都市“狂轰滥炸”,或是怀揣袖珍型的小型相机,不露声色地猎取街头的“声色犬马”。他们以拍摄者对都市的强烈认同为前提,通过自我的视线,面对街头的芸芸众生,流露出无所不在的都市人对都市生活的感受。

然而这一切在经过了街头摄影的繁荣期之后,突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向”——2021年年初开始实施的《民法典》,11月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外社交网站所更新的用户协议,都让街头摄影蒙上了一层浓重的“阴影”。这一系列的“重拳”弄得摄影界坐立不安,让人看到了“哀鸿遍野”——纪实类的影像尤其是街拍,似乎已經面对前所未有的障碍。有著名影像学者兼街拍高手甚至哀叹:不能街拍了,失去了与城市街头共存的空间,摄影还有什么生存下去的价值,摄影家协会也就应该解散了!说得有点决绝,但也不无道理——假如在街头按下快门的那一瞬间,你首先需要想到的是是否侵权,那么街头摄影还哪有快感可言?失去了快感,都市运行进程中的街头影像也将永远失去鲜活的魔力,势必成为一个恐怖的休止符,让在180多年摄影历史进程中最富魅力的板块荡然无存,这可不是危言耸听!

我首先想到了世界摄影史上经典的街头摄影案例,比如荒木经惟的“地铁之恋”——他曾经有将近十年的时间在地铁里拍摄。数十年之后,他将这些照片编辑成一本画册,标题为《地铁之恋:囚犯的运输车》。他试图通过图像问读者:你觉得像什么?你生活在列车里,每一天都是这样:挤进去,坐下。你需要贪婪地环顾四周,尤其是面对眼前。他说:“我先是看广告,然后缓慢地,将目光转向眼前的人。这时候可能就看到有女人伸开她的腿,这时候我就想,我可以一饱眼福了。但是我不会直愣愣地注视,因为我不会像是在阅读,因此到了第三站,我就感到厌倦了。也许厌倦并非是一个合适的词汇。但是,你只能再看看广告,你不能老是盯着一个人看,是吧?这时候可能就意味着进入一种肖像模式——睡觉,或者不睡觉,这无关紧要。这就意味着你不会始终保持警觉的状态。这时候我拍摄的话,我会感到就是给一个人拍摄肖像。从这时候开始,人们的转折点出现了,出现了怪癖,打哈欠,移动眼球,或者交叉他们的腿,就像画面中出现的那样。”

他开始使用100mm镜头拍摄人物肖像。那就意味着只是脸,几乎不包括任何姿势、癖好等等。他说:我可以告诉你,在地铁里面对这些脸,你就有一种直接拍摄的欲望。这也就是我使用100mm镜头的原因。我就是在美能达SR-7上面装上100mm镜头。然后又使用尼康SP相机,这是一部神话般的相机。我可以告诉你原因:因为人们对别人发出的快门响声非常敏感。但是尼康相机没有任何声响,就像是徕卡相机一样。这时候再装上100mm的取景镜。

至于拍摄过程,荒木经惟解释说:“我是这样的,一旦有人注意到我在拍照片,我就会结束拍摄,我不想被拉进警察局。我所拍摄的女性中,实际上只有中年妇女是不会有什么想法的。有时候我也喜欢无事生非,拍摄这些女人在擤鼻涕,用她们描得红红的指甲。或者就是那些在打瞌睡的人。一旦打瞌睡,双脚就会自然放松。因为我是从大腿的高度拍摄的,所以就是理想的角度。这时候她的旁边有一个古怪的老头对她说:‘那面的家伙,他在拍摄你。’这时候她就会说:‘你想想你在干什么,有这样拍照片的?’他们就拉着我在下一站下车。我被带到了警察岗亭,许多次了。有时候我会借机逃脱,有时候不得不面对警察。人们会说:‘这个家伙真难对付,随时都在拍摄照片。’这真是非常有趣。”

也许在那个时代,被摄者已经有了足够的警惕,好在那时候的肖像隐私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或者说,在公共场合拍摄人的脸,还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暧昧”行为。荒木经惟曾经这样描述说:“你能猜到那时候警察会对他说什么?这是非常经典的:‘既然没有什么意外事件,你为什么拍摄照片?’对于警察来说,一张照片就意味着你是面对一些特殊的事件。他会想到一张照片应该超越日常的生活,因此他难以理解为什么没有发生什么意外也会拍照片。为什么一定要是这样呢?他想找出荒木经惟为什么会拍摄的原因。而麻烦就在于,荒木经惟难以找到辩解的理由。然而荒木经惟一想到他问为什么没有发生什么意外而去拍摄,他就忍不住想笑。但是,不管怎么说,他凭借着出名的“荒木经惟魔术”,在进入警察局之前就已经换下了拍摄的胶片,换上了一卷新的。他就像是一个熟练工人。然而所有的一切都像是偶然发生的。

最后,当荒木经惟整理这些照片时,不由地感慨地说:“多么有趣的脸啊!”想象到了今天,这些有趣的脸莫非就会变成“可怕”的脸——因为你可能涉及“违法”?

再来看一个经典的例子,生活在纽约的菲利普·洛卡·迪科西亚作为一位独具特色的年轻摄影家,选择了刻意的表达方式,构成了对街头摄影的全新认识。他的照片在美国和欧洲广泛展出,尤其是早期具有舞台剧风格、色彩精致的照片在当代艺术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这些作品介于后现代主义的虚构和纪实的文本之间,在游刃有余的传统技法和新鲜的感觉之间,传递出强有力的情感冲击力。而他的一组经典的街头人像,则是他将好奇心延伸到大都市街头更具活力的、更为混乱的空间,从而使沉睡了将近一代人的丰富的摄影传统复苏。

照片的空间氛围是黑色的,但却不是夜晚的缘故。主体被空间隔离,主要是因为光线来自头顶,但又不是舞台的光源。这些被摄者不是在表演,他们并不知道光线的来源。他们只是在一瞬间被照亮的过程中被拍摄下来,但是看上去却好像以非常鲜明的个性有意识地出现在镜头中。每一个对象在这样一个庞大的、毫无知觉的生活系统中呈现出整洁有序的感觉,每一个人因其无法知晓的神秘因素而显得不稳定。所有人只是知道他们走过大街,去工作、就餐或者其他不同的目的。他们在继续自己的过程,但是对于他们来说,时间已经凝固。每一个人都是宇宙中短暂的过客,然而他们的影像却被人们不断地评价、推测,令人费解地解释,产生许许多多莫名的联想。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些猜测已经不再属于私人的领域,他们也不知道自己已经被曝光。

迪科西亚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对街头摄影进行了新的定义,在城市和照相机之间的组合诞生了种种新的可能。在以往的摄影流派中,已经有无数大师级人物奠定了街头摄影的范畴,似乎难以在这样一个狭窄的人行道之间重新创造什么——这些大师包括早期的阿杰到后来的维诺格兰德。然而迪科西亚以其独特的发现力和处理方式,将其街头摄影系列带到了一个新的领域。他在路过者并不察觉的范围内的路面上做出“X”的记号,但是没有两个人会以相同的方式踏过这个记号,因此也不会有人会被同样照明。他自己则隐藏在一个不干扰对象的固定位置上,以不亚于数学方程式的精确等待快门的释放。他所使用的长镜头和被摄者保持着相当的距离,但是那些有目的安装在脚手架上的光源,却使一切发生了变化,产生了难以言说的浪漫色彩。

一般意義上的街头摄影,从一开始就给人们一种承诺,是一种真实、未经修饰的、没有疑问的以及偶然的结果。关键是迪科西亚的光线完全具有一种虚构的意味。一两个人物从嘈杂的人群中突然出现,而且是被特殊地照明。这样的效果是模棱两可和壮观的,具有高深莫测的冷漠,但是如同一出音乐剧,经过了宗教和科学的洗礼。人们之间的关系就像是融化在阴影中或者树丛中,就像诗人庞德的诗句:“这些人群中幽灵般出现的脸,黑色枝条上湿润的花瓣。”

实际上,由迪科西亚所带来的这些肖像,被照亮而呈现戏剧化的色彩,是一种赤裸裸的真实。这些脸被密不透风的氛围所包裹,不停地在一个荒凉和与世隔绝的星球上周而复往,成为我们这个时代都市人带着幽默色彩的真实脸庞。然而迪科西亚当年的一个展览在东京展出,一位犹太人对其中的一幅抓拍他在街头的画面提出抗诉,并且诉诸法庭。结果呢,还是犹太人败诉了——按照当年日本的法规,画面既然没有对被摄者有所伤害,自然不会接受申诉。这是迪科西亚的幸运,还是今天我们的不幸?

然而,静下心来想想,对照《民法典》的条款,还是应该有所作为的——《民法典》和摄影人最为密切相关的就是这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按徐淳刚先生网上所言,肖像权大于版权、著作权。所以,街拍摄影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就是,除了新闻机构、国家机关,绝大多数摄影师想在公共场所仅按个人意愿拍下别人的肖像并发表、出版、展览,将不可能了。你必须尊重肖像权,征得别人的同意,或签订合同。但如此一来,全成了摆拍,再也不会有“决定性瞬间”。突然想起在十多年前,上海的爱普生影艺坊策划过著名摄影家朱宪民先生的个展。展览期间,突然有一位中年男子在一幅照片前面跪了下来,号啕大哭。原因是照片中他看到了已经过世的母亲当年的身影,紧接着他要求展览方撤下照片。然而结果你也能想到,当时的展览方以公共空间的拍摄且没有对被摄者造成伤害为由,拒绝了中年男子的要求。展览现场如果在今天发生这样的情形,我想,也许撤下照片才是唯一的选择?

这里我想说的是:对于摄影人而言,按下快门的那一个瞬间,是不是一定要三思而行?我认为不必多虑!首先,法典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注意了,即便你的拍摄不仅仅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你也不是新闻摄影记者去实施新闻报道,当然也没有可能为国家机关工作拍摄,但是,你完全可以“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甚至可以从“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其间的关系是不是很微妙?即便《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也就是在肖像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法律不是“不偏不倚”的,而是公开“偏向”肖像权人——《民法典》还是留给拍摄者一定的后路,关键是看你如何解释,如何杀出《民法典》的重重“围剿”。早些日子在和影友聊起,前年他们在平遥跟随一个老外街拍,每一次老外发现了“目标”,都会前去和对象沟通一番,然后决定拍还是不拍。结果,影友们认为他的照片的生动性和自然状态远远不如直接抓拍来得有趣。所以,你如果没有足够的沟通和控制的能力,也不愿放过精彩的刹那,还是直接放开胆子率性抓拍,先将街头等公共场合的鲜活性收入囊中,然后再做计较。可能的话,选择事后沟通的方式,看看如何能得到许可。假如被摄对象稍纵即逝之间融入了街头的人群,也只能任其自然了。不然正如前面所言:街头影像将永远失去鲜活的魔力,势必成为一个恐怖的休止符!

接下来的问题是,拍完以后用还是不用?怎么用?我以为该用的还是用,该展览的、该发表的还是尝试着进行(之所以说“尝试”,因为到时候展览方或者出版方会不会有顾忌,也许会成为另一重障碍)。只要你的画面不是对被摄者有所损害,或者并非构成商业上的牟利,你完全可以坦然面对——没人找你,万幸!有人找上门来,你就将照片撤下。我想即便对方不依不饶,诉讼法庭,对你而言也不会有什么太大的损失,不是吗?细想一下,一张照片而已,一张在公共场合的包罗万象的视觉呈现而已,会有那么大的麻烦吗?重要的是,你的拍摄对于一个时代的都市进程,或许有着更大的无法替代的价值(也就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孰重孰轻,不是一目了然?也正如徐淳刚先生所言:法条规定了“没有同意不能使用”,但没有规定“没有同意不能拍摄”——看看吧,法律还是给摄影人留了出路的。说到这里,关于肖像隐私对摄影人的街拍影响究竟会有多大,我想也不过如此。至于有人说我是个法盲,或者“知法犯法”,我也只能一笑了之。因为法规的制定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正确和准确程度也是需要不断修正的。

或许《民法典》以及诸如此类的法规正式实施后的某个时段,在一次修正之后,会峰回路转,向着摄影人有利的一面逆转,真的还说不准——我们拭目以待?前些日子翻译一篇访谈,对象是美国著名摄影家梅耶罗维茨。他在谈到街头摄影时兴奋地说道:“对我来说,当我们每个人面对周围流动的现实一旦摄入取景框,都可能是一种身份的验证。因此,了解自己既是挑战,也是非常有趣的方式。对我来说,这是我一生中不可思议的自我教育。在我成长过程中的任何时候,我能够看到什么?我还能在世界上发现什么?我還能如何利用摄影作为资源来展示我的兴趣,我的能力,我的视觉敏感性,我对我们所处时代的公共空间的阅读?我用很多不同的方式来教育自己。”他还说:“我尽量做到不要控制。我尽量不要将其锁定,避免出现熟悉的框架构成或熟悉的特征。我喜欢摄影的发散,断裂,开放式品质,因为这样观众就可以进入并体验自己的那一刻。这就是我想分享的东西。”这就对了!你如果带着《民法典》上街,一切乐趣自然荡然无存,“自我教育”又如何能实现?也就是退一万步说,你先拍了,先自由地面对这个美妙的世界放开胸怀去拥抱,然后呢?没有然后——否则你怎么能体验到梅耶罗维茨的感受:因为不是我想拍摄伟大的作品,伟大的作品很少会出现。但是我想做的是足够有趣的事情(如同荒木经惟所说的“有趣的脸”),如果发生一件令人难忘的事情,我至少会在场并且醒着,手里拿着相机,随时准备出击。因此,正是这种运动中的身体和一种心理上的警觉使我感觉自己还活着。而且我们在这个星球上的时间如此短暂,让人感觉到了生命力……”

我能想到的,也只是这些了——要想继续书写街头摄影史的朋友们,你们看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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