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郑(山东省莒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随着环保理念日益深入心,养殖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有关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投诉逐渐增多。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国家先后出台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等法规政策。许多省市也制定了地方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为推进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法律保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如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现养殖业绿色生态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照《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主动担当作为,发挥畜牧兽医技术优势,指导养殖场户改善饲养管理条件,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开展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争畜禽粪污零排放。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遵循发展畜牧业与保护生态环境并重的原则,结合当地生态环境实际、畜禽承载能力,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和非禁止养殖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配合当地政府关闭、搬迁禁止养殖区内的养殖场户,指导非禁止养殖区内的养殖场户规范发展,改造提升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开展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形成种养结合,推动生态养殖业发展。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要求,依据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畜禽备案规模标准,组织畜禽养殖场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备案。养殖场填写《备案畜禽养殖场基础信息表》→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网上平台录入(有条件的养殖场自行登录平台填写信息)、审核、更新、完善养殖场基础信息→打印基础信息表→确认、签字、盖章、存档→网上平台批准备案。为完善畜禽养殖粪污监管制度,实现全覆盖监管和信息可追溯奠定基础。
专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填写《专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表》,直接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赋码、备案,纳入全国规模养殖场信息服务云平台,实现粪污处理和利用直连直报,动态监管。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依据设区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规模标准,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档案。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核查,详细记录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畜禽种类、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生产防疫记录、粪污处理设施等,一场户一档,同时建立电子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备追溯查询。
村级动物防疫员以村为单位,依托畜禽防疫档案,建立散养户档案,记录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粪污处理方式、畜禽标识顺序号等。一式两份,一份自存备查,一份报乡镇农业部门备案。
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分区管理、分类施治的思路,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强化技术指导服务,结合辖区内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等,详细安排部署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通过制作宣传小漫画、标语上墙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防治养殖污染的法律法规、造成污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让养殖场户、社会公众知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知识,养殖废弃物再利用的益处,主动参与到防治工作中。
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到“谁管理、谁负责、谁宣传、谁引导”,深入养殖场户,发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告知书》,告知养殖场户必须承担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国家规定的防治义务。如不履行告知事项,造成环境污染的,将面临经济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1.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日常巡查和重点时段监管,建立“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体系。检查时填写《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台账》《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现场检查和整改意见书》,跟踪整改。养殖场签订《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承诺书》,一式两份,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和养殖场各执一份。对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且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填报《违法线索移交登记表》,移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2.散养户。村两委与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村级动物防疫员联动,齐抓共管,结合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定期巡查,对畜禽散养户粪污外排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遏制污染环境行为。根据畜禽散养户的实际情况,通过铺设管道,在自家院内适当位置深埋储污罐、建设防雨防渗防外溢的污水井,定期用吸污车抽走,实现畜禽散养户粪污资源化利用。
指导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完善提升粪污贮存设施,保证粪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做到“两分三防”(雨污分流、干湿分离,防雨、防渗、防溢流),保持养殖场区内外环境干净、清洁,杜绝粪污随意堆放、污水横流等“脏、乱、差”现象。引导生猪、肉牛等散养户配建与其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及时清运处理。
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粪污贮存、回收、利用一体化模式,鼓励分散储存、统一运输、集中处理。推广应用有益微生物生态养殖、环保垫料、除臭剂等养殖新技术,改善饲养管理方式,升级改造养殖设施,节能降耗,减少粪污排放量。
积极谋划,争取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下发申报通告,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条件要求、建设期限、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扶持资金安排等,组织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集中处理机构、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企业申报参与项目实施。
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公示后,编写《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上报上级部门评审。获批后,尽早组织相关单位开工建设,做好全程技术指导和调度,确保按期完工和验收,及时上报验收结果,尽快拨付补助资金。
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散养户的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主要依靠农业农村和环保部门的宣传引导和村规民约的约束,监管力度不够。国家应尽快出台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明确监管主体、法律责任,制定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多方运作,多措并举,解决散养户粪污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