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翠 王丹丹
(杭州师范大学,浙江 杭州3lll2l)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疲软,反全球化呼声高涨,美国采取多种贸易保护措施。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严重破坏世界经济秩序,影响国际贸易网络的正常运行。在疫情暴发之初,由于严格的疫情管控措施,我国工厂大面积停工,从源头上减少了世界贸易货物的供应。随着疫情的全球蔓延,各国陆续采取严格疫情管控措施,贸易难题从供应量下滑转为国际贸易网络中断。202l年l月l4日,海关总署发布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l.69万亿元,较20l9年增长3l.l%,其中,出口为l.l2万亿元,增长40.l%;进口为0.57万亿元,增长l6.5%。在疫情冲击之下,跨境电商逆势增长对稳定我国外贸进出口起到了突出作用。
屠新泉和蒋捷媛(20l8)从《贸易便利化协定》拓展到跨境电商相关条款的研究,提出了制定跨境电商国际规则的路径。王建丰和储晓庆(20l9)从贸易主体、贸易交易方式、贸易经营管理方式、贸易规则参与制定者等4个方面分析了国际贸易的变化趋势,并探讨了河南构建跨境电商贸易规则的路径。王慧敏等(20l7)指出,跨境电商交易是我国参与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的切入点。李晓龙和王健(20l8)研究了在eWTP①eWTP是指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lectronic World Trade Platform,eWTP)。eWTP是由私营部门发起、各利益攸关方共同参与的世界电子贸易平台,旨在促进公私对话,推动建立相关规则,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营造切实有效的政策和商业环境。20l6年9月,eWTP倡议被写入G20杭州峰会领导人公报。目前全球建有中国杭州市和义乌市、马来西亚、卢旺达、比利时、埃塞俄比亚等国内外6个eWTP试验区。机制下国际贸易新规则构建的框架性问题,提出构建货物贸易和数字贸易平行、独立的框架体系。Sorieul等(200l)认为,传统对外贸易在技术作用下不断进行创新,技术促进了跨境电商发展,因此国际组织应考虑技术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影响。王哲和刘宏波等(20l4)认为,现行检验检疫有关政策已经严重不适应跨境出口零售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检验检疫部门应对涉及跨境出口零售企业的监管政策进行重点调研和修改完善。赵萍(20l6)认为,中国应主动发起跨境电商国际规则谈判,主动承担全球贸易治理的责任,并推动多边规则重构进程。通过对上述文献的梳理,笔者发现,学者们的研究主要围绕贸易模式、海关监管、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展开,但未区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对贸易规则带来的影响差异,聚焦跨境出口零售业务思考国际贸易规则的研究也较少。本文结合我国跨境出口零售业务的实践优势和政策经验,对完善跨境出口零售规则进行思考。
跨境出口零售指企业依托跨境电商平台,借助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外贸出口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电子化,通过跨境物流或者异地仓储直接交付给海外消费者,大幅降低了传统外贸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国际贸易效率。
王婷婷和李巧玲(20l7)认为,跨境出口零售与传统外贸出口的交易内容不一样,传统外贸出口的交易内容是信息流,而跨境出口零售的交易内容是商品流。江琦(20l9)认为,传统贸易的生产商只能获得微薄的利润,而跨境电商的生产商可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打破渠道之间的垄断,从而获得最大化的利润。陈楠楠(2020)认为,在经营模式方面,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传统外贸企业需要较多的部门和人员参与其中,经营模式比较复杂;跨境电商模式较为简单,涉及人员也较少,而且借助大数据技术能将商品更精准地销售给对应的消费者,成交率大大提升。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传统外贸出口与跨境出口零售在合同成立、物流运输、支付结算和货物通关等4个环节上存在明显差异(表l)。
传统外贸出口链条为:首先由国内生产商将商品销售给国内出口商,出口商将商品出口并销售给国外进口商,商品进入国外之后,依次从国外批发商、国外零售商手中流转,最后销售给国外消费者。传统国际贸易在合同成立阶段需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国内出口商通过博览会等展会形式或者中国制造网等网站展示商品,国外进口商对感兴趣的商品与卖家洽谈,主要采用邮件进行询盘,此后双方经过报盘、还盘对交易内容进行反复磋商,最终买卖双方对交易的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以及运输、保险、付款等条款达成一致,一般由卖方起草合同并经买方确认无误签字后合同正式成立。小微企业常以形式发票代替合同,国外进口商确认回签之后便可投入生产。
跨境出口零售链条为:商品由国内生产商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直接销售给国外消费者。跨境出口零售这一新型贸易方式明显减少了对外贸易过程中涉及的贸易主体数量。跨境出口零售交易流程的全过程电子化、网络化代替了传统合同制定形式,极大地简化了传统出口贸易的交易流程。国内卖家通过亚马逊、eBay、兰亭集势等B2C电子商务平台上架产品,展示商品细节,海外消费者根据需求自行下单,在线订单即相当于传统外贸合同。
表1 传统外贸出口与跨境出口零售流程对比
传统外贸交易对象为企业,“少品种、大批量、少批次、长周期”的运营模式决定了传统物流的固化性和单一性,因此以大批货物为主要形式,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政运输、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具体由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是海洋运输,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80%通过海洋运输。目前我国出口合同大多数为CIF或CFR合同。①本文CIF和CFR贸易术语采用的是《20l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分类。以海洋运输为例,我国出口商负责办理班轮运输或者租船运输,货物装船后取得提单并向买方发装船通知;国外进口商做好进口接货和办理进口手续准备,在收到相关单据后提货,完成货物交付。
跨境电商“多品种、少批量、多批次、短周期”的运营模式要求物流能更快地响应并且具有更强的柔性。跨境出口零售物流主要依靠第三方物流和海外仓模式。跨境出口零售卖家与UPS、FeDEx等国际物流企业合作,将商品寄往国际物流公司在国内的仓储物流中心,由其根据货物性质和去向统一订购航空舱位并集中运送至目的国,将货物投递给最终消费者;也可直接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的自建物流投递货物,例如,东南亚电商巨头Shopee①Shopee是东南亚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电商平台,成立于20l5年,目前覆盖7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和菲律宾,在东南亚及中国的员工超过8,000人,是东南亚发展最快的电商平台,也是国货出口东南亚的首选平台。的自建物流SLS是该平台上的跨境卖家使用的主要物流模式,卖家将货物寄送至SLS自营仓,Shopee官方对仓库中的货物完成统一配送和尾程运输。海外仓模式是指跨境出口零售商家自建海外仓,提前将货物运送至海外仓,待海外客户下单时直接从本地发货。
传统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结算工具主要采用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主要使用汇票。汇付是由汇款人(一般为进口商)委托汇出行用电信方式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一般为出口商)所在的汇入行,汇入行凭收款人所持身份证明结付款项。托收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有关单据,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向指定的进口商收取款项。信用证结算的一般程序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出口商根据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并开具汇票,在单证一致情况下获得银行垫款,最终进口商向银行付款赎单。传统外贸在单据审核、流转等环节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跨境出口零售采用跨境支付模式,支付工具主要有PayPal、Payoneer、Alipay以及信用卡、借记卡等。海外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账户并绑定支付账号,下单时直接输入支付账号和密码即可。
传统外贸货物通关包括海关审单、查验、征税和放行等4个环节,因此报关程序也由4个环节组成:进出口申报、海关查验、缴纳税费和海关放行。首先是出口申报,由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出口货物的情况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接受海关审核。其次是海关查验,出境地海关需依据《海关法》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核实出境货物的性质、数量、原产地、价格等与申报内容的符合情况。海关查验之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根据海关核算的税费办理税费交付,最终完成海关放行。
跨境电商货物通关流程也包括申报、审单及查验、征税和放行4个环节。当跨境出口零售商品通过“一般出口”(96l0②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052/index.html.出口)模式出口时,海关将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进行通关监管。96l0出口模式解决了跨境出口零售订单批量少、批次多的问题,不仅提高了通关效率,而且降低了通关成本。跨境出口零售商品采用“特殊区域出口”(l2l0①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l23/index.html.出口)模式出口时,货物整批进、分包裹出的特点提升了跨境出口零售企业的发货速度,降低了海外库存风险,退税流程更简便、周期更短、效率更高,也可以及时响应消费者的售后服务需求,用户体验感较好。
跨境电商近年来才发展起来,传统贸易协定并没有对跨境电商规则做出规定,因此,传统贸易规则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当今跨境电商的发展模式,在跨境电商的规则适用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模糊性和不适应性。
1.跨境出口零售的电子支付服务适用规则不统一跨境出口零售的电子支付服务在不同国家可能会被划分到不同的分类中,对电子支付服务开放的服务范围也有所差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电子支付服务可能会被归类为“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或“清算和结算服务”,对电子支付服务的分类将影响到其是否可以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对应规则,从而影响相关利益者享受的有关待遇。目前,国际上对电子支付服务的归类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
2.跨境出口零售缺乏全球性支付体系传统国际贸易的资金支付大多通过银行进行,因而资金支付安全性较高。跨境出口零售依托互联网金融,采用效率更高的跨境互联网支付模式,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频频发生,比如,因设备或信息传输故障导致支付信息丢失,遭遇网络黑客攻击而出现用户银行卡等信息泄漏,由于电脑病毒侵袭而导致资金流失以及网银授权漏洞等。中小微跨境出口零售企业由于缺乏行业专业人才,在参与跨境出口零售过程中很容易陷入跨境支付纠纷之中。跨境交易支付平台在处理支付纠纷时往往更侧重于保护海外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使国内跨境电商企业陷入被动,甚至出现跨境电商卖家账户被平台冻结的突发性风险。由于缺乏国际间全球互通的跨境支付体系,跨境电商支付的长远发展将会受到一定限制。
1.跨境出口零售要求高效率的货物通关流程跨境出口零售通关效率将影响我国出口贸易。杭州成为我国首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后,由于现有的通关效率不能满足需求,杭州海关对跨境电商实行“清单核放、集中纳税、代扣代缴”的通关新模式,实现了跨境电商进出口B2B和B2C试点模式全覆盖,同时进一步简化了申报模式。针对货物通关,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l.2条规定,各成员国应酌情规定提前提交电子格式的文件,以便在文件到达前对这些文件进行处理,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第7.2条规定,各成员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采取或维持程序,允许选择以电子方式支付进口和出口时由海关收取的关税、税款和费用。虽然WTO在通关便利化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是在跨境电商零售包裹以多批次为特征的报关压力下,还需要进一步简化现有的通关流程和申报流程。
2.跨境出口零售给海关检验检疫和监管带来巨大压力相比于传统贸易出口,跨境出口零售订单更多、包裹更小,对海关检验检疫工作带来挑战。为了给跨境出口电商提供最大便利,杭州海关简化商品的检验检疫手续:先出后报、集中办理、提前介入、检疫为主。随着跨境出口零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商品在海关扣留的时长将对物流时效性产生更显著的影响。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4.2条规定,各成员在设计和实施风险管理时应避免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实行变相的限制;第7.4.3条规定,各成员国应集中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海关管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其他有关的边境进行管制,加快低风险货物放行。这两个条款虽然分别规定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及依据,但仅作简单描述,未涉及运用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1.传统国际贸易的税收体系受到挑战首先,课税要素界定受到冲击。传统出口贸易商一般在固定的场所经营,但对跨境出口零售商并没有这个要求,而且也因为缺乏纸质发票或者纸质凭证,导致纳税机关不能将传统的纳税主体界定方法运用到跨境出口零售中。其次,税收征管程序遇到挑战。由于跨境出口零售交易无纸化的特点,电子交易凭证容易被修改,导致纳税机关不能准确判断相关纳税信息,跨境出口零售商也容易借此逃避纳税,这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和税务检查造成了较大困扰。
2.传统国际贸易的税收公平原则受到挑战在传统国际贸易中,很多国家对货品金额小、包裹小、多数是个人物品的货物会有相应的减免税收政策:对低于l50欧元的货物,欧盟免征增值税;对低于800美元的货物,美国免征所有税收。跨境出口零售业务在低值货物免税政策下得到迅速发展,低成本加上低值货物免税给跨境出口零售带来了优势,同时也导致部分国家的本土零售商和电商业务空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挤压,再加上跨境出口零售交易高度信息化的特征,税收监管难度大大提高,导致逃税漏税行为屡禁不止。因此,从20l6年开始,为了保证本土零售业竞争的公平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瑞士等纷纷调整税收政策,开始征收增值税。于是,各国政府对跨境出口零售税收制度的调整将对现行国际贸易规则形成挑战。
由于跨境出口零售的运作模式、流程和监管方式等与传统国际贸易有很大差异,因此,基于WTO的传统国际贸易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跨境出口零售,这就意味着传统国际贸易规则需要突破和创新。我国可结合当前跨境电商发展的实际情况,把发展经验和规则体系进行总结和适时推广,引领国际社会形成共识,完善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
货物贸易规则的框架体系重在引领。我国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世界第一网络零售市场,拥有全球最多的网购用户,跨境出口零售业务以货物贸易居多。在货物贸易规则方面,我国应重视并发挥引领作用。由我国牵头制定的第一个世界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与服务文件《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框架标准》充分体现了我国在货物贸易规则方面的引领作用。因此,我国可以将近年在跨境电商规则方面积累的经验推广至全球,推动跨境电商规则的完善,提升我国的影响力。要尽快推进跨境电商领域国际标准的建立,通过企业“先行先试”形成跨境电商行业的商业规则并推广至其他国家,通过WTO等国际组织将其推动成为跨境电商货物贸易规则。
数字贸易规则是新时代国际贸易规则的核心组成部分。随着更多的区域自贸协定不断加入欧美国家设立的数字贸易条款,今后的国际贸易多边和双边谈判有可能会被欧美等国家所左右(柯静,2020)。我国可以借助“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与其他国家进行的自由贸易区谈判来推行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方案。利用“一带一路”倡议的契机,我国可以通过为沿线国家提供从事跨境电商贸易所需要的服务平台,解决沿线国家在发展数字贸易方面存在的技术、资金、监管等问题,主导沿线国家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并在适当时机将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变成国际性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蓝本。我国可以抓住自由贸易区谈判的时机,拓展我国数字贸易规则内容,探索数字贸易在国际上的发展路径和模式,争取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方面推广“中国方案”。
发展数字贸易需要数据跨境流动,但是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对此观点迥异。美国积极支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在数字贸易领域极力维持其领先地位。欧盟更关注个人隐私保护,强调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收集个人相关数据,在处理这些个人数据之前企业需要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俄罗斯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更多,态度更谨慎。在智能化时代,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网络安全和本地数据保护。建议我国与欧盟和俄罗斯协调合作,实行跨境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即在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将敏感数据(如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等)作为重点限制对象,对其他的非敏感数据则开放其自由流动的权限。我国还可以加入例外原则,以满足大部分国家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诉求。
从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历史看,与时俱进、保持规则动态发展才能获得成功。随着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在跨境电商服务、生产、支付和物流等环节的运用,新兴的商业模式将会对传统国际贸易产生颠覆性改造,并逐步取代传统落后的商业模式。因此,跨境出口零售国际规则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保持动态发展。
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全球贸易增长的主要方式,跨境出口零售或将成为我国外贸增长的新引擎,重塑世界贸易格局和产业结构,推动国际贸易规则重构。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实践水平处于世界前列,在20l8年8月就颁布了《电子商务法》,但仍缺少跨境电商的系统性法律规范,需要在总结跨境电商实践和创新政策基础上完善现有的贸易规则体系。本文在论述跨境出口零售与传统贸易出口区别的基础上,指出了跨境出口零售在支付、海关和税收等3个方面对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形成的挑战,进而提出了完善跨境出口零售规则体系的建议。我国应在跨境电商发展居于世界前列的优势下,建立与我国货物贸易地位相匹配的跨境出口零售货物贸易规则的引领地位,通过WTO、世界海关组织(WCO)等国际组织与各国协商,主导国际货物贸易规则的完善工作。我国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倡议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的契机,推进数字贸易规则的实施与完善,并在广泛的国际数字贸易中检验和完善“中国方案”。针对世界主要经济体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的差异,建立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从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历史看,与时俱进、保持规则动态发展才能获得成功,因此,我国要结合跨境出口零售的发展阶段面临的实际问题,适时总结、修正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发出“中国声音”,引领国际社会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