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孩子买的保险,离婚时怎么分?

2022-01-05 10:05王秀全王丹丹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2年1期
关键词:王丽婚姻关系保单

王秀全 王丹丹

很多父母会为孩子买保险,然而,买时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夫妻俩闹起了离婚,这时候,给孩子买的保险还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发现丈夫张涛出轨后,妻子王丽气疯了。在她看来,有问题就解决问题,解决不了就离婚,婚内出轨这件事绝不能忍,必须马上离婚。

然而,这个想法只在脑海里停了不到一分钟,王丽就打起了退堂鼓。

如果是她一个人,离就离了,可儿子张哲才一岁多,如果这时候离婚,她要怎么和儿子说?她又该如何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儿子知道爸爸出轨后,会怎么想?别人又会怎么说?

思来想去,王丽终究没能下定决心。为了儿子,她决定忍。

不过,自从知道丈夫出轨后,王丽就多了一个心眼:其他什么事都可以忍,也都可以不关心,但有两件事绝不能有任何闪失,一个是家庭财产,一个是儿子的事。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王丽认识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经理小林。两个人都很喜欢书法,经常在一起交流经验,很快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王丽更是把自己家的事毫无保留地告诉了小林。

一次闲聊,王丽说自己想购买人寿保单,考虑到自己的婚姻状况特殊,她还希望能够给儿子多一些保障。

小林是这方面的行家,也很理解王丽的心思,于是建议她给儿子购置几款教育年金险,而且要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用。这样的话,即使将来发生婚变,法院也不会分割这些人寿保单。等张哲将来上了高中和大学,每年都可以领取相应的保险金,从而保障他的基本教育。

王丽觉得这个建议很不错,于是在2018年6月购买了保单号为10××2的人寿保单,并一次性缴足保险费100万元。该份人寿保单的被保险人为张哲,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张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丽。

其实,为儿子买保险只是为了以防万一,王丽也没打算真要做什么。然而,没过多久,王丽再次发现了张涛的出轨行为。

这一次,她想明白了,与其维持一个看似完整却无爱的家,还不如果断离开为儿子创造一个更健康的成长环境。

2020年12月底,王丽主动提出离婚。张涛知道自己理亏,便同意了。但因为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两人最终还是起诉到了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张涛明确提出,要求分割王丽购买的10××2保单的现金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寿保单,离婚时如何分割

截至目前,并没有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是否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部分省高院曾就该问题做出过规定。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3条第3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 号),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给出的答复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会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已经交纳的保费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种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即使夫妻离婚,父或母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照顾、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離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尚处于保险的有效期内,未成年子女作为保单的生存受益人,只要未成年子女生存,其便能获得生存保险金,该生存保险金属于未成年子女专有,并不会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无法因此而受益。

本案中,虽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但由于保单的被保险人及生存受益人为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张哲,因此,法院认定人寿保单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

此外,从保险内容来看,其主要目的是从经济上保障孩子今后的教育成长。在王丽未解除该份保险合同或是保险事故并未发生的情况下,她作为投保人或者身故受益人,其实并不能取得保险利益,故本案暂不对该份保险权益进行分割。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涛要求分割保单保险利益的诉讼请求。

注意,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在夫妻之间分割退保金或现金价值的判例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是这么处理,目前其他法院已经出现了将退保金或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裁判观点。

例如在﹝2021﹞鲁032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作为投保人为婚生女购买的两全保险,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离婚时未对该保险权益进行处理。离婚后,女方又缴纳了两年的保险费。此后,男方申请退保并取得所退保金7938.94元。最终,法院将退保金7938.94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均等分割。

事实上,面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寿保单的分割,司法实务中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人寿保单,在离婚时如未退保,大部分法院会认定该人寿保单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在离婚时已经退保,很多法院会将退保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法院已经明确认定人寿保单是对子女赠与的情况下,作为投保人的父亲或母亲仍然退保,子女该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有随时退保的权利。因此,很多人认为,作为投保人的父亲或母亲当然享有退保的权利。但是,该观点忽视了婚姻家事案件在保险领域中的应用。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子女起诉父母要求父母向子女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及赔偿损失的案例。

例如在﹝2016﹞陕01民终2419号判决书中,李某甲(女儿)起诉薛某(母亲)擅自退保,请求法院判令薛某返还李某甲退保财产3800元(现金价值),赔偿李某甲退保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作为李某甲的监护人擅自解除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甲的财产权益,理应依法返还退保金,但退保金应按薛某实际领取金额3612.96元为准。

至于李某甲请求薛某赔偿退保损失2万元的诉求,由于李某甲未能对薛某退保行为造成损失的事实提供证据,而且薛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李某甲监护人,申请退保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对李某甲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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