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磊,王祥宇
(1. 空军工程大学 装备管理与无人机工程学院;2.空军工程大学 研究生院,陕西 西安 710053)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此,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成为必然选择[1]。民参军企业是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重要力量,是武器装备产业链的核心环节之一,更应积极拓宽创新渠道,加大与科研院所合作力度,尽快形成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融合创新发展的新格局。近年来,民参军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创新,对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2],但在协同创新体系方面也面临诸多问题,如民参军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动力不强以及技术成果转化率低等。政府作为顶层设计与协调者,在推动国家一体化战略体系与能力协调发展和稳步增长中扮演关键角色,如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实现全方位、高收益、多领域的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构建,充分调动民参军企业创新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创新资源流动,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政府支持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长期受国内外学者关注,现有研究主要从不同政策视角开展相关研究。一是从单一政策支持视角,如李娜等[3]通过DEA方法研究不同财税政策对军民协同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陈晓和等[4]通过研究民参军企业面板数据发现,政府创新补贴支持能够显著提升民参军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创新的效率;Wang等[5]通过研究军民融合企业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发现,政府营造创新环境对企业开发阶段效率和整体效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二是探讨不同政策组合产生的效用,如Wei等[6]基于343家中国创新型企业数据发现,直接研发补贴和区域创新政策形式都会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积极影响;Kaufmann等[7]研究发现,不仅直接财政支持会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生影响,区域环境营造对中小企业也至关重要;张永安等[8]发现,在创新数量积累阶段,创新政策与环境政策组合效应对光伏企业创新的影响是正效应,而政府补助对创新数量存在显著倒U型门槛效应。
围绕政府支持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影响,国内外学者从国防科技创新管理、民参军协同创新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Zhang等[9]从内生和外生两个层面比较中、美、俄国防科技创新管理的异同,提出政府支持对国防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性;曾张旭阳等[10]在分析我国现阶段国防科技产业合作创新情况时指出,要从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产业合作创新体系;方炜等[11]针对资源共享如何影响协同创新的问题,建立军工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体的演化博弈协同创新模型;吴少华等[12]从信息共享机制的内涵、结构和运作机理出发,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分析技术创新的成功率和总收益;Cao等[13]基于技术成果转化的不同视角,建立军民两用技术转化随机微分博弈模型。
综上所述,虽然国内外学者从不同层面探讨了政府支持对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的影响,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现有关于政府支持行为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而针对政府支持政策变动的动态研究较少,尤其是缺乏政府政策对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影响的微观研究;其次,现有文献主要围绕单一政府支持行为开展研究,探讨某种政策对民参军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缺少政策组合效应对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影响的研究;最后,现有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博弈模型,大多将民参军企业和军工企业作为博弈主体,鲜有构建政府、民参军企业和科研机构三方博弈模型,尤其是缺少政府组合政策支持视角的研究。演化博弈作为博弈理论与动态演化过程结合的一种理论,有助于探讨政府支持行为与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动态平衡,能够有效衡量政府不同支持行为及其组合如何动态影响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为此,本文构建民参军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三方博弈模型,求解不同情形下博弈模型的稳定演化策略,探讨政府政策支持对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的影响,并通过数值仿真分析不同参数下三方博弈的演化轨迹,以及政府不同支持政策组合对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的作用机理。
根据演化博弈思想和方法,建立以民参军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为博弈主体的博弈模型。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过程是一个缓慢进化的多周期博弈,相较于民品企业的协同创新过程,由于国防科技创新具有风险更高、周期更长等特点,更加凸显政府政策支持的重要性[14]。在协同创新过程中,民参军企业策略集为{协同创新,自主创新},科研机构策略集为{协同创新,自主创新},政府策略集为{支持,不支持}。各主体都是有限理性并且具备学习模仿能力,在整个长周期博弈过程中,各创新主体会根据其它博弈方选择的策略不断更新适合自己利益的策略,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
假设1:博弈主体。在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博弈过程中,包括民参军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3类博弈主体,民参军企业主要负责在协同创新中开展科研生产,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为协同创新中的新技术或知识创造提供科研人才、知识等创新资源,政府主要负责为协同创新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并为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以更好地推动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
假设2:自主创新。由于博弈个体都是有限理性的,其策略选择遵循利益最大化,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都可以选择自主创新策略。此时,民参军企业采用自主创新行为策略时产生的收益为Pm,科研院所采用自主创新行为策略时产生的收益为Pr。
假设3:协同创新。在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过程中,协同创新双方需要各自投入相应成本,Cm、Cr分别为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投入的成本。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会产生额外收益,ΔV1、ΔV2分别为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时各自获得的额外收益。由于技术创新具有溢出效应,当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中有一方选择协同创新,而另一方选择自主创新时,选择自主创新的博弈主体会享受到选择协同创新博弈主体的技术溢出收益。ΔSm为科研院所选择协同创新策略,而民参军企业选择自主创新策略获得的溢出收益;ΔSr为民参军企业选择协同创新策略,而科研院所选择自主创新策略获得的溢出收益。
假设4:政策支持。政府虽然不会直接参与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但是会制定相应政策法规支持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且,相较于一般民营企业,民参军企业参与的多是国防科技创新,政府往往会给予民参军企业更多政策倾斜,如贷款贴息、免税降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帮助民参军企业降低军民科技协同过程中的创新风险和成本,提高民参军企业创新动力。政府对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网络中创新主体的支持主要表现在资金支持和服务供给两大方面。一方面,政府资金支持包括直接性支持和间接性支持,直接性支持是指财政补贴、研发补贴、项目扶持等[15-16],而间接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税收抵减[17-18]等;另一方面,政府也通过制定政策为民参军企业营造创新环境[19-20],不仅为民参军企业提供社会性基础服务,还对创新环境进行监管[21],为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15]。
政府通过直接政策支持方式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协同技术创新的行为进行激励,如针对创新的财政补贴、研发补贴等,设补贴标准为θ,θ∈[0,1];政府通过间接政策支持方式帮助民参军企业降低成本,如制定相应政策帮助民参军企业减税降费,设支持系数为λ,λ∈[0,1];政府通过服务供给扶持方式帮助民参军企业降低成本,如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创新环境以及帮助博弈主体彼此建立关系,设支持系数为δ,δ∈[0,1]。
假设5:政府收益。假如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都处于当地政府管辖范围,政府会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提供支持,同时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也会给当地政府带来额外收益,如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升区域科研生产能力和治理水平,设其收益为G。由于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存在沟通壁垒等问题,如果当地政府没有给予科研院所与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任何支持,二者之间的协同创新势必会投入更大成本,获得的创新收益也会相对减少,同样当地政府的收益也会减少,设其收益为bG,b∈[0,1]。考虑政府无论是否支持民参军企业,自身都存在收益aS,a∈[0,1],如果政府支持协同创新,不仅会对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产生影响,而且势必会对整个政府管辖区域产生影响,其额外收益回报为(1-a)S。
假设民参军企业选择与科研机构协同创新的概率为x,则其选择自主创新的概率就是1-x;科研机构选择与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的概率为y,则其选择自主创新的概率就是1-y;政府选择支持民参军企业与科研机构协同创新的概率为z,则其选择不支持的概率为1-z。其中,x,y,z∈[0,1]。博弈主体都是有限理性的,在选择协同创新或者自主创新策略过程中,博弈主体都希望获得收益最大化,即各主体会最大限度发挥自身效用,通过不断博弈改变自身策略。民参军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选择不同策略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三方博弈支付矩阵
根据表1可知,民参军企业在博弈时有两种策略选择,选择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期望收益为Um1,而选择自主创新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m2。
Um1=yz(Pm-Cm+δCm+λCm+ΔV1+θΔV1)+(1-z)y(Pm-Cm+ΔV1)+(1-y)(1-z)(Pm-Cm)+(1-y)z(Pm-Cm+δCm+λCm+θΔV1)
(1)
Um2=yz(Pm+ΔSc+δCm)+y(1-z)(Pm+ΔSc)+(1-y)(1-z)Pm+(1-y)z(Pm+δCm)
(2)
(3)
科研院所在博弈时有两种策略选择,选择与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的期望收益为Ur1,而选择自主创新的策略期望收益为Ur2。
Ur1=xz(Pr-Cr+δCr+λCr+ΔV2+θΔV2)+x(1-z)(Pr-Cr+ΔV2)+(1-x)z(Pr-Cr+δCr+λCr+θΔV2)+(1-y)(1-z)(Pr-Cr)
(4)
Ur2=x(1-z)(Pr+ΔSm)+xz(Pr+ΔSm+δCr)+(1-x)z(Pr+δCr)+(1-x)(1-z)Pr
(5)
(6)
政府在博弈时有两种策略选择,选择支持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期望收益为Ug1,选择不支持策略的期望收益Ug2。
Ug1=x(1-y)(S-δCr-δCm-θΔV1-λCm-L)+xy(G+S-λCr-λCm-θΔV1-θΔV2-δCr-δCm)+(1-x)y(S-δCr-δCm-θΔV2-λCr-L)+(1-x)(1-y)(S-δCr-δCm-L)
(7)
Ug2=xy(bG+aS)+x(1-y)aS+(1-x)y(aS)+(1-x)(1-y)(aS)
(8)
(9)
通过上述期望收益可以得到民参军企业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10)
科研院所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11)
政府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12)
将式(10)~(12)联立,可以得到政府、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博弈的复制动力系统,即:
(13)
根据Friedman[22]提出的方法,微分方程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ESS)可由该系统雅克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由式(13)得到该系统的雅克比矩阵为:
(14)
令F(x)=F(y)=F(z)=0,可以得到局部稳定均衡点为E1、E2、E3、E4、E5、E6、E7、E8。将上述均衡点分别带入复制雅可比矩阵,可以得到各均衡点对应的雅可比矩阵特征值,如表2所示。
为了使分析结果更加贴合真实情况且不失一般性,假设-Cm+ΔV1-ΔSc>0,ΔV2-Cr-ΔSm>0,(1-b)G-λCr-λCm+(1-a)S-θΔV1-θΔV2-δCr-δCm>0,即政府选择支持协同创新策略大于选择不支持协同创新策略,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产生的收益大于其自主创新收益。由于模型中涉及的参数较多,因而分不同情况对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的稳定演化策略进行讨论,利用李雅普诺夫(Lyapunov)间接法[23]判断系统稳定点的稳定情况:雅克比矩阵的所有特征值均具有负实部,则均衡点为渐进稳定点;雅克比矩阵的特征值至少有一个具有正实部,则均衡点为不稳定点;雅克比矩阵除具有实部为零的特征值外,其余特征值都具有负实部,则均衡点处于临界状态,稳定性不能由特征值符号确定。各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情况1:当-Cm+λCm+θΔV1>0,λCr+θΔV2-Cr>0且(1-a)S-δCr-δCm>0时,即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成本小于政府支持带来的利益,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成本小于政府支持带来的利益,且政府收益小于支持协同创新付出的成本。此时,由表3可知,均衡点E8(1,1,1)对应的雅可比矩阵特征值都是非正的,在这种情况下,系统只有一个稳定策略点E8(1,1,1),其对应的演化策略为(协同创新,协同创新,支持)。
情况2:当-Cm+λCm+θΔV1<0,λCr+θΔV2-Cr<0且(1-a)S-δCr-δCm<0时,即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成本大于政府支持带来的利益,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成本大于政府支持带来的利益,且政府收益小于支持协同创新付出的成本。此时,均衡点E1(0,0,0)和E8(1,1,1)对应的雅可比矩阵特征值都是非正的,在这种情况下,系统的稳定策略点为E1(0,0,0)和E8(1,1,1),其对应的演化策略为(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不支持)和(协同创新,协同创新,支持)。
表2 各均衡点雅可比矩阵特征值
表3 各均衡点稳定性分析结果
情况3:当-Cm+λCm+θΔV1<0,λCr+θΔV2-Cr>0且-θΔV1-λCm+(1-a)S-δCr-δCm<0,-θΔV2-λCr+(1-a)S-δCr-δCm>0时,即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成本大于政府支持带来的利益,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成本小于政府支持带来的利益,且政府获得的收益小于支持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付出的成本,大于支持科研院所协同创新付出的成本。此时,均衡点E8(1,1,1)对应的雅可比矩阵特征值都是非正的,在这种情况下,系统的稳定策略点只有一个E8(1,1,1),其对应的演化策略为(协同创新,协同创新,支持)。
情况4:当-Cm+λCm+θΔV1>0,λCr+θΔV2-Cr<0且-θΔV1-λCm+(1-a)S-δCr-δCm>0,-θΔV2-λCr+(1-a)S-δCr-δCm<0时,即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成本小于政府政策支持带来的利益,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成本大于政府政策支持带来的利益,且政府获得的收益大于支持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付出的成本,小于支持科研院所协同创新付出的成本。此时,均衡点E8(1,1,1)对应的雅可比矩阵特征值都是非正的,在这种情况下,系统的稳定策略点只有一个E8(1,1,1),其对应的演化策略为(协同创新,协同创新,支持)。
为深入分析政府制定支持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不同政策及其组合产生的影响,通过设定数值并利用Matlab软件进行仿真,可以直观体现不同政策下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动态变化。随着构建一体化国家体系和能力的不断深入,陕西省民参军企业因国防军工配套需求而逐渐增多,政府也逐渐由单一的财政支持转变为多种政策支持。因此,本文根据陕西省高新区民参军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对支付矩阵中的参数初始值给出如下假设:V1=10,V2=8,Sc=4,Sm=5,Cm=4,Cr=6,b=0.2,G=40,a=0.2,S=10。其中,单位为百万元,系统中民参军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策略初始选择概率设为(0.5,0.5,0.5)。
当政府采用直接政策支持、间接政策支持和营造创新环境政策时,不同政策条件下对民参军企业、科研院所策略选择的影响如图1、图2所示。仿真结果表明,随着时间推移,3种政策刺激下,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博弈主体的策略选择最终趋于稳定状态,但是不同政策对博弈主体策略选择的稳定速度都不一样,也侧面证实不同政策对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具有不同效应。
若政府只采用直接政策支持或间接政策支持,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策略选择会随政策支持力度发生变化。当政府政策支持力度较小时,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会选择自主创新策略,但随着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策略选择会由自主创新变为协同创新,而且政策支持力度越大,博弈主体选择协同创新策略的演化速度越快。同时,从仿真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政府采用直接政策支持还是间接政策支持,当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时,民参军企业趋于选择协同创新策略的演化速度快于科研院所选择协同创新策略的演化速度,说明民参军企业对这种补贴政策的敏感度更高。此外,相较于直接政策支持,间接政策支持对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产生的效果更加明显。究其原因,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参军企业在政府直接政策与间接政策支持下,政府补贴和减税降费可以支持民参军企业收回创新投入成本;对于以科研为主要目的科研院所而言,国家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本身就是其重要来源,因而对直接政策和间接政策不如民参军企业敏感。
图1 各参数对民参军企业的影响
从仿真结果看,若政府单独采用营造创新环境政策,基本不会对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策略选择产生影响,表明仅靠营造创新环境政策支持协同创新对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都难以产生影响。由此可以说明,无论是民参军企业还是科研院所都希望投入产出比符合自身预期,而且国防科技创新周期长、投入大、资金周转慢,无论是民参军企业还是科研院所都难以独自承担,政府仅通过营造创新环境难以解决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根本问题。
图2 各参数对科研院所的影响
当政府采取直接支持和营造创新环境两种支持政策时,图3和图4分别反映了民参军企业、科研院所策略选择的动态影响效果。当直接政策效应小于等于0.2时,无论怎样加大创新环境政策支持力度都无法让民参军企业选择协同创新策略,并且随着创新环境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会加快民参军企业选择自主创新策略的演化速度;当直接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较小的创新环境政策支持力度反而会促进民参军企业趋于选择协同创新策略。当政府对科研院所采取直接政策与创新环境政策的组合策略时,图4显示了其动态影响效果。在直接政策效应小于等于0.2的情况下,当创新环境政策支持系数大于0.2时,科研院所最终会选择协同创新策略;当直接政策支持系数大于0.5时,科研院所选择协同创新策略的行为逐渐趋于稳定,并且随着创新环境政策系数增大,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策略选择趋于稳定的速度也会更快,即科研院所选择协同创新策略作为稳定策略。根据分析结果可知,无论是民参军企业还是科研院所都希望能在协同创新中收回投入成本并获取创新收益,当政府采用创新环境政策与直接政策的组合策略时,直接政策支持可以帮助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减少创新投入,创新环境政策也有利于创新主体之间的创新资源流动。但如果前期创新环境政策支持力度较小,会导致诸如核心技术泄露、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发生,直接政策支持的补贴效应不足以支撑创新主体应对这些风险,从而影响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效果。
图3 两种策略组合(直接政策与创新环境政策)对民参军企业策略选择的影响
图4 两种策略组合(直接政策与创新环境政策)对科研院所策略选择的影响
当政府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采用直接政策与间接政策的组合策略时,其对民参军企业、科研院所的影响效果如图5、图6所示。当间接政策支持系数等于0.2时,加入直接政策效应且强度增加到一定范围后,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策略选择将会由自主创新转变为协同创新,并且随着直接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民参军企业选择协同创新作为稳定策略的演化速度加快;当间接政策支持系数增加到0.5、0.7时,无论直接政策支持系数如何变化,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都会选择协同创新作为稳定演化策略,直接政策支持系数增大只会影响协同创新策略选择的演化速率。同时,对比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影响变化曲线可以看出,无论间接政策支持系数如何变化,相同的直接政策支持系数都会让民参军企业选择协同创新策略的稳定速度快于科研院所。由此可知,直接政策与间接政策支持组合(奖励与补贴政策组合)对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的作用效果十分明显,前者可以提供资金用于创新主体前期投入,后者则可以在后期弥补民参军企业的创新成本,使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以更少成本获得更大收益。
图5 两种策略组合(间接政策与直接政策)对民参军企业策略选择的影响
当政府采取创新环境政策与间接政策组合策略时,其对民参军企业、科研院所的影响效果如图7、图8所示。当创新环境政策支持系数等于0.2时,不断加大间接政策支持力度会让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稳定策略由自主创新逐渐变为协同创新,并且随着间接政策支持力度加大,系统协同创新演化速度也随之加快;当创新环境政策支持系数增加到0.5、0.7时,无论是民参军企业还是科研院所都从起初选择自主创新策略,逐渐随着间接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而选择协同创新。与创新环境政策支持系数为0.2相比,当其系数为0.5和0.7时,系统向协同创新演化的速度没有太大变化。该结果也充分反映出间接政策支持能够通过减税降费降低创新主体投入成本,考虑到国防科技创新尤其是一些重大创新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且收益周期较长,如果逐渐加大间接政策支持力度,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往往倾向于选择协同创新。
图6 两种策略组合(间接政策与直接政策)对科研院所策略选择的影响
图7 两种策略组合(创新环境政策与间接政策)对民参军企业策略选择的影响
图8 两种策略组合(创新环境政策与间接政策)对科研院所策略选择的影响
政府实施3种不同政策组合对民参军企业、科研院所的影响效果如图9、10所示。当创新环境政策支持力度较小时(δ=0.2,0.5),加大直接政策支持和间接政策支持力度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选择协同创新策略有一定促进作用,并且相同政策支持参数下,民参军企业比科研院所选择协同创新策略的速度更快。当直接政策支持系数λ≥0.6和间接支持政策系数θ≥0.6时,虽然λ和θ继续增大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选择协同创新作为稳定策略的演化速率有一定提升,但是对协同创新系统演化的影响并不十分明显。由此可知,当创新环境政策支持力度较小时,政府间接政策和直接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到一定范围后,如果继续加大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奖励和补贴力度,就会造成资源浪费。当政府创新环境政策支持力度较大时(δ=0.8),加大直接政策和间接政策支持力度反而会促使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选择自主创新作为稳定演化策略。并且,由图9和图10可知,在加大创新环境政策支持力度的情况下,随着直接政策和间接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选择自主创新作为稳定演化策略的速度加快。究其原因,政府营造创新环境大多是通过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合理的市场秩序等措施,政府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意味着相关要求越发严格,从而给创新主体带来额外负担。此外,政府营造创新环境是一个长期实践探索过程,前期制定的政策法规难以完全符合发展需求,也不能完全满足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的要求,从而影响协同效应。
由上述3种政策组合分析结果可知,当政府只采用单一政策支持时,只有直接政策或间接政策支持对民参军企业选择协同创新产生影响;当政府采用两种政策组合时,只要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两种政策组合都会对民参军企业选择协同创新产生正向影响;当政府采用3种政策组合时,较低强度的政策支持就会影响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策略选择。通过对比单一政策支持与两种政策组合对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的影响效果,可以发现,当先后加入不同支持政策作为政府支持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的政策工具时,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系统稳定速度加快。同时,原本高强度的直接政策与间接政策支持才会促进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系统的稳定性,然而,加入创新环境政策后的政策组合,对民参军企业的正向影响效果优于高强度的直接政策与间接政策组合对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系统演化速度的影响。
图9 3种政策组合对民参军企业策略影响的演化曲线
图10 3种政策组合对科研院所策略影响的演化曲线
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促进民参军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创新资源流动,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内容。以民参军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为博弈主体,提出相关假设并建立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演化博弈模型,系统分析3个博弈主体对协同创新过程中策略选择的博弈过程以及政府政策支持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策略选择的影响,并结合Matlab数值仿真分析政府支持政策组合效应对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创新策略选择的影响过程。结果表明,从政策选择视角看,虽然单一政策支持都会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策略选择产生影响,但是每种政策均需在高强度支持下才会产生影响,相较于单一政策支持,政策组合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作用效果更佳,仅需要低强度的政策支持就可以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策略选择产生正向影响;对比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在相同政策支持力度下系统稳定的演化速度,发现民参军企业对直接政策和间接政策支持更加敏感,而创新环境支持政策有利于科研院所选择协同创新策略。从政策组合特征看,政府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即使适当降低其它政策的支持力度,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也会逐渐自主选择协同创新作为稳定演化策略。
本文研究结论对当前政府支持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有一定借鉴意义。政府在制定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政策时,并不是简单增加政策数量或降低政策支持力度,而应进行结构化改革和适应性调整。
(1)从政策支持力度视角看,政府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服务支持应注意适度原则。当政府服务支持力度达到一定强度后,对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影响效果会减弱。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活动本质上是市场经济活动,不能完全依靠政府补贴、奖励等政策,政府只是充当引导者和支持者,并不是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创新主体。因此,政府只有强化在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中的主导地位,为系统协同创新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才能让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系统焕发活力。
(2)从政策服务主体视角看,政府应区分服务主体,对不同创新主体采取针对性政策支持。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对政府支持政策的敏感度具有差异,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参军企业对于补贴、奖励等直接政策和间接政策更加敏感,以科研为目的的科研院所则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市场秩序等创新环境政策更加敏感。因此,政府在制定支持政策时,应根据不同服务主体制定差异化支持政策,确保促进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同时,不造成资源浪费,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3)从支持政策选择视角看,政府应对直接政策、间接政策和创新环境政策3种不同类型政策进行合理的组合实施,实现三者作用的互补。从长远看,政府应先加大直接政策和间接政策的支持力度,以提高民参军企业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积极性,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创新环境政策的支持力度,待市场成熟、创新主体逐渐获得创新收益后,可以适当降低直接政策和间接政策的支持力度,维持适度的创新环境政策支持力度。
本文研究结论可为政府支持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提供政策参考,然而受政策环境等不可控因素影响,本研究仍不可避免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方面,民参军企业协同创新系统是一个复杂系统,本文在构建民参军企业演化博弈模型过程中,虽然尽可能考虑相关影响因素并尝试将所有可能涉及的变量都纳入模型中,但仍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遗漏和缺失,而且不同体量的民参军企业和科研院所在不同时期可能存在差异,这些都会导致参数发生变化,从而产生误差。另一方面,由于民参军企业所在区域存在差异,且民参军企业的核心利益以及对政府政策的响应程度也不相同,本文选取某一高新区的数据难以反映总体情况。因此,未来可以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加入军工企业、军队等协同创新网络链路中不同参与主体从而构成多方博弈的复杂网络模型,并且通过获取区域发展相关数据,扩大验证范围,使得研究结论更具科学性和完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