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维伟 王 莉
(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 青海德令哈 817099)
相对于利用金融体系转移非法资金和利用现金实物跨境运送转移非法资金两种洗钱方式而言,贸易洗钱一直以来未受到FATF等国际组织的足够重视。贸易洗钱最早被正式提出并为各界所认知始于2005年,2005年12月《美国洗钱威胁评价报告》首次正式提出了“基于贸易的洗钱”的概念。2006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将贸易洗钱定义为“掩饰违法犯罪所得,通过贸易过程来转移价值,企图使犯罪所得的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根据FATF和Egmont Group近期发布的《贸易洗钱:趋势和发展》关于对贸易洗钱的阐述和完善补充,贸易洗钱行为可界定为:为了掩饰、隐匿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来源及其真实性质,或者掩饰、隐瞒恐怖活动融资的真实去向,通过虚构的交易事实,使行为人及其相对人对所转移洗钱的资产享有表面上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
不论对贸易洗钱如何定义,贸易洗钱的本质是非法洗钱与表面合法贸易的结合体。鉴于可贸易商品和服务的多样性、贸易的多方参与性以及贸易交易的快速性,贸易洗钱活动隐蔽性更强,更不易被甄别识破,因而,近年来贸易洗钱备受犯罪组织和恐怖分子青睐,其以合法的贸易之名,行掩饰非法收益之实,凭借合法的国际贸易途径,实现非法收益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转移,却很难被各国家、地区当局发现。由此可见,贸易洗钱是最复杂和应用最广泛的几大洗钱手法之一,并已成为洗钱犯罪中最具隐蔽性的洗钱方式。
一是据FATF和Egmont Group成员组成的项目小组发出的征求私营部门3这些部门包括运输公司、进出口商、会计师事务所等。对贸易洗钱看法的问卷调查显示,所有私营部门受访者均承认他们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贸易洗钱风险敞口,同时其客户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有意或无意地使贸易洗钱得以更容易发生,表明贸易洗钱在不断向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全面渗透。二是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转移赃款作为历史上常见的三大传统洗钱手法之一,随着科技赋予的支付方式在不断演进和发展,进一步加剧了贸易洗钱向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全面渗透这一趋势。三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专业洗钱者往往依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以财务结算参与贸易的方式实现快速融入交易链,从而使其洗钱活动与贸易洗钱或恐怖融资手法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尽管金融机构能够意识到与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关的风险,但供应链中的其他机构(如合法的进出口商等)可能不会质疑为什么会有完全无关的第三方参与支付结算,致使贸易洗钱活动得以向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渗透。
高价值、低产量产品(如贵金属等)和低附加值、高产量产品(如二手纺织品、农产品等)普遍包含“商品定价差价大”“贸易周期长(跨国、跨区域运输)”“海关难以查验”的特征,通常这些产品普遍具有“允许扩展供应链”“容易被故意错误地估价”(高报或低报货物价值)“不一定受市场饱和影响”的特性,使它们在贸易洗钱活动中极具吸引力。同时,极端的价格变化也使它们在以不正常价格实施交易来支持洗钱活动方面备受犯罪分子青睐。世贸组织发布的《世界贸易统计年鉴2019》曾指出,2018年全球商品贸易量增长3%,贸易额增长10%,达到19.67万亿美元。在此期间,全球商品贸易出口额增长20%,而高价值、低产量产品和低附加值、高产量产品在其中占据很大比重。
随着全球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和科技进步,洗钱手法也不断推陈出新,如借助空壳公司和幌子公司,利用代购网络以及渗透进不依赖于贸易过程中任何虚假陈述的合法供应链等各类方式实施贸易洗钱,利用新的手段或组合现有的手法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从而完成整个贸易洗钱活动,由此可见,以新的资金融合手法实施贸易洗钱已成为常态,贸易洗钱手法已逐步从单一向多元发展。
一是当前全球范围内一些有关当局仍然对贸易洗钱只有基本的了解,可能并未完全关注到贸易洗钱犯罪活动更为复杂的一面。二是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犯罪组织和恐怖分子不断在改进其犯罪手法,致使政府当局对贸易洗钱的认知可能跟不上犯罪方式不断推陈出新的步伐。三是科技浪潮推动网络贸易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在线商机为国际贸易打开了新的视野,同时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理解认知贸易洗钱方式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是贸易洗钱及其上游犯罪通常是跨国发生,因而,在调查起诉贸易洗钱过程中,调查起诉方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有效的国际合作来确定其上游犯罪及洗钱犯罪的相关情况。目前,在国际层面各政府当局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多双边合作机制,限制了各自识别调查贸易洗钱的能力。二是各国家、地区当局内部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虽然许多政府当局都有必要的法律体制支持当局各有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但是当局内部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决定了其只能是低效率的合作,并不能确保当局高效识别调查各类洗钱犯罪,并使打击洗钱犯罪上升到全社会层面或国家战略高度,从而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三是信息共享与联动协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取证贸易洗钱犯罪耗时、费力、效率低。政府当局在打击贸易洗钱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来自各种来源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匹配分析调查,相关数据资料往往由不同机构持有,而不同机构之间常因数据接口问题,导致各相关数据库内的数据不能以自动化的方式交叉引用,从而需要有关当局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手动交叉检查和调查分析,致使执法机构在整合税务、贸易和金融等数据信息过程中,以及在开展有效的分析工作方面困难多、难度大、任务重。
在专业的洗钱活动中,为使洗钱犯罪活动更具隐蔽性,通常洗钱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活动会被人为地设置隐匿措施,将分别由不同的犯罪团伙组织实施,从而使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之间缺乏有效关联,使犯罪分子规避了洗钱风险,增强了洗钱方式的隐蔽性,降低了洗钱犯罪成本,这对执法机构调查起诉相关洗钱犯罪活动带来不小挑战。一是打击洗钱上游犯罪的执法机构可能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延伸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洗钱活动,或者缺乏与其他部门之间成熟的反洗钱合作经验,最终都可能导致其仅对上游犯罪的调查、起诉、宣判,而忽略延伸洗钱犯罪的起诉宣判。二是犯罪分子借助合法贸易融合非法资金和合法资金实施贸易洗钱活动,增加政府当局有关部门查明被洗资产的难度和复杂度,加之贸易洗钱活动是利用贸易系统漏洞实施的洗钱犯罪,某些犯罪的物质要件可能与其他贸易犯罪类似,这种相似性可能会导致执法机构错误地将案件定性为走私或者欺诈等贸易犯罪而非贸易洗钱犯罪,最终以走私或欺诈等贸易犯罪定案。三是洗钱罪立案宣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认可、支持和配合。认定洗钱罪最重要的一项指标是“明知”,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而行为人对上游行为性质的认识现状对“明知”的判断产生影响,认定难度较大,致使出现“执法部门查处案件、使用金融情报时侧重上游犯罪,相对忽视洗钱犯罪”的现实情况。四是信息数字化技术在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各方贸易往来,这一趋势使政府当局用于监督和分析贸易交易的技术可能跟不上步伐,同时对政府当局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了解罪犯的“作案手法”,还要熟知现代贸易制度特点,这也是调查起诉过程中的难点所在。
参与国际贸易的公私部门1这些部门包括金融情报机构、海关机构、有权机关、金融机构、运输公司、进出口商、会计师事务所等。缺乏对贸易洗钱风险的认知理解,是导致贸易洗钱活动不能被有效识别和阻断的直接因素和首要障碍,为了扫清这一屏障,必须提高公私部门对贸易洗钱的认识,以便公私部门都能发现这些犯罪案件。一是加深公共部门关于贸易融资过程常被用于洗钱的认知理解,以补充其对洗钱上游犯罪的现有认知,因为对贸易过程的各方面有更多的认识,就能增加有效识别并成功阻断贸易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机会;二是各政府当局通过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报告等风险评估材料,来提高参与国际贸易的公私部门对贸易洗钱风险的认识。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公私部门理解洗钱威胁和洗钱漏洞之间的桥梁,帮助确保风险理解的一致性,并为风险为本的政策、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信息。
鉴于国际贸易的跨界性质,相关贸易数据由多个利益相关方持有,这些数据的共享程度对有效打击贸易洗钱至关重要。在国内层面,建议海关部门和金融情报机构在国家层面建立强有力的伙伴关系,包括在其高级管理层、一线管理人员以及分析师一级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在国内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实现贸易和金融数据、涉嫌洗钱和走私活动以及海关欺诈等个人和法律实体信息的共享,以便执法机关及时对大量数据信息进行交叉比较和匹配,这不仅有利于识别和打击贸易洗钱活动,而且还便于对资产的识别和追踪。在国际层面,采取新形式的双边和多边情报共享与调查举措能够有效阻断贸易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议加强各国金融情报机构间的国际合作,深化双边和多边数据共享,建立双边和多边的跨境洗钱信息沟通查询机制,从源头上摸清可疑资金入境信息,增强跨境资金交易监测的针对性,有效识别完整的洗钱资金证据链条,打击跨境洗钱行为,追缴国际贸易的洗钱资金,从合作机制上打通“信息壁垒”,破除“数据孤岛”,消除数据信息共享“梗阻”。
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对于各方确定犯罪行为的趋势、结构和技术至关重要,通过信息编纂收集和分享相关信息的过程可以协助利益相关方更好地识别贸易洗钱活动,通过公私实体部门利益相关方开展合作来改善与私营部门的沟通,如在反洗钱领域探索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分享重大金融犯罪风险(如贸易洗钱、恐怖融资等)专业知识,并做好公私部门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使公私部门之间有更深入、更系统的合作,形成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合力,提高整个贸易系统识别和应对贸易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能力。
海关是贸易领域的主要执法机关,其任务是处理滥用国际贸易体系(包括贸易洗钱)的犯罪,对国际贸易领域、货物流动和国际供应链有深入的了解,因而,海关部门在查明和调查贸易洗钱相关活动方面具有打击非法贸易活动“哨兵”的作用。各国须确保海关部门有足够的权限审查国内金融情报机构和地方当局提供的航运文件、金融情报。如可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关注这一领域、处理这一问题,从而确保打击贸易洗钱工作能够得到高效落实和工作效率最大化。同时,提升对海关部门的支持力度,将打击贸易洗钱活动列为海关部门优先执法目标,加强海关部门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的相互合作。
相比于西方欧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从宏观层面看,当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反洗钱综合监管体系,包括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国务院金融委议事日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体系和金融机构与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监测体系,以《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主的反洗钱监督管理体系,以《刑法》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为主的洗钱犯罪打击体系。反洗钱综合监管体系的建立对我国在完善国家治理、维护金融安全和促进改革开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从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互评估工作情况来看,我们还存在“处罚力度偏弱,打击力度偏低,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理解不充分、风险控制措施不力,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未有实质性开展,“洗钱罪”判决数量低与洗钱上游犯罪数量形成巨大反差,打击洗钱犯罪工作思维待转变、手段待丰富”等系列问题。FATF作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组织,是全球反洗钱标准的制定者,在对我国的第四轮互评估过程中为我们指出的系列问题,暴露出我们反洗钱工作在微观层面上还有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和提升,在具体层面的合作机制、队伍建设、组织架构、创新投入方面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提升。
打击贸易洗钱不仅需要金融系统的交易数据作为情报支撑,更需要涉及贸易管理的商务部、海关、税务、货运物流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建议加快建立国家层面的打击贸易洗钱部门间合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提升货运物流等贸易生态环境中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一是在海关、货运物流等部门普及黑名单筛查扫描,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以及货品本身、运输载体及路线的整体监控,以避免合规风险,金融机构和货运物流等机构必须依靠高质量和经常更新的数据来掌握不断变化的黑名单。二是贸易供应链中各关联方强化尽职调查,必要时应考虑提供出口许可证及完整准确的运输文件,以确保对高风险交易接收方和对手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
伴随新技术在经济金融等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洗钱监测预警分析手段和反洗钱监管手段有时候可能无法满足形势需要,因此积极高效利用新技术来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建立数字化和自动化贸易合规流程,对贸易交易方及交易文件实时执行合规检查,并对现有各类反洗钱系统进行资源整合,打通各机构间信息交换通道,促进其进行“互联互通”工作的系统升级创新,持续提高信息系统智能化程度,加强数据信息挖掘应用,提升大数据环境下的反洗钱监测分析能力,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开展反洗钱工作,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当前,在“强监管、重处罚、严问责”成为反洗钱条线规范的情况下,全国反洗钱监管罚单频出,侧面反映了机构违规情形在加重,同时体现了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力度,这也对各级反洗钱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上级行关注基层行反洗钱专业人才匮乏、力量薄弱的现状,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推动反洗钱人才培养、储备工作,建立中长期人才规划,培养、引进熟练掌握国际标准和外语水平的优秀人才,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反洗钱队伍,进而提高整体履职能力,为后续人民银行高效履行各类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职责,强基固本夯基础,为新时代金融事业提质增效促发展。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反洗钱已经超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范畴,在完善国家治理、维护金融安全和促进改革开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金融领域反洗钱整肃力度空前增强,反洗钱工作被提到了更高位置。2019年,李克强总理、刘鹤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决定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国务院金融委议事日程,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政治属性日趋强化。面对新时代高质量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日益繁重的反洗钱监管任务,现有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监管职能“嵌入”其他科室的非独立性设置,同日益严格的监管职能极不匹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高质量履职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成立独立的反洗钱职能部门,实现人力资源配置优化,加快推动人民银行基层行反洗钱机构设置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