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 蒋之艺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居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严重的还会导致不法分子借用他人信息犯罪的情况出现,这不仅危害居民个人信息安全,还会造成居民或社会财产受损。所以,要加大法律层面的管理力度和保护力度。民法是对居民各种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所以对居民个人信息保护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民法中相关规定较少,无法很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因此,要建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法规,希望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居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能够知道,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自然人的姓名、出生的时间、户籍所在地和财务情况等所有能够对该人的信息进行识别的组合。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第一,个人信息对外延伸得很宽泛,并且个人信息是通过多种方式存在的,对信息进行深层次的理解和提炼,所有能够对个人的信息进行识别的信息都在个人信息的范围之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个人信息包含的内容不断进行丰富。第二,个人信息中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可识别性,是对个人信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区分。可识别性指的是个人信息和主体本身存在的某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联系,就是通过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判断,从而能够对个人信息的主体直接或者是间接区分出来。在人的思维活动中,可识别性通常都是存在的。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客观存在、分析和推理,从而对个人的属性进行解释。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居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虽然在法律中都有涉及,但是没有对根本进行保护,只是提供了一些比较原则上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来相关的权益,但都比较零散,对民法的实际操作性进行了削弱;行政法限制了破坏居民个人信息的安全的范围,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并且出发的力度比较小,所以不能够对居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
目前,我国保护居民个人信息的基础民法就是《民法通则》,在其规定中有涉及到一些关于保护居民个人信息的规定。第5条中指出“居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主要指民法会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现行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主要是进行间接保护。同时,在《民法通则》的第99、100、101条和120条规定中,针对具有人格权的居民个人姓名权、名誉权以及肖像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将这些与居民个人信息密切相关的权益进行保护,这也表明我国民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进一步发展。但是,这些民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比较狭窄,主要局限于对居民人格权相关的方面进行保护,而对于其他方面个人信息没有保护作用。另外,在《侵权责任法》众多规定中没有任何一条明确表明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但是,还是有一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其本质对居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作用。比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中指出,如果居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相关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36条规定中对居民信息中的医疗信息保护适用,而对于居民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没有相关规定。这也看出对居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例分布在一些法规中零散地对其进行间接保护。
(1)民法对居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足。安全是居民生活中各个方面都需求的,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方面,而居民个人信息对这些方面的安全都有很大的影响。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很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或生命安全受威胁等问题发生。比方说,一些不法分子获得居民信息后会出现骚扰居民生活或是偷盗居民财产等犯罪行为。另外,还有一些产品推销人员在通过特殊方式获得居民信息后,不断通过上门推销或是电话推销等方法向居民推销产品,使得居民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但是民法中针对这种信息泄露惩罚不明显,从而也证实了我国民法对居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还远远不足。这种情况对居民生活带来影响的同时,也可能会对社会安全产生很大的威胁,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发展。(2)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救济不到位。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居民个人信息的使用量,与此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信息被侵犯的风险。如果居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应该对居民进行一定的救济,使得居民可以正常生活。就现在民法中对居民个人信息保护与救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针对互联网导致的居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救济规定并没有在民法中明确制定,尤其是对个人信息违规获取方的责任承担方面。使得居民需要救济时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依据指导救济工作的合理开展,从而导致救济出现混乱,实际对居民的救济工作无法准确有效实施。另外,不法分子在利用居民个人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犯罪后,对居民实施的经济救济需要很大的经济支撑,使得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经济成本增加,最终无法实现居民个人信息侵权的救济。(3)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规定不健全。随着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民法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责任认定划分为很多种,但是都缺少对被侵害者财产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很多种方式都适用于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但这些都是间接保护。目前,民法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以间接形式为主,而且在对损失方的赔偿方面是以精神损失赔偿最为主导,而赔偿制度没有体现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这也说明,个人信息主体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无法借助民法规定获得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这种侵权责任的规定,导致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降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效果差,影响居民积极采用合法维权方式,从而无形中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
首先,明确个人信息的内容。目前,民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比较分散,而且不够明确,这使得其对居民个人信息保护作用不强。因此,我国民法应该对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尤其是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时,对个人信息流动的全过程都应该给予特别注意。另外,在社会交流过程中,可以通过给信息主体规定一些权利,确保其能够充分把握自己的信息,自主支配、控制自己的信息。但是,这些权利必须是具体、明确、有针对性,比如知情权和决定权等。其次,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性质。个人信息能够产生一定的利益,但是不能这样就将个人信息作为财产权益。在一定情况下个人信息能衍生权益,但是不能直接将个人信息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它属于具体的一项人格权益。另外,个人信息权的使用与管理是信息主体按照自身意识进行支配和管理的,所以,个人信息权具有一定的主导地位和积极性,但它也表现出消极的特征。因此,个人信息权是拥有消极和积极性两方面的人格权。此外,个人信息权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所以其具有法定性。
居民个人信息在受到侵害后有可能会出现不同形式的损害,为了能可以帮助受害居民回到之前的生活状态,就要通过相应的救助制度实现。救济制度就是要承担居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责任,然后依照明确规定的补偿制度对其进行补偿。同时救济方式还有不进行救济的其他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以道歉的形式向受害者进行补偿,使得受害者精神上受到抚慰。但是这种补偿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弥补受害者的伤害,所以,民法中就需要制定更好的救济制度。侵权者在实施道歉补偿后,还要将针对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在网络删除,保证受害者的信息不会再次受到侵害。
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信息主体想要获得相应的赔偿,就需要民法完善个人信息的责任制度。这就需要通过以下方面进行,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侵权的对等原则。我国民法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情况进行责任规划原则。第一,官方机构。对于官方机构的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非官方机构和个人。对于非官方机构和个人来说,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二者要有所区分。其次,建立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个人信息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救济措施,良好地实施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对受侵害者进行相应补偿。在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理应由侵权人承担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结合侵权人的恶意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进行赔偿。
随着居民生活方方面面对互联网的应用,尤其是现在各种线上服务众多,居民想要获得这些服务就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并且很多都需要居民填写银行信息。这也为居民个人信息泄露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因此,民法更要重视这方面的监管,明确要求这些收集信息的企业和机构加强保护信息的工作,提高居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同时还要对企业和机构进行责任划分,这样也可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互联网中的社交软件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重要方式,在这些软件使用期间也存在明显的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现象。比方说,微信和QQ软件中有推荐好友的功能,很多软件用户在没有收到通知的情况下被推荐给陌生人,还可以让不认识的人随意看朋友圈信息,这样很容易造成居民个人信息被利用,损害了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因此,可以在法律层面对这些应用软件进行约束,可以在民法中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此来限制软件应用个人信息的权限,从而更好地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另外,居民出行在各个地方都会使用无线网,其在为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居民个人信息泄露提供了机会。因此,可以在民法法律规定中加入有关公共网络管理的规定,使得公共网络建设时可以按照规定中的标准实施,这样可以提供公共网络的安全性,实现对居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现如今,我国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比较少,导致居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由于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的重视起步较晚,包括很多被侵权的受害者也缺乏维权意识,为了可以提供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作用,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法律规定。虽然这些法律秉承国外的思维,但是其中很多方面对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很大的帮助,推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进行清晰明确,发挥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作用。
互联网快速发展与深入居民生活的影响下,各种网络软件为居民提供服务,而在使用软件之前,都需要居民进行个人信息的填写与认证,这样才能提供有效的服务。这也使得居民个人信息处于过度使用,常常会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发生。甚至会导致居民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出现。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不够完善,其中民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而且各项规定分布比较零散,这样会导致无法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因此,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民法中个人信息内容全面进行明确划分,使得居民个人信息保护有依据,还要制定合理的救济制度、责任制度以及信息保护监管制度等,为居民生活以及信息提供安全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