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建议

2022-01-01 12:19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李佳
区域治理 2021年45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绿色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 李佳

一、引言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健康和制约全球发展的重要问题,绿色金融的发展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和趋势。2015年《巴黎气候协定》的生效标志着全球产业链将进行升级调整;2016年《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正式运行意味着全球已经达成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共识。此外,全球其他国家和机构也在致力于以各种方式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如2015年法国在《能源转型法》的制定中,要求机构投资者将投资过程中如何平衡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的信息向全社会进行充分披露,全球已逐步形成共同推动金融可持续绿色发展的趋势。所谓绿色金融,不同学者给出的概念和含义也不同。和传统金融不同,绿色金融更加重视人类的社会生存环境,通过合理高效、多样化地利用金融工具来达到促进生态平衡、维护生态多样性的目的。以生态平衡和金融活动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开始上升,因此,发展绿色金融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将对我国目前绿色金融的发展状况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丰富完善绿色金融的发展研究。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绿色金融研究的主攻方向是绿色金融与产业结构优化、社会资本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Salazar(1998)首次将绿色金融的概念提出,认为绿色金融将金融业和环保产业之间有效连接了起来,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引导金融业资金更多地流向环保产业,进而优化调整产业结构。Berger et al(2009)认为环境问题可以依靠经济手段来解决,发展环境金融就是在降低对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同时更大程度地发展经济。

国内学者对绿色金融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近年来,绿色金融逐逐步进入学者的视野。熊学萍(2004)在对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后,提出了一种绿色金融方式,是将资金引入环保节能产业,可以改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马骏(2015)发现我国不少地方的环境污染已经非常严重,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最大值,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非常必要。郭新明(2021)结合江苏实践模式对全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后,发现当前碳金融市场存在认知度不高、市场建设滞后、标的资产过少、风控能力不足等四方面问题。雷曜等(2021)则认为降低农业碳排放需要高度依赖于技术创新,因此大量的资金需要维系在技术研发或者生产阶段。

总体来看,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绿色金融研究还不够深,并且对于我国绿色金融在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方面缺乏系统的分析。因此本文将客观全面地分析我国绿色金融的现状,归纳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下一步绿色金融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绿色金融产品的市场定位不仅包括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市场治理,还有市场发展需求。在绿色金融产品中能够直接影响市场资金配置的因素不再是价格,而是环境因素。

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始于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由于当时对绿色金融的社会意识淡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这一文件直到2007年才正式开始进行布局和建设。到2016年,中国在杭州召开的G20峰会上首次公开提出倡导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的议题,同年,我国以超过220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债券总额,成为当年世界上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此后,中国在绿色金融领域也取得了卓越不凡的成绩。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到我国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绿色项目盈利困难。现阶段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和奖励,社会资本的参与度较低,使用者或受益者直接付费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由于保护生态具有正外部性,且大部分绿色项目都具有较强的公益性,项目自身所产生的收益难以覆盖掉贷款本息,仅依赖财政补贴远不足以支持行业发展,且不可持续,因此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此外,目前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可以识别绿色金融项目的专业人员。如鉴别绿色信贷项目主要依赖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投资绿色有机农业项目时,需识别是否满足农药、肥料等数项通用准则性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对基层客户经理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2)相关法律和配套体系不完备。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但是还没有形成完整健全的制度体系。且由于宏观环境的频繁变动,加之对关键的保障和监管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等原因,再如统一的信息披露机制缺乏,权责无法明确等问题使得多数制度的实施可操作性偏低,进而导致绿色金融在发展中的创新和政策适应上存在较大的难度。

另外,我国绿色金融的服务体系也尚未建立完善。目前我国的专业性中介机构都鲜有涉及绿色金融相关领域,其他诸如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绿色银行等也尚未建立完善,对于环境污染和风险评估尚没有形成统一公认的绿色技术标准,不同机构标准不一,认可度较低。对于绿色项目的审查也存在较大难度,如商业银行贷前审查环节,需要查询项目的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方面数据,但目前没有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征信报告所涉及到的企业环保信息量很小,只能仅仅依赖企业主动报送数据,但无法核实数据的真实性;若通过实际调研获得数据,信息获取成本又过大。因此制度和保障服务体系的不健全,使得绿色金融的功能和效用无法全面实现。

(3)绿色金融产品类别单一。即使我国各类绿色金融产品在不断创新丰富的过程中,但涉及绿色基金和保险的信贷或证券的产品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应的增值服务的存在也微乎其微。根据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的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绿色信贷余额占到绿色项目融资额的95%,但绿色债券、绿色股权融资项目金额加起来所占的比重不超过5%。虽然近些年陆续开发了诸如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绿色融资担保基金、绿色建筑保险等金融创新产品,但只能在特定的应用范围和场景使用,大范围推广还存在困难。此外,倾向于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多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所涉及的绿色金融业务量较少。绿色金融产品单一和发展不均衡问题成为造成绿色金融资金缺口呈现增大趋势的直接原因。

(4)金融机构缺乏内部外部激励和监督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一些的股东、领导和员工对于可持续绿色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充分,发展绿色金融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同时,金融机构在内部治理中尚没有建立与发展绿色金融所配套的相关制度。而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部门也只是将政策目标停留在节能减排等一些较为短期的目标的实现上,对于发展绿色金融缺乏完整的配套政策和战略安排;对于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绿色项目也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四、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一)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善

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对较为完善。某些国家对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所担负的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法案要求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督促银行对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信贷风险多加关注和防范。

(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

为推动节能减排,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不断推出了很多绿色金融产品,其中不乏有传统的绿色债券、绿色信贷产品,也有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绿色保险等有针对性的产品。《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报告》通过列举100多种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对国际金融业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进行了集中展示。这些绿色金融产品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围绕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所提供的金融商品。如为了促进社会在绿色建筑和绿色房地产方面的投资,开发绿色房地产信托业务。二是为增强消费者环境保护意识而提供的金融产品。如“低碳绿色车险”,目的是鼓励民众减少使用私家车,主要做法是根据私家车运行里程的年同比减少数量,对其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三是围绕保障碳排放市场和碳排放交易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如碳排放中介业务和碳排放融资业务等,这些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既满足了绿色产业发展的需要,也给金融机构注入了新的活力。

五、政策建议

(一)加快建立绿色金融发展法律体系,优化各部门协调合作

一是基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应尽快制定并完善绿色金融业务基本保障法规、业务规范等,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二是改进监管手段,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评价体系。构建以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为主的多部门共同协调机制,提升绿色金融监管的效率和力度;三是进一步明确绿色金融项目的权责制度,多多鼓励和支持发展绿色企业和项目,做到权责明晰,赏罚分明。

(二)加大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丰富投资手段

针对绿色金融产品稀缺这一问题,建议人民银行要引导商业银行提高对绿色金融的产品创新能力,鼓励多种投资模式,推广CDM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排污权质押贷款及污染物减排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充分借鉴全球发达经济体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的模式。此外,还可依据项目属性的不同,通过绿色金融产品的多元化组合推动市场结构的优化,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三)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一是健全财税扶持体系。加大税收、财政政策对于绿色信贷的减免以及贴息力度,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优惠政策刺激各类机构投资绿色项目。二是推进绿色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和完善,因地制宜,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条件及比例,帮助商业银行和贷款客户更有针对性地规避风险。三是优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要求。如降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风险权重,以此激发金融机构的投资意愿。四是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要督导相关金融机构尽快建立完善内部绿色金融考核机制和指标,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定期组织员工参与绿色金融相关培训,增加员工绿色金融知识储备,增强可持续绿色发展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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