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一证”背景下农药经营许可的问题与建议

2022-01-01 08:40袁爱荣刘经武
湖北植保 2022年3期
关键词:一业农资许可

黄 波,袁爱荣,刘经武

(1.湖北省竹山县农业农村局,湖北 竹山 442200;2.湖北省十堰市农业农村局,湖北 十堰 442000)

自2020年11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浦东新区开展市场准入“一业一证”试点以来,全国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选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量大面广的行业,实行综合许可制度。湖北省于2021年11月4日下发《湖北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一业一证”改革。湖北省农业农村厅于2022年1月22日下发《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资经营店”和“宠物店医院”“一业一证”办事指南的通知》,提出在涉农行业领域内对“农资经营店”和“宠物店医院”实行“一业一证”。从事非限制使用农药等农资经营的门店,符合条件的,申领《行业综合许可证》,非必要不再单独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1 具体要求及意义

1.1 适用条件

必须是从事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农资门店,经营范围可以是兼营非限制使用农药,也可以是专营非限制使用农药,但是不包括仅经营卫生用农药、出口农药、经营含限制农药和不经营农药几种情形。

场所必须达到投入使用、营业前需要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条件。即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m2。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的,须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主动申请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检查。

综上,即经营非限制使用农药并且达到需要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条件的农药经营主体,可以申领农药经营《行业综合许可证》。

1.2 审批机关

《行业综合许可证》由属地行政审批局(或者履行政府综合审批职能的机构)负责发放,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联办。

1.3 具体条件

需要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要求。

1.4 材料要求

实行告知承诺或者一般程序。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在现场核查时由核查人员核实确认后带回,也可以选择申请时一并提供。实行一般程序的,申请环节必须按照要求提供。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办事指南》要求,我省基本选择实行一般程序。

1.5 办理流程

事前公示:审批机关制作《农资经营店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告知可以采取在政务服务大厅公示和湖北政务服务网“一业一证”专栏中公示的方式进行。

申请:申请人填写《农资经营店综合许可申请表》,签署《农资经营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递交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以在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受理:审批机关“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审核:综合服务窗口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转农业农村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农业农村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核查,需要整改的,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期限。

审批:申请人达到条件或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信息归集到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制发法定许可证书和农资经营店《行业综合许可证》。

1.6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为20个工作日,根据《办事指南》要求,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1.7 重要意义

实行农药经营许可“一业一证”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重要体现,是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便民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2 存在问题

2.1 申请条件还需调整

按照要求,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业一证”,适用范围仅为办理非限制使用农药且达到消防检查标准的门店,而我省大部分农资经营门店达不到消防安全检查要求条件。以十堰市为例,根据2021年换证情况统计,全市农药经营门店均未接受过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原因是没达到需要消防安全检查条件,而符合条件的门店经营范围均含限制使用农药,办理权限在省级,故也不符合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要求。

2.2 信息系统还需优化

根据湖北政务服务网显示,我省大部分县级已经开通“农资经营店”“一业一证”端口,但是仍有部分县市区未领取,究其原因,是因为各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不同,部分市州主城区的农药经营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承担,但是由于“一业一证”项目清单由省级统一制定,县级具体认领,因此实际从事此项业务的单位无法认领。

2.3 部门协调还需加强

“一业一证”项目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和发放,关联审批事项承办机构具体联办。但是,受人力、技术等条件制约,行政审批部门不愿意再具体承担已移交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个别县市区审批过程未让农业农村部门参与,给后期农药市场监管带来很大影响。

3 建议措施

3.1 切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含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权限在省级,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省级重点从形式上和定点经营布局上进行审核,现场核查一般由省级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实行。这样,消防安全检查与农药经营现场核查由于受理时间不同,不能做到一次核查,存在扰民可能。建议将含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权限下放至县级,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让申请人在向省级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时,能一并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相关信息直接推送至县级审批部门,由县级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时,注重许可、监管衔接,真正做到前端放得开、后端管得住,全力促进农资市场健康发展。

3.2 增加审核机构认领范围

汇总统计各市州农药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情况,适当增加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市县行政审批部门认领端口,由各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对接,尽早认领事项,达到便民高效目标。

3.3 加强部门衔接沟通

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能,及时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3.4 加强宣传引导

行政审批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一业一证”办理政策和流程,引导农药经营主体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申请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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