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常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于文明带来《关于从国家战略层面建立健全适合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制度机制的提案》,建议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法律制度、政策制度、管理体制、评价体系等进行系统性谋划和整体性推进,建立与现代教育、科学、医学、药学、产业、知识产权等制度衔接,并行又独立存在的体现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方法学、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形成传统与现代并立的话语体系。
在2016 年召开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建立健全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合中医药发展的评价体系、标准体系。
近年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 年)》颁布。随着中医药法规、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不断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评价体系、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中医药发展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得到完善,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政策举措、管理体制、评价体系等制度框架。
于文明表示,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这就要求我们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和作用,积极融入健康中国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但令于文明担心的是,当前还存在中医药特色优势淡化,在管理模式、运行机制、评审评价等方面借鉴现代科学和现代医学的制度设计,在服务运行、机构管理、人才培养、科研评价等方面没有充分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和规律等问题,需要在制度机制层面研究解决。
在于文明看来,建立健全适合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制度机制,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的重要论述和“四个建立健全”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破解中医药发展难题,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要任务。
基于此,于文明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完善适合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中医药法》执法检查和实施情况的调研,认真总结各地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开展《中医药法》相关制度评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医诊所备案、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等相关制度。
二是落实适合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机制。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在组织领导、资金投入、政策倾斜方面拿出具体举措,制定工作方案,研究细化配套措施、实施办法和行动方案,加强对贯彻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三是构建适合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评价体系。兼顾现代科学基本要求和中医药自身特点,坚持宏观和微观结合,定性和定量结合,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完善符合中医医院实际的医院管理指南、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等。建立传统评价指标与现代临床评价指标并行、融合的中医临床评价体系。完善对中医临床专业人员以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主的职称评聘、技能鉴定等制度。建立注重中医理论指导、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科研规划、组织、验收等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适合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制度机制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系统性的重大工程,需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基层首创精神,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激活力。建议发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等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先行先试不断探索总结和丰富经验成果,转化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和标杆,推动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