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文娟
(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知识产权①,也称为智力成果权。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为了保护在社会实践中的智力劳动成果或智力产品,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因各国从保护本国智力成果的利益出发,而产生了地域性的限制。但是随着国际贸易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突破国界的智力成果受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限制,而在国外得不到当然的保护。许多国家开始签订知识产权双边保护协定,遵照信守原则,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协定遵循了互惠原则,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签约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称,因而被广泛采用。但是,双边协定缺乏一个基本框架,其内容需要双方就具体问题共同拟定,谈判过程十分繁琐,也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仲裁机构。
1873年奥地利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博览会,当时许多国家担心对其新技术或新产品的公开展示会遭到竞争对手的仿冒。为了参展的外国人的发明、外观设计和商标提供临时保护,奥地利政府颁发了临时保护的特别法令。同年,在奥地利政府的动议下,在维也纳召开了国际专利大会,会上通过了几项决议,并敦促各国政府“早日达成专利保护协议”。虽然各国未能最终达成协议,但是这也成了谋求专利权国际保护过程中的一个开拓性的举措。
1883年,以维也纳会议为契机,比利时、法国、意大利等11个与会国通过并签署了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随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多边条约持续涌现,如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及后来的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1973年的《商标注册条约》等,一系列条约的签订实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由双边协定向多边协定的转变,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正式形成。由此,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了“国际性”,获得许多国家的保护。同时,1967年,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管理机构合并而成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提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51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规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主要职责及设立的机构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②的成立,为这种国际保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20世纪末,国际贸易的形式和内容产生了重大变化,再者原本以世界产权组织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本身也存在整体保护水平不高、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义务主体不定等缺陷日益凸显。到1986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③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投资保护作为3个新议题纳入谈判内容。
随着20世纪末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变得越来越重要。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简称TRIPS)也随之生效。TRIPS协议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并且将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既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也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结合到一起,与此同时,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该协议的实施。
TRIPS协议的达成,是近两个世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总结和发展,它将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引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首次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大大加速了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贸易问题的一体化进程,并且规定了贯彻执行的强制措施。
TRIPS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是迄今为止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标准最高的国际公约,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也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从TRIPS协议可以看出,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早期的《巴黎公约》到《伯尔尼公约》,实质是发达国家主导的产物,主要代表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逐渐意识到TRIPS协议所造成的利益失衡状况。如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包括精神权利、表现自由、健康权、隐私权、发展权等,以及在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争议。这些导致了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中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使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产生了变革。
此后,发展中国家为协调日益凸显的利益冲突作出了艰难的尝试。通过不懈努力,2001年11月在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与会代表就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进行了谈判,最终通过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也就是《多哈宣言》。该宣言也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重大胜利,承认公共健康问题已经构成了对广大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严重威胁,知识产权保护对药品的价格产生了影响,同意TRIPS不应成为缔约方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的障碍。2003年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文件规定的在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药物领域没有生产能力或能力不足的贫穷国家,在强制实施许可制度下可生产、使用、销售未注册类药品④,其产品售价大大低于专利保护下生产的同类药品的售价。这一规定为发展中国家维护公共健康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被通过,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了《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解决网络环境中的一些版权保护问题;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关于国际因特网域名问题的最终研究报告》, 提出了对全球域名系统的整体性改革的一系列措施;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从建立到TRIPS协议已有120多年的历史,但这一制度在国际范围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是它很早就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框架中。
还有在有关人权、贸易、文化、可持续发展、土地、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等问题的国际论坛中,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粮食计划署(WF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环境计划署(UNEP)等国际机构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也都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起初虽然是发达国家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但是随着国际经济、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逐渐趋于完备,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在加速完善。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的核心资源的知识经济时代,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尤为重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了解国际最新的发展趋势,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提升综合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逐渐趋于平衡的有效手段。
注释:
①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
② 英文为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
③ 英文为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GATT,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组织主持下,从1947年迄今已举行了8次多边贸易谈判。
④ 国际上把未经专利授权的生产称为“非注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