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照国,宋鸿生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部,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0)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类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创新发展。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这是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第一个审计规章,对于推动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铁路集团公司及所属铁路企业作为把握交通运输命脉的国有企业,其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早已纳入国家审计和企业内部各级审计机构的工作中,这对加强铁路企业干部监督、约束权力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从内部审计的角度对国有铁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建议,希望借此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现阶段,铁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监督和评价经济责任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铁路企业对经济责任人的履职评价缺乏统一的、得到广泛认可的,如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一样的标准体系,评价认定因审计人员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且评价内容各异,导致审计评价不能很好地体现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履职情况不可比,审计的公正客观性得不到认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往往根据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情况进行个性化表达,且经常用“未发现存在此类问题”“基本符合规定”等规避审计风险的词语进行表述,对于组织人事部门等报告使用者来说,不具明晰性,也不具可比性,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作用不大,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评价亟须规范。
目前,铁路内部审计部门接受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委托,一般都比较滞后,都是在被审计经济责任人调整后才进行委托,“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比较普遍。另外,受审计资源约束,对经济责任人的审计甚至在其离任半年甚至更久的时间实施,导致审计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的任用,造成审任脱节,难免产生“马后炮”“走过场”的嫌疑,不利于审计结果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效果,与经济责任的审计出发点相左。
铁路内部审计部门经过辛苦努力取得的审计成果,往往成了摆设,被束之高阁,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①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相关机制尚未建立。企业相关部门审计联席会议机制流于形式,审计成果在组织人事任用等方面的参考作用不强,审计监督评价往往得不到关注。②对于所存在问题的整改不重视,不利于改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践中往往存在接任领导人“新官不理旧账”的思想,对上任领导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特别是要求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背景下,审计任务越来越重。但铁路各级审计部门人员有限,相关专业人员缺乏,审计量能矛盾突出。铁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资源很难满足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需要,在有限的审计时间、繁重的审计任务情况下,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进而影响审计监督评价全覆盖的实现。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审计关口前移、完善审计结果运用等改善经济责任审计效果,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新时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全覆盖”。铁路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资源相对有限,要实现“全覆盖”,必须建立一套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方法,以应对繁重的审计任务和审计风险。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业务性质、业务量大小、风险水平等标准,将被审计单位进行ABC分类,A类为业务量大,风险水平高的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运输单位的经济责任人;C类为党校、科研所、融媒体中心等业务简单的附属机构经济责任人;B类为除A、C类以外的单位,如:非运输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等的经济责任人。根据被审计对象的类别不同,分类建立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而分门别类进行详细评价,使得审计部门对同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审计评价客观、可比,方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使用者,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运用效率。
审计评价指标应科学地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评价标准,可以从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决策管理、内部控制、经营业绩、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发现问题等维度,根据不同权重分数,分“称职”“基本称职”“一般”“不称职”等类别进行总体评价,进而分项进行评价,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有效。同时,要根据审计对象风险点的不同建立不同的风险评估体系,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标准化,提高审计监督效果。
为满足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应根据现有审计资源的情况,在对企业所有经济责任人科学分类之上,分期分批进行任中审计,重点是关键领域、关键部门的经济责任人,并与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的审计方式,经济责任审计关口前移。同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任免的参考作用,做到先审计后任用,提高审计对干部任免监督的有效性。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一环。铁路企业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制度,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①对审计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时整改,确保审计问题整改闭环,达到审计目的;②审计部门对后续问题整改工作要进行核查,确保审计问题整改质量;③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总结提炼,发现共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铁路企业步入新时代后,对经济责任审计更加重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使铁路内部审计需要不断学习新技术、掌握新理论,更好地担当起经济责任审计重任。
适应新时代铁路企业发展需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更好地监督和评价领导干部,需要铁路审计部门不断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在制订审计计划时,要抓大放小,突出审计重点。在审计组织方面,要充分调动和利用审计资源,探索捆绑审计、线上审计、同步审计等,最大限度利用审计资源。在审计技术方面,要利用现代审计技术,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爬虫等技术多专业、多视角、多方式结合进行审计以提高审计效率。在队伍建设上,要加强审计业务理论学习,提高审计业务水平,以适应新时代审计工作需要。
要发挥对经济责任人的审计监督作用,需要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企业各相关部门,将审计监督与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监督等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强化监督效果。利用信息系统等技术方法,实现信息共享,更好、更高效的进行审计监督,发挥监督综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