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合君 王思雨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文件明确提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文件反映了公司的税收规避行为将面临严格稽查监管的趋势。同时《意见》还指出:“通过加强社会协同来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将投资者作为参与公司外部治理的一类规模庞大的社会群体,履行外部监督职责。2019年,中国投资者数量超过1.5亿人,其中自然人投资者数量占比为99.76%。投资者通过质疑公司的异常行为以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例如2017年凯迪生态董事会违规转让资产、2020年贵州茅台违规巨额捐赠等事件。中国互联网普及率于2020年12月底达到70.4%,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投资者掌握公司动态、获取大量信息提供了便捷渠道。那么,投资者网络关注是否能够成为一种有效监督公司税收规避行为的非正式制度呢?
已有研究证实,外部审计、机构投资者、媒体和分析师(金鑫等,2011;李昊洋等,2018;严若森等,2018)都是有效抑制公司税收规避行为的重要监督主体。但是,这些研究忽视了个体投资者在监督公司税收规避行为方面的作用。个体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可以通过网络搜索行为来反映(Da等,2011),它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信息获取,个体投资者通过搜索公司股票信息,提高信息解读效率,促进信息传递,进而缓解信息不对称性;另一方面是情绪传播,个体投资者关注加剧了情绪因素对资产价格的影响(江婕等,2020),诱发投资者决策羊群行为,引起公司股价波动。所以,投资者网络关注能够引起管理层、审计师等的注意,并采取应对措施。研究表明,投资者关注有利于激励公司创新(邓向荣等,2020),帮助审计师提高审计收费(喻凯等,2021)。而税收规避可能意味着公司存在财务舞弊问题,面临着监管处罚的风险,投资者关注是否对公司税收规避行为发挥监督效应有待进一步实证检验。
基于此,本文以2011年至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投资者网络关注对公司税收规避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投资者网络关注度越高,越能有效抑制公司的税收规避行为;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对公司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在高新技术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更加显著。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一是丰富了公司税收规避的影响因素相关研究,以个体投资者网络关注的视角探讨对公司税收规避行为的监督效应;二是拓展了投资者关注的经济后果研究,证实了投资者是协同税务部门监管的重要社会公众力量。
投资者网络关注对公司税收规避行为的监督效应分为直接监督效应和间接监督效应。投资者网络关注的直接监督效应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降低了公司信息不对称程度。税收规避程度高的公司具有较低的信息透明度和较高的财务复杂度(Balakrishnan 等,2019)。管理层经常设计复杂隐蔽的交易形式以降低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蔡宏标等,2015)。然而,互联网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便捷、廉价的信息渠道,信息环境的改变导致管理层盈余操纵受到约束(权小锋等,2012),难以实施复杂的交易方案,提高了公司信息透明度。二是提高了管理层监管压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高频率的搜索会使公司负面问题曝光的可能性增加,也使投资者在网络上对上市公司相关问题的讨论热度持续上升,即,互联网促使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和情绪传染力增强。鉴于管理者做出的决策面临着投资者的监督,和可能承受的网络舆论压力,所以需要对其行为后果谨慎评估。三是增加了管理层的违规成本。税收规避行为在获得税收收益的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了损失,譬如公司债务融资成本上升(Hasan I 等,2014)、公司风险增加(张新民等,2019)以及公司价值受损(周晓光等,2019)。而且,投资者网络关注度提高了管理层税收规避行为被识别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股价波动,引起公司未来股价崩盘风险的增加(唐斯圆等,2018),这使得管理者必须权衡税收规避行为的成本收益。
投资者网络关注的间接监督效应体现在,其能够吸引其他外部监督主体注意力,从而提高公司的税收规避成本。投资者的高度关注会提高对上市公司重要事项的讨论热度,随之可能会吸引媒体、中介组织、监管部门等其他外部监督主体的注意力。而且,投资者关注提高了潜在审计风险被挖掘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审计师更倾向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吕敏康等,2015)以及提高审计收费(Donohoe 等,2014)。因此,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强化了对公司的外部监管力度,有助于抑制管理者的自利行为,从而减少公司税收规避。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说:
表1 变量定义表
H1:投资者网络关注度越高,对公司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越强。
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然而,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给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操纵纳税金额的空间。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申请时,倾向于采取激进的收入确认(张子余等,2015)和费用操纵(张子余等,2019)手段,以获取更多的“节税收益”。高新技术企业每隔三年需要进行资质复审,可能具有复审不合格等风险,这一情况进一步诱使高新技术企业操纵会计信息,以享有更多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经常将研发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混淆,导致研发成本虚增(包晓芸等,2017)。还有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盾”,而非专注于提高创新产出(李维安等,2016)。因此,防范和治理“伪高新技术企业”是税务部门的重要治理工作内容。
创新研发作为公司一项重要的经营活动,投资者给予高度关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兼具高收益和高风险,从而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对其产生更明显的创新激励效应(邓向荣等,2020)。投资者网络关注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促使高新技术企业更为详细地披露与创新研发有关的信息,这有助于识别和判断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对于企业不合理的收入、费用等,投资者较高的网络关注会使消息迅速传播扩散,引起税务部门、审计署等监督机构的监管介入。进而,企业发生税务风险不仅会影响市场品牌声誉,还会面临丧失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资格等处罚危机。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说:
H2:行业异质性在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对公司税收规避的影响中具有调节作用。
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具有更强的避税动机。首先,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不同。国有企业需要兼顾经济价值目标与税收、就业等政治和社会目标(文雯等,2019),而非国有企业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面临更大的经营业绩压力(张新民等,2019)。并且,非国有企业贷款利率较高,融资难度较大,融资约束问题进一步诱发了管理层强烈的避税动机(张铭洪等,2018)。其次,信息不对称程度不同。由于政府直接监督考核国有企业,所以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而非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与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严若森等,2018),因此非国有企业对管理层自利行为的监管力度偏弱。
投资者网络关注是一种非正式监督方式。投资者从网络上及时获取公司信息,对于非国有企业为规避税收所设计的复杂交易方案及其潜在风险都可能随时提出疑问,这促使企业披露更多的相关细节。而当投资者对公司的交易行为或回复等表现出负面情绪或做出消极评价时,也会通过互联网在投资者之间相互传染,从而影响公司声誉。非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更依赖于企业声誉,所以对公司税收规避行为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马德功等,2019)。此外,非国有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也会给公司价值带来更大的损害(张新民等,2019;周晓光等,2019),一旦被投资者识别,更容易引起公司股价波动并且影响公司长期发展。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说:
H3:产权性质在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对公司税收规避的影响中具有调节作用。
以2011年至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投资者网络关注度数据来源于CNRDS数据库,该数据库提供了自2011年起我国上市公司网络搜索指数值,该指标根据新闻舆情等信息来反映网民情绪、公司搜索热度等行为。其他数据均来自于CSMAR数据库。样本处理流程如下:(1)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2)数据缺失的样本;(3)ST、*ST等特殊类型公司;(4)剔除当期税前利润小于0的样本;(5)剔除实际税率小于0或大于1的样本。为减少异常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最终获得12217个观测值。
1.被解释变量。借鉴金鑫等(2011)的研究,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衡量税收规避:(1)以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差异(BTD)来衡量,BTD=[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年末所得税率]/上一年资产总额;(2)以扣除应计项目影响后的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差异(DDBTD)来衡量。该指标采用固定效应残差法计算,根据BTDi,t=α×TACCi,t+μi+εi,t,其中,BTD为上述(1)中的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差异;TACC 为公司总应计项目,即:(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上一年度资产总额;μi为公司的税负不随时间变化的固定特征部分;εi,t为公司税负差异的变动特征部分;DD_BTD为μi+εi,t。BTD和DD_BTD 越大,公司税收规避程度越高。
2.解释变量。参考邓向荣等(2020),投资者网络关注度(SVI)是以第t年投资者对公司i的网络搜索指数值加1并且取对数来衡量。其中网络搜索指数值根据股票代码、公司简称、公司全称三种关键字搜索指数值之和所得。
3.调节变量。产权性质(SOE)是国有企业取值为1,非国有企业取值为0;行业异质性(Tech)是上市公司被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为1,否则为0。
4.控制变量。参考严若森等(2018)、马德功等(2019)的研究选取以下变量: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资产收益率(ROA)、成长性(Growth)、固定资产比率(PPE)、无形资产比率(INTA)、存货密集度(INVINT)、股权集中度(TOP1)、股权制衡度(H10)、两职合一(DUAL)。并且,本文还控制了年度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
为检验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对公司税收规避的影响,本文构建模型(1):
为验证行业异质性的调节效应,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交互项SVIi,t×Techi,t,构建模型(2):
为验证产权性质的调节效应,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交互项SVIi,t×SOEi,t,构建模型(3):
表2是样本描述性统计结果。BTD的均值为-0.036,标准差为0.078;DDBTD的均值为0,标准差为0.078。这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具有一定的差异,并且各个公司之间的税收规避程度存在较大差别。SVI的均值为12.79,标准差为0.675,这反映了公司获得投资者的网络关注度普遍较高,而且不同企业的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差异较大。
表2 描述性统计
表3汇报了分组检验结果。本文将投资者网络关注度高于样本均值的归入投资者网络关注度高组,将低于样本均值的归入投资者网络关注度低组。其中,高组样本量为5503,低组的样本量为6714。在高组中,BTD和DDBTD的均值以及中位数都小于低组,并且均值差异t检验和中位数检验全部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投资者网络关注度较高时,公司税收规避程度越低。
表3 分组检验
1.投资者网络关注度与公司税收规避。表4列示了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对公司税收规避的回归结果。第(1)列以BTD为税收规避代理变量,投资者网络关注度(SVI)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第(2)列以DDBTD为税收规避代理变量,投资者网络关注度(SVI)的回归系数同样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这一结果表明,投资者网络关注度越高,对公司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越强。投资者网络关注度越高,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管理层风险感知增强,其自利行为受到监督,难以通过设计复杂的交易活动来进行税收规避。假说H1得到验证。
表4 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对公司税收规避的回归结果
2.行业异质性的调节效应。表5第(1)列和第(2)列检验了行业异质性的调节效应。第(1)列以BTD为税收规避代理变量,交互项SVI×Tech的回归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第(2)列以DDBTD为税收规避代理变量,交互项SVI×Tech回归系数也实现了5%水平上显著为负。上述结果说明相较于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对公司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更显著。投资者网络关注度越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信息操纵越容易被识别,提高了公司声誉损失风险和违规处罚风险,从而有效抑制公司税收规避动机。假说H2得到验证。
表5 行业异质性和产权性质的调节效应
3.产权性质的调节效应。表5第(3)列和第(4)列检验了行业异质性的调节效应。第(3)列以BTD为税收规避代理变量,交互项SVI×SOE的回归系数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第(2)列以DDBTD为税收规避代理变量,交互项SVI×SOE的回归系数同样在10%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上述结果说明相较于国有企业,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对公司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在非国有企业中更显著。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增加了非国有企业因税收规避所承担的经济后果的严重性,弥补了公司内部治理监督不足,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减少了税收规避行为。假说H3得到验证。
1.替换被解释变量。根据金鑫等(2011)总结税收规避的测度方式,本文以有效税率(ETR)为代理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有效税率(ETR)的计算公式为ETR=(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有效税率(ETR)越小,税收规避程度越高。如表6第(1)列结果所示,SVI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一结果表明投资者网络关注度越高,公司税收规避程度越低。
表6 稳健性检验
2.替换解释变量。一是以仅用股票代码为搜索关键词计算的投资者网络关注度(SVI_Code)为代理变量。相比于输入公司简称,投资者以股票代码进行搜索表明其对公司财务信息和投资前景信息关注度更高(胡玮佳等,2019)。表6第(2)列和第(3)列表明SVI_Code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二是以超额投资者网络关注度(SVI_Above)为代理变量。投资者对公司所处行业给予较高的网络关注,可能使得公司获得较高的投资者网络关注度。所以,采取经年度-行业调整后的投资者网络关注度进行检验,即SVI_Above是根据第t年投资者对公司的搜索指数值与同行业同年度均值之比加1并取对数所得。表6第(4)列和第(5)列结果显示SVI_Above的回归系数均为负,并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同样验证了假说H1。
3.滞后一期检验。由于公司税收规避可能促使投资者更高的网络关注度,所以本文将投资者网络关注度滞后一期(SVIt-1)进行检验。表7第(1)列和第(2)列中SVIt-1回归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对公司税收规避具有抑制作用。
表7 滞后一期检验和工具变量法
4.工具变量法。参考张淑惠等(2020)研究,单个公司的税收规避行为不受同行业平均投资者网络关注度的影响,而公司的投资者网络关注度与行业平均投资者网络关注度有关。所以采取投资者网络关注度的同年度同行业均值(mean_SVI)作为工具变量进行2SLS回归。结果如表6第(4)列和第(6)列,投资者网络关注(SVI)的回归系数均为负并且在5%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假说H1结论稳健。
本文以2011年至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对公司避税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1)投资者网络关注度越高,对公司税收规避行为的监督效应越显著;(2)相较于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对公司税收规避行为的监督效应更强;(3)相较于国有企业,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在非国有企业中对公司税收规避行为的监督效应更有效。
根据上述结论得出以下研究启示:(1)税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及时了解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舆论。税务部门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舆情监控,汇总分析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评论、股票交易等信息反馈内容,便于及时掌握上市公司的动向,以及关注影响公司纳税的重要事项。这有助于缓解税务部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获取上市公司在纳税申报材料之外所披露的税务信息,从而进行针对性地审核监督。(2)税务部门需要重点监测高新技术行业中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税收行为的关注度。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者网络关注度偏低时,其外部监管环境相对宽松,由此可能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会计操纵或异常研发费用核算等问题未被及时察觉。所以,对于关注度较低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应适当加大监管投入力度。例如通过开展不定期的抽查监督,告诫高新技术企业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提醒投资者关注这类企业的税务风险问题。(3)上市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渠道向投资者披露税务信息。公司应该提供满足投资者利益需求的税务信息,编制服务于投资者决策的税务报表。结合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处行业特点以及重大经营事项等,向投资者做出专门的税务风险提示。公司通过自觉披露详细地税务信息,有利于形成积极纳税的公司声誉,塑造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