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颢曈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大连 116000)
2019 年 12 月,我国爆发了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危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大数据技术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提升政府治理水平等方面的技术价值得到了巨大彰显。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大数据技术的普遍运用和挖掘,如“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重点区域疫情流动移动大数据监测平台等技术,极大程度上构建了精密科学的防疫管理机制,为疫情常态化防控奠定了扎实的技术基础。
疫情防控以数字化为重要支撑,通过对个人信息进行针对性的采集、处理、运用为防控工作提供数据共享和跨部门流动的技术手段,必然涉及个人数据的依法合规使用的问题。而大数据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导致隐私泄露的安全危机。一方面,大数据的产生与应用都是建立在对公民的数据信息进行访问收集的基础上的,其技术本身无法通过自我升级而解决其所存在的数据运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伦理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现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数据隐私保护意识的薄弱,也是导致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出现危机的重要根源。
由于缺乏保护公民信息的有效机制,疫情期间所收集的部分公民的隐私信息没有经过脱敏处理就迅速地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交中流转,使得部分新冠患者以及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暴露无遗。在恐慌心理的加持下,公众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会对信息的真实性失去判断力,更容易出现愤怒不满的情绪,进而引发了为寻找“有罪者”的人肉搜索行为。伴随着人肉搜索而来的网络暴力、名誉权受损、人身安全等负面影响接踵而来,严重侵扰了公民的私人安宁和私人空间。据不完全统计,仅2020年1月至2月境内网站已累计报道涉疫情数据安全事件60余起、发布新闻3800余条,由此可见疫情防控期间个人隐私安全不容忽视,整治人肉搜索刻不容缓。
在整个疫情的大环境下,政府、社会和个人往往被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隐私危机中的人肉搜索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必然带来连锁反应,对三者均构成伤害。
1.个人层面。这场隐私危机所带来的伤害,首当其冲的必然是隐私被泄露的主体,他们遭受的是来自人肉搜索最直面的冲击。例如,2020年12月8日,成都公布的一个年仅20岁女性患者的活动轨迹,其中包括海雾里小酒吧、playhouse酒吧等场地,随后却引发各种谣言和批评,不仅传谣其行为出于主观故意,还对其私生活进行批判,不乏各种“荡妇羞辱”等。实际上,该女生在得知自己确诊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治疗,并如实上报自己14天内的行程轨迹,给整个疫情防控提供很多帮助。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积极配合防疫工作的小女孩,却遭受了严重的隐私泄露危机和被“人肉”后带来网络的暴力。
2.社会层面。紧随这场隐私泄露危机所受到伤害的是社会。整个社会由无数个个体组成,当一个社会的部分社会成员受到伤害的同时,其他社会成员也难独善其身。个别成员所受到的人肉搜索,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谣言,将进一步成为民众面对疫情时产生恐慌心理的催化剂,进而加剧民众的“自我保存”需求,造成对于新冠患者的更严重的敌视和歧视。倘若没有守好“保护他人隐私”这条道德底线,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便会加重,随之而来的便是对于新冠患者以及无辜公民更加恶劣的网络暴力和隐私安全威胁,因而造成恶性循环。
3.政府层面。早在今年2月,中央网信办在《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必须要经过脱敏处理。尽管规定明确,在执行环节却多次出现问题。不论是由于政府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隐私信息泄露,还是网络暴力恶性循环下的所有社会成员对于新冠疫情恐慌的加剧,都将严重挫伤政府的公信力。与此同时,在恶劣网暴环境下,公民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还可能会选择隐瞒真实的行程轨迹,甚至影响整个疫情防控的大局。
“隐私” (Privacy) 这一概念,于1890 年在西方理论界首次被正式地提出。美国学者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 和塞缪尔·沃伦(Samuel D.Warren) 在《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了具有法律意义的隐私权,他们认为所谓“隐私”就是指自然人所拥有的一种独处的权利。至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展开了对隐私权理论的研究。
我国理论界正式地对隐私权进行广泛的研究始于上世纪 90 年代初,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021年1月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中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人肉搜索”简称人肉,它是区别于机器搜索之外的另一种通过人工搜索的信息方式,主要是用来区别传统搜索引擎。它主要是指通过集中许多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它包括利用互联网的机器搜索引擎及利用各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掌握的信息来进行收集信息的一种方式。“人肉搜索”最早起源于猫扑论坛的虐猫事件,人们齐心协力找出虐猫的当事人,而后逐渐演变成以维护社会正义和自身利益为由对他人进行道德批判和言语攻击的违法行为。“人肉搜索”的出现与演变,势必会以暴露他人的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敏感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为代价。疫情期间,部分公民以及新冠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敏感信息的泄露,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规模的“人肉搜索”事件,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安全,扰乱了社会稳定和谐的秩序。
1.成都确诊病例孙女隐私泄露案。2020年12月8日,成都公布新增3例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确诊病例赵某的孙女的行程轨迹牵涉多家酒吧等场所迅速得到关注并引起热议,随后赵某孙女的隐私信息遭到人肉搜索,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也在网络被人公布,与此同时,在此次人肉风波中,湖南张女士的照片被误传为赵某孙女,张女士同样遭到了人肉搜索甚至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受到了网络暴力和言语攻击。
2.韩国返沈患者尹某个人信息泄露案。2020年12月23日,辽宁沈阳市1名韩国返沈人员解除隔离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该阳性患者尹某及其家人个人信息疑似在网络流传,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详细地址等。24日中午,尹某的亲属称,接到了上百个陌生电话以及短信恶语攻击,严重地影响了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12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已就患者个人信息泄露介入调查。
3.首例重庆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2020年7月16日,重庆某公司将一份居民购买南美白虾的名单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供下载,泄露了重庆各区县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的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12月18日,重庆渝北法院受理并审结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判决重庆某公司在其注册管理的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4.北京涉疫违法案。2020年12月23日,某航空安保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期间将用于筛查密接人员工作的患者初步流调报告私自拍摄并发至微信群内,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同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隐私泄露,个人信息在多个微信群中泄露传播,对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12月24日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
1.后疫情时代下“人肉搜索”事件的特征
(1)事件参与人数多、传播范围广、舆论影响力大。新冠疫情的是整个人类史上传播最广,影响最大的传染病之一。这场疫情的爆发,也在我们每一个国人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新冠疫情名声之广,再加上群众的恐慌心理和“自我保存”的需要,这也使得疫情期间参与“人肉搜索”的人数较之以往其他类型的“人肉搜索”更加庞大且隐蔽。参与者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网络,将他人重要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布并进行传播讨论,甚至对网络的虚假信息不加以识别以讹传讹,形成了较之以往不可忽视的舆论影响力。对网络的虚假信息不加以识别是一种以讹传讹的情况以微博为例,“在人肉搜索话题的有效微博中,机构用户的发言比例虽然较低,但传播度较高,基本呈现马太效应(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并且这种效应会随着传播度的提升而扩大。”因此,被人肉者的信息如果被网络大V等掌握互联网话语权的“意见领袖”转发,将会引发更广泛的传播效应和影响力。
(2)对新冠肺炎患者造成二次伤害。相比于以往在“人肉搜索”事件,后疫情时代的受害者大多为新冠疫情确诊病例、其家属亲友或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人员。患者既遭受着疫情的折磨摧残,又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和道德的批判,承受着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的二次伤害。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民法典》在第四章人格权编第六章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而,作为我国公民的新冠肺炎患者,其个人隐私应该受到更好的保护。
(3)事件连锁反应大。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由于政府工作失误造成的信息泄露,使民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破坏了政府公信力,甚至使得民众不再敢如实的上报行程细节,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的进程和效果。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后疫情时代下的“人肉搜索”以及媒体的过分披露更易激发民众恐慌心理,造成更严重的“人肉”事件,从而导致“愈恐慌,愈人肉”的恶性循环,加剧社会舆论极化,进一步造成社会群体的撕裂,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后疫情时代下“人肉搜索”事件的成因
(1)公民关于隐私权的权利与责任意识淡薄。西方社会对于公民隐私的关注较早,对于公民隐私与隐私权的理论研究也更早,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已成体系。而相比之下,受传统“重集体,轻个人”的价值观影响,我国对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建设,起步时间较晚,发展历程较短。时至今日,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体系也只是初步成形。与此同时,我国公民不仅对个人隐私的自我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并且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不侵犯他人隐私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存在认知不到位的问题。“人肉搜索”事件中,网民不以为意地随便暴露他人隐私、肆意转发传播他人个人信息,背后隐藏的是我国网民的权利与责任意识的缺失,以及网络伦理道德的欠缺。由于个人道德认知不充分、社会责任感缺乏,才会屡屡发生侵犯他人隐私,致使他人遭受人肉搜索的惨案。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尊重且不侵犯他人隐私,明确隐私权的边界,才能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新冠疫情期间民众心理状态较差。后疫情时代下,社会心理波动较大且不稳定性强,外界冲击和风险感知是影响心理应激反应的稳定因素。新冠疫情的前所未有的传播速度、感染规模等特征影响了人们的心理认知,随着累计确诊人数的逐步攀升,所在地区风险性的增加,民众心理状况也越趋于紧张。处于这种紧张、恐慌的心理状态下,民众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和保护自身安全的本能,会增加泄露他人隐私的可能性,对谣言的抵抗力和判断力降低,加剧对新冠患者的人肉搜索,甚至对相关病例抱有歧视、仇视心理。
(3)信息收集方管理不严谨。疫情防控期间,由隐私泄露导致的人肉搜索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与信息收集方的管理不当有联系。信息收集方一般为政府依法授权的机构和相关部门。信息收集方对工作人员管理约束不强、对公民信息储存不够隐秘,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公开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会导致隐私外泄,进而被人肉搜索。甚至隐私意识较强的民众会因此选择规避风险,比如填写时将手机号、身份证号少写一位,从而模糊身份属性,导致公民信息登记失真。对公民信息管理的不严谨不利于对疑似人群的排查追溯,影响疫情防控的大局。
对于疫情防控下的患者或者密切接触者等人员的信息,政府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对隐私信息进行保护。“区块链涉及数学、密码学、互联网和计算机编程等很多科学技术问题。从应用视角来看,简单来说,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这些特点保证了区块链的‘诚实’与‘透明’,为区块链创造信任奠定基础。”而区块链的访问由于需要公共的密钥,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工作人员泄露信息的工作失误。
新冠患者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泄露还源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工作的规范性不足。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作为一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对于所有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一场全新的挑战,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首先,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志愿者的行为约束。除依法授权的机构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数据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泄露。其次,厘清疫情防控与隐私保护的边界。造成隐私泄露的又一重要原因是在患者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收集与发布上存在边界不清等问题,因此对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信息应不予收集或公布。例如,患者无关疫情的社交信息和身份信息等不应被采集。患者具体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精确的家庭住址等不应予以公布。最后,加强对侵犯公民隐私行为的监管力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夯实相关主体责任,从采集到使用的各环节进行全链条管控,加强对人肉搜索者和隐私泄露者的处罚力度。
1.各社会主体应落实相关的宣传教育。不论是基层社区、村委会还是学校、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应在政府的引导下,落实有关疫情防控的伦理道德教育,牢牢把握正确的隐私价值观。由于各类社会主体才更贴近民众的生活,故而,宣传教育最有效的传播媒介也在基层。
2.各大媒体应加强信息审核。在大数据时代,绝大多数的信息传播都依赖大众传媒。而患者的信息泄露以及随之带来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负面影响往往也通过媒体发挥作用。媒体作为信息时代最有效的传播手段,应把社会效益、政治意识摆在更突出的位置,对发布的信息加大审核力度,断绝违法信息的传播渠道。
3.各类主体应加强内部成员的心理建设。疫情背景下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威胁公民隐私安全的事件等较之过往其他类型的网暴事件相比,群众的恐慌危机心理是使其造成更大负面影响的突出特征。故而,各类社会主体,如社区、学校等,需要更注重对于各自内部成员的心理关怀。应通过设置心理咨询站等方式,加强内部成员的心理建设。
4.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涉疫信息的管理。对非法发布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1.培养隐私保护的权利意识。近年来,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正稳步推进。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公民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较之发达国家还有所欠缺。需要政府加大力度,继续推进关于保护隐私信息的相关教育,尤其要结合大数据时代和后疫情时代的相关特征,结合社会环境,更贴合实际的提高民众隐私保护的权利意识。相关部门也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对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培养隐私保护的责任意识。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维护个人隐私的权利与不侵害他人隐私的责任也是相统一的。公民的保护他人隐私的责任,意味着对个人隐私安全的重视,以及对隐私保护的尊重和畏惧,不能只注重提高权利意识,也要注意培养责任意识,提高道德伦理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杜绝公民“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使得民众从心理上“不想人肉”。
后疫情时代,大数据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技术的广泛运用既在疫情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又加深了公民的隐私保护危机,使“人肉搜索”带来的严重后果升级恶化,对个人的安全生活造成了重大侵害和干扰。因此,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公民隐私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个人的多方合作,结合“人肉搜索”事件的特征和成因,保护好新冠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社会各主体也要坚持谨慎收集、妥善保存、规范使用的共识,兼顾公共社会效益和私人隐私尺度,更好地实现个人信息在重大公共危机中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