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信进行经济诈骗的治理研究

2021-12-29 03:47王健健
南方论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诈骗犯罪经济

王健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38)

据公安部统计,2005年至2015年的十年间,我国电信经济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经济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共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简言之,此类犯罪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给社会信用体系带来巨大挑战,进而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电信经济诈骗犯罪的概述

(一)电信经济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

1.补助、救助、助学金经济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民政、残联、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困难群众、学生打电话、发短信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然后以资金到账查询为由,指令其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将钱取走。例如,“2016年山东大学生徐玉玉经济诈骗案”。

2.QQ冒充好友经济诈骗。一种方式是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QQ账号密码,另一种方式从网上购买被盗的QQ账号密码。然后,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熟悉对方情况后,冒充该QQ账号主人对其QQ好友以“患重病、出车祸”“急需用钱”等紧急事情为由实施经济诈骗。

3.网购退款经济诈骗。此种经济诈骗多常见于消费者从电商平台购买商品之后,经济诈骗分子以商品质量有问题并可以退款为由,实施经济诈骗行为。首先,经济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买家的个人信息,然后就向买家打电话,自称是某淘宝卖家。由于假冒的淘宝卖家能准确地报出买家的姓名、地址、订单详情等基本情况,所以买家就信以为真,认为对方是真的淘宝卖家。接着,假冒的淘宝卖家便开始道歉。然后,以方便退款为借口,假的淘宝卖家会让买家添加一个支付宝账号,最后以各种名义骗取买家给其转账。

4.冒充公检法经济诈骗。此种经济诈骗方式是经济诈骗团伙最常用的。由于人本身具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一听到公检法工作人员找到自己,马上就有一种不安的心理,以为自己真的涉嫌某种犯罪。然而,为了尽快表明自己的清白,多数人会选择相信打电话的假冒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并按照其指示把自己的钱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比如,“2019年湖南某大型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遭遇‘公检法’经济诈骗,2小时被骗1919万元”。

(二)电信经济诈骗犯罪的组织结构

经济诈骗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经济诈骗成功,而又没被公安机关抓获,与其组织结构的严密性、各环节独立性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电信经济诈骗犯罪中,各个环节的从事人员是互相不认识的,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由上到下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的模型。以金主为首,向下延伸。在塔尖永远是金主,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策划或设计骗局,而受骗者永远在塔底;塔的中间部分主要由信息组、培训组和资金组三个部分构成,其中信息组又包含菜商和卡农两个部分,前者专门负责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而后者专门负责贩卖银行卡;培训组包含话务员n个,它的主要任务是直接接触受骗者并对其进行经济诈骗;资金组包含水房和车手两部分,前者的任务是将到手后的赃款进行逐级拆分,而后者的任务是负责到ATM机提钱,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链条。[1]

(三)电信经济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1.经济诈骗手段专业化、现代化。经济诈骗团伙中的成员都是要经过培训的,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上岗,甚至有的团伙有自己的一套语言剧本,其行内称为“话术剧本”,面对不同的侵害对象,使用量身定做、精心设、编制的骗术话语进行经济诈骗。与传统的经济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经济诈骗犯罪更显现代化、智能化特点,其成员会利用现代通信工具如智能手机、微信、QQ,骗取受害人的信任,然后再结合专门的显号软件、显号电台和变声软件等一套专业设备进行犯罪经济诈骗。

2.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从公安机关目前每次破案已抓获的嫌疑人来看,其内部成员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比如,2019年11月河南警方侦破特大电信经济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8人。而据已被抓获的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供述:“我们每个部门负责的环节是不一样的,有专门负责编写‘剧本’的编剧部,有专门扮演各种角色的‘演员’部,有专门负责洗钱的‘水房’部门。”可见,该团伙实行公司化运营,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3.经济诈骗金额巨大,危害严重。虽然我国刑法对电信经济诈骗犯罪在数额上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起征点,但从公安机关已破获的案件来看,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电信经济诈骗犯罪不仅会使被骗人财产上遭受巨大损失,精神上也会受到严重伤害,做出一些极端行为,可能是反常和失控,甚至会自伤或自杀。

二、电信经济诈骗犯罪高发的成因分析

(一)个人信息监管存在漏洞

电信经济诈骗分子之所以屡屡成功地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犯罪分子能准确地报出被害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消除了受害人对其的戒备心。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体系,而且在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监管的相关部门还存在职责不清、机构交叉和互相推诿等问题,更有甚者,为了经济利益,对外出售公民的个人信息。

(二)所需成本低,但回报高

电信经济诈骗投入少、见效快并且回报率高,是很多不法分子争相模仿并实施电信经济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电信经济诈骗犯罪所用到的手机、银行卡等工具,成本相对廉价,但如果不法分子成功实施了电信经济诈骗犯罪,那么其所获收益是成本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如,不久前安徽警方成功阻止了“冒充公司老总,为受害人挽回370余万元损失”的电信经济诈骗案。

(三)个人防范意识不足

经济诈骗分子能够成功地实施经济诈骗行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抓住被害人的心理。据不完全统计,绝大部分被害人被骗都存在“投机取巧、暴富的心理”“好奇心或侥幸的心理”“贪图小便宜的心理”。此外,在电信经济诈骗犯罪案件中,过于自信型的被害人也占不小的比重,他们自认为受过高等教育,认为自己不会上当受骗,正是由于这种盲目“自信”却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被骗得血本无归。比如,“2017年清华女教授被骗约1800万”。

三、打击电信经济诈骗犯罪目前存在的困境

(一)作案工具不断更新,取证难度大

与传统的经济诈骗罪相比,电信经济诈骗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就给公安机关在提取证据方面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因为电信经济诈骗分子往往会在实施电信经济诈骗的过程中大量使用不易被追踪、截取到数据的工具,如网络电话和改号软件,而这些工具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往往是难以收集和固定的。同时,在最后洗钱环节所用到的银行卡,多数情况下用的是虚拟银行卡,其所对应的开户资料往往不是电信经济诈骗分子本人的[2]。此外,对于跨国电信经济诈骗案件来说,由于我国警察在国外没有执法权,再加上语言沟通上的困难,使得这方面的证据收集难度往往会大大地提高。

(二)组织结构严密,反侦查能力强

组织结构严密是电信经济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它给公安机关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抓捕难度变大。电信经济诈骗犯罪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其窝点往往布置有专门的“放风”人员或“警卫”人员,甚至配有自制武器,一旦发现情况不对,就立刻通知撤离并且销毁证据,甚至还会组织人员与抓捕人员进行正面对抗,因此,侦查人员的抓捕难度相当大[3]。此外,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电信经济诈骗分子不断提高其自身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

(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2016年,虽然我国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经济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其规定大多属于笼统性、原则性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如针对电信经济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认定、虚拟财物的价格认定等问题,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都尚未作出明确性规定,以致该类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环节中易产生分歧和异议,如在案情认识和证据认定等方面,进而影响到了公检法机关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应对电信经济诈骗犯罪的治理路径

(一)加强立法保护,完善反电信经济诈骗方面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在法官实际审判中,对电信经济诈骗仍以传统的经济诈骗罪名进行定罪,难以体现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不能更好地满足打击电信经济诈骗犯罪的需要。因此,建议将电信经济诈骗单独规定,设置独立的罪名,赋予其专门的刑法定义、要件和量刑标准。虽然,近年来,为了有效打击电信经济诈骗犯罪,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也相应地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司法解释,但是大多数属于原则性指导文件,可操作性不是很强。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电信经济诈骗犯罪,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可以再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内部规定,形成宏观微观治理并举,以完善反电信经济诈骗方面的法律法规[4]。

(二)明确主体职责,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成功地实施电信经济诈骗犯罪,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因此,必须源头治理,加强监管,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部门,都要对公民的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电信运营商要进一步规范手机卡实名认证工作制度,如在各销售商以及网上渠道进行销售的电话卡,通过开发APP联合人脸识别、联网对比、混合审核等高效精准的人工智能技术取代传统的登记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银行卡管理制度,确保开户信息与本人所对应,限制办卡的张数,同时对大额转账积极实施延迟支付机制和资金紧急止付机制。[5]此外,要有明确的问责制度,对监管不力、恶意泄露造成用户遭受损失的相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从根本上减少滋生电信经济诈骗犯罪的土壤。

(三)集中清查,转变侦查模式

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应定期集中警力对本辖区金融理财公司组织开展集中清查行动,对有可能转化成经济犯罪的金融公司及早介入,及时预防电信经济诈骗案件发生。同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打造大数据平台,再结合大数据平台和定期集中清查行动加强对各类金融理财类公司的注册信息、网络平台 资金流动向、服务器后台数据等方面的精准掌控,对梳理研判中发现的重点对象适时开展跟踪管控,变由案到人的传统侦查方式为由人到案,由人到人等多样化现代合成侦查方式。

(四)注重异地联手,探索建立跨区、跨国执法机制

针对国内电信经济诈骗“跨域作案、异地取款”的问题,注重与外地警方建立协作机制,发生电信经济诈骗案件后,一旦有线索指向,立即将掌握的线索信息推送协作地相关警种部门,请求开展线索落地查证、视频调取分析、重点人员管控等侦破合作。对已抓获的电信经济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尽快查明其犯罪事实的同时,及时查明其经济诈骗资金流向,对其名下的存款、资产进行查询、冻结、登记,并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退还非法所得,最大限度减少受害者损失。同时,对于跨境电信经济诈骗案件,公安部应主动寻求构建双边、多边以及国际性的执法合作机制,共同签署相关文件防范打击电信经济诈骗犯罪[6]。

(五)丰富反经济诈骗宣传手段,提高群众的防范举报意识

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学校、工厂企业、广场等密集场所,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张贴防范提示等方式广泛开展防范电信经济诈骗宣传活动。同时,借助于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群众发送防范电信经济诈骗信息,讲解电信经济诈骗案件的特点及防范对策,发动网民积极举报电信经济诈骗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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