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归绥财政中的生息银两
——基于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的考察

2021-12-28 22:39陈文慧王泽民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银两衙门光绪

陈文慧, 王泽民

(1.晋中学院 旅游管理系, 山西 晋中 030619;2.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文联, 山西 朔州 037200)

生息银两是清代特有的财政金融政策,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库本银钱或筹集资金交给商人营运、定期收取利息用于特定开支项目的政策。目前学界主要是围绕生息银两的制度演变、营运方式以及政策影响等方面进行宏观性、整体性研究(1)如韦庆远的系列文章《康熙时期对“生息银两”制度的初创和运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清代雍正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政策演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清代乾隆时期盛京地区“生息银两”和官店》(《社会科学辑刊》1987年第4期)等,张建辉的系列论文《关于清代生息银两的兴起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关于康熙对生息银两制的初步推广及其在八旗军队中的运用》(《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生息银两与乾隆时期的通货膨胀》(《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清代生息银两制度与中朝关系》(《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等,罗炳绵的《清代的银两生息制度和民国后的农民借贷所》(《大陆杂志》1997年第3期),赖惠敏的《乾隆朝内务府的当铺与发商生息 (1736—1795)》(《“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7年第28期)。,而微观性、区域性研究很少。本文以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为基础,从清代归绥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出发,探讨地方财政中生息银两的产生发展、运作机制及其对地方财政的作用和影响,从而揭示生息银两与地方财政的互动关系、生息银两政策在清代地方财政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深化清代生息银两政策的相关研究。

一、清代归绥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

清代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盟旗制下“旗”是行政实体。“旗”有“扎萨克旗”和“内属旗”之分,前者享有行政自治权,后者则由理藩院直接控制监督。[1]清代归绥地区(2)清代归绥地区大体相当于今呼和浩特市市区及其下辖的和林格尔县、托克托县、土默特左旗、清水河县,包头市市区及其下辖的土默特右旗,乌兰察布市市区及其下辖的丰镇市、凉城县。以土默特两旗为中心,“阴山为屏,黑河为带,东控北平、西连甘肃,南为山西之门户,北扼蒙古之咽喉,居民商贾云集,四卫要域也”[2](P.79)。土默特两旗属于理藩院直辖的“内属旗”,实行“旗管蒙、厅管汉”的行政管理制度。在这样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归绥地区形成了在户部、理藩院统辖下,“由绥远城将军衙门、归化城副都统衙门、归绥道厅分掌管理”[3](P.39)的多元化财政管理体制(3)乌仁其其格认为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归绥道都是土默特财政管理部门(参见《18~20世纪初归化城土默特财政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年,第39页);包银山认为,绥远城将军、归绥道等地方行政机构不是土默特财政事务的管理者而是参与者,其发挥上传下达的作用(参见《民国时期土默特旗财政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第26页)。就生息银两运作机制来看,归绥道及其属厅不仅组织商人承领本银、代征生息利银,还需签署印领、领状、甘结、申解差书等文书,生息银有亏折侵挪,道厅官员还需承担亏赔责任,这些都属于管理的范畴。因此笔者赞同乌仁其其格的观点。。

绥远城将军设立于乾隆初年,是归绥地区最高军政长官。绥远城将军衙门设左、右两司,左司分管吏、刑、兵部事务,右司分管户、礼、工部事务。其中右司户部主要负责财政事务,具体包括征收浑津、黑河民地租银,大青山后牧地及四旗空闲牧地的地租银,土默特旗牧地租银,入官房地租等;支出八旗粮饷、修缮军房、衙门公费、官兵差费及津贴等。(4)周红格根据军机处录副奏折及《绥远旗志》记载认为,“一部分兵丁看守旗库,一部分兵丁看守绥远城同知库,可以佐证绥远城有两个类型的库房,即旗库和绥远城同知库”,“右司和旗库是绥远城将军直属机构”(参见《清代绥远城财政收支体系探研》,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笔者认为,旗库为旗务衙门的银库,直属于管理旗务的归化城副都统;绥远城将军对军机处的录副奏折只表明与中央政府进行事务对接的是绥远城将军,而兵丁看守旗库也只是其职责之一,二者均不能证明旗库为绥远城将军的直属机构。此外,归绥地方各项财政收支需每年向理藩院、户部呈报核销[4](P.559),而归化城副都统及归绥道厅与理藩院、户部等上级部门之间的账目清册及官方咨文,也都由绥远城将军衙门转呈或转咨。[5](P.290)

归化城副都统是土默特两旗的旗务长官,其军政事务执行官署——旗务衙门内设兵司、户司、旗库等机构。其中,户司直接掌管土默特两旗户口、田土、收支、钱粮等财政事务;旗库则负责收存和支出各项银钱,编制呈报部院的收支清册。[6](PP.3~25)

归绥道即山西总理旗民蒙古事务分巡归绥兵备道,隶属于山西巡抚管辖。因该地区“外藩贸易蜂集蚁屯”而汉民事务逐渐繁多[7](PP.14~15),乾隆六年(1741)设立了专管汉民事务的行政建置——厅。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归绥道形成了“口外十二厅”,即归化、萨拉齐、和林格尔、托克托、清水河、丰镇、宁远、武川、兴和、五原、陶林、东胜等厅。[5](P.294)归绥道主要负责“督察核转所属各厅的一切刑名、钱谷及丈量开垦旗庄牧地、仓厫积贮、官兵俸饷、运送军需、并蒙汉佃田、修筑等项”[4](P.547)财政事务。

以上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归绥道共同管理归绥地方财政收支事务,从而形成了多元化财政管理体制。同时,归绥财政收支也受到中央的严格监管,这主要是由其内属旗性质决定的。

二、清代归绥生息银两的构成及发展

清代前期生息银两主要为户部和内务府库帑营运生息,用于八旗官兵赏恤开支。从乾隆后期开始,地方政府也将官款公项发商生息,生息收入用于政府公费或地方公益。这样,生息银两从中央财政扩展到了地方财政。归绥地区生息银两开始于嘉庆四年(1799),之后随着归绥财政状况的演变,逐步成为政府补充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归绥财政中生息银两的构成

清代归绥财政中的生息银两主要有驼价生息银、驼价煤税生息银、军器生息银、六成押荒地租生息银、耗羡生息银、厂租生息银及赏项生息银等类目。

驼价生息银始于嘉庆四年(1799),当时土默特两旗奉旨变卖500只军驼得价银10000两,交归绥道发给铺商营运,按月一分生息,息银按季征解(5)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牌饬各厅速解驼价生息银两》,档案号:80-6-96,嘉庆十八年七月。。驼价生息银用于巡查地界、修复鄂博(6)清代中期,土默特两旗与喀尔喀右翼旗、茂明安旗多次发生越界放牧的纠纷。道光十二年,理藩院左侍郎松筠勘查各旗地界后,修订《奏定土默特等旗界址章程》,划定界址,添设界堆。此后,土默特每年定期派员赴北界与有关各旗人员复勘一次界址,并修固界堆鄂博。这种会堪界址的制度一直持续至20世纪30年代。的盘费银,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等处公务差遣及迎送官兵驿站盘费银,远差官兵盘费银,土默特当差官兵的三等奖赏银以及旗务衙门的杂项公费银等。

驼价煤税生息银设立于嘉庆十九年(1814)十一月。因大青山一带抢盗案件多发,绥远城将军上奏在大青山后增设斯尔登等卡伦4处,派土默特蒙古兵轮流驻守。由于巡卡官兵无俸饷,于是将土默特库存驼价生息利银并煤窑税钱易银共计20000两,“交给前任归绥道松富,散给归绥道各厅发商生息,按月一分生息,每月应得息银200两,尽饷设卡散放”(7)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咨复两万两生息银收付情况》,档案号:80-6-533,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作为各卡伦巡查官兵俸饷等经费。

军器生息银也是用于卡伦巡查经费的生息银两项目。嘉庆二十四年(1819)三月,绥远城将军上奏“因边地辽阔,四处卡伦实难周顾”(8)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咨复两万两生息银收付情况》,档案号:80-6-533,光绪三十年十二月。而添设库特依等3处卡伦。为此,由驼价生息利银及修补军器银内提出9000两银交给归绥道分发铺商营运,按月一分生息,作为官兵巡查这3处卡伦的专项经费。

六成押荒地租银生息银最早始于光绪十七年(1891)五月。时归绥道在土默特六成官地(9)土默特两旗和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以黄河为界,黄河改道引发双方的土地纠纷。光绪十二年(1886)钦差大臣绍褀裁断,在黄河河滩土地的六成归土默特两翼,此即“六成地”。押荒并租耗内拨银30000两,分别解送归化、萨拉齐、丰镇、宁远、托克托等五厅,散给各商营运生息,自光绪十八年(1892)正月初一日起息,按月一分生息,按季批解,作为当差蒙古官兵津贴之用(10)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咨将六成押荒银提动三万两饬交归萨丰宁托五厅发商生息》,档案号:80-6-1005,光绪十八年五月。。光绪十九年(1893)十月,户部行令“嗣后每年所收六成地亩租耗并押荒生息银两,每年解交土默特旗库。一俟积至一万两,即行发商生息”(11)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请领奉发六成发当生息银的呈文》,档案号80-6-1011,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因此光绪十八年(1892)至光绪二十六年(1900)间,六成押荒地租银先后六次发商生息,生息本银累计达89000两之多。

耗羡生息银始于嘉庆二十三年(1818)。时山西布政使司库拨解耗羡银20000两,交归绥道分发铺商营运生息,每月息银200两,用作官兵赴大青山后巡查缉盗的专项经费。[8](卷5P.24)

厂租生息银是道光年间将绥远城牧厂地租银分发铺商营运生息作为兵丁巡查和恩赏经费的生息银两项目。道光三年(1823),绥远城牧厂地租历年余剩银内提出10000两发给铺商营运生息,每月息银100两,其中给土默特蒙古卡伦盘费银24两5钱,余银填补兵丁白事赏恤经费。道光十五年(1835),又于牧厂地租银内提出20000两分发铺商营运生息,年息银2400两,其中,786两支放卡伦盘费,1200两用于兵丁红白事赏恤经费,剩余存贮旗库留待下年一并添补支放。(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宫中奏折《奏请赏拨大青山后马厂地租余存银两发商生息事》,档案号:04-01-01-0763-021,道光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

赏项生息银始于光绪三年(1877)三月。时绥远城将军庆春奏准将兵丁红白事赏恤余存银8000两分发铺商营运生息,每年征收息银920两,作为修理军器堆拨、支放官兵出差盘费之用。(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宫中奏折《奏请将库存余款发商生息归并兵丁出差盘费项下以敷动用而恤兵艰事》,档案号:04-01-01-0935-059,光绪三年三月初五日。

以上生息银两本金或来自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旗库,或来自绥远城将军衙门的牧厂地租,或来自山西布政使司库拨解归绥道厅的耗羡;而生息利银有的用于蒙旗事务,有的用于驻防官兵差费,有的用于归绥道公用,等等。可见,清代归绥地区生息银两的本金来源和利银流向错综复杂,这主要是由于前述归绥地方财政多元化管理体制造成的。

除上述诸项外,归绥地区生息银两还有许多,如启秀书院生息银、老师生息银、赈济生息银、善举生息银等,生息本银均来自民间绅商的捐款而非地方政府库银,且生息利银用于地方文教、社会赈济等地方公益事业。这些生息银两由地方绅商运营管理,具有民间性,其本质上不属于地方财政的范畴,故本文不做讨论。

(二)归绥财政中生息银两的发展

清代归绥财政内的生息银两最早始于嘉庆四年(1799)的驼价生息银,至光绪末年,生息本金累计186000万两银,其中光绪朝本金规模高达97000两银,占本金总额的52%以上。(14)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二十二项生息本银数目清单》,档案号:80-6-787,光绪十七年七月;《发商、发当生息银两除开支净存银两数目》,档案号:80-6-1196,光绪二十九年;《土默特旗各项款目统计表》,档案号:80-6-617,光绪三十三年。生息银两的发展与归绥地区财政收支情况的变动有直接关系。

清代土默特两旗是中央严格监管下自收自支的内属旗,其各项财政收支受户部、理藩院的监管。财政收入主要为地租收入、当课税、官房铺面租税、牲畜交易税及煤税等项,主要支出为各级衙署行政公费、兵饷、驿站、社会救济、文教、宗教祭祀等费用。

乾隆前期,归绥地方财政颇有余裕。如乾隆十一年(1746),归绥地方财政收入为11227余两银,而财政支出约5172两银,当年财政盈余约6055两银,比财政支出还要多。[4](P.566)乾隆后期,清廷不断无偿开垦和划拨土默特牧厂、马厂地、庄头地、大小粮地等,导致归绥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租收入骤然减少。乾隆二十六年(1761),原本由土默特派员抽收的牲畜记档税划归杀虎口税务监督管辖,归化城税务改归杀虎口监督监管;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廷派理藩院章京一员驻归化城管理牲畜记档税事务。这些举措使得归绥地方财政收入大大缩减。至嘉庆时期,归绥地方财政日渐紧蹙。嘉庆十八年(1813)财政盈余仅为177两银[5](P.337),约为乾隆十一年的1/34。面对财政收入的缩减,地方政府压缩行政支出的同时,积极开辟新的财政收入来源,生息银两由此出现。之后,随着地方事务所需经费不断增加,归绥财政中生息银两的银钱数额、营运规模逐渐扩大。光绪时期,在内忧外患的严峻形势下,从朝廷到地方财政危机严重,归绥地方政府用于行政公务、边境巡查及练兵等的经费却大大增加。为此,其不得不积极设法增加生息银两,因而光绪朝归绥财政中生息银两的规模达到了顶峰。

从清前期的颇为充裕到清晚期的入不敷出,归绥地方财政收入不断缩减,财政日渐窘迫,这是生息银两在归绥开始实行并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

三、清代归绥生息银两的运作机制

生息银两的运作涉及本金贷放、利金收缴、银钱收支核销等环节,这些环节相互关联并直接影响生息银两营运的秩序和效率。如前所述,清代归绥形成了多元化财政管理体制,因而其生息银两运作的各环节亦由各财政管理机构分工协作来完成。同时,中央财政管理制度内的奏销、交代、考成等在生息银两运作机制中也有所体现。

(一)生息银两本利的放收

清代归绥财政中生息银两本银的发放与利银的收缴是由绥远城将军衙门、归化城副都统衙门、归绥道及各属厅共同管理运作的。

清政府规定:“凡有以息作本及动项交商生息之案,非经奏准,不得交商领运。”(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奏请饬令各省督抚查明办理交商生息银两情形事》,档案号:03-0343-005,乾隆二十四年三月一日。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的生息银两须经朝廷批准后才可实施。按照这一规定,绥远城将军必须先将生息缘由、本银来源、营运商人等详情呈报户部,经户部批准后才能按照所报方案将银两分发铺商营运生息。如光绪十七年(1891),绥远城将军因练兵经费不敷呈请“正耗租银连押荒用剩银三万两,交归绥道发商生息”,获户部批准,要求其“自接到部文之日,即将前项银两转饬归绥道,按月一分生息”(16)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请领奉发六成发当生息银的呈文》,档案号:80-6-1011,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归绥道接到户部咨文后,以厅为单位分派生息本银数额,各厅官员组织各自行政管辖内的铺商进行承领,具体承领数额往往由行头(或总领)招集各商共同酌定。之后,署厅衙门出具正副印领,差专人(多是交给商人行头或总领)赍赴归化城副都统衙门,经户司复核后从旗库领取本银,银两领回后再如数发给承领铺商。各厅衙门与铺商签订领状以及互保甘结,加盖印章,粘连成套,呈送至归绥道。归绥道复核无异后,“拟合备文”,移送副都统衙门户司查核施行。(17)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咨将土默特六成地租押荒银发给各当商承领起息并申送各结》,档案号:80-6-799,光绪二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印领、领状、互保甘结是铺商承领生息银两本银时必须签署的文件。为方便讨论,现将光绪十八年(1892)萨拉齐厅10户典当铺承领六成押荒地租银的印领、领状、互保甘结的档案内容(18)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萨拉齐同知印领奉发息本银》,档案号:80-6-1002,光绪十八年一月。摘录于下。

印领:

调署萨拉齐抚民同知今于 与印结为遵饬申送事,依奉结得卑厅奉发六成地押荒并租耗等款银二千五百两,均经饬各当商分领,按月一分生息。统自光绪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息,按季批解。不致扶隐,印结是实。

光绪十八年正月 署同知周桂敷

领状:

具领状人

源泉汇梁东阳 恒泰裕梁东阳 德和当薛吉士 复盛公马锦富 复盛全王光德 复盛西贾培元 东昌永徐孔超 永生魁崔凤岐 增盛永庞恺 永兴隆苏元德

今于 与领状事依奉领得蒙 道宪委解到六成押荒并地租等银库平二千五百两,饬令发商生息,均定于光绪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息,铺商等各分领息本银二百五十两,情愿具领,按月一分生息,不致冒领,所具领状是实。

光绪十八年正月

互保甘结:

具连环互保甘结人

源泉汇梁东阳 恒泰裕梁东阳 德和当薛吉士 复盛公马锦富 复盛全王光德 复盛西贾培元 东昌永徐孔超 永生魁崔凤岐 增盛永庞恺 永兴隆苏元德

今于 与互保事依奉保到蒙 道宪委解到六成押荒并地租等银库平二千五百两,饬令发商生息,均定于光绪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息,铺商等业经出具领结,各分领到库平息本银二百五十两,情愿按月一分生息,如有侵挪亏短情弊,惟铺商等是问,所具连环互保甘结是实。

光绪十八年正月 日 署同知周桂敷

印领是铺商领取生息本银的凭据。印领写明了生息本银的来源及数额、如何生息、生息日期、如何批解等内容,且在本银数额与日期处加盖署厅通判或同知的关防大印,以示真实有效。领状、互保甘结会写明承领商号及执事人、息本银的项别及数额、生息率、起息日期、情愿承领的承诺并加具署厅官员的关防。从上引史料看,萨拉齐厅10家铺商共承领银2500两,每家铺商均领银250两。若生息本利发生“侵挪亏短情弊”时,所有商号负有共同赔偿的连带责任。(19)许多商人因签订“互保甘结”陷入赔补生息银两的债务之中。如光绪十八年(1892),宁远厅所属22家当户共同承领土默特六成押荒租耗息本银3650两,签订了连环互保甘结,后“义和当”和“盛永当”两户当商先后歇业,生息本利没有清缴,其拖欠的官款由其他20户当商共同负担。这些文件作为生息银两的立项案卷,保管存档于归化城副都统衙门。

利银收缴同样是生息银两运作中的重要环节。生息利银由归绥道各厅“代为征解”,铺商按季度将应纳息银交到各厅衙门,衙门出具解缴息银的官方差书。差书内具体说明生息银两种类、承领本金数目、应解利银数目及时间,差书标题、银两数额、落款上都会加盖署厅通判或同知的关防。各厅衙门将差书连同息银一并呈送到归化厅,归化厅汇总各厅息银后转解到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户司核对差书,审核无误查收息银归入旗库,发给收讫文书即“回批”。回批由归绥道各厅收执,副都统衙门并无存根。旗库保存的各厅批解银两簿与回批相对应。银两簿和回批一式两份,对应中缝书写“*字××号”,其中“*”有时书写“库”字,有时也写天干或地支中的某字;“××号”则是银两入库先后顺序的编号,书写后加盖骑缝印章。如同治十三年(1874)旗库收讫各厅批解银两账簿中(20)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各厅批解旗库号簿》,档案号:80-6-133,同治十三年一月。第四列显示“和(林格尔)厅解到本年夏季分息银九十两”,与回批相对应的中缝“库字拾捌号”上盖骑缝钤印,表明此项生息银收入是此年第18批入库银两;再如光绪十一年为乙酉年,故光绪十一年(1885)旗库《各厅解款簿》内(21)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各厅解款簿》,档案号:8-6-205,光绪十一年一月。每项银钱入库记录的中缝都书写有“乙字××号”。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鉴别收讫票据的真伪,防止生息利银的侵挪。为了减少冗繁程序,节省靡费,同治八(1869)年夏开始不再由归化厅汇总解缴,各厅“按季自行签差书役径解,宪辕兑收,制批存案,毋庸解交归厅汇解”(22)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申解生息银两》,档案号:80-6-186,光绪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二)生息银两的奏销

作为一项地方财政收入,生息银两需要由归化城副都统衙门向户部及理藩院定期奏销。生息银两奏销的具体程序比较繁复。旗库遵照户部要求将每年生息银两收支账目填造清册一式三本,交由户司查核。户司查核无异后,将一本清册留存备查,其余两本清册递送绥远城将军衙门,绥远城将军衙门留存一本清册备案,将另一本清册报送户部或理藩院查核奏销;若户司查核时发现银钱账目不符,则会要求旗库再次核对并重新造册上报。户部或理藩院对奏销清册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咨复归化城副都统准予注销,并题奏皇帝;如户部或理藩院核查出清册中有舛漏、歧异或者含混,即令归化城副都统衙门在限定期限内查明情况,并“专案声复,再行奏报”(23)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咨将六成押荒银三万两起息年月详细造册报部》,档案号:80-6-802,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生息银两奏销清册的格式也有严格要求。奏销清册要按照清代财政账簿的 “旧管”“新收”“支发”“现存”四柱格式对生息银两收支账目进行详细记录。

生息银两奏销的期限也有严格规定,要求“生息银每年收支银数限定次年咨报户部、理藩院核销”(24)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正项银收支清册等》,档案号:80-6-248号,光绪十三年。。如果没有按时造册送部,户部会行文催促,如再有延误,户部“即行参奏以重款项”(25)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咨速将六成地租生息银所收数目按年造册补行送部》,档案号:80-6-1017,光绪二十二年。。如光绪十一年(1885),因户部重新颁立奏销清册的格式,盛京、吉林、山西等18个省均未按时填造“岁入岁出”奏销清册,户部“请旨饬交吏部查取各省督抚、将军、府尹等职名,照造册迟延例议处”,将各省负责的官吏一并“议处”。(26)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咨将八、九年收支款目册迅即造报》,档案号:80-6-217,光绪十一年。宣统元年(1909),因驼价生息项的奏销清册内“迎接新任将军、副都统、差员等员所支盘费有开支二十五两及十六两不等”,户部(27)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实行宪政改革,将户部改为度支部。驳回奏销清册,要求归化城副都统衙门详细说明盘费“因何参差”,并且就册中提及的“开支前往各村创设学堂,并采买图书馆书籍差员盘费等款”,责令归化城副都统衙门解释村学堂“究系何项学堂”“图书馆设立何时”等问题。(28)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咨复土默特一万两生息银收支数目相符并报送采买图书日期》,档案号:80-6-921,宣统元年六月。可见,即使在清末,归绥地区的生息银两仍在实行严格的奏销制度。

总之,归绥财政内的生息银两奏销非常规范,朝廷对奏销的程序、清册格式、期限都有严格要求,这也体现出清朝中央政府对归绥地方财政的监督控制。

(三)生息银两的转拨

归绥财政中生息银两本银的承领和利银的批解都以归绥道各厅为单元进行,但在生息银两运作中存在着厅与厅之间的转拨。转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理事厅行政区划变动引起的转拨;一是由于某理事厅生息营运不力而缴还生息本银,转由其他理事厅承领运营。

例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武川厅设立,原归化厅境内的天保庄村“义和成”“万镒泉”、拐角铺村“三合成”、乌兰花村“义成信”、白银不浪村“义成裕”、合少乌素村“万春源”等6家当铺变为武川厅所辖,其原领生息银两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动被转拨给武川厅。这6家当铺原本共承领六成押荒地租生息本银5959余两,为了避免归化、武川二厅账务纠缠不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二月,归化厅另补现银40余两,将六成押荒地租生息本银凑整6000两转拨给武川厅管理运作。同时这6家当铺承领的驼价煤税生息银1103两也转拨到武川厅。(29)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申报由归厅拨来各当商领取息本银数相符取具保领各结照章征收报解》,档案号:80-6-1092,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初六日。此外,这6家当铺原领本银的领状、互保甘结等承领文件都从归化厅转至武川厅存档保管,生息利银也由武川厅进行征收报解。兴和厅成立后也有同样的转拨情况,原属丰镇厅的“万聚源”“福隆景”等当铺所承领的2500两六成押荒地租银的生息利银转由兴和厅负责“依限批解宪辕交纳”。(30)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申解由丰镇厅划拨承领生息三十一年息银》,档案号:80-6-1200,光绪三十一年。

清水河厅、和林格尔厅则存在另一种生息银两转拨情形。清、和二厅商贸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光绪十三年(1887),和林格尔厅有当铺5户,清水河厅有当铺6户;光绪十八年(1892),和林格尔厅只剩当铺4户,清水河厅只剩当铺3户;光绪二十年(1894),清、和二厅只剩下一二户当铺。(31)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转呈天盛当阎子材等恳请将息款改发别行生息》,档案号:80-6-1008,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光绪二十二年(1896),二厅经济萧条,几乎无商可以营运生息银两。为保证发商生息收入,绥远城将军饬令清、和二厅将之前承领的生息本银交还归绥道转拨给其他署厅发商生息。其中,归化厅承领了此项本银中的3500两,分发37家当铺运营生息,(32)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放出清和二厅交还本息银三千五百两发当生息》,档案号:80-6-407,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其他理事厅具体承领了多少,未见记载。

生息银两虽以行政厅为单位进行运作管理,而具体负担却是在铺商个体身上。如果铺商所属的行政区划发生变动,其所负担的生息银两也从原厅划拨到新厅,通过新厅对其管控;当某厅的铺商无力承担生息银两的营运生息时,生息本银则会被收回并转拨别厅分发铺商再行营运生息。可以说,前一种转拨是为了生息银两的有效管理,后一种转拨则是为了生息银两的持续营运和收益。

四、清代归绥生息银两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归绥财政中生息银两的运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利银欠解。早在嘉庆十七年(1812),驼价生息银两就出现过利银的欠解,到光绪年间,生息利银欠解的现象更加严重。光绪五年(1879)十二月,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户司对欠解的各财政收入项做过统计,其中生息利银欠解最多,仅归化厅欠解利银就达9749余两。驼价生息银、驼价煤税生息银、军器生息银三项利银每年共约4680两,而归化厅欠解生息银的数额达到此三项生息年收入的两倍之多(33)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归化城厅历年欠解生息银两账目》,档案号:80-6-1158,光绪五年十二月六日。。

针对生息利银积欠问题,归化城副都统衙门对归绥道各厅要进行饬催。首先户司查明各理事厅欠解生息利银的项目及数额,之后通过两种途径进行饬催。一是归化城副都统直接咨文各理事厅,要求其“即行征解”所欠利银,“立等报(户)部”;二是归化城副都统咨文“归绥道查办”,由归绥道衙门向各厅施加压力,饬其“速为征解”,如该厅“不能完交”,也要将欠解利银缘由据实详述,一并报(户)部。(34)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牌饬各厅速解驼价生息银两》,档案号:80-6-96,嘉庆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牌饬速解驼价生息银两》,档案号:80-6-101,嘉庆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请牌饬和托二厅速解生息银两》,档案号:80-6-136,光绪二年九月;以上档案都是归化城副都统催饬生息欠银的咨文。

地方官员对生息银两的侵挪也是生息银两运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同治五年(1866),和林格尔厅佛尔国春挪用生息利银345两和当课银72两,直到光绪六年(1880)才将所挪用银两全数还清。(35)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牌饬和厅所欠息银申送归绥道并交赴省领饷委员顺便办理》,档案号:80-6-150,光绪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光绪十八年(1892),六成地租押荒银发商生息,由托克托厅承领本银2500两,时任托厅通判汪尔艎贪污挪用其中的1000两,交给铺商承领生息的只有1500两,两年后该贪污事件才被揭发。

为了杜绝官吏贪污挪用生息银两,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范和追责措施。如简化生息利银批解入库的中间环节,减少官吏与银钱的接触机会等。从光绪二十四年(1898)起,生息利银由商人分春秋两季“自行赴库投交”,不再经过官吏之手,这样既可以杜绝官吏贪污挪用利银,又免去往返周折而减省“额外靡费之冗”(36)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咨请查核丰厅当商禀恳扣抵生息找领息本并自行赴库交息》,档案号:80-6-1038,光绪二十四年。。同时,实行官员赔补的追责政策,官吏侵挪的生息银钱“先于本员名下尽数著追,三年限满不完(缴)”,则“该管上司分成赔补,以杜侵挪而重款项”。(37)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移咨土默特六成押荒三万两起息年月册内因何并不更正》,档案号:80-6-805,光绪二十三年二月。此外,新旧官员交接时,也要对生息银钱的所有收支款项及实存银钱进行核算稽查(38)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户司阿灵阿等禀告接管旗库事务及现存各款数目》,档案号:80-6-867,光绪三十二年。,谓之“交代”。交代期间,若新任官员发现账实不符,往往不愿代人受过,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银钱亏空。当然,也存在官员交代时未查明生息亏短之情,出现此情况要追究当事官员责任。这些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官员对生息银两的贪污挪用,提高生息银两运作、管理的效率。

五、生息银两对清代归绥财政的作用

清代生息银两政策一直存在。有学者称:“据现有档案,直到乾隆三十二年(1754)八月,山西巡抚彰宝还提出生息银问题,依然是用于兵丁红白事赏银,不够则用房租银补足,本金还藩库。”[9]事实上直到清末,绥远城将军堃岫在“房租公费银”相关奏折中依然提到生息银两相关情况,“至光绪三年以后每年少收银二千两零,除照章开支外,剩余房租不过百两上下,以至办公竭蹙。复经前任将军庆春奏准由赏恤余存项下提银八千两,发商生息,每年所得利银九百六十两,拨入余剩房租项下,仍旧作为盘费之需,按年报销,尽数用完,历经办理在案”。(3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绥远城将军堃岫奏为各庙祭祀折差脚价以及各处贴补公费请由房租项下作正开销事》,档号:03-519-003,缩微号:559-1571,宣统三年七月初二日。可见,清代归绥地方财政中的生息银两一直到清末都存在,并发挥了相应的作用。

在归绥财政中,生息银两是政府杂项收入之一。生息银两发商营运时,就已明确了利银的数额与用途。嘉庆后期营运的生息银两在年终核算时,生息利银多为“使竣不存”,即便有结余数额也很少。可见,这一时期生息银两在归绥财政中的作用和影响相对较小。光绪年间,归绥因财政入不敷出而不断增加生息银两,六成押荒地租银先后六次发商生息,每年利银收入约10680两。由此,生息银两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步增大,在归绥地方财政的作用日益重要。光绪三十三年(1907)生息收入为15249两,约占当年正杂项财政收入的46%;宣统元年(1909)的生息收入为15381两,约占当年正杂项财政收入的34.4%(40)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土默特旗三十三年内销正杂各款岁入岁出统计表》,档案号:80—6—603,光绪三十三年;《咨复旗库正项银收支数相符》,档案号80—6—925:宣统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据杨端六先生《清代货币金融史稿》所述,光绪三十三年直隶杨士骧奏京津铜元纷杂折提到“近时京师银价涨至十六七吊(即银一两合制钱一千六七百文)”,宣统元年,安徽巡抚朱家宝奏“现在银价奇昂,每银一两需钱一千九百及二千文不等”。此处银钱折算标准取其均值,分别为1650文钱和1950文钱。。此时,生息银两已经成为归绥地方政府最大、最重要的财政储备项目,是政府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地方财政赤字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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