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响
(辽宁警察学院 警察训练系,辽宁 大连 116036)
民警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程序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是人民警察与各类犯罪分子及犯罪嫌疑人做斗争的方法和手段的总称。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不仅涉及到国家、人民以及执法民警的自身安全,更关乎到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情况。因此,构建人民警察的执法安全体系、保障民警执法安全、树立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是各级公安机关及公安院校“教”“学”“练”“战”的主要目标。但是,近年来袭警案件数量的波动上升,受伤人数的明显增加表明了当前民警的执法安全体系尚需完善。
体系是由诸多要素构成,一套体系的良好构建与运行必然是其中诸要素的和谐统一。在民警执法安全体系中,民警是主体,并与整个体系中可以对民警造成影响的要素共同构建了执法安全体系。在与执法主体相互作用的要素中,不受主体控制却影响着执法安全体系构建的要素是执法体系构建的外在基础。而受主体控制的要素是执法体系构建的内在基础。
外在基础中的要素不受执法主体的控制,但是这些要素却极大地影响了内在基础的建设和发展,对于民警的执法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1.法律法规缺位。在“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理念下,民警的执法权威严重降低,而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法律规定又过于笼统、模糊,在实践中对一些行为往往难以界定,少数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很多时候都是降格处理,甚至协商处理解决,造成违法者违法成本过低,民警的执法安全受到侵害[1]。此外,在人民警察使用武力进行执法过程中的部分规定仍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自卫能力及执法能力都受到压制。
2.缺乏强制性保障[2]。近年来,受人事、经费、保障等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过多地承担了涉及群众利益的非警务活动,警民关系日渐复杂。随着社会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在别有动机的媒体及个人的渲染下,关于公安机关的负面报道日益增多,警民矛盾被成倍放大。在此情况下,部分领导为保障自己的“乌纱帽”,在涉及警民问题上,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都是选择逃避或者损害民警的自身利益来减少对自己的负面影响。这就导致了一旦在执法中出现问题,事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当事民警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压力巨大,警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就出现了部分民警为降低风险,在遇到不法行为侵害时不敢“亮剑”、不敢“放招”,不能完全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以致陷入被动执法局面,警察权威和正当权益受损。
3.专业训练人才缺乏。训练是需要人来组训,组训人的能力决定了训练的水平,训练的水平又决定了受训者的能力提升程度进而对执法安全造成影响。因此,组建优秀的、稳定的教官团队是有效提升民警执法安全能力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基层的教育训练机构编制有限,尤其是在中小城市中,编制问题尤为突出,训练工作大部分是由兼职教官承担。但是兼职教官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训练工作中。此外,这种被称为“种别人地,荒自己田”的兼职教官模式,使兼职教官在职务待遇方面难以得到提升,久而久之,优秀的兼职教官逐渐脱离了教育训练工作。
4.实战装备落后。实战装备既包括人民警察实际执法中所使用的配发装备,也包括实战训练中的仿真装备。就目前的训练及实战情况看,国内配发的执法装备,尤其是武器以及驱逐性警械,在耐用性、实用性方面与国外先进产品存在较大差距。而训练器材更是如此,先进的装备很多,但是真正能够应用于实战训练并取得实战效果的很少。实战训练装备的欠缺必然导致了实战训练水平的不高;执法装备的落后也必然影响了民警的执法效能。训练装备与执法装备的“双管齐下”势必对民警的执法安全带来影响。
1.经验主义严重。当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基本的技战术要求都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在警务实战训练过程中,也能基本遵照战术要求完成训练任务[3]。但是这种任务的完成只是形式上的认同,而并非是发自内心的认可。在他们的主观意识形态中,这种技战术方法过于教条,实践性不强,在实际执法中难以发挥作用。他们可以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判断嫌疑人的情况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但是,诸多的流血牺牲案件都是源于经验对于现场情况的误判。经验是从已发生事件中获取的知识,但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经验主义严重必然导致特殊情况下的认识不足而产生意外。
2.重视程度不够。从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实战练兵活动就可看出执法安全一直是各级公安机关重点强调的内容。但是,从近年来辽宁省警衔晋升的射击准入考试情况以及晋升培训期间对受训学员进行观察,除部分巡特警外,广大基层民警的现场执法技战术能力仍然薄弱,几年没碰枪的大有人在。这种基层民警薄弱的执法能力与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形成鲜明的反差。导致这种现象既有领导层面的因素,也有个人主观意识的原因。领导作为指挥员,并不参与民警的现场执法活动,对民警的执法安全缺乏深刻的体会,因此在教育训练方面投入及重视程度不高。而作为基层民警,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以及侥幸心理的存在,忽略了公安职业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认为教育训练作用不大,而一旦遭遇突发情况,非但不能制止犯罪,自保都是问题。
3.实战能力退化。一般来说,实战能力是指基层民警实际执法时的技战术能力。但是,当前一线民警欠缺的不仅是技战术能力,他们还欠缺最基本的身体活动能力。由于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广大民警不仅欠缺参与警务实战训练的机会,正常身体锻炼的机会也难以保证。肥胖及各种慢性病已经严重侵害了基层民警的身体。此种状态下,即使掌握了保证安全的实战技能也缺乏必要的身体素质去使用。因此,实战能力的退化不仅是身体技能的退化,也是身体机能的退化,执法安全无从谈起。
如何构建民警的安全执法体系?仅通过口头上的宣传以及无数文件的下发,让人们自发的醒悟,安全执法永远无法落到实处。不破不立,只有从根源上对当前的现状进行调整,才能逐步建立执法安全体系[4]。
警察权力是法律赋予警察为预防和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管理而对特定客体实施制约的强制力。但是部分害群之马依靠手中的权力严重玷污了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导致了部分群众对于民警执法的不信任,甚至对抗执法,威胁了民警执法的安全。在2019 年1 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要求:“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随着大批的“害虫”被剔除公安队伍,警察的职业道德将得到显著提高,人民群众会更加信任警察,警察的执法权威将会重新构建[5]。
对执法安全的重视,即包括一线执法民警的重视也包括相关的领导的重视,而领导群体对于执法安全的重视更为重要。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对执法安全的重视从下向上无法实现,只有从上到下才能真正畅通。如何实现从上到下的畅通?那就是将基层民警的执法安全与上层领导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如果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伤亡情况,视其严重情况,给予相关领导相应的处罚,使民警的执法安全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涉及领导的相关利益,这才能从根本上转变上层权威的思路,使执法安全问题得到从上而下的重视。上层重视执法安全问题后,跟执法安全相关的一切问题都会得到有效解决。基层民警,作为执法安全的直接受益者,更会加强对自身执法安全的重视。
如前所述,优质的教官团队是提高民警实战技能的重要条件。但是兼职教官的个人待遇问题长久以来一直影响教官团队的稳定性。为了个人的发展,很多优秀的教官先后离开了教育训练工作。虽然不断的有年轻教官加入团队,尤其是巡特警队员的加入,提高了教官团队的活力和技术能力,但是与老教官相比,他们在教学经验上的欠缺却是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制约着教育训练工作的继续发展。当年轻教官积攒了足够的经验后,却因为个人问题又不得不离开教育训练工作。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导致了当前教育训练工作的停滞不前,甚至后退。因此,建立切实有效的兼职教官晋升体制,使教官成为广大基层民警羡慕和向往的工作,才能使更多优秀的教官加入到教官团队并安心的进行教育训练研究,才能真正地提高教育训练水平,才能真正地提高受训者的执法安全。
对于实战训练的理解,现阶段不少地区存在一定的偏差。实战,是建立在国内各地区实际情况基础上执法技战术,并非是那些根植于不同法律、国情的、来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战术。近年来,很多源自于欧美国家的技战术训练方法及训练内容源源不断的被带入国内,这些内容和方法的确是对执法技战术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这对于提高个人技战术能力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就目前国内的执法情况而言,广大基层民警需要的不是高精尖的技术,相反需要的是最基础的、能够迅速掌握并使用的技战术。那些脱离了法律、国情的技战术只能作为表演项目呈现给参观者,对于现实执法作用有限。因此,提升实战训练水平不是一味的引进先进技战术,而是要结合于国内的现实情况,着眼于实用、管用、够用的原则,研究既能减轻基层民警的训练负担又能有效提升执法安全的实战技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提升实战训练水平必须依仗先进的、实用的训练装备。训练装备未必具有非常高的科技含量,但是必须是能够真正模拟实战,使训练达到实战效果。相反,过度的追求科技,而忽略了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就会导致研发的装备成为“无源之水”,非但不能有效解决当前警务实战训练的问题,还耗费了大量的经费及人力、物力。
针对执法用的配发装备,也应该进行有效的改良。就目前而言,警察执法最高级的武力形式是武器,国内使用的武器经过了几轮的改良,从54 到目前的92G,做工越来越细致,人机功能越来越好,枪支可靠性越来越高,因此其在执法过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对于执法安全的维护作用也越来越高。同样,对其它配发的装备也进行相应的改良,从材料、结构等方面入手,借鉴发达国家已经成熟的科技和产品进行国产化改造,这对于提高人民警察现场执法的能力,维护执法安全将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人民警察是和平年代奉献最多、牺牲最大的队伍。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首先从提高待遇入手,增强人民警察抗腐拒蚀的能力,让人民警察从心里认可这份职业、珍惜这份职业、尊重这份职业。其次,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保护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对民警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对待,严格区分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与积极承担中存在执法瑕疵的区别。最后,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尤其是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组织公职律师提前参与介入。在案件的定性、取证、处理等环节对民警进行指导,并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事实清楚,在对错误不回避的同时也不让民警因为正常执法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进而造成心理负担,让民警敢于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敢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