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鸿艳,孙 浩,钱一得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a.劳动服务公司;b.教务处;c.艺术与旅游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6)
2019 年2 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指出,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同时强调,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该方案从国家层面确定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即推进校企深度融合,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职教体系。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在校企协同育人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缺乏持续有效的政策支撑,校企协同育人从理念到实践的落地并不顺畅,尤其是企业方面,由于担心投入大量资金而增加生产成本,甚至还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以对校企协同发展回应并不积极。因此,探索和实践校企协同下现代职教体系贯通的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协同理论(Synergetic)亦称“协同学”或“协和学”,由德国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在20 世纪70 年代首先提出,他的著作《协同学导论》和《高等协同学》中系统地论述了协同理论。协同理论是研究不同事物共同特征及其协同机理的新兴学科,它着重探讨各种系统从无序变为有序时的相似性,一方面是研究许多子系统的联合作用,以产生宏观尺度上结构和功能,另一方面是发现自组织系统的一般原理。校企协同实质上是学校和企业两个子系统之间为了共同的目标进行合作,构成动态、开放的网络系统,通过产生超越子系统单独的作用,从而形成整个系统的整体效应和联合效应。协同把资源从分散、封闭、各自为战的状态转换到集聚、开放、融合增效的状态,实际上是学生、高校、企业及地方的社会经济系统的互动与协作。
顶岗实习模式是高职院校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模式,是高等职业院校落实国务院、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即学生前两年在学校学习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最后一年到企业实习。学校将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半年以上顶岗实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同时也为学生毕业以后就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这种模式下,学校和企业可紧密结合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活动,可充分发挥双方主体作用。这种模式局限性在于受顶岗实习企业经营状况影响较大,教学管理存在一定困难。
工学交替模式一般采用“学习—工作—再学习—再工作”的形式,通过两到三轮工学交替来进行人才培养。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整个培养过程分为若干阶段,校内学习和企业工作实践交替进行,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通过实践来加深理论知识理解。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办学主体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能实现校企“双主体”育人,而且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都能得到提高。这种模式对校企协同双方要求都比较高,需要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订单培养模式一般由企业根据近几年内人员的具体需求,提出相应的人才能力素质要求,并与校方签订人才培养协议,校企双方一起制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培养学生,成绩考核合格的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到企业工作。这种模式使得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同步,学校教学与企业生产同步,学校培养人才更有针对性,企业降低了人力成本。该模式具有岗位能力要求具体、培养目标明确、学生就业压力小等特点。
高校或企业在自身资源或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完成某个项目,在一定协议下校企协同完成该项工作。项目内容由校企双方协商而定,并根据项目运营的需要不断调整相关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不断完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该模式具有内容单一、条件具体、目标明确、成果明显、协同周期相对较短等特点。这种模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风险相对较低,但因需要具有丰富项目经验和公司体制管理经验的教师,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
产学研一体化模式借鉴德国“双元制”形式,校企双方分工不同,学校主要立足于理论教学,企业则主要立足于技能培训和实践教学,二者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该模式以项目为主导,多元主体参与,具有创新力强、创业机遇多、就业资本多、人才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竞争力等特点。但在此模式下,双方合作关系不稳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产学研合作实际效果相对较低。
现代学徒制是教育部在2014 年提出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旨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培养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这种人才培养模式能使学校、企业深度合作,双方通过设立规范化的企业课程标准、考核方案等,由教师、师傅联合传授知识和培养学生的技能。该模式注重技能的传承,体现了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现代学徒制的推行对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混合所有制是多种所有制的结合,学校、企业、个人共同投资某个实体,这个实体中既有公有制,也有私有制,不同所有权的资本交融在一起形成混合所有制。校企协同现代职教体系贯通形式应该是由高职院校、中职院校(一般为公有制资本)和企业、个人(一般为非公有制资本)等不同所有制主体共同出资形成的混合所有制形式。校企双方以契约为连接,共同投入,共同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1.“多层次、分段式”职业教育贯通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多层次、分段式”指在校企之间、在中高职之间采用分段育人方式,逐步培养企业需求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基层管理人员等多种层次的、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业技术系列人才。一是学历层次分段: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既贯通,学历层次又分段;二是学习内容分段:针对企业各层次岗位技能的不同需求,形成不同层次的学习阶段;三是学习时间分段:引入弹性学分制,根据学徒业务提升和企业经营需要,在中、高职院校规定的学籍时间内,由学生结合企业岗位工作安排分段自选学习,完成学分即可完成理论学习任务;四是学习地点分段:学生在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在企业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理论教学(可通过网课完成),由双导师给出学分。
2.中高职贯通、校企协同的专业课程体系建设
专业课程体系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包含学校和企业的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企业的技术骨干)负责教学方案的制订、课程体系的开发。学校主要承担国家规定的素质教育课程的教学,校企共同承担专业课程和实践性课程的教学。从职业资格要求和企业岗位技能的实际需求出发,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构建符合现代职教贯通体系的多层次人才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
3.现代职教体系下学习效果评价体系建设
设立双导师制度,由学校老师和企业师傅组成导师小组,固定指导学生。以学生在校的学习成绩和在企业实践的业绩作为学生成绩的综合评价标准,并引入淘汰制度,对不符合企业用工标准的可转入专业群普通班继续完成学业。
4.贯通机制下现代职教体系管理制度研究
针对现代职教体系下中高职对接、学生与职员的日常管理、招生与招工、校企课程互换、学籍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进行研究。比如,相关部门尚未从顶层设计上将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融为一体,还没有构建一套完整的教育教学体系,难以为学生的继续教育提供更多的发展路径。此外,还存在校企双方理实结合紧密度不够,特别是教师企业实践经验比较欠缺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校企双方及时分析各类问题出现的原因,调整管理策略和管理方向,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管理质量的综合提升。
校企协同现代职教体系中的举办各方涉及不同的产权资本、不同的产权主体、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举办各方要实现深度融合,对贯通形式的主要特点必须有所了解。
一是所有权和产权的分散化。所有权和产权由各主体自己掌握和分配,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不同目的和利益的举办各方,互相独立并可能因股权归属的变更而随时分手,贯通形式中要明确不同举办主体产权的界区。
二是资产结构多元化。所有权主体社会性质差别很大,有着不同的社会目的、经济目的、行为偏好,资产来源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的组合,资产形态包含了无形资产(校企的品牌、学校的教学能力、企业的管理经验等)和有形资产(资金、设备、土地等),多元化的资产结构是其重要特点之一。
三是办学模式市场化。校企协同现代职教体系应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行政管理组成的机构,清晰地划分校企双方的责、权、利,综合企业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构建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全面制度,形成共同参与、民主决策、互动监督的格局,为提高校企协同现代职教体系管理效率奠定基础。
四是管理范围多样化。校企协同的办学主体共同参与办学和教学管理事务,不仅要突出提高育人质量的最根本目标,还要在师资力量、专业建设、课程设置、社会培训、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管理输出等多方面加强管理,不断拓展校企协同现代职教体系的功能。
五是办学收益双重化。校企协同现代职教体系的办学收益是举办各方主体的共同目的,这些收益包含了教育公益性和企业营利性的双重目的。中高职院校的收益来自学生培养质量的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加强、教育公益性能的实现、院校市场竞争力的提升等方面。企业的收益来自社会服务、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管理输出等过程取得的资金回报,实现其企业盈利目的。
六是风险共担化。校企协同现代职教体系形式是运作于公共和私有领域之间,履行着公共责任,从事各种商业市场活动的一个实体,校企双方共同承担外部因素风险(政治、社会环境及经济发展等)和内部因素风险(校企双方管理能力、财务能力、市场竞争力以及道德风险等)。风险承担方式可参照按利益分配比例赋予,即按各方投入成本以及预期收入的分配所占比重承担。
校企协同的现代职教体系办学改革势在必行,而培养模式多种多样,多层次、分段式人才培养模式能有效地解决校企双方在不同时期履行职能的问题。不管是采用什么样的培养模式,在校企协同中首先要解决形式问题,即解决协同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从而解决办学主体、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