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
射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江苏 盐城 224300
为了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深入落实,我国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多个部门在2019年联合颁布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自然资源部门还出台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在这一背景下,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迫在眉睫,如此不仅能够加强不动产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关联性,还能够促进二者登记簿有效衔接。由此可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强化信息化建设水平,有利于整合和优化不动产及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从而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登记效率。本文通过主要分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总结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的对应路径,进而为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一定参考以及依据,进一步推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实际信息化建设进程。
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均需要将土地登记作为基础。针对涉及自然资源的不动产,在登记过程中要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其中明确指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法律允许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均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其中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包括林地、荒山、草地、耕地、荒滩等土地资源;法律允许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包括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渔业等土地资源[1]。另外,针对包含森林、林木资源的土地,需要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同时,申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现行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是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强调采用“三个图层叠加”方式明确未利用国有土地的范围。所谓三个图层叠加,就是土地利用现状图、国有土地使用确权登记发证和集体土地是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三者相叠加。在此基础上,需要结合国家制定的各种规划以及自然资源保护范围,确定自然资源同意确权登记范围。另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需要确保自然资源属于国有未利用土地,所以在试点方案中需要明确土地资源及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边界,并做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勘察工作,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基础。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作为产权制度建设的关键内容。具体来说,就是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为基础,构建权责分明、归属明确、监管到位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而不动产登记作为产权保护的关键支撑,对其进行统一登记,是完善和优化现代产权制度的必要需求,确保制度严格、科学、可行[2]。由此可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均以健全制度为目标,其作用都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二者的相同之处。另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并且从空间上对监管对象和监管要求做出了明确指示,能够为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理论支撑,同时为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奠定良好基础。
从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内容来看,二者存在一定差异。两种登记均具有被登记客体、权利、权利主体、登记事务等属性,其中被登记客体是指质量、位置、数量等内容;权利主体是指身份、姓名、名称等信息;登记事务是指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内容。从权利属性角度对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内容进行分析,其中不动产登记较为详细,涵盖了权利类型、起止时间等多项内容。自然资源内容则相对模糊,并且不同自然资源的物权内涵也存在较大差异,可以通过试点可以进一步对自然资源权能进行明确。这也是二者登记内容中存在的差异性。除此之外,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内容也存在一定相同性,即都体现了权责明确、归属清晰的导向作用。
为了突出自然资源在生态建设方案的作用和功能,同时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监管作用,更好地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效区分,需要明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公共管制要求,包括生态红线、用途管制等方面。并在此基础上,将需要调整的不动产权利记载登簿。
从变更登记触发机制方面进行分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之间存在差异性。当前,构筑物变化、土地资源、土地资源上的建筑物等,均属于不动产客体,由于受人为因素干扰过多,所以变更登记也体现出了随机性特点。虽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能够实现持续生长目标,但物权变更登记需要以权利人个人因素申请触发。由于自然资源自身变化因素较多,不同资源随着时间推移,其特点也存在差异[3]。例如:矿产资源随自然变化不断减少、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水资源在不同年限有枯丰之分等。所以,结合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生态补偿等需求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因自然因素引起变更引起的登记触发条件。
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效率和质量。具体来说:第一,管理人员管理意识薄弱。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法律效益,明确规定了物权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维护物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意识,加上部分单位没有制定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导致档案管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第二,缺乏完善的配套设施。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技术广泛普及,档案管理也要充分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向信息化、数字化趋势发展。但由于部分单位资金不足,导致基层管理部门基层设施设备欠缺,无法为不动产档案管理提供充分支持。第三,档案资源数量不断增加。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深入,促进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不动产管理的重要性。档案管理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也在档案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加剧了管理难度。其中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实际单位不动产档案高达100万卷,并且这些档案分布在不同部门,无法真正实现一体化、规范化管理目标[4]。
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动态性特点。新时期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不动产交易频次,使得房产权变更现象也越来越普遍,这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既要保障档案信息准确、真实,又要提高档案信息利用率。但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情况来看,随着交易次数的不但增加,不动权属变更情况不断增加,但不动产档案却没有充分做到与时俱进,导致数据信息更新不及时,从而引发各种法律纠纷和矛盾问题。另外,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相关政策也得到了一定完善和优化,但由于管理者缺乏管理意识和综合能留,导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5]。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为自然资源档案信息化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机关和主管部门需要提高档案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并强化信息化建设水平,通过构建数字化档案室等方式,对档案资源进行科学储存、有效管理。另外,众所周知,信息技术具有共享性特点,能够我档案信息高效传递提供便利。想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深入挖掘自然资源档案中实用性较强、价值较高的信息,并对其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处理后的档案资源具有可读性和可用性特点,从而提高其使用率[6]。另外,还应强化自然资源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建立万战平台等方式,确保档案信息在部门间高效传递,同时建立联动机制,为档案资源查询、利用奠定基础,有效扩大自然资源档案的影响力。
相关部门需要结合自然资源机构相关职能,对自然资源数字化档案进行统筹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共享机制。具体来说:第一。从政策方面进行分析,需要相关部门结合《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将数字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自然资源档案规划和建设方案中。第二,从信息化建设方面进行分析,需要管理人员对自然资源档案进行科学分类并管理,具体可以分为测绘管理、矿产资源管理、耕地保护管理、土地利用管理等方面,在此基础上,需要构建门类清洗的自然资源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并将管理系统与自然资源档案信息网、管理办公网以及管理政务网连接在一起,建立三网联合数据库。如此不仅能够及时接收所有股室业务活动产生的大难信息,为丰富档案资源奠定良好基础。还能够在保准制度基础上提高档案资源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自然资源档案数据库建设具备一致性和兼容性特点。除此之外,还要明确自然资源内设机构数字化共享权利和共享义务,并强化各部门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7]。例如:加强政府与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交流,确保相关信息高效传递、实时共享,保证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对自然资源档案信息资料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完成有效分享,及时处置对应自然资源档案涉及工作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效提升自然资源档案工作效率,如此能够节约群众的时间以及精力,避免多次到不同部门办理有关业务,同时,也可提高档案资源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消耗及物力消耗,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档案工作质量,存在重要意义。不仅如此,部门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或局域网,在一定范围内对单位内部的自然资源档案信息进行公布,不同部门在相关网络上即可获取所需自然资源档案信息资料,为单位各部门查询、利用、检索档案信息奠定基础,有效提高相关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在此基础上,以国土调查和变更情况为基础,以自然资源为核心,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记数据库,有效提高数据资源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即时性。同时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在的差异性进行深入分析。结合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提出科学可行的信息化建设路径。并结合图层相似程度,针对性选择融合方式,由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有动态性特点,加上数据融合经验欠缺,所以需要更加深入的探究二者融合路径。从而全面提高自然资源管理能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