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违法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2021-12-28 00:53
农村.农业.农民 2021年10期
关键词:犯罪法治农民

覃 莹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的战略目标。农民作为主要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者,为新时代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也为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但近年来农村犯罪率远高于城市人口犯罪率,要实现社会安定和谐,为乡村振兴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应当找到农村违法犯罪的诱因,有效防控农村违法犯罪行为。

一、农村犯罪具有的特征

(一)犯罪暴力化,类型多以侵财和危害公共安全为主

农村暴力化犯罪在整个犯罪的比例中逐年增多,主要表现在农村杀人、抢劫、抢夺、强奸、投毒、绑架等恶性暴力案件,且多是因邻里纠纷、土地纠纷、婚姻纠纷以及赌博、酗酒闹事等引起的暴力行为。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高龄男性奸淫留守女孩和弱智妇女案件增多,严重威胁到留守人群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犯罪暴力化在形式上也从“低级”向“高级”发展,比如驾车流窜作案,利用特制专用工具撬盗等。有的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比如他们在甲地跳跃式抢夺作案,在乙地窝赃、销赃,从踩点、盗窃到窝赃、销赃“一条龙”,这些犯罪性质非常恶劣,对社会危害极大。

(二)犯罪手段更加智能化、现代化

在“互联网+”数据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利用发达的网络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骤然增多,网聊、伪装网络约会骗钱、电信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成为高发率案件。如注册网上空壳投资公司套取网友财产,利用非法游戏网络汇款公司骗取游戏玩家信息资料、钱财,实行网络“套路贷”“连环贷”等。此外,利用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短视频App进行违法直播圈钱的行为也很多。还有的在网络上假扮明星艺人,骗取网友刷巨额礼物。

(三)犯罪形式团伙化,有组织、有预谋

犯罪形式从单人作案转变为团伙作案突出。犯罪嫌疑人在有预谋、有规划地集结后,以团伙的作案形式来规避公安和执法部门的侦查、追捕。在农村犯罪中,以本村老乡和亲戚为主,他们形成犯罪势力团伙,连环作案。这种以本土血缘性、地缘性相联系的犯罪势力团伙,因为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各自意图相互了解,所以能够很快达成犯罪“共识”,可以迅速上手“干上一票”。由于人多势众,他们作案时胆大妄为,成功率相当高,即使个别成员被捕,也会包庇其他团伙。

(四)犯罪人员呈年轻化、女性化,有重复犯罪行为

许多抢劫、抢夺案件犯罪嫌疑人年龄都在20岁左右,大多只有小学、初中文化。由于年龄小,法治意识淡薄,他们作案时常常不计犯罪后果,贪婪、残忍。当前,部分留守青年不愿上学,又不愿干“脏活累活”,他们整日在村镇周边游荡,容易萌发犯罪动机。近年来,农村女性犯罪增多。在实施犯罪时,她们多在犯罪团伙中充当某个“角色”,单独犯罪较少。比如在贩毒团伙中,她们用身体藏运毒品;在传销组织中,她们有的“能说会道”,有的以色相勾引、诓骗;在网络非法圈钱中,她们充当线下聊天员;在偷窃金店时,她们充当掩护。女性犯罪迷惑性更大,波及面更广,犯罪相互交叉,尤其涉及卖淫和嫖娼,对社会治安破坏严重。农村犯罪人员易反复犯罪,他们犯罪出狱后,常常无所事事,容易“重操旧业”再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什么犯罪容易得手就干什么。

二、农村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法治意识淡薄导致行为“自由”

农民抵抗不良诱惑能力弱,易受社会外界影响,产生犯罪动机。城市高度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让部分农民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承受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容易出现走捷径成为“人生赢家”的想法。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认为自己是社会竞争中的“底板”,濒临被社会边缘化和淘汰的危险,他们容易在贫富差距下产生不平衡心理,难以抵抗不良诱惑。一旦遇到打着“出人头地”幌子的犯罪团伙,就不计后果地加入。部分农民法治观念相对落后,行事冲动,不考虑、不在乎行为后果及社会危害性。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受到规范的法治和道德方面的教育,又不主动学习,很多时候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严重的犯罪后果,害人又害己。还有一些农民,由于受成长和生活环境的影响,情绪波动大,甚至人格扭曲,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有没有得到,不考虑这个利益是否应该得到,是否合法合理,一旦利益没有得到,就产生冲动犯罪。

(二)经济收入带来的心理落差诱发犯罪

当前,城乡之间的消费差异、贫富差距不可忽视,部分农民产生了只要“来钱快、来钱多,什么都可干”的错误想法。一是一些腐朽文化、错误价值观及各种犯罪信息通过新媒体“网红”误导了部分农民的思想,他们从好奇、看着玩转变成刻意模仿、学习借鉴,以“娱乐至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危害。二是少数农民羡慕城市生活,但自身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他们对金钱物质的获得,不是靠辛勤劳动,而是铤而走险,想方设法去偷去抢、坑蒙拐骗甚至杀人越货。三是部分农民在遇到土地征收款项发放不到位、务工费用被扣押、工伤赔付拿不到等不公情况时,容易对社会不满,仇视社会,仇视比自己经济条件好的人,甚至仇视亲朋邻居。一些社会公共犯罪和熟人犯罪的背后,都存在这样的因素。

(三)新农村建设中基层组织和法治建设有待加强

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民的日常管理能力有所下降,特别在凝聚力和法治观的引导上,有待提升。当前农村老龄化、空心化、留守化现象普遍,易出现“有人管、没人听”“没人听、没人管或似管似不管”“村风差”等连锁反应。有的基层党组织人员不够,号召力不强,解决治安问题和调解矛盾纠纷能力弱,致使许多问题不是“大事化小”而是“小事变大”,甚至矛盾激化,导致违法犯罪乃至刑事案件的发生。农村法治建设薄弱。虽然现在大部分村(社区)都指定或委派有法律顾问来指导法治建设,但法律顾问发挥作用不够,大多仅停留在电话咨询上,普法工作不全面、不深入,很难让农民形成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在目前农村,处理问题和解决事情,仍然以伦理道德为主,思维方式尚未转换到法治轨道上来,还不能很好地运用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理念去处理邻里事务。

(四)城镇对外来农民的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城市有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但面对大量进城外来农民,管理上捉襟见肘,力不从心。执法不力和执行居住证制度的缺失,导致外来人员管理失控。部分农民办证观念淡薄,存在“查到就办,查不到就算”的侥幸心理,甚至直接无证务工。一旦发生治安问题,会给警察办案查证带来困难。公安机关办案能力有待加强,追逃不力、随意执法、以罚代刑现象依然存在,甚至由于部分刑事案件“不破不立”或者“立而未破”,使应受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侥幸逃脱。出租房屋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特别在城郊接合部区域,许多人并未意识到出租屋是极易产生治安问题和发生违法犯罪的场所。现在,许多犯罪活动足不出户就能进行,出租屋成了不法分子藏污纳垢和落脚之地,他们将出租屋作为聚居点、传销点,甚至作为制作非法产品和网络非法直播的场所。

三、农村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加强新农村村风建设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农村基层党组织既要关心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同时也应把新农村村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在大批青壮年农民外出进城打工的村(社区),留守农民对基层政权组织的依赖性大大减弱,更要继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不但可以带领群众发家致富,而且可以引导群众和谐相处,降低本村(社区)犯罪率。一要加强和完善基层党支部、村委会、治安组织、纠纷调处委员会的建设,让有威望的“贤人”、懂技术的“能人”、廉洁刚正的“好人”成为农村“两委”成员,搞好本地治安,维护好村民团结,及时发现并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防止犯罪事件发生。二要加强村内法治建设和普法活动开展。如春节、国庆等长假期间,农民回村聚集相对较多,此时可开展普法活动,请本村法律顾问来普及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常识,讲解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以及要付出的代价和受到的惩罚。定期更换法治宣传栏,发挥宣传作用,不要让其成为摆设。同时,农民夜校不仅要开展技术指导课程,也要开展法治指导课程。三是村(社区)党组织干部务必廉洁守法,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特别在涉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划拨补助款项等方面。要加大对村干部贪污腐败的监督力度和查处力度,村干部的不良行为和基层腐败会造成农村不平等现象多发,使得农民对村干部个人不满,对基层党组织不信任,进而产生用自己的暴力行为解决问题的潜在危机。

(二)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让他们敬畏法律。加强对农民的法治教育,提高农民思想文化素质,不但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预防和减少农村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从农村义务教育开始,就要抓好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要将法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乡村风貌建设有机集合,遇到重大事件或者在重要时间节点,要及时进行普法宣传,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在村(社区)中挨家挨户做好依法防疫和科学防控的工作。对于进入城镇的务工农民,应当由当地政府集中进行技能培训和法治培训,让其知法、懂法、守法,明确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违法犯罪的,不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和进城务工形象。二是加大经济帮扶力度,帮助农民找到人生方向。贫穷是导致犯罪的一项重要因素,所以解决农民物质需要与实际差距之间的矛盾非常重要。各级党委、政府要清楚认识到农村经济的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农村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农村经济发展了,生活质量改善了,农民的心就稳定了。因此,要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多元化产业链条的形成,搞好农业供给侧改革等。要让农村美、农民富、农业强的发展目标深入人心,营造一种良好的农村社会发展氛围,让农民有事可做,有事可忙,有钱可赚,这样他们就“无心”犯罪了。三是健全完善新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在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要探索更加适应当下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民养老、医疗、就业创业等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福利,不断提档升级社会保障服务和优惠政策,不断更新陈旧规定,以适应新时代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需求。尽最大努力缩小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差别,保护农民权益,减少或避免因不公平、不平等而触发的农民犯罪。

(三)公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完善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对务工农民依法进行管理的前提,也是一道减少农村犯罪的屏障。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口管理制度,防止农民犯罪,特别是防止外来人口中的农民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已成为城市犯罪的主要形式。因此,政法公安机关要与市场监督、城管、民政、人社、医保、卫健委等部门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全面抓好外来人口的管理教育与管控,摸清底数、分布、活动规律,有的放矢地防止外来务工农民犯罪。充分发挥招聘农民工较多的保安、建筑、装修、汽修、装运、环卫、物流快送、餐饮、缝纫等劳务企业单位的作用,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制,使用工单位主动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管理好自己的务工人员。同时,用工单位要切实保障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不得存在拖欠工资、不买社会保险、居住条件过差、超时用工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公安、执法部门要始终保持对农村犯罪主动进攻的态势,控制住社会治安局面,增强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适应治安形势的变化,增强主动作战能力,对农村中的各类犯罪给予连续不断的严厉打击,遏制农村犯罪势头。对于团伙犯罪的农民,要以地缘纠合在一起的农村犯罪团伙作为打击的重点。此外,要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打击各类村霸、街霸,决不能让其形成危害社会治安的气候。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管效能,规范网络主播行为,避免农民盲目从众模仿,还要净化网络舆论环境,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开展网络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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